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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合法地降低稅收成本,增加經濟效益。因此,它是一種指導性、科學性、預見性很強的管理活動。認真分析妨礙籌劃目標得以實現的因素即限定因素,對于搞好稅收籌劃是大有裨益的。(1)政策的限定從稅收籌劃的定義中可以看出,稅收籌劃必須以不違反法律政策的規定為前提,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沒有準確理解稅法而造成加大企業稅負的案例是常見的。案例445案情說明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是華東地區納稅數額較大的生產型企業之一,主要生產嘉可樂”牌啤酒。嘉士樂(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在2002年初為擴大啤酒銷量,在華東地區設立了五個經銷處,嘉士樂(南昌)啤酒有限公司和各經銷處簽訂了啤酒經銷

2、協議,主要內容如下:為了維護嘉可樂”牌啤酒價格穩定,進行正當競爭,經銷處在經銷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嘉可樂”牌啤酒過程中,不得低于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在華東地區統一確定的銷售價格(每箱29元),同時,為解決經銷處流動資金不足問題,經銷處在首次提貨時(以20噸為限),可暫欠貨款,但在以后提貨時都要把上一次所欠啤酒款償還完畢。嘉士樂(南昌)啤酒有限公司按經銷處的銷售量付給銷售費用,用于支付經銷處在銷售本廠啤酒過程中各種費用支出,并規定:經銷處每年銷售本廠啤酒必須保持在2000噸以上,每箱啤酒可按1元提取費用。當銷量超過3000噸時,可按超過部分每箱再增提0.5元費用,用于對經銷人員的獎勵

3、,再次提取的費用可從交回啤酒廠的銷售款中直接扣除。經銷處在銷售過程中,由經銷處與購買用戶自行結算貨款,實行自負盈虧,經銷處應自備辦公場所、住房、運輸車輛及裝卸人員等。所需費用及管理人員工資、辦公經費等可從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支付的銷售費用中自行支配。經銷處為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內部銷售部門,所銷售的啤酒在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出廠時已經計稅,經銷處不存在稅收負擔。經銷處在經銷過程中與行政管理部門如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發生分歧的,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經銷處和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解決。協議經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啤酒經銷處領取了酒類經營許可證,便開始正式銷售啤酒。在200

4、2年度,各經銷處實際銷售206821箱(3215噸,每噸約64.33箱),收入額(含稅)5997809元(每箱29元),共收取啤酒廠支付費用213736.43元(3000X6433X215X6433X15)。存在問題2003年1月,當地國稅部門稽查人員在對經銷處進行納稅檢查時,對經銷處經銷啤酒的行為確定為銷售,應征收增值稅。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認為,設立的啤酒經銷處為本廠內部銷售單位,經銷處在經銷過程中不以盈利為目的,啤酒廠只付給經銷處正常的銷售費用,不應對經銷處進行征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稅務處理稅務稽查人員在仔細分析了嘉士樂(

5、W昌)啤酒有限公司與經銷處雙方所簽訂協議的具體內容和經銷處實際經營方式以及經銷處與購銷雙方結算過程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條的規定,確認經銷處構成了銷售貨物的行為,應確定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并對經銷處作為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依法收取增值稅230684.96元(5997809+(14%)X%),并課征滯納金17993.43元,最后這筆款項由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和經銷處共同負擔。比較分析從整個案例來看,經銷處和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確實發生了購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

6、行條例實施細則,經銷處應該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但交納二十余萬稅款又讓人感覺有些冤枉。問題究竟出在哪里呢?現在就啤酒廠設立的經銷處作進一步探討,在原經銷協議有關條款不變的情況下,經銷處作為嘉士樂(W昌)啤酒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單獨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由于經銷處的銷售行為和會計核算健全,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規定,經銷處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樣,在經銷處取得收入、支付貨款及費用等條件與原來數額相同的情況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對經銷處稅負分析如下:經銷處2002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含稅)5997809元,應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871476.52元;從嘉士樂(W昌)啤

7、酒有限公司購進啤酒3215噸(3000噸以下每箱28元,3000噸以上每箱27.50元)共計支付貨款5784071.13元,啤酒廠按實收貨款入賬核算并給經銷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應為:5784071.13+(117%)X保=840420.60元同時該經銷處發生運輸費用80393.64元也可取得專用發票,可抵進項稅額5627.55元(80393.64X%),則經銷處2002年度應繳納增值稅為:871476.52840420.605627.55=25428.37元。如此算來,經銷處在2002年度內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只需繳納增值稅25428.37元,并且該分支機構不具備企業所得稅納稅

8、義務人條件,企業所得稅可匯總到總機構納稅。這樣一來,經銷處的稅負由原來的23萬元下降到2萬余元。避稅思路造成稅負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主要是把經銷處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作為一般納稅人納稅所致。采用一般納稅人后,實際的增值稅率約為0.4%,比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低近10倍。通過以上案例說明,政策的限定因素是主要的,企業經過認真學習和理解稅法,做出正確的稅收籌劃,不但可以更好地履行納稅人的義務,而且又保證了國家的正常稅收,也不會給企業增加額外的負擔。否則就會適得其反。(2)目的的限定納稅籌劃的目的是節約稅收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效益。就其本質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目的,前者是方法的問題。事實上,在一定的情

9、況下,雖能達到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卻不一定能增加經濟效益,這一點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謹記。案例446案情說明托馬斯(蘭州)電梯扶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需籌資1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發行股票或債券,債券利率為10%,股息收益率為5%,并規定每年計付息一次。企業不計債券利息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比較分析1從降低稅收成本的角度分析: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向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準予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而股息則不能。2002年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8%,企業利用發行債券方式籌資可以少支付企業所得稅為:100X%X33=2.64(萬元)。因此,企業應選擇發行債券方式進行籌資。比較分析2從增加經濟效益的角度分析:發行債券方式下托馬斯(蘭州)電梯扶梯有限公司凈收益=100100X10,/-(100-100X%)X33=59.64(萬元)發行股票方式下托馬斯(蘭州)電梯扶梯有限公司凈收益=100100X3%100X%=62(萬元)通過上面分析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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