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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印花稅納稅人(一) 一、一、條例條例規定規定 第一條: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稅目稅率表: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 ) 第八條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范 圍 稅 率 納稅人 說 明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立合同人

2、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

3、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立據人 12.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立賬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

4、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領受人 印花稅納稅人(二) 二、細則規定 第二條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款: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如地稅局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地稅局和建筑公司都是印花稅納稅人,都應繳納印花稅。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

5、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應稅憑證(一)-統一規定 一、一、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本條例所列舉憑證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細則細則第二條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應

6、稅憑證(一)-統一規定 細則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三、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細則第11條、(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第號第12條條 應稅憑證(二)-合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列舉的合同:買賣合同;供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

7、同共15類合同。 二、應稅合同 條例: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應稅憑證(二)-合同 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然而,1999年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合同法統一為合同法,并自10月1日起施行,但細則到目前尚未修改,立法明顯滯后。應稅憑證(二)-合同 不過,冀地稅發冀地稅發200343號第號第八條: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

8、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冀稅二198861號)中關于合同的規定,第一條“根據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書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憑證”應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貼花,現修訂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合同法規書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憑證”應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貼花。應稅憑證(二)-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無論系統內外,只要書立合同均應按照貼花。(88)冀稅二字)冀稅二字61號號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

9、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號 合同(一)-購銷合同 1、范圍: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0.3貼花 。 2、調撥單: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如國稅函國稅函2002424號號石油與石化之間的配置計劃表)合同(一)-購銷合同 3、要貨單:供

10、需雙方當事人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4、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 合同(一)-購銷合同 5、電子憑證、供電合同:財稅、電子憑證、供電合同:財稅2006162號:自號:自2006年12月27日起,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

11、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注:國稅函國稅函1997505號曾號曾規定: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合同(一)-購銷合同 6、征訂憑證印花稅如何征免: (1)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12、(1989)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142號號 (4)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國稅發國稅發1991155號號合同(一)-購銷合同 7、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號 8、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

13、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國稅函國稅函20099號號 合同(一)-購銷合同 9、優惠政策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自2008年7月1日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財稅200881號號。 (3)自2008年8月15日至 2008年12月31日,對承擔地方糧、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

14、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財稅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財稅2008110號號 合同(一)-購銷合同 (4)自)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起至日起至2010年年12月月31日日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合同免征

15、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財稅的印花稅照章征收。財稅2009151號號 (5)自)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2012年年12月月31日,對商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財稅稅照章征收。財稅201194號號(備案備案)合同(二)-加工承攬合同 1、范圍: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

16、入0.5貼花。 2、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加工承攬合同,無論系統內外,只要書立合同均應按照貼花。(88)冀稅二字)冀稅二字61號號 合同(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1、細則第三條、細則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

17、同。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2、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論系統內外,只要書立合同均應按照貼花。(88)冀稅二字)冀稅二字61號號 3、優惠: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優惠: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

18、征開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財稅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財稅200824號號 合同(四)-財產租賃合同 1、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主要強調的是具有所有權的有形資產) 2、稅率: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如設備租賃合同金額400元,則400 1=0.4元,應按1元貼花。 3、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1988)國稅地字)國稅地字第第25號號 合同(四)-財產租賃合同 4、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

19、同,不應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號 5、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1988)國)國稅地字第稅地字第25號號 合同(四)-財產租賃合同 6、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號 7、在飛機租賃業務中,對采取經營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稅率計稅貼花;對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暫按租金總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稅率計稅貼花(即借款合同)。國稅函發國稅函發19921145號

20、號 8、自、自2007年年8月月1日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日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自以免征。自2008年年3月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日起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824號號 合同(四)-財產租賃合同 9、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財稅2002114號自號自2002年年1月月1日至

21、日至2005年年12月月31日日 、財稅財稅2006100號自號自2006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20008年年12月月31日、財稅日、財稅2009155號自號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2010年年12月月31日日 、財財稅稅201178號自號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2012年年12月月31日。日。 10、出租土地使用稅權: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并且條例列舉的均是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具有所權的有形資產租賃合同,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因此,不在印花稅征收范圍內。合同(五)-貨物運輸合同 1

22、、范圍: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2、合同法第288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與條例中規定的貨物運輸合同是不一致的,客運合同不在印花稅征收范圍內,即僅對貨物運輸合同征收印花稅 。合同(五)-貨物運輸合同 3、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據的托運單據,不視為合同,暫不貼花。 4、對貨物運輸,辦理一項業務時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

23、號號 5、貨物運輸合同,無論系統內外,只要書立合同均應按照貼花。(88)冀稅二字)冀稅二字61號號 合同(六)-倉儲保管合同 1、征收范圍: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2、稅率: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3、對倉儲保管,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號 合同(六)-倉儲保管合同 4、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國稅發國稅發1991155號號 5、倉儲保

24、管合同,無論系統內外,只要書立合同均應按照貼花。 (88)冀稅)冀稅二字二字61號號 合同(七)-借款合同 1、條例規定的應稅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非金融機構之間、個人之間、非金融機構之間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在征收范圍之內。 注:國稅發國稅發1991155號:號: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合同(七)-借款合同 2、稅率: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3、財政等部門的撥

25、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國稅發國稅發1991155號號 4、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國稅發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號合同(七)-借款合同 5、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

26、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6、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向專業銀行發放的各種期限的貸款不屬于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借據應繳納印花稅。國稅函發國稅函發1993705號號 合同(七)-借款合同 6、凡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0號號 7、關于對抵押貸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

27、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0號號 合同(七)-借款合同 8、對銀行借款,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號 9、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

28、合同”計稅貼花。(1988)國稅)國稅地字第地字第30號號 合同(七)-借款合同 10、 (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0號:號:關于對基建貸款中,先簽訂分合同,后簽訂總合同的貼花問題。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注:根據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合同(七)-借款合同 11、稅收優惠 (1)細則: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

29、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2)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11105號。區別于小型微利利企業所得稅。合同(八)-財產保險合同 1、范圍:條例規定,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另外,根據(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7號規定,號規定,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其中,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 ;根據(1989)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77號,號,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應照章貼

30、花。 2、稅率:根據國稅函發國稅函發1990428號,號,自1990年7月1日起,應稅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適用稅率,由0.03改為1 。注: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 合同(九)-技術合同 1、范圍及稅率:條例規定,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0.3貼花 2、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

31、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1989)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4號號 3、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1989)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4號號 合同(九)-技術合同 4、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1)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號 (2)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

32、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1989)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4號號 合同(九)-技術合同 (3)技術合同,有金額的按合同金額貼花,無金額的,按每次兌現時的金額貼花。(88)冀稅二字)冀稅二字61號號 (4)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所立合同不貼印花。(1989)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4號號 應稅憑證(三)-產權轉移書據 1、范圍規定 (1)條例第二條: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

33、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另外, (1989)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34號明確,號明確,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2)細則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3)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國稅發國稅發1991155號號 應稅憑證(三)-產權轉移書據 (4)商品房銷售合同:自2006年12月27日,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此前按照購銷合同征收

34、。目前征管軟件中申報稅款時都是按照銷售收入計算的,與政策不一致,如合同是51萬元,而實際收取房款50萬元,印花稅相關5元。建筑施工等合同也存在此問題。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轉讓合同:根據財)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轉讓合同:根據財稅稅2006162號,號,自2006年12月27日,對土地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同時國稅發同時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號規定的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于印花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

35、,不貼印花。”則停止執行。則停止執行。應稅憑證(三)-產權轉移書據 2、稅收優惠 (1)條例: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2)自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即2001年12月15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財稅財稅2003141號)號)應稅憑證(三)-產權轉移書據 (3)自自2008年年11月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買住房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財稅暫免征收印花稅。財稅2008137號號 。 (4)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財財稅稅2004

36、39號號 (5)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 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財稅財稅2003183號。號。應稅憑證(三)-產權轉移書據 3、計稅依據、稅率、計稅依據、稅率 (1)條例:按所載金額)條例:按所載金額0.5貼花。貼花。 (2)產權分割書據,由立據人各按所)產權分割書據,由立據人各按所得財產價值金額貼花。(得財產價值金額貼花。(88)冀稅二)冀稅二字字61號號 應稅憑證(四)-營業賬簿 1、包括生產、經營用賬冊 2、計稅依據、稅率:自1994年1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37、,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條例及國稅發國稅發199425號號 3、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應稅憑證(四)-營業賬簿 4、分支機構賬簿印花稅: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5號號 應稅憑證(

38、四)-營業賬簿 5、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1988)國稅地字第)國稅地字第28號號 應稅憑證(五)-權利、許可證照 1、應稅證照范圍 (1)條例: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各類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應由其領受單位和個人負責貼花。對因各種原因更換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的,均視為新領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應按規定納稅。

39、應稅憑證(五)-權利、許可證照 (3)土地使用證貼印花的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宅基地證;集體土地所有證不屬于貼印花的范圍,不貼印花。(91)冀稅三字第4號 2、稅額標準:由領受人按件貼花5元印花稅委托代征 1、河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河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冀地稅發(冀地稅發200467號)第十一條: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可號)第十一條: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相關權利以委托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相關權利許可部門代征印花稅。許可部門代征印花稅。 2、滄地稅函2004721號 轉發冀地稅發冀地稅發200467號第號第十條:對以

40、下單位,主管稅務機關要負責協調落實委托代征印花稅關系,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在領受、書立應稅憑證時,代征相對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1)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由金融機構代征代繳; (2)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時,參保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由保險公司代征代繳;印花稅委托代征 (3)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時,購房者應繳納的印花稅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征代繳; (4)運輸企業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托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由運輸企業代征代繳。 (5)工商、房管、土地、科委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專利證時,向領受人代征應繳印花稅。 代征單位應設置代征代繳印花稅帳簿(同印花

41、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登記代征代繳稅款情況。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一、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二、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二、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1、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領受時貼花。 2、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使用時貼花。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 “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國稅發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五條號第十五條 四、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1988)國稅)國稅地字第地字第25號號 五、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納稅期限 1、從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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