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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礦井通風第一節 通風系統第二節 通風設施第三節 主要通風機第四節 局部通風第五節 通風管理第六節 巷道貫通第四章 瓦斯防治第一節 瓦斯檢查第二節 瓦斯排放第三節 瓦斯抽放第四節防治突出第五章 粉塵防治第一節防塵管路第二節降塵措施第三節隔爆措施第四節粉塵測定第六章 防滅火第七章 監測監控第八章 其 它第九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礦瓦斯、煤塵、火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家煤炭工業產業政策、
2、煤礦安全規程、山西省煤炭企業辦礦標準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規定。第2條 “一通三防”工作必須堅持講求實際、尊重科學、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和安全監管,不斷鞏固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水平,實現安全、高效、文明生產。第3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境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的各類煤炭企業。第4條 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本規定,對所轄煤炭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發現有關煤炭企業違反本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其行政處罰。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條 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企業必須設立總工程師和“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產煤鄉鎮人民
3、政府必須明確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領導和機構。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應當設立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第6條 30萬噸/年以上(含)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其“一通三防”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并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30萬噸/年以下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其“一通三防”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高中、高職
4、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并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第7條 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制。行政正職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第8條煤炭企業法定代表人(煤礦礦長、投資人)是本單位 “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和其他工作條件。企業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第9條 各級“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負責所轄范圍內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各級安監機構(部門)
5、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監管,其它工作機構(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 “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第10條 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管領導和煤炭企業的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一通三防”業務輪訓。第11條 煤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礦井通風管理制度;(二)礦井局部通風管理制度;(三)通風設施管理制度;(四)巷道貫通管理制度;(五)礦井瓦斯檢查制度;(六)礦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七)礦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九)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十)礦井安全監控管理制度。第12條 煤炭企業必須制定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以 “一通三防”為重點的
6、安全知識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第13條 煤炭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生產安全費用,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費用不應低于提取總額的50%。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須保證通風設備、儀器儀表、監測監控、瓦斯抽放、火災防治、綜合防塵、防突以及通風系統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第14條 煤炭企業必須堅持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隱患排查治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三章 礦井通風第一節 通風系統第15條 生產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其中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井下爆破材料庫
7、、采區變電所、充電室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其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建設礦井必須優先施工通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系統。第16條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第17條 高瓦斯、煤
8、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不得行人。第18條 串聯通風必須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第19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第20條工作面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確需施工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第21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
9、其架線必須處于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第22條 以下安全措施必須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批準:1、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系統之前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2、改變采區以上通風系統時的安全措施。第二節 通風設施第23條 煤礦必須構筑可靠的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嚴禁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或者改變通風設施的狀態。煤炭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通風設施工程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制度。第24條 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
10、風門的安全措施。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第25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第三節 主要通風機第26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并能實現反風功能,主要通風機的安裝、使用、反風設施要符合規程有關要求,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第27條 煤礦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反風演習方案和結果必須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第28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
11、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第29條 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如超過一周須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第四節 局部通風第30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
12、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第31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第32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并實行掛牌制,其它人不準隨意停開。煤礦要建立無計劃停電停風臺帳以及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制度。第33條 嚴禁使用3臺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地點供風的,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第34條 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
13、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第35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人員要撤至全負壓通風巷道處,并在盲巷口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第五節 通風管理第36條 煤炭企業必須以風定產,以風定面,采掘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核準通風能力允許的最多采掘工作面個數,60萬噸/年以下的礦井必須按照一采兩掘組織生產。第37條 煤礦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測風站必須按規定設
14、置,并懸掛記錄牌。第38條 煤礦必須制定通風巷道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第39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應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40條 礦井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面、風速、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第41條 采煤工作面投產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人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面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
15、生產。第六節 巷道貫通第42條 一般掘進巷道貫通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編制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由礦總工程師審批,通風區(隊)干部現場指揮。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制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并報上級煤炭主管部門審批,貫通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第43條 平行巷道(正副巷)與橫貫貫通執行下列規定:1平行巷道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貫通,一個頭超前另一個頭的距離不得大于橫貫間距,貫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經掘出的盲巷。2兩巷的貫通相距20m時,只準從一個頭向對方接通,不得對接,對方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每次爆破前,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要到對面工作面(或巷道)檢查瓦斯情況,
16、只有當對方工作面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設好警戒,方可裝藥爆破。3正、副巷和橫貫的施工,不得同時裝藥爆破,每次裝藥爆破都必須停電撤人,并設置警戒。4橫貫貫通后應停止掘進工作,對后一橫貫立即組織封閉,并隨即進行改道移局扇。5貫通工作由安監部門負責人現場監督措施落實,進行貫通。第44條 對掘巷道的貫通執行下列規定:1生產隊組接到巷道貫通的通知書后,必須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面掘進,只允許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面的掘進,進行處理。2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爆破前,都必須由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對方工作面檢查瓦斯等情況,只有
17、當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3每次爆破前,必須在對方工作面柵欄以外,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進風側設置專人進行警戒。4貫通時,要有一名通風部門的負責人現場指揮貫通,貫通后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并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45條 采煤工作面切眼與上一工作面尾巷貫通,若貫通巷內存在冒頂、積聚瓦斯、積水時,必須做到情況清楚,創造條件進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貫通巷瓦斯濃度降 到1%以下時,才能貫通。如貫通巷內情況不明,又無條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提出專項貫通措施,由救護隊協助貫通。第46條 對于已經存在礦井
18、之間貫通的地點,煤礦必須進行可靠封閉,達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對方的開采范圍、通風方式及發火情況,以便及早在本礦受影響的區域內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第四章 瓦斯防治第47條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機構, 協調各方面力量,促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訂本地區煤礦瓦斯治理的規劃或方案,協調和幫助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第48條 煤礦每年必須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由煤炭集團(公司)、市(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后,國有重點煤礦、地方國有煤礦、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及以上的鄉鎮煤礦報省級煤炭行
19、政主管部門審批,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下的鄉鎮煤礦由省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瓦斯鑒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49條 各煤炭企業必須建立瓦斯報表審查制度。瓦斯檢查工將井下瓦斯檢查記錄報送通風管理部門,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第50條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第51條 井下爆破
20、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于1%時,才準裝藥爆破。第一節 瓦斯檢查第52條 生產礦井必須根據瓦斯檢查范圍、類型、法定出勤等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強,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熟悉通風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瓦斯檢定器(光學甲烷檢測儀),并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第53條 礦井必須建立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制度,其檢查次數規定如下: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采掘工作面、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1、。機電峒室,已采區閉墻、盲巷臨時閉墻、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采、綜采回采面與煤巷、半煤巖巷掘進面應設專職專人檢查瓦斯。2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峒室、已采區閉墻、盲巷臨時閉墻,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3礦井的分區回風和礦井總回風等回風巷道都必須設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第54條 通風管理部門及其專業隊組要根據通風系統和檢查任務的大小分別劃分瓦斯檢查區域,據此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每個區域的巡回路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制定各區域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
22、。瓦斯檢查計劃圖表每月制定一次,當月內原確定瓦斯檢查區域發生變化時,計劃圖表應及時修改。第55條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應設的主要檢查點為:1采煤、掘進工作面進風、工作面風流、回風、高冒區,采煤面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第56條 除上述檢查點外,瓦斯檢查工對負責區域各種峒室、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監控裝置及有關地點的瓦斯情況都應進行檢查,發現有瓦斯超限時,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57條 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板,嚴禁2個工作地點共用1塊瓦斯牌板。第58條 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班報)、“一提前”(提前入井檢查瓦斯)。采
23、掘工作面的檢查結果須經該工作面班組長簽字確認。第二節 瓦斯排放第59條 因停電等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風時,必須首先打開防爆蓋(門)或井上其它風門。主扇啟動時,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2%時,逐漸將風門關閉。第60條 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第61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采區配電室、電機車架線附近,在恢復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面檢查,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里逐級送電。第62條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風機處理上隅角瓦
24、斯。排放瓦斯必須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制風量等方法排放,與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瓦斯流經及影響區域必須事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第63條 掘進工作面臨時停風地點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排放制度。1掘進工作面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按一般規定進行排放;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不超過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匯報調度,由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3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或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部
25、門的領導提出措施,指定通風隊干進行排放。第64條 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礦提出書面措施報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第65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放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臺 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只有第1臺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后,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臺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第66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現體積大于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
26、工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匯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第三節 瓦斯抽放第67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或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進工作面,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 min;2.年產量100150萬噸的礦井,大于30m3/ min;3.年產量60100萬噸的礦井,大于25m3/ min;4.年產量4060
27、萬噸的礦井,大于20m3/ min;5.年產量小于或等于40萬噸的礦井,大于15m3/ min。(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第68條礦井必須堅持“多措并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的原則綜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規劃,每年年底前編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計劃,以確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第69條在礦井開拓布局和煤層開采程序方面,應堅持瓦斯抽采工程優先、保護層開采優先的設計原則。抽放瓦斯方法應根據各礦的具體情況確定。第70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生產礦井, 在采用鄰近煤層和采空區瓦斯抽放等多種方式進行綜合抽采的同時,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本煤層瓦斯預抽。突出煤層
28、工作面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制范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第71條 凡進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專門抽放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同意、報上級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施工。第72條 瓦斯抽放應推廣使用水環式抽放泵,對于進行本煤層預抽或抽放濃度低于25%的瓦斯抽放系統必須使用水環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2套,1套運行,另1套備用。第73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9、,并做到:使用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新鮮風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 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和行人。第74條 抽放的瓦斯利用時,瓦斯濃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第75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第76條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
30、并應有防止砸壞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專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須設置絕緣段。第77條 凡是新安裝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得低于30Kpa,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3/min。第78條抽放礦井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日常管理,總結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進抽放技術方案。必須有專門的抽放隊伍,負責打鉆、管路安裝和抽放參數的 觀測等,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同時要對抽放管路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第79條抽放瓦斯礦井必須具備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范要求的圖紙、記錄、報表、臺帳。瓦斯抽放參數(抽放量、瓦斯濃度、負壓、正壓、大氣
31、壓、溫度)人工測定時,泵房內每小時測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測定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80條 瓦斯抽放管路應敷設在專用回風巷或專用排瓦斯巷內。在對敷設在專用排瓦斯巷內的瓦斯抽放管路進行連接、拆除等撞擊性維護時,專用排瓦斯巷內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第81條凡進行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在礦井設計時編制專項瓦斯抽放設計,按礦井建設審批權限報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的處室(科室)審批。具體設計內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包括瓦斯抽放的內容;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制瓦斯抽放專章(節)。第82條 瓦斯抽放系
32、統采區以上主干系統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參數,如確需修改時必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第83條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礦總工程師牽頭,組織設計、生產、通風、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初驗合格后,然后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驗收。第四節防治突出第84條 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突措施;對于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必須編制防治煤層突出的設計方案。第85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成立防突專業小組,配備通風、地質、防突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防突技術指導、措施制定、資料積累與分析管理工作,編制年度防突計
33、劃,檢查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等。根據突出煤層采掘范圍,配備足夠的預測預報、效果檢驗人員和相應儀器、設備,按規定進行預測預報、效果檢驗工作。第86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地質部門必須及時提供地質報告書、瓦斯地質資料(包括:斷層、褶曲軸、沖刷帶、構造煤、煤層硬度等地質變化情況),為編制防突計劃提供依據。第87條 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地質報告書、瓦斯地質及預測預報等資料,按照“四位一體”防突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報上級管理機構批準后執行。第88條 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投用前,由上級管理機構組織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進行驗收。生產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生產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面防治煤與瓦
34、斯突出設計進行驗收。第89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經過不少于一個月的防突知識培訓,熟悉突出征兆與防治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井下工作。第90條 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工作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工作面回風系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系統。第91條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施工地點必須配備專職機電維護工,經常檢查設備防爆性能,嚴防設備失爆。第五章 粉塵防治第一節防塵管路第92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防塵管路中應安裝水質過濾裝置,并定期
35、清理污垢。地面必須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應不小于200 m3,并具有備用水池。第93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井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倉與溜煤眼放煤口、翻煤點、轉載點以及選煤樓、洗煤廠等產生粉塵地點均必須安設防塵管路。皮帶斜井、皮帶巷的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第94條 防塵管路應安設平直、吊掛牢固,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并設專門人員定期維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設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塵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壓風管。 第二節降塵措施第95條 采煤工作面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開展煤層注水工作。煤層注水必須提前編制設計
36、,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第96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 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第97條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須安裝使用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機掘工作面應安裝使用除塵器或除塵風機。爆破作業必
37、須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第98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凈化的巷道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面霧化效果好的凈化風流水幕;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第99條 回采、掘進工作面、噴漿等作業地點,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第100條 礦井必須建立定期沖洗刷漿制度,定期對井巷進行沖洗、刷漿;溜煤眼、皮帶頭、轉載點及易產生粉塵飛揚的地點,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沖洗,確保各地點沒有
38、連續長度大于5m,厚度超過2mm的粉塵堆積。第三節隔爆措施第101條 新礦井或生產礦井延伸一個新水平必須對煤層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第102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必須集中布置安裝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設施管理臺賬。第103條 隔爆設施設置地點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設置地點:礦井兩翼與井筒相聯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運輸巷和回風巷、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2、水棚應設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距離不得小于50m。3、輔助隔爆棚設置地點:回采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道,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位置應設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圍內。4、隔爆水棚必須符合煤礦用隔爆
39、水棚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輔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的排間距應為1.2m3.0m,主要棚的棚區長不少30m,輔助棚的棚區長不少于20m。7、水棚掛鉤位置要對正,相向布置(鉤尖與鉤尖相對)掛鉤角度為(60± 5)度,鉤尖長度為25mm。8、水棚之間的間隙與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邊與巷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軌面不應小于1.8m,棚區內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區巷道需挑頂時,其斷面積和形狀應與其前后各20 m 長度的巷道保持一致。第四節
40、粉塵測定第104條 礦井必須開展粉塵測定工作,必須定期對井上、下作業場所的粉塵進行測定。第105條 每一礦井必須開展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第106條 粉塵測定應符合以下要求:1、井下每個測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測點每月測定一次,在測定全塵濃度的同時,還必須測定呼吸性粉塵濃度。每個測塵點的布置要符合規定。2、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3、粉塵測定點設置和測定方法應按AQ1020-2006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
41、術規范等規定執行。第六章 防滅火第107條生產和建設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第108條 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系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總控閥門應接在進風巷,井下各峒室進風口10m范圍應設置三通閥門,主要峒室應配備消防器材,并定期檢修、維護。第109條 煤礦井下消防材料庫內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在礦井應急預案中明確作出規定,并予以保證。第110條 礦井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
42、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111條 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暖、使用電爐。井下嚴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等必須在蓋嚴的鐵桶內存放,用過以后不得亂扔、亂放。第112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進行處理。第113條 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第114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規定:1.采區設計應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應堅持正常的
43、開采速度,不應隨意停采;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封閉或制定專項防火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消除自然發火隱患。2.開采厚或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且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措施。3.煤柱留設必須要考慮防火需要,應視煤層硬度、裂隙發育以及采場壓力等情況留設足夠寬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風導致自燃。4.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對回采工作面、采區回風巷和可能發火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氣體;對火區、采空區等可能發火的地點,每周至少檢測分析一次氣體、溫度、壓差等參數;對異常點隨時檢查、檢測分析,及時掌握異常點的變化動態。預測預報檢測報表要由通風區(科)長或技術
44、主管進行簽字審核,每月進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時掌握礦井自然發火動態。第115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完成撤設備和對采空區永久性封閉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面,必須制定防火措施報其上級管理機構審批。第116條 封閉采空區密閉位置應選在采場板壓力穩定地點,且要留出以后密閉加固的空間,密閉前后米內巷道支護不得拆除,密閉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設施建筑標準要求。第117條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以防止自然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第118條 回風巷、峒室回風道、聯絡巷等地點浮煤、電纜皮等可燃物必須明確責任單位管理,定期檢查,及時清理干凈。第119條 礦井應定
45、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縫,對產生的裂縫必須進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縫漏風導致采空區自燃。第120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制定專項措施,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等事故發生。第121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后,必須建立火區管理臺帳,并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時間、地點。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應先向其上級管理機構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經熄滅的火區,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第七章 監測監控第122條 煤礦企業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并實現聯網運行。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具有超限自動報警,自動斷電功能,故障閉鎖功能,
46、斷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功能以及防雷保護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備用電源必須保證系統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第123條 煤炭企業必須有專門的機構和專業隊伍負責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其安裝、使用、維護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業務管理原則上規定由通風部門負責。第124條 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未建立檢修室的煤炭企業應將安全監控儀器送到所在地縣(市)檢修中心進行調試和維修。第125條 監測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監測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監測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或建議填寫在礦
47、井安全監控系統日報上,報送通風部門值班領導、礦總工程師、礦長等進行審閱。第126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房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行車的位置。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巷道無風筒幫一側。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和管理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有關要求。第127條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風長度超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長度大于10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采用雙巷掘作業方式時,還必須在雙巷回風混合段風流中增設甲烷傳感器。第128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其設置位置可以是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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