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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2008年9月28日經省第十一屆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 則1第二章電力設施建設2第三章電力設施保護3第四章供用電秩序維護6第五章監督檢查10第六章法律責任11第七章附 則12 13 / 14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障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設

2、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第三條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破壞供用電秩序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并將電力設施保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防范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3、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意識。第七條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包括電力企業和用戶)應當依法履行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義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對危害電力設施和破壞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第八條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電力設施建設第九條電力發展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

4、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電力發展規劃,安排和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不得在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內批準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第十條架空電力線路的塔基礎用地由電力建設單位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拉線需要用地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和相關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協議,明確用地位置、保護責任、補償金額等內容。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第十一條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力設施保護

5、的要求,對依法需要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和建、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構筑物。電力建設單位對在保護區內新種的、自然生長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構筑物,可以修剪、砍伐或者拆除,并不予補償。第十二條新建500千伏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其邊線垂直投影外側五米內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拆遷并給予補償。新建22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6、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達到國家規定安全距離的,不實施拆遷和補償;無法達到國家規定安全距離的,由電力建設單位依法實施拆遷并給予補償。第十三條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應當以依法批準的規劃為依據,按規劃在先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規劃在后者承擔遷移、改造和采取有關措施的費用。第三章電力設施保護第十五條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確定。第十六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7、:(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設立保護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二)在架空電力線路跨越重要公路的區段設立保護標志,并標明電力線路下穿越物體的限制高度;(三)地下、水底電纜鋪設后,應當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四)在發電廠、水電站大壩、變電站的保護區域內設立禁區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范圍和保護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跨越航道的區段,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保護標志,并標明電力線路下穿越物體的限制高度;設置在河道中的塔桿影響通航安全需要設立特別標志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路交通管理部門協商處理。第十七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批準

8、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實施作業的事項時,應當征求相關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見。第十八條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內部治安防范措施;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立并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安全運行和破壞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第十九條在遭遇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的危害;采取緊急措施后,應當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第二十條任何單

9、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一)盜竊、破壞、哄搶電力設施及器材;(二)損壞發電廠、變電站、水電站的建、構筑物;(三)拆卸變壓器及其附屬設施,堵塞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供水、供熱、排灰、送汽等管道;(四)損壞、封堵發電廠、變電站的鐵路專用線、專用公路或者專用碼頭;(五)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電力設施標志;(六)在火力發電廠冷卻池、輸水管道、溝渠的進出水口禁區范圍內游泳、捕魚;(七)在水電廠禁區范圍內游泳、捕魚、停泊船筏、挖沙取土;(八)在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規定范圍內和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取土、開挖、打樁、鉆探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九)違章攀爬變壓器臺架、電力桿塔,擅自

10、在電力桿塔上搭掛各類纜線、廣播器材和廣告牌等外掛裝置;(十)向導線拋擲物體;(十一)擅自在電纜溝道中鋪設各類纜線;(十二)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或者保護區內釣魚、燃放煙花鞭炮或者放風箏、氣球及其他空中物體;(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危害電力設施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一)增加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建、構筑物高度,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下堆砌物體,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三)實施影響導線對地安全距離的填埋、鋪墊,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出售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單位證明或者出售

11、人有效證件。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應當建立收購臺賬,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住所及經辦人或者出售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以及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規格、數量和去向等內容;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收購臺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第四章供用電秩序維護第二十三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優化電能資源配置,協調供用電關系,維護安全有序的供用電秩序。對于高能耗、環境污染嚴重等列入國家限制類、禁止發展類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的用電,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行

12、差別電價、限制用電或者終止供電。第二十四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大資金投入,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降低電能損耗,優化供電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引導用戶安全、合理和節約用電。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都應當認真履行。第二十六條電力企業應當保障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在發、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供用電合同的規定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無故中斷。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優化售電與繳費的網點、方式及流程。供電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用電量、電價、電費以及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用戶對查詢結果

13、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自提出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答復。第二十八條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當在接到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安排人員調查核實,并按照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進行處理。第二十九條電力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規定停電,無故拖延送電;(二)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更改收費標準;(三)對用戶投訴、咨詢推諉塞責,不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四)其他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三十條用戶應當按照用電計量裝置的計量值及時足額繳納電費,并不得危害供用電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第三十一條供電企業用于結算收費的用電計量裝置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計量檢定

14、機構檢定合格。供電企業定期檢驗、輪換用電計量裝置時,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用戶發現用電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損壞或者丟失,應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因用電計量裝置故障造成計量值不準的應當按照國家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退補電費。提倡使用購電裝置用電。 第三十二條禁止下列竊電行為:(一)在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故意使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的;(五)使用竊電裝置用電;(六)使用非法充

15、值的用電充值卡用電;(七)私自更改變壓器銘牌參數用電;(八)私自調整分時用電計量裝置的參數少交電費的;(九)其他竊電行為。第三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出租竊電裝置。禁止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第三十四條竊電時間能夠查明的,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私自接線或者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用電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時間計算確定。(二)以其他方式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額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

16、,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之一確定:(一)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耗和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再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后與抄見電量對比的差額計算確定。(二)在總表上竊電的,按分表電量總和與總表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確定。(三)按歷史上正常月份用電量與竊電后抄見電量的差額,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計算確定。(四)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竊電日數以一百八十天計,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十二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六小時計算的規定認定。對于用電時間尚不足一百八十天的,按自開始用電起的實際日數計算。第三十五條供電企業查電人員按照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戶依法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時,不得少于兩

17、人,并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檢查完后制作用電檢查記錄。用戶應當提供便利。用電檢查人員在檢查時發現竊電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用電檢查人員可以通過錄像、攝影、現場保存竊電裝置等方式保存竊電的證據。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影響供電質量、電網安全或者破壞供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斷供電:(一)用戶竊電的;(二)用戶的用電設備接入電網運行所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或者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供電企業通知后,用戶不予改正的;(三)用戶的沖擊、波動、非對稱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電網安全,供電企業通知后,用戶不予改正的;(四)用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實施違法作

18、業的;(五)其他嚴重影響供電質量、電網安全或者破壞正常供用電秩序,確需中斷供電的。第三十七條因故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時,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用戶或者進行公告;(三)因發、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或者按計劃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停電、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停電、限電序位應當事先向用戶公告。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恢復供電的決定。第三十八條

19、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一)因竊電被中止供電的用戶改正竊電行為后,向供電企業補交了電費并支付了違約金或者提供了足額擔保的;(二)其他嚴重影響供電質量、電網安全或者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已經改正的;(三)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了恢復供電決定的。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九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方面的糾紛,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電力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第四十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電力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條

20、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受理并及時查處對危害電力設施和破壞供用電秩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予以獎勵。第四十二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依法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電力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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