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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 錄 1企業應稅收入總額的稽查 2企業計稅成本和費用的稽查 3企業資產稅務處理的稽查 4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稽查-(一)企業應稅收入總額的稽查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1、銷售貨物收入;(1)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檢查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或權益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其收入額是否以公允價值確定。(2)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是否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是否作為購進商品處理。(3)商業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4)現金

2、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是否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5)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6)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是否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7)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提供勞務收入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

3、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是否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3、轉讓財產收入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減除確認為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是否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1)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作為免稅收入未計征所得稅;(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當期應納

4、稅所得稅計稅;(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4)投資方是否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5)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6)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5、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6、租

5、金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8、接受捐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是否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通過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是否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9、其他收入。(1)企業資產溢余收入。企業盤盈的資產是否計入資本公積,未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溢余收入的確認時間是否為發生資產盤點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時間;(2)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一年(指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

6、(3)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 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3號 第五條)(4)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5)補貼收入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是否均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

7、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財稅2008115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是否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財稅200987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只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

8、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對單位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7】92號)(6)債務重組收入。(7)違約金收入。

9、(8)匯兌收益。納稅人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如果為凈損失,應當計入開辦費,如果為凈收益,則應當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在清算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清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交付使用之前,或者雖然已經交付使用,但是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時候,應當計人有關資產的價值。 (9)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10)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

10、,未作納稅調整。(11)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否按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國稅函【2009】118號) (二)成本費用方面1、工資薪金 (1)審查工資薪金的合理性,是否按以下原則確認: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決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應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

11、,以及雇員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2)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否全部實際發放,尚未發放部分是否作納稅調整,是否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3)國有性質的企業工資薪金,是否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是否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是否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4)企業員工是否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簽定用工合同,是否繳納了相關的社會保險;(5)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是否包括屬于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項目的內容;(6)工資薪金總額是否包括職工食堂

12、、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國稅函20093號 );(7)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是否計入了工資薪金總額;(8)工資薪金總額是否包括給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發放的各類獎金、補貼、津貼等。2、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1)企業是否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有無將應由個人負擔部分由企業負擔;(2)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是否計入職工福利費;(3)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補充

13、醫療保險費,是否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超過標準部分是否納稅調整,有無計提未按規定執行的情況(財稅200927)如果不是全體員工都參加補充保險,那么就不能使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扣除基數。(總局答疑)(4)除按規定可以扣除商業保險費外,企業是否扣除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其他商業保險費。(5)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3、職工福利費(國稅函200998號)(1)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是否首先沖減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3)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屬于職工權益,

14、有無改變用途的而未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4)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是否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4、職工教育經費(1)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是否先從余額中沖減;(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是否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3)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是否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應由個人承擔。(財建2006317號)(4)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5、財稅20081號)5、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是否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是否取得了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6、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是否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是否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是否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2)是否列支了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8、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1)納稅人發生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是否與其經營活動有關,有無將旅游等支出混淆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混淆會議費的情況;(2)能否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

16、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3)差旅費標準是否合理(可以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差旅費標準);(4)探親假路費是否計入差旅費;(5)企業是否列支企業外部人員的差旅費。(不屬于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可稅前扣除。總局答疑)9、勞動保護支出企業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列支非因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外的普遍福利性支出等。10、租賃費(1)企業是否列支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2)企業發生的租賃費是否租賃期限均勻扣除;(3)是否混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

17、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11、公益性捐贈(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1)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是否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2)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3)是否列支贊助支出。12、研究開發費用(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8116號)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

18、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技術開發費用的列支范圍,享受稅收優惠。13、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否超過規定計算限額(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2)企業是否與有合法經營資格中

19、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如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3)企業是否將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在稅前扣除。14、其他管理費用(1)管理費用中是否列支納入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醫藥費、生活補貼、書刊費等(國稅函20093);(2)通訊費、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是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應計入職工福利費(14%);(3)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是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應計入職工福利費;(4)是否存在支付給總機構的管

20、理費;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是否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886號: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母子公司之間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5)管理費用中是否列支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6)管理費用中是否列支包括給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發放的各類獎金、補貼、津貼等;15、借款費用(1)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

21、利息支出,是否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參考銀行同期利率時,還可以再按浮動利率計算利息支出);(2)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是否在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國稅函2009312號);(3)企業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是否已資本化;(4)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費用是否已資本化;(5)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是否稅前扣除而未作納稅調整;(6)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是否稅前扣除(借貸屬于金融業務,需要經過批準才能進行。所以未經批準個人從事借貸業務不符合金融監管規定,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但個人

22、購買企業債券,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利息可以扣除。隨著民間資金借貸業務的客觀發展,總局下一步將會同財政部進一步研究此問題);(7)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不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上述符合以下條件的除外: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財稅2008121號) (8)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

23、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16、損失(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是否提前或延后扣除。(2)企業發生的損失,是否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3)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計算是否合規、準確;(4)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是否報批;納稅人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是否符合稅法規定;(5)是否列支各項未經核準的準備金(壞賬準備、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等)(6)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

24、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財稅【2009】31號17、其他(1)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費用;(2)是否違反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當期列支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3)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是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是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51號)(

25、4)企業專項基金是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專項資金是否存在改變用途后未進行納稅調整。(5)審查企業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6)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有無用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7)企業彌補虧損年限是否超過五年。 (三)資產稅務處理1、固定資產(1)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低值易耗品未按固定資產處理,計入當期費用;(2)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確定是否準確;(3)新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計算折舊固定資產是否計算折舊扣除;(4)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否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是否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是否

26、變更。(新稅法實施后,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國稅函200998號)(5)企業是否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是否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6)企業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是否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7)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是否符合加速折舊規

27、定條件的;(國稅發200981號)(8)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是否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是否適當延長了折舊年限。2、無形資產(1)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確定是否準確;(2)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3)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是否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4)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5)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

28、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財稅【2008】1號 3、長期待攤費用(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否計入當期費用;如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是否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否計入當期費用;如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3)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是否達到大修理支出的標準;達到標準大修理支出是否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4)開(籌)辦費: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

29、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國稅函200998號)(5)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是否不得低于3年。4、存貨(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是否準確;(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3)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4)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是否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是否存在年中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人為調節利潤的情況;(5)企業是否選用稅法不

30、允許的后進先出法或其他不合理的方法計算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人為調節企業利潤。(6)結轉銷售成本中存在的問題:一是虛開銷售數量,多轉銷售成本;二是銷貨退回只沖減銷售收入,不沖減銷售成本;三是為本企業基建、福利部門及贈送、對外投資發出的貨物計入銷售成本。 (四)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稽查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財稅200969號)(2)僅就來源于我國

31、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國稅函2008650號)(3)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殘疾人員的范圍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2)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是否同時具備規定條件。(參照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

32、0)號)3、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居民企業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企業是否將從事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目錄規定項目的所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居民企業是否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規定材料;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是否分開核算,是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參照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4、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取得的收入與生產資

33、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開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否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管理(參照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5、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參照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6、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參照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7、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34、參照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8、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優惠政策參照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9、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參照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10、技術轉讓所得所得稅優惠政策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參照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11、投資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1)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財稅200969號)(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12、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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