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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與應用 主要變化主要變化這次修改的消法當中,這次修改的消法當中,新增新增的條款有的條款有1111條條,減去合并和刪減減去合并和刪減的條款的條款3 3條條,實際,實際增加了增加了8 8條條. .新增的這新增的這1111個條款當中,有個條款當中,有4 4條是經營者的義務,條是經營者的義務,有有3 3條是爭議的解決,條是爭議的解決,3 3條是法律責任,還有一條是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條是法律責任,還有一條是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內容。權益的保護內容。七大亮點七大亮點將個人信息權納入保護范疇網絡購物納入保護范疇關于欺詐賠償的三倍賠償問題耐用商品、裝飾、裝修等的舉證責任倒置對缺陷商品

2、的召回上升為國家法律賦予了消費者協會代為訴訟的權利金融服務納入消法的保護范疇一點遺憾一點遺憾維持了老消法的關于滿足生活需要消費的定義,同時,也使職業打假人的愿望落空了。四句話概括:給新消法鼓個掌,給消費者加點油,給經營者提個醒,給消協組織加個碼。二、相關概念、特征、基本原則及適用范圍二、相關概念、特征、基本原則及適用范圍 消費者:是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稱個體社會成員。 消法:是指國家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調整人們在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廣義上的消法是指實質意義上的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的全體。在

3、這一意義上,它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專門法律,還包括了民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特征特征該法側重于保護消費者,對生產經營者給予一定限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為強制性規范,對“契約自由”進行適當限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相應的保護機構,并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以促進消費者權利的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無過錯責任”1 1、國家優先保護國家優先保護原則原則(特別保護)(特別保護)| 消費者個人的自我保護消費者個人的自我保護| 組成消費者組織自覺保護組成消費者組織自覺保護| 國家保護、專門立法(部門法性質)國家保護、專門立法(部門法性質)基本原則

4、基本原則“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L5 5)。)。保護歷程保護歷程國家保護國家保護優先保護:優先保護:向弱勢群體向弱勢群體消費者傾斜消費者傾斜2、全社會保護全社會保護原則原則 “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一切組織和個人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維護消

5、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輿論監督(L6)。3、保護適度保護適度原則原則 法律保護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4、自愿、平等、公平、誠信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原則(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原則)消法的適用范圍消法的適用范圍 生活消費的自然人 購買商品給自己使用; 購買商品給家人使用; 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 關于“知假買假”行為在消法中如何定性,在幾次修訂討論中都被反復提及,但最終被新消法回避。個人建議,對于知假買假行為,不能支持。 農民購買生產資料直接用于生產,含自己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如果是用于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受消法保護。一點強調一點

6、強調消法中的經營者概念比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經營者要大。比如學校、醫院、家教、培訓等非企業單位,也納入消法保護范疇。舉個例子,醫院是不是經營者?患者是不是消費者? 在前幾年當中,也有爭論。其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說得非常地清楚,消費者接受服務就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經營者提供服務就要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醫療的服務不僅僅是包括提供餐食的服務、提供住宿的服務、還包括診斷的服務、治療的服務 、護理的服務這些都是服務的重要組成形態。那么,如何保護患者的權利?包括患者的知情權,還有患者的公平交易權 選擇權,還有索賠權等等,對于患者來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原則上都是適用的。 新舊消法的

7、條文對比及解讀新舊消法的條文對比及解讀消費者的權利(L7-15)經營者的義務(L16-L29)國家的保護(L30-L38)爭議的解決(L39-L47)法律責任(L48-L61)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的權利(L7-L15) 1、安全權 2、知情權 3、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 5、依法求償權 6、依法結社權 7、受教育權 8、受尊重權 9、監督批評權 注:對于九大權利,新消法基本未作更改。強調一下第九條自主選擇權:公用企業是由國家定價,不屬侵犯公民的自主選擇權。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的義務(L16-L29)對于經營者的義務版塊,新消法增加了四條內容。特別是對經營者的三包責任、網購的無理由退貨、個人

8、信息的保護、有關金融服務的保護等方面,作了大面積的修訂。L18-19: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原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新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

9、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新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對對L18-19的解讀的解讀 新法條將原18條分格成18-19兩條。 新18條增加了第二款,對此款中的“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

10、、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 這里作等外理解,如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 新19條為原18條的第二款,將“存在嚴重缺陷”修改為“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將對缺陷商品的召回上升為了國家法律。前面說過,這是本次消法修訂的一大亮點。L20-21:如實介紹情況的義務:如實介紹情況的義務新20條第一款將原19條“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修改為“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范圍。第三款將原19條中的“商店”修訂為“經營者”擴大了范圍。L22: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單據的義務新22條對原21條稍作修改,明

11、確提出了消費者“發票”的概念。如消費者索要發票等風華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L23: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義務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義務原22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新23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

12、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對新對新23條的解讀條的解讀 第一款,增加“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如銷售過期食品,其瑕疵違反了法律規定,經營者仍要承擔責任。 第二款,“相符”指對不符處經營者有義務說明,否則即視為違背義務

13、; 第三款,六類耐用商品,作等內理解,即只能這幾類,不能擴大范圍。連同裝飾裝修在內,適用舉證倒置原則,此為新消法又一大亮點。如經營者不能證明其屬人為損壞,則視為商品或服務的本身問題。L24-25:經營者的三包責任原23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新24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

14、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新25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

15、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新24條明確了三包的起始日期是從交貨之時計算。在以往的三包中,通常是從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也是消費投訴爭論的焦點; 擴大了優先退貨權,現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已發生質量問題的退貨:法律規定是自收到商品七日內,如約定期大于法定期,則約定效力優于法律;如約定效力達不到法律規定的,屬無效條款; 無理由退貨:不適用于現場購物,僅適用于網絡; 七日后的退貨,需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否則不得退貨: 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如冰箱不能制冷 發生不可抗力,如送貨與標的物不一致,訂的是甲,送的是乙,有權解除退貨合同,但必須即時退貨,如果接收了,則表示默認,法寶解除合同的權利

16、則喪失。對新25條的理解此條為新增條文,即明確了消費者在七天內有“后悔權”,是新消法一大亮點。后悔權實際上是冷靜期,是充實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內容。 實際上,歐美等國家早已就一些高風險的消費市場為消費者定下冷靜期,在直銷市場上,美國的冷靜期是3天,而歐洲是7天。日本1968年就制定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日本購買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實現“無理由退貨”。 從新25條理解:網購的退貨情形也分為三種: 一般商品無理由退貨; 注:以不影響二次銷售為原則,包裝不是商品是否完好的條件,如商家說沒有原包裝不得無理由退貨,則對抗新消法。 根據新規,網絡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

17、費者承擔。 特殊四類商品不得退貨,后悔權有嚴格的使用范圍,以下四類商品除外: 1.消費者定做的; 2.鮮活易腐的;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交付的報紙、期刊。 雙方約定有理由退貨:如郵票、藥品、收藏品等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關于網購投訴我們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質量問題是否有管轄權; 二是投訴的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的商品是否屬于質量問題; 三是經營者舉證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L26:新法對格式條款等的約束:新法對格式條款等的約束原24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

18、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新26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9、對新26的加深理解 不得含有下述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義務; 增加消費者的責任; 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法定權利。如保險: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關于霸王條款的例子:商品房格式格同中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比例問題;擴大自身權利的模糊條款的例子:吃多少,送多少。L29L29條:保護個人信息,禁止商家條:保護個人信息,禁止商家“賣單賣單” 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尚無專門法律,但已有侵權責任法、居民身份證法等多部法律、法規涉及其中內容。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這是此次消

20、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的一大亮點。 新消法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56條第9款規定了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也就是說,明年的3月15日后,工商部門有權對發送垃圾信息的主體以及泄露個人信息的責任主體,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個人以為,該類型案件,看起來簡單,但是舉證很難,不知在座哪位會成為我局實施該類型處罰的

21、第一人。L30-38,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新33條:賦予了國家抽樣檢驗的權利。 新36條:將消協性質從社會團體改為社會組織。從此消協實現了從民間到官方、從游擊隊到正規軍的轉變。超過了婦聯,越居為中國第一大公益性組織。 新37條增加了消協參與制定法規的權利,遇到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單方委托鑒定人鑒定。根據新33條,我們應如何開展抽檢工作? 我認為主要要做到按必要的程序進行操作,具體有以下幾點: 1.前期工作(包括:立項、制定方案、踏查、其他準備工作); 2.監測工作實施,抽樣、封樣; 3.后期處理。送達結果、復驗及復檢、信息公示、扣留不合格商品、立案、處罰、處理

22、罰沒商品、案件移交 L39-47:爭議的解決:爭議的解決本章節從6條增加到9條,對有些條款不規范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網絡交易爭議的解決,明確了虛假廣告爭議部分的責任細節。新新39條第條第1款第款第3項:將原項:將原34條向有關行政部條向有關行政部門門“申訴申訴”修訂為向有關行政部門修訂為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投訴”。 申訴是指對國家有關機關已經發生法力效力的處理結果不服的,提出重新處理請求,并不適用于對消費者爭議的解決途徑,通常指三種情況: 對法院終審判決不服; 對單位的人事處理結果不服; 對生效的處罰決定不服,又喪失了其他救濟途徑。 投訴是指因自身權利受到侵害,請有關行政單位予以保護。 對消協

23、(社會組織)只能是請求調解; 對行政部門只能是投訴。新新40條:未做改動條:未做改動。 幾點說明: 第一款“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這里指的是商品或者服務本身,包括質量、價格、計量三個問題,本著誰銷售誰賠償的原則,不得向生產者求償,經營者也不得推卸責任; 第二款“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這里是指商品或者服務以外的人身、財產損害,可以向銷售者、生產者選擇性賠償。新新41條:未做改動。條:未做改動。條文中“因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是指企業的分立、合并協議,不得對搞消費者的求償權。新新44

24、條:網購平臺條:網購平臺“先行賠付先行賠付” 新消法第44條提出了網絡平臺“先行賠付”承諾制度,分三種情況: 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只能向網店經營者要求賠償,不得向平臺要求賠償,網絡平臺有承諾的除外; 網上平臺做出先行賠付承諾的,如果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購平臺交涉,網購平臺應先行賠付。 如果銷售者或者服務的信息不準確,使得消費者無法找到網絡店家的準確地址,而網絡平臺也無法提供的,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網絡平臺要求賠償; 此外,網購平臺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45條:關于虛假廣告的相關問題第一款,關于虛假廣告,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承擔行政責任。第三款中的個人是指廣告代言人。至此,“明星做虛假代言負連帶責任”將有章有循。 L48-61 法律責任 新50條與新29條相對應,增加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 新51條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需明確一點,態度惡劣不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必須是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否則,不予支持; 新54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這里作出“認定”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是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有正式文書;新55條:欺詐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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