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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印發 山東建工集團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基層各單位、機關有關部室:現將山東建工集團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山東建工集團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93 號令)、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第 166 號令)、濟南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濟建發 200913 號),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集團在建項目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活動的單位及部門,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
2、械 (以下簡稱起重機械) 是指在建筑施工現場安裝、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等。第三條 集團工程部與設備處負責集團在建項目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安裝、拆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子公司負責對本公司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安裝、拆卸、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項目部負責對本項目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安裝、拆卸、使用的日常管理。第四條 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條 從事起重機械作業人
3、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 并取得省建筑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集團工程部或有關部門舉報。第二章起重機械備案第七條 出租單位在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首次安裝前(以下稱“產權單位”),應當到當地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以下稱備案部門)辦理備案,并提供下列資料:(一)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三)產品合格證;(四)制造監督檢驗證明;(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六)備案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所有資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
4、章。備案部門對以上資料核對原件, 留存復印件,對符合備案條件的起重機械進行編號,核發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 。第八條 使用外埠的起重機械,憑當地備案證明,到備案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臨時備案證 ,未在當地辦理備案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予備案,并不得出租使用:(一)屬國家、省明令淘汰產品或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第十條 起重機械屬于本規定第九條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并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
5、械備案證 到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并將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現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起重機械備案手續。第三章起重機械租賃第十二條 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取得營業執照,并在營業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起重機械的租賃活動。租賃單位應當具有固定存放起重機械的場地和辦公場所, 配備有關的操作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第十三條 出租起重機械時,租賃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 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單位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自檢, 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第
6、十四條 出租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第十五條 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一)原始資料,包括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等;(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檢測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檢驗檢測報告、事故記錄等。第四章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第十六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稱“拆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7、)業務。起重機械的安裝 (拆卸)、頂升、附著,必須由同一個單位完成。嚴禁在夜間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安全檢查和保養工作。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拆裝單位應與委托安裝 (拆卸)的單位簽訂安裝或拆卸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在安裝(拆卸)過程中應當服從使用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 并對安裝(拆卸)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第十八條 拆裝單位在安裝(拆卸)起重機械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安裝(拆卸)作業前,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向安裝(拆卸)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記錄。第
8、十九條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拆裝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原件及復印件);(三)拆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四)拆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拆裝單位負責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六)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證書 (原件及復印件);(七)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八)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九)拆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9、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審查安拆單位提交的資料并留存復印件,審查合格后,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中的相應欄目簽署審查意見,報監理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審查合格后,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中的相應欄目簽署審查意見。未經施工總承包、 監理單位審查或審查不符要求的, 不得進行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要確保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所需的條件,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地質條件資料、 混凝土的強度報告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基礎施工資料。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拆裝單位應對擬安裝(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拆裝單位應當設置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
10、揮和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安裝和拆卸作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的要求,并填寫相應的記錄,相關責任人簽字。第二十三條 拆裝單位應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 2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起重機械安裝地點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拆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 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 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第二十五條拆裝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二)安裝
11、(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 安拆單位應當將上述 (二)、(三)、(五)項資料提供給使用單位。第二十六條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單位、監理單位、安裝單位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并填寫相應的驗收記錄,相關責任人簽字。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第五章起重機械使用第二十七條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到起重機
12、械安裝地點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并提供以下資料:(一)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二)起重機械備案證(原件及復印件);(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四)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 (原件及復印件);(五)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六)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符合要求的, 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發給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銘牌。使用登記銘牌應當置于或附著于建筑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不予辦理使用登記,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屬于本辦法第九條情形之一的;(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
13、格的;(三)未經安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第二十九條 施工升降機的防墜裝置和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鎖必須按照規定標定, 施工升降機的安全停靠裝置、 斷繩裝置必須靈敏可靠。第三十條起重機械使用前,使用單位與產權單位要共同對作業人員和信號指揮人員等進行聯合安全技術交底,并由相關責任人員簽字。第三十一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寫相應的記錄。在每班作業前, 作業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檢查, 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 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 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第三十二
14、條 施工現場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時,使用單位應負責組織編寫“防碰撞方案”,施工現場有多家單位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協調組織施工單位編寫“防碰撞方案”,確保塔式起重機的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及規定的要求。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與高壓線或其它建筑物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安全距離的,應當采取嚴密有效的防護措施。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加強對在用設備的管理, 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定期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 并填寫“起重機械定期檢查記錄”,相關責任人員簽字、蓋章。“起重機械定期檢查記錄”要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備案。第三十四條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起重機械的日常維修保養,并按有關要求對設備進行定期維修保
15、養,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狀況完好。使用單位要督促產權單位做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明確設備的保養時間。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起重機械的檢查、校驗、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工作,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 應當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第三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使用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資料;(二)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校驗記錄;(三)建筑起重機械的臺班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建筑起重機械拆除后,使用單位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產權單位。第六章起重機械監督第三十八條集團工程部與設備處應加強對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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