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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四中國民生銀行質押信貸業務動產質押監管合同(底線控制型)編號:( )年 字第 號動產所有權人及出質人: (下稱“出質人”)法定代表人:結算賬戶賬號:聯絡方式:通訊地址: 郵編: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人:電話: 傳真: 質權人:中國民生銀行 (下稱“民生銀行”)負責人:聯絡方式:通訊地址: 郵編: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人:電話: 傳真:動產保管人及監管方: (下稱“保管商”)法定代表人:聯絡方式:通訊地址: 郵編:收件單位名稱: 收件人:電話: 傳真:鑒于: 債務人名稱 與民生銀行已經簽訂編號為( )年 字第 號的 合同及其項下已經或即將簽訂的具體業務合同、協議、承諾、有效憑證及其他文件(以下合

2、稱“主合同”),為保障主合同項下民生銀行的全部債權,出質人自愿以其已經或/即將儲存于保管商處的動產,向民生銀行提供質押擔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因此,本合同三方經平等自愿友好協商,就有關事宜商定如下條款,承諾信守:1 質物1.1 出質人提供為民生銀行所認可的質物,作為民生銀行所提供授信的質押擔保,由保管商按照本合同代理民生銀行進行占有,履行監管責任。1.2 質物為出質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質人應當提供足以證明質物所有權及數量、質量(品質)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報關單、貨運單、質量合格證書、商檢證明等),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因質物所有權的瑕疵給民生

3、銀行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質物質量隱蔽瑕疵給民生銀行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出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3 出質人應保證所提供質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無稅務、海關、工商、商檢以及環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質物出現上述法律上的瑕疵,民生銀行有權立即停止出質人授信額度的使用,并要求出質人以及擔保人立即償還已使用的授信額度。1.4出質人保證金(下稱“保證金”)系指出質人在民生銀行開立的帳號為 帳戶內所存資金,上述帳戶開立后任何時候所收到的任何款項均作為保證金,為確保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履行主合同提供質押擔保。1.5 質物的確定依據:(1)出質人向民生銀行簽發質物清單(附件4-

4、1),列明擬質押貨物的品種、規格和數量等,以表示出質意向;(2)民生銀行與出質人共同在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件4-2)上加蓋專用印鑒后,向保管商發出查詢,經保管商驗明質物并在查詢及處置通知書(回執)(附件4-2)加蓋專用印鑒確認后,質押關系成立。即質物以保管商加蓋專用印鑒確認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回執)所記載(下稱“初始記載”)的質物為準;(3)初始記載的質物出質后,民生銀行將定期(每周 ;每兩周 )會同出質人向保管商發出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并經保管商加蓋專用印鑒確認其中的記載內容(下稱“定期記載”)。初始記載的質物與定期記載的質物不一致的,以質押監管期間最近一筆定期記載的質物為準;(4)定期記載的

5、質物與保管商保管的質物不一致的,以質押監管期間最近一筆經保管商確認有效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為基礎,并以該通知書所確認庫存質物的時間為起始,至民生銀行行使質權或解除質押為止(下稱“特定期間”),加上特定期間保管商確認有效的入庫憑證所代表質物,減去有效的出庫憑證所代表質物為準,即:質物=最近一筆定期記載的質物+特定期間(入庫憑證所列質物-出庫憑證所列質物)1.6 在全部償清授信協議項下的債務前,不論出質人是否置換、提貨,質物的價值不得低于質物最低價值,質物最低價值由民生銀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質物最低價值通知書(附件4-4)確定,質物最低價值通知書中質物最低價值不得為零。質物的品種和單價由民

6、生銀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質物價格確定/調整通知書(附件4-3)確定。質物的價值由民生銀行確定的單價乘以質物的庫存數量確定。1.7 對質物的占有、監管,不影響、不抵消或不妨礙民生銀行依據授信協議而享有的債權人的全部權利與地位。本合同項下出質人義務的履行和責任的承擔,并不意味著當然地豁免、降低、減少、抵消債務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義務、債務人所提供的其他擔保責任和債務人的保證擔保人的義務和責任。1.8 出質人以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質物,向民生銀行提供質押擔保。質押擔保的范圍為民生銀行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下稱“被擔保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協議項下和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利、違約

7、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分質物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和所有其他應收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出質人欠繳保管商的監管費、倉儲保管費等)。2 出質通知與印鑒式樣2.1 質物設立質押時,出質人與民生銀行共同向保管商發出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附件4-2),將質物及設立質押的事實通知保管商。保管商驗收貨物無誤后予以確認,出具通知書回執并加蓋專用印鑒,而后將該回執正本移交給民生銀行。自民生銀行收到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正本之時起,視同質物已經移交給民生銀行占有,民生銀行即對該通知書所記載的質物享有有效的質押權。2.2 出質人、民生銀行、保管商三方互留印鑒

8、及簽名式樣(格式見附件4-6)。3 移交和監管3.1 自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到達保管商并經保管商確認、且民生銀行收到確認回執正本之日起,質物移交至民生銀行,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銀行占有質物,并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監管責任。3.2 保管商同意在 倉庫或場地為民生銀行進行監管。3.3 保管商確認,保管商對存放監管質物的場地或者倉庫擁有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若由于存放監管質物的場地或者倉庫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民生銀行的質押權落空,保管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4 在監管期間,保管商承擔如下監管義務與責任:3.4.1 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謹慎處理質物,在質物可能出現變質或其他損壞、滅失風險等

9、情形時,及時通知民生銀行。3.4.2 接受民生銀行對質物的勘驗、檢查、查詢。 按照民生銀行的書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約定給予出質人提貨或換貨,辦理民生銀行對質物的提貨。 審核質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保證提貨、換貨后剩余質物的價值符合本合同1.6款的規定。3.4.5 民生銀行可隨時要求保管商將庫存質物的電子數據傳送給民生銀行,保管商可自行做好數據備份,在監管人員變動時及時通知民生銀行。民生銀行接受該電子數據的指定郵箱為: 。 保管商應當建立完善的出入庫臺帳登記記錄,登記、核實出質人提貨或換貨后的質物最低價值是否符合本合同1.6款的規定。3.4.7 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合同法或行業慣例應當承擔

10、的其他義務與責任。3.5 保管商違反上述約定造成質物短損滅失,保管商承擔質物短損滅失部分的賠償責任。3.6 本合同項下質物占有、監管的存續期間,從質物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銀行占有、監管時開始,至民生銀行通知保管商全部質物解除質押時終止,民生銀行以解除質押監管通知書(見附件4-5)的形式通知保管商全部質物解除質押。3.7 占有監管期間,出質人應當按約定向保管商支付倉儲保管、監管等費用,如出質人未按時支付上述費用,保管商有權向出質人行使追索權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可對不屬于質物的貨物行使留置權,但是,保管商不得因前述情形而對民生銀行或/及質物的任何合法受讓人(出質人除外):(1) 行使留置權、抵消權或抗

11、辯權,(2) 要求其代償債務人的債務或給予墊付、補償或賠償,或(3) 拒絕民生銀行行使質權或拒絕質物受讓人(出質人除外)的提貨要求。3.8 出質人欠繳保管商監管費、保管費等相關費用超過 個月的,保管商應及時通知出質人及民生銀行,經向出質人催告 日后仍未收回的, 保管商書面告知民生銀行及出質人后,民生銀行為確保主協議項下債權應提前行使質權,保管商可終止監管責任。4 提貨規定4.1 質物的價值超出質物最低價值通知書規定的最低價值的,出質人就超出部分提貨或者換貨時,無需追加或補充保證金,可直接向保管商申請提貨或換貨,保管商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予以辦理,并保證提貨或換貨后處于保管商占有、監管下的質物價

12、值始終不得低于質物的最低價值。4.2 質物的價值等于質物的最低價值的,出質人應當事先向民生銀行提出提貨申請,并追加或補充相當于擬提質物價值( )%的保證金,經民生銀行核實保證金到帳后,向保管商簽發調整后的質物最低價值通知書,下調質物最低價值。 43 補充或追加的保證金數額所代表的提貨價值,按照擔保率的倒數關系計算,即提貨價值=補充或追加的保證金數額 1/質押率。“質押率”是指風險敞口/質物最低價值100%,風險敞口是指民生銀行在授信協議項下的主債權總額減去金錢、存款單、銀行承兌匯票質押部分后的余額。5 價格規定5.1 質物單價按照民生銀行送達出質人并保管商的最新質物價格確定/調整通知書列明的價

13、格確定。5.2 當質物的現時市場價格與最新質押價格確定/調整通知書確定的質物價格相比較跌幅度大于 %時,民生銀行有權對質物的單價予以調整并要求出質人追加保證金或質押物。出質人應在接到民生銀行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民生銀行要求追加保證金或質物;逾期未補或未補足的,視為出質人違約,民生銀行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宣布授信額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償還已使用額度。6 保險6.1本合同項下質物的財產保險采用如下方式(以打的選項為準,其余打):出質人投保:出質人應按民生銀行的要求辦理質物的全額財產保險并承擔一切有關費用;保險應以出質人為投保人,并以民生銀行(保險標的的質權人)為被保險人或者注明民生銀行為保險標

14、的物的質權人且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下的一切應付款均應直接付給民生銀行;保險單正本及交費憑證等有關文件正本應交給民生銀行保管。 保管商統一投保:保管商應根據民生銀行認可的標準和險種對全部質物投保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保管商可將該部分費用計入倉儲費內),在辦理投保手續后,保管商應將保單正本移交給民生銀行,經民生銀行同意保管商也可只移交保單復印件(加蓋保管商印章)但民生銀行有權隨時要求核對原件。本協議項下質物屬于不易毀損滅失貨物,不必投保;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盜搶、意外事故等任何原因導致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均由保管商負責向民生銀行賠償,出質人承擔連帶責任。6.2如果根據第6.1款的約定質物需要辦理財

15、產保險,則在質押期間,未經民生銀行書面同意,有關的財產保險合同不得作任何修改、中止或終止,否則,民生銀行除有權追究投保人的違約責任以外,同時有權(但無義務)自行選擇保險公司和投保險種并辦理有關保險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出質人承擔。7 其它約定7.1 占有監管期間,民生銀行有權要求出質人辦理質物的保險,保險費用由出質人負擔;保險的被保險人和第一受益人為民生銀行,保險單和保險合同由民生銀行保管;投保的險種為企業財產基本險和民生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險別,投保的價值不低于質物的價值,保險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屆滿后三個月;發生保險事故時,出質人、保管商應當及時通知民生銀行;保險賠償金直接用于償還民生銀

16、行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債權。7.2 民生銀行對債務人、出質人、保管商在本合同或授信協議項下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民生銀行享有的權利,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民生銀行依本合同、授信協議和有關法律規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權利,不能作為民生銀行對任何破壞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能視為民生銀行放棄對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7.3 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爭議、糾紛,按照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1)向民生銀行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向_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7.4 其它: 8 聲明與保證8.1 三方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體。8.2 三方簽署本

17、合同是自愿的,是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出質人、保管商已悉知本合同的全部內容和條款,并清楚地認識到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律后果,民生銀行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注意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和內容。8.3 出質人保證質物為出質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訂立本合同前或訂立本合同后不被抵押、質押、租賃給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響或妨礙民生銀行質權的其他情況。8.4 三方誠實信用地履行本合同,并為他方行使本合同權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協助與配合。8.5 出質人、保管商不得以其雙方之間的任何約定或其內部權限的限制來對抗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或者對本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9 違約責任9.1 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

18、賠償金。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未給付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向守約方支付滯納金。違反其它合同義務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所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罰息的損失。10 質權的行使10.1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民生銀行有權隨時提取質物,依法進行處置,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清償或折價抵償債權:(1) 債務人在授信協議及本合同項下任何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但未能完全適當地履行清償義務或責任;(2) 債務人、出質人及/或保管商未能完全適當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3) 債務人、出質人發生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或解散、停業/關閉/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被接

19、管、合并/分立、終止或其他類似的情形,或者發生注冊資本減少、改制、承包或租賃經營,或者發生涉及重大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程序等對其履行本協議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4) 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保管商難以或可能難以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保管義務;(5) 出現3.8 款規定之情形的,民生銀行有權提前行使質權。(6) 出現使民生銀行在授信協議或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10.2 民生銀行行使質權時,應事先通知保管商,保管商有義務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民生銀行有權采取下列方式處分質物:(1)自行提取質物,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依法處置,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清償或折價抵償債權:(2)委托保

20、管商提取質物至民生銀行指定地點進行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10.3 民生銀行行使本協議項下的質權后,其債權仍未得到足額清償時,民生銀行有權繼續追償。10.4 保管商未能完全適當地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構成保管商的違約事件。11 協議生效11.1 本合同于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民生銀行通知保管商全部質物解除質押時終止。11.2 本合同中手寫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1.3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11.4 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附件4-1質物清單附件4-2查詢及出質通

21、知書(附確認回執)附件4-3質物價格確定/調整通知書附件4-4質物最低價值通知書附件4-5解除質押監管通知書附件4-6印鑒式樣(簽署頁)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民生銀行:中國民生銀行 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保管商: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附件4-1:質物清單 NO: 致: 中國民生銀行太原分行 銀行 出質人將下表貨物質押給貴行,并對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該質物已經交付給貴行指定的監管方占有、保管、監管,存入監管方擁有使用權的倉庫/場地,作為編號為_字第 號綜合授信額度合同項下債務的質押擔保。名稱規格重量數量生產廠家憑證號原煤7745

22、3.34噸精煤30919.57噸焦炭13212.05噸出質人: (預留印鑒) 年 月 日附件4-2: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NO: 致: 北京中遠物流有限公司 (監管方):鑒于 公司(以下簡稱出質人)已將下列貨物質押給質權人_ _ 銀行,且貴公司同意在貴公司的倉庫或場地存放、保管下列貨物,請貴公司核實下列貨物是否處于貴公司的占有和監管之下,如確認無誤,請貴公司嚴格按照 字第 號中國民生銀行質押信貸業務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管責任。名稱規格重量數量生產廠家憑證號原煤77453.34噸精煤30919.57噸焦炭13212.05噸上述質物作為編號為_字第 號綜合授信額度合同項下債務的質押

23、擔保。本通知書作為編號為 字第 號中國民生銀行質押信貸業務動產質押監管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質權人: (預留印鑒)銀行 出質人: (預留印鑒) 年 月 日 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回執)致: 中國民生銀行太原分行 銀行我公司業已收到編號為 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現確認:我公司于 年 月 日( 時)已收到出質人交付的下述貨物,并已知曉出質人存放于我公司擁有使用權的倉庫/場地的上述貨物已被出質人質押給貴行。本公司將嚴格按照編號為 字第 號中國民生銀行質押信貸業務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的規定履行占有、監管責任。名稱規格重量數量生產廠家憑證號原煤77453.34噸精煤30919.57噸焦炭13212.05噸監管方: (預留印鑒) 年 月 日附件4-3:質物價格確定/調整通知書 NO: 致:北京中遠物流有限公司并山西太谷恒達煤氣化有限公司 (監管方和出質人):根據編號為 字第 號中國民生銀行質押信貸業務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的規定,現將確定的質物品種和價格或者調整后的質物品種和價格通知給貴公司,請按照下表確定的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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