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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保險機構項 目受理機關法律依據申請人申報材料審查原則及標準審查期限注意事項1、保險公司籌建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主要發起人或擬設立保險公司籌備組1、設立申請書;2、可行性報告;3、籌建方案;4、投資人股份認購協議書及其董事會或者主管機關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5、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上一年度的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6、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2)符合國家宏觀

2、經濟政策和保險業發展戰略;(3)有利于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2、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合格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2)章程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4)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具有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經批準籌建保險公司的,應在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批準,籌建期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

3、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3、籌建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投資人。未經批準變更投資人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保險公司開業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籌建機構1、開業申請書;2、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3、公司章程;4、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5、股東的營業執照或者背景資料,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6、擬任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公司部門設置及人員基本構成情況,公司精算師的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7、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8

4、、3年經營規劃和再保險計劃;9、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10、計算機設備配置和網絡建設情況的報告。(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2、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3、開業驗收合格;4、中國保監會規定具備的其他條件。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經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持核準文件及保險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3、保險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擬分立或合并的保險公司1、申請書;2、股

5、東大會決議;3、債權債務安排方案;4、現任和擬任高管人員及其簡歷;5、資產分配計劃和資產處分方案;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經批準的,應當持批準文件及保險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2、公司的分立、合并完成后,中國保監會將對其完成情況進行審查驗收。4、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1、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2、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和可行性研

6、究報告;3、新增或退出股東的名稱、組織形式、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情況介紹、擬出資增(減)金額及其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連續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4、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權結構;5、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減資證明;6、如需變更公司章程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報送修改的公司章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增加注冊資本的,公司股東條件及持股比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2、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后的公司業務經營范圍和償付能力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如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增(減)資工作,經

7、批準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5、保險公司改變組織形式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1、公司股東大會決議;2、實施方案;3、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6、保險公司變更出資人、股權轉讓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1、公司董事會同意股份轉讓的決議;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

8、股東轉讓其持有股份須報送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3、轉讓股數、轉讓價格及轉讓意向書或協議書;4、股份受讓方的名稱、組織形式、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情況介紹、擬出資增(減)金額及其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連續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當符合保險公司的股東條件和持股比例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7、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場所、調整業務范圍、修改章程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1、變更名稱、營業場所或修改章程的請示;2、申請變更名稱的應報送名稱預核準通知;3、

9、申請變更營業場所的應報送公司購買或租賃新營業場所的協議及辦公設備報告;4、申請調整業務范圍的應報送申請書、調整業務范圍的原因說明、調整后的可行性報告、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5、申請修改章程的應報送股東大會同意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說明;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涉及保險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獲得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到中國保監會辦理許可證更換手續。8、保險公司的解散或者破產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

10、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1、申請書;2、股東大會決議;3、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4、清算程序;5、債權債務安排方案;6、資產分配計劃和資產處分方案;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保險公司應當停止接受新業務,并上繳保險許可證。9、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1、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申請表;2、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

11、上材料一式三份)解散或撤銷時資產處分原則上應公開拍賣或招標,為確保交易公正、公開、公平,以及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在簽訂協議轉讓方案前報中國保監會審批。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0、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1、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保險合同轉讓方案申請;2、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

12、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1、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1、中國保監會受理保險公司分公司籌建申請;2、所在地保監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籌建申請。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3、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1、保險公司分公司籌建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2、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籌建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分公司持總公司批準文件提出申請。1、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申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應提交以下材料:(1)設立申請書;(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3)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4)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

13、一式三份)2、申請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設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設立營銷服務部的申請文件;(2)營銷服務部申報表;(3)營銷服務部設立方案;(4)內部管理制度;(5)擬任職主要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6)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險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設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由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設立。2、保險公司以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于人民幣

14、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申請設立分公司時,保險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后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冊資本。3、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1)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2)內控制度健全,無受處罰的記錄;經營期限超過2年的,最近2年內無受處罰的記錄;(3)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4、營銷服務部設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主要負責人應當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并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2)符合其職能的辦公設備和人員;(3)符

15、合要求的固定場所。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籌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批準,籌建期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3、本項規定中的營銷服務部包含外資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4、營銷服務部的設立不分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依法批準設立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的,核發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營銷服務部應當持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保險服務業務

16、。1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所在地保監局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分支機構的籌建機構1、開業申請書;2、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4、擬設機構辦公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關證明;計算機設備配置及網絡建設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等。(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具有合法的辦公場所,安全、消防設施檢驗合格;2、建立了必要的內控管理制度;3、建立了計算機系統;4、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管人員;5、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6、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7、機構籌建情況良好,開業驗收合格。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

17、準的書面決定。經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準文件及保險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1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審批1、所在地保監局受理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申請;2、中國保監會受理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保險公司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由分公司持總公司批準文件提出申請;2、保險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由保險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請。1、變更營業場所申請;2、變更后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3、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或

18、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4、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1、中國保監會受理中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撤銷申請和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含營銷服務部)撤銷申請;2、所在地保監局受理中資保險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撤銷申請和外資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撤銷申請。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1、保險公司分公司撤銷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2、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撤銷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分公司持總公司批準文件提出申請。1、申請撤銷的原因或理由說明;2、機構撤銷后業務后續處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處理情況

19、;3、總公司意見書。1、申請撤銷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處理妥當。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5、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籌建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主要發起人或籌備組1、設立申請書;2、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3、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格證明文件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4、符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股東的證明材料以及經會計

20、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5、擬設公司的籌備負責人名單和簡歷;6、出資人出資意向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家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該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經營保險業務8年以上;(2)最近3年未因違反資金運用規定受到行政處罰;(3)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其中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4)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5)具有完善的法

21、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6)設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具有完備的投資信息管理系統;(7)資金運用部門集中運用管理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低于80%;(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2、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應當相應增加資本金。但其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可不再增加資本金。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進行審查

2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經批準,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籌建期滿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1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業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籌建機構1、開業申請報告;2、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憑證復印件;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的名單和簡歷;4、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

23、件;5、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6、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2、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3、開業驗收合格;4、中國保監會規定具備的其他條件。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持核準文件及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17、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

24、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照保險公司相應事項變更審批)(參照保險公司相應事項變更審批)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參照保險公司相應事項變更審批)1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解散、破產審批 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照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參照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

25、定。(參照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1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1、設立申請書;2、擬設機構的業務范圍;3、擬設機構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市場分析;4、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5、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 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分支機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

26、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20、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分支機構的籌建機構1、開業申請;2、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3、業務經營范圍;4、擬任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5、營業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文件;6、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的資料;7、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

27、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經核準開業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準文件及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2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參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中國保監會(會同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參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撤銷審批)22、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合并

28、、分立、變更、解散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1、設立由擬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或保險控股公司的公司提出申請;2、合并、分立、變更等事項由保險集團公司或保險控股公司提出申請。1、申請報告;2、可行性報告;3、實施方案;4、董事會或者主管機關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5.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6、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設立集團(控股)公司要擁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數量的保險企業;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償付能力和資本金充足;2、股東資格應符

29、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3、中國保監會規定具備的其他條件。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的書面決定。經批準的,應在1年內完成相關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23、外資保險公司籌建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5、關于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1、擬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2、設立合資公司的由中外合資方共同申請。(港、澳、臺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3、外國財

30、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由外國財產保險公司申請。1、外資保險公司籌建應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申請書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2)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3)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報; (4)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5)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6)擬設公司的籌建負責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7)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

31、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應提交下列材料;(1)改建申請;(2)改建報告,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的改建方案;(3)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承擔擬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稅務、債務等責任的擔保書;(4)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對擬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會公告的有關材料;(5)擬改建后公司的章程;(6)外國保險公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8)擬改建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9)擬改建后公司未來三年的經營計劃和分保方案;(10)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1、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32、件: (1)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2)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4)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并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5)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6)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7)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確定;(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2、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

33、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自由兌換貨幣。 3、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4、中國保監會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前兩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5、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設立一年以上;(2)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內控制健全、機構運轉正常,其總公司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

34、力標準;(3)在華營業以來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4)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5)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1、對于外資保險公司的籌建,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2、對于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2、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當在籌建期期滿之日的前1個月以內向中國保監會

35、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3、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24、外資保險公司開業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籌建機構1、正式申請表;2、籌建報告;3、擬設公司的章程;4、擬設公司的出資人及其出資額;5、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6、對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7、擬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8、擬設公司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9、擬在中國境內開辦保險險種

36、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說明書;10、擬設公司的營業場所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11、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12、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其合資經營合同;13、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經核準開業的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25、外資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

37、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外資保險公司(參照中資)(參照中資)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調整業務范圍、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審批26、外資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參照中資)(參照中資)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

38、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參照中資)27、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破產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1、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2、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終止由外國保險公司申請。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2、公司股東會的決議;3、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4、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參照中資)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外資

39、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3、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保險合同轉讓方案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4、保險公司解散或撤銷時資產協議轉讓方案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5、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保監會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6、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未清償債務前,不得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7、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解散的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應

40、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準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業務經營活動,向中國保監會繳回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28、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保險公司1、設立申請書;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3、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4、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2、內控制度健全,無受處罰的記錄;經營期限

41、超過2年的,最近2年無受處罰的記錄; 3、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的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申請被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2、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29、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

42、司管理規定。籌建機構分支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開業申請書;2、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4、擬設機構辦公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證明,計算機設備配置及網絡建設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等。(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經核準開業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準文件及保險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30、外國財產險分公司撤銷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

43、共和國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1、外國財產險公司;2、港、澳、臺地區財產險公司。1、外國財產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2、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3、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章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債務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及&

44、lt;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解散的相應規定。31、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包括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更換首席代表和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名稱)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1、外國保險機構;2、港、澳、臺地區的保險公司。1、設立駐華代表機構,需提交下列材料:(1)正式申請表; (2)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 (3)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合法開業證明或者注冊登記證

45、明的復印件; (4)機構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管理層人員名單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單; (5)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報; (6)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出具的對申請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或者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意見書或者推薦信應當陳述申請者在出具意見書或者推薦信之日前3年受處罰的記錄; (7)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8)擬任首席代表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9)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更換首席代表,應提交下列材料:(1)由其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 (2)由其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

46、或者總經理簽署的擬任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3)擬任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簡歷。(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3、代表機構變更名稱,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并提交由其所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保監會主席的申請書以及相關更名證明。(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狀況良好; 2、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3、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1、“營業執照”、“合法開業證明”和 “注冊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必

47、須經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2、代表處領取批準書后,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代表處應當自領取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超過3個月仍未遷入固定辦公場所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32、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投資入股、收購)保險機構(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的有關管理辦法正在制定中。(待定)(具體內容待定)(具體內容待定)(具體內容待定)33、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股份轉讓審批中

48、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的有關管理辦法正在制定中。擬轉讓股份的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具體內容待定)(具體內容待定)(具體內容待定)34、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審批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管理規定;3、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的管理辦法正在制定中。擬設立代表機構的保險機構(具體內容待定)(具體內容待定)(具體內容待定)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人資格及從業資格項 目受理機關法律依據申請人申報材料審查原則及標準審查期限注意事項1、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1、中國保監會受

49、理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2、所在地保監局受理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1、保險公司總公司、分公司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由總公司提出申請;2、保險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對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請。1、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2、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3、擬任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有護照的需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4、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

50、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5、在原任職機構主持全面工作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上述書面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1、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專業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記錄。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保險方針政策。3、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4、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1)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

51、的任職經歷。(2)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5年以上經濟、法律、財會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3)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應的領導或者管理經驗。(4)擔任保險公司其他分支機構的總經理(經理),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5)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投資、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6)在專業領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適當放寬學歷或者從業年限要求。5、具有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2、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中國保監會或者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3、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

53、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參照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4、外資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外資保險機構(參照中資)(參照中資)中國保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申請的書面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

54、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5、財產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資格核準中國保監會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險公司1、精算責任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2、精算責任人身份證明;3、精算責任人職業資格證明;4、精算責任人工作履歷;5、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可以擔任保險公司的精算責任人:(1)中國精算師,或者通過中國準精算師資格考試部分科目(包括數學基礎、數學基礎、復利數學、風險理論、非壽險精算數學與實務),或者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2)從事保險精算工作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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