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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我國信訪制度的缺陷與完善論我國信訪制度的缺陷與完善專業:法律論我國信訪制度的缺陷與完善摘要建國以來,信訪制度規定的群眾信訪活動,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渠道,也是實現和維護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具體形式。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現行的信訪制度已經出現了困境。積極完善信訪制度對和諧社會的建立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需要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改革與創新。本文對現階段我國信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與總結,并提出了相應的改善措施。關鍵詞: 信訪制度存在問題完善措施裝1目 錄一我國信訪制度設計初衷及其定位31.1信訪是一種弱救濟性的行政救濟手段 41.2信訪是一種行政監督途徑 4

2、1.3信訪是一種重要的民意表達方式4二我國信訪制度的既存缺陷和問題42.1信訪制度的功能錯位 42.2信訪制度“人治”色彩濃厚52.3信訪機制運行失軌 52.4在集權體制下關于信訪制度的邏輯悖論 6三完 善我國信 訪制度 的有效措 施 63.1重新設定信訪功能目標 63.2整合機構,規范信訪部門職能權力,形成“大信訪”格局 63.3暢通信訪渠道,實行陽光信訪7結論 8參考文獻 82引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在此過程中加劇。信訪作為公民合法表達的渠道之一,相較于其他行政和法律的救濟形式信訪具有門檻低、更直接、更全面的特點。狹義

3、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這里僅指有關行政機關接待信訪人、處理信訪事項的一種行政活動1 。廣義的信訪是指除了行政機關開展的狹義信訪活動外,權力機關、黨務機關、司法機關甚至其他非政府部門也均開展信訪接待活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信訪制度很大程度上起到了 “減壓閥”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其自身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又成為導致許多社會矛盾的淵源。這不但動搖了人民群眾對信訪制度的信心,也違背了信訪制度的設計初衷。一我國信訪制度設計初衷及其定位1

4、.1 信訪是一種弱救濟性的行政救濟手段與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相比,信訪制度可以說是一種弱救濟性的行政救濟手段。信訪并不具有司法爭訟的強制性,從信訪的程序設計和制度保障來看,它只是一項補充性的救濟制度。具體來說,對行政系統的管理和監督可以說是其救濟權力的來源,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通知、批示、督辦等是其主要的救濟手段,雖然這種救濟手段本身是受到行政法的制約,但這種制約只是針對信訪部門在處理涉訪事項時的程序, 這種程序規范以信訪部門的建議訴諸司法程序為最后的底線。而信訪救濟的結果是涉訪事項的解決、改善或者因救濟失效而維持原狀,由此可看出,信訪制度更多的是表現出強行政性而非救濟性。信訪制度對于涉防事項的處

5、理既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其處理結果也沒有相應的法令約束,由此可知,我國的信訪制度“固有的初衷與目的在于通達民情、疏導民意、進而保證其能夠起到權力監督的作用” 2 ,而權利救濟只是其一項輔助性的功能。31.2 信訪是一種行政監督途徑信訪制度作為一種行政監督途徑, 其所針對的事項應當只是不當的行政行為。在信訪條例第 15 條和第 21 條中明確規定 : 對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 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機構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 信訪人對各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上述機關提出。這充

6、分說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優先于信訪,也表明信訪所涉及的范圍只是不當的行政行為,監督是其主要的功能。1.3 信訪是一種重要的民意表達方式信訪是人民群眾政治參與、利益表達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的重要手段。當前,信訪制度已成為人民代表大會之外人民群眾表達意愿、參政議政、實施民主監督的一種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眾性利益表達渠道。同時,信訪制度也是反映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情況的一種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是黨發動人民群眾監督地方基層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徑。通過信訪,黨和政府及其負責人能夠密切聯系群眾,了解社會情況和民間信息,使政府能夠更好的為人民服務。二我國信訪

7、制度的既存缺陷和問題近年來,信訪形勢依然嚴峻,政府希望通過大接訪、基層官員培訓等措施,集中解決“信訪遺留問題”,“把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但是在面對大批的上訪民眾,特別是進京上訪的人群時,仍然沒有出現一種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而我國信訪制度所存在的體制性缺陷可以說是根本原因。42.1 信訪制度的功能錯位我國信訪制度主要具有溝通、監督、調節和救濟等四種功能。其中溝通功能和監督功能符合信訪制度建立時保障群眾民主權利,加強政府與群眾聯系的本意,而調節功能和救濟功能則大大偏離了信訪制度的民主本質和民主功能的定位,調節功能本應由司法機關、調解機關以及民間自治組織等承擔,信訪機關過多履行調解功能,在

8、增加了決策成本和執行成本的同時,所獲得的收益卻大為下降, 結果事倍功半。“將信訪引入救濟領域會產生許多矛盾。首先,信訪的救濟行為若過度,會沖擊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其次,信訪救濟存在制度性缺陷,即它并無權對自身受理的案件做出裁決與裁決性處理。最后,信訪救濟過多過濫,會使民眾滋生一種信“訪”不信“法”的思想,不利于社會公眾法治理念的培養與強化。”32.2 信訪制度“人治”色彩濃厚信訪制度具有濃厚的中國特色,而目前的信訪工作尚有較濃重的人治色彩,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禮治社會”,較之于對簿公堂,人們更愿意接受“無訟”師的鄉里政治。時至今日,百姓心5目中的“清官情結”依然根深蒂固,很多人還是渴望出現一位

9、“青天大老爺”來為民做主、為民請命。這里的原因, 無非是我國的法制還不健全,法治還不夠。“特事特辦”、領導“拍板”、“批條子”等做法助長了人們企圖通過特殊途徑而避開正當法律途徑實現自己利益的思想。這一切都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治之風,而長期以來法的工具論思想又使得群眾對于法律持一種半信半疑、敬而遠之的態度。顯然,信訪制度在實體合法而程序不合法的基礎之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社會問題,但是長此以往,人治思想愈加揮之不去,群眾權益遭到侵害時,忽視司法而轉求于信訪,會導致原本不強的法制觀念更加淡薄,阻礙我國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2.3 信訪機制運行失軌依照我國憲法規定,受理信訪是所有國家機關包括各級人大

10、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法定義務,而作為目前處理信訪工作的主要依據的信訪條例所指的信訪,僅限于行政機關的信訪。這就使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在處理信訪事件的時候無法可依。由于6各級信訪機構從屬于相應的國家機關,相互之間并沒有嚴格的隸屬關系,使得各信訪機關之間信息溝通渠道不暢通,降低了信訪資源的利用率,而且信訪案件在各個單位之間層層轉交,導致了信訪問題解決速度緩慢。信訪機關自身并沒有解決實際問題的權力,但群眾卻通常把信訪機關當成自己的救命稻草,信訪機關責任重大與權力微薄形成了巨大反差。2.4 在集權體制下關于信訪制度的邏輯悖論曾有學者認為在信訪制度中存在著一種邏輯4悖論。集權體

11、制下的信訪民眾、信訪官員、基層政府和中央政府作為信訪制度的參與各方由于目標和手段的不同,在運用信訪制度時所進行的一系列利益博弈所造成的后果是“信訪困境”的根本原因。這里的邏輯悖論在于 :民眾越過地方政府到中央上訪實際是信息在官僚層級中的跨級傳遞,長此以往,會對官僚層級的穩定造成影響,從而中央政府希望 “將矛盾化解在地方” ,通過向地方政府施壓來消解上訪量的傾向又使得地方政府不惜利用各種手段阻撓民眾進京,由此而產生7所引起的矛盾本身。這種邏輯悖論說可以說是從信訪制度運作角度對其缺陷所做出的一個解釋。信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中央政府希望加強對地方政府的行政監督,盡量糾正集權體制下信息傳遞的失真與扭曲,

12、給廣大人民群眾一個相對自由的表達渠道,是一種民主的象征。然而在實際的制度運作與實踐的過程中,由于沒有一種良好的利益平衡機制,使得地方政府在響應中央加強信訪工作的號召中,片面的追求信訪量與進京上訪人數的減少,而不是真正解決涉訪事項, 化解矛盾,從而造成大量因在上訪過程中受到不公待遇而上訪的案例,社會矛盾被進一步加深。三完善我國信訪制度的有效措施對于信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有許多學者做過詳細深人的研究,提出了各種合理化的建議,但是“信訪救濟與法治關系的兩面性既預示了信訪救濟被納人行政法治軌道的可能性,也表明了信訪救濟與法治建設相互協調的艱巨性。信訪制度的完善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和諧穩定,所以要運用科學、

13、合理的方法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完善我8國的信訪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3.1 重新設定信訪功能目標要從國家憲政建設的高度來認識信訪制度改革問題。“首先需要從政治體制現代化的視野來重新確定信訪功能目標,即在把強化和程序化信訪制度作為公民政治參與渠道的同時,要把公民權利救濟方面的功能從信訪制度中分離出去,以確定司法救濟的權威性。 ”4在信訪條例中已明確規定,涉法信訪將移交相應的司法機關處理,信訪機構將不再受理。 那么進一步,“可以在尊重行政相對人意愿的前提下,爭取把相當一部分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復議來實現救濟的案件轉移到這兩個渠道中去,以彌補法院和行政復議機關收案嚴重不足的問題,緩解信訪機構因為

14、“投訴爆炸”帶來的負擔問題。鑒于訴訟救濟費用高,而復議救濟兼有程序性和便利性的特點,可以將更多的信訪案件轉到復議機關來處理。這樣既可以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接近正義”的免費班車,又可以使他們在復議救濟所遵循的程序中、在司法最終審查權的原則中逐步認識法律,尊重法律,樹立對法治的信心,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9的權利。 5總之,就是要進一步的弱化信訪的行政救濟功能,甚至取消其救濟功能,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由于信訪機構責重權輕而產生的問題,也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3.2 整合機構,規范信訪部門職能權力,形成“大信訪”格局我們要加強各種社會矛盾協調機構的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定期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發揮信訪部門的協

15、調督促檢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黨政統一領導、 信訪部門督促協調、 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大信訪”格局。一是通過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網絡及時了解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及時發現各種矛盾糾紛, 加強組織協調, 明確疏導化解責任,盡快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是強化社會聯動調處,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把各種矛盾糾紛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三是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和仲裁在解決行政、經濟糾紛方面的作用,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正仲裁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大幅度減少由此引發的信訪事項,分流部分信訪1

16、0問題。四是規范信訪部門職責權力,提高信訪工作質量。黨政信訪部門受理、交辦、轉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并提出完善政策和信訪工作的建議,指導有關部門和下級的信訪工作。五是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公民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把社會矛盾的解決引導到司法渠道。3.3 暢通信訪渠道,實行陽光信訪暢通的信訪渠道是將信訪制度落到實處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對于民眾意見的有效上傳起著重要的作用。為了實現渠道的暢通無阻,尊重和維護群眾的信訪權利,實行“陽光信訪”的制度原則是十分必要的。所謂“陽光信訪”就是指一種以服務人民

17、為理念、依托現代化科技成果,結合信訪工作實際特色,集“投訴、查詢、服務、督辦、分析、管理”等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服務管理制度平臺。要實現“陽光信訪” ,現代化信息技術的運用是必不可少的。要不斷開拓新的信訪渠道,建立信訪工作信息系統。各級黨委政府、立11法及司法機關可以充分利用現有政府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本區域的信訪信息平臺,以實現系統在縱向上的互聯互通。其次,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反應迅速的信訪受理機制。針對這點可以組織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通過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多種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好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要鼓勵和扶持各類社會中介組織逐漸介入信訪代理領域, “最終使其承擔起社會領域中的社會責任,以培養與現代法治社會相適應的公民社會。 6結論總之,信訪制度作為一種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已在實踐中綿延數十年,在理論界抑或實踐界均未曾間斷的置疑與剖析聲中瞞珊而行,其所傳遞的執政及法治的理念,也隨著自身以及相關制度對其或褒或貶的態度變換而不斷變化著。制建設不完善的今天,在公民法制意識不算強的今天,信訪制度作為一種表達民意的渠道起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其本身的制度缺陷以及所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已經不是單純依靠對信訪制度進行改革就能消除與解決的,它只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中所遇到的困難之一,只有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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