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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1引言1.1 制定目的為了防止在爆炸危險場所中, 由于電氣設備和線路產生的電火花或危險 溫度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術與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護職工生 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規程。1.2 防爆技術工作的分工原則各部室的領導,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 并按分工 負責的原則 , 由負責生產工藝管理的部門,按本規程的規定, 確定爆炸危險場 所中區域的等級的范圍,提出區域劃分的平面圖。再由電氣及有關專業部門, 按照爆炸危險場所區域劃分的平面圖,進行工程設計、安裝施工、 運行維修 并由安技部監督檢查。1.3 電氣整體防爆各級有關人員在從事爆炸危險場

2、所的電氣工程安裝施工、 運行維修與安全 技術管理工作中,必須按本規程的規定,采取防爆措施, 以實現整體防爆。1.4 本規程與其他標準、規程的關系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技術與管理,除應執行本規程外, 還應執行現行 的有關國家標準、規程的規定。各有關主管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 遇到本規程未涉及的或不夠詳盡的內 容, 根據本部門的工作需要,可制訂專項規定或實施細則,以補充本規程的 不足, 并向安技部備案。第一篇 爆炸性物質和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2 爆炸性物質的分類爆炸性物質分為三類:I類:礦井甲烷;H類: 爆炸性氣體、蒸氣;皿類:爆炸性粉塵、纖維。3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分級和區域范圍3.1 爆炸危

3、險場所的分類爆炸危險場所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兩類。3.2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原則是按爆炸性物質出現的頻度、持續時間和危險程度而劃分為不同危險等級的區域。3.2.1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爆炸性氣體、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域等級。3.2.1.1 0級區域(簡稱0區,下同)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3.2.1.2 1級區域(簡稱1區,下同)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3.2.1.3 2級區域(簡稱2區,下同)在正常情

4、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注: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正常起動、停止、正常運行和維修。不正常情況是指有可能發生設備故障或誤操作。3.2.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爆炸性粉塵和可燃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兩個區域等級。3.2.2.1 10級區域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 可能連續地、短 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3.2.2.2 11級區域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3.3 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3.3. 1 .氣體爆炸危

5、險區域的范圍劃分3.3.1.1 非開敞式廠房的危險區域范圍劃分非開敞式廠房的危險區域范圍, 如果該廠房空間很大,可根據通風情況、釋放源部位、釋放量和擴散情況,劃定其不同等級 的危險范圍。1區范圍以廠房為界。通向露天的門、 窗外(垂 直高度和水平距離)3米以內的空間,在自然通風良好的條件下為2區。有障礙物導致通風不良時,其水平距離可延伸至7.5米(見附錄A圖1)。2區范圍以廠房為界。在自然通風良好條件下, 通向露天的門、窗外水平距離1米,通風不良時,可延伸至3米,垂直高度為1米的空間也劃為2區(見附錄A圖1)。3.3.1. 2 集中設置在露天的裝置和設備,應視為一個整體。3.3.2 粉塵爆炸危險

6、區域的范圍劃分3.3.2. 爆炸性粉塵和可燃纖維應防止向周圍擴散或飛揚, 對其鄰近廠房或場所的等級劃分,應根據具體擴散或沉積情況確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非開敞式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危險場所, 以生產 廠房為一個單位,不論其釋放源的位置和廠房空間的大小,應劃為同一級危險 區域。3.3.2.3 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廠房的區域范圍劃分。集中設置在露天中的設備和裝置,應視為一個整體, 其危險區域范圍應根據擴散到空間的粉塵含量來確定。3.4 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場所的等級劃分3.4.1 與爆炸危險區域用有門的隔墻隔開時相鄰場所等級的劃分 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廠房之間的隔墻應是密實堅固的非燃性實體, 隔墻

7、上的門應是堅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動關閉裝置。3.4.2 與爆炸危險區域相鄰地下場所的危險區域等級劃分 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 如送風系統的配置能使地下場所的風壓高于危險場所 的氣壓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積聚 。第二篇 電氣防爆安全技術與管理4 爆炸危險場所用防爆電氣設備4.1 一般規定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必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4.1.1 滿足上述要求的電氣設備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 型、正壓型、充油型、充砂型、無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塵防爆型等類型。4.1.2 爆炸危險場所用的防爆電氣設備, 須經勞動人事部指

8、定的 鑒定單位檢驗合格后,方準生產和使用。在確定授權前, 暫仍維持目前的幾 個檢驗單位進行鑒定。4.1.3 各種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應設置標明防爆檢驗合格證號和防爆類型、等級的銘牌,在設備的明顯處應有防爆檢驗標志和防爆類型與等 級的永久性標志。4.1.4 防爆電氣設備的分類、分級、分組與爆炸性物質的分類、分 級、分組方法相同,其等級參數及符號亦相同。4.1.5 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最高表面溫度對隔爆型是指外殼表面,對其余各防爆類型是指可能與爆炸性混合物接觸的表面。I類電氣設備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積時,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4 5 0C,有煤粉沉積時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C。H類電氣設備最

9、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皿類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表5的規定。4.2 各種防爆類型電氣設備的基本要求4.2.1 隔爆型電氣設備(d)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是指把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閉在一 個外殼內,該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向周圍的爆炸性 混合物傳爆的電氣設備。4.2.2 增安型電氣設備(c)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并在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 現象的電氣設備。4.2.3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在正常運行或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所產生的火花或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4

10、.2.4 正壓型電氣設備(p) 具有保護外殼,且殼內充有保護氣體, 其壓力保持高于周圍爆炸性混合物氣體的壓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進入外殼內部的電氣設備。4.2.5 充油型電氣設備(o) 全部或某些帶電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點燃油面以上或外殼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4.2.6 充砂型電氣設備(q)外殼內充填細顆粒材料,以便在規定使用條件下,外殼內產生的電弧、火 焰傳播,殼壁或顆粒材料表面的過熱溫度均不能夠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電氣設備。4.2.7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產生電弧或火花, 也不產生能夠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表面或灼熱點,且一般不會發生有點燃作用的

11、故障的電氣設備。4.2.8 防爆特殊型(s)電氣設備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時,由主管部門制訂暫行規定。送安技部備案,并經指定的鑒定單位檢驗后,按特殊電氣 設備“ 0”型處置。4.2.9 粉塵防爆型 為防止爆炸粉塵進入設備內部,外殼的接合面應緊固嚴密,并須加密封墊圈, 轉動軸與軸孔間要加防塵密封。4.4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4.4.1 選型原則4.4.1.1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是安全可靠,經濟合理。44.1. 物質的類別、級別、組別選型 。4.4.2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方法4.4.2.1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按下表進行。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防爆類型選

12、型表爆炸危險區域丨適用的防護型式IT11 本質安全型(ia級)|ia0區1丨2 其他特別為0區設計的電氣設備(特殊型)丨1s11 適用于0區的防護類型|12 隔爆型|a1區13 .增安型Ie14.本質安全型(ib級)|ib15 .充油型Io|6 .正壓型IP17.充砂型Iq1|8.其他特別為1區設計的電氣設備(特殊型)|s|1.適用于0區或1區的防護類型2區1|2.無火花型1In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目前尚無定型產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暫由各主管部門自行選定。5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5.1 一般規定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或距離釋放源 較遠的位置。應避開易受機械損

13、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 場所。 如不可能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以滿足這些場所的安全要求。1. 2 電纜線路除按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電流選用電纜外,還應根據使用環境的情況,選用具有相應的耐熱 性能、 絕緣性能和耐腐蝕性能的電纜。1. 3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低壓電纜和絕緣導線, 其額定電壓不 應低于線路的額定電壓,且不得低于5 0 0伏(通訊電纜除外)。零線絕緣的 額定電壓應與相線相同,并應在同一護套或鋼管內。4當的余量。5.1. 5 有劇烈振動地方的用電設備的線路, 應采用銅芯絕緣軟導線 或銅芯多股電纜。5.1. 6鋁線芯最小截面應符合規定(本質

14、安全電路除外)1. 7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線路應使用的橡套電纜型號和主線芯最小截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電纜型號和主線芯最小允許截面表爆炸危險區域丨1橡套電纜型號11主線芯最小截面(平方毫米)1 11YC、YCW(重型)|12.52 丨1YC、YCW(重型)|12.511 11YC、YCW(重型)|12.5注:W為戶外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線路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5.1.9.電氣線路在爆炸危險場所中一般不應有中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須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分線盒)內連 接和分路。電氣線路使用的連接件,如接線盒、分線盒、接頭、 隔離密封盒、撓性連接管等,1區范圍內可用隔爆型、增安型。

15、鋼管配線在下列部位,應裝設撓性連接管: 電機的進線口; 鋼管與電氣設備直接連接有困難處; 管路通過建筑物的伸縮縫、沉降縫處。多股鋁芯絕緣導線、電纜芯線的相互間的連接,芯線與接線端子的連接,均宜采用壓接的方法,與電氣設備連接的接線端子宜采 用銅鋁過渡接頭。電氣配線與防爆電氣設備引入裝置的連接方式按下表 選定。架空線路(包括電力線路和通訊線路)嚴禁跨越爆炸危 險場所,當架空線路與爆炸危險場所鄰近時,架空線路與爆炸危險場所邊界的距離不應小于桿塔高度的1.5倍。電氣線路應根據需要設有相應的保護裝置,以便在發生過載、短路、漏電、接地、斷線等情況下自動報警或切斷電源。電氣配線與防爆電氣設備的連接方式外部1

16、 11I電纜工程I配線1III1引入密封1鋼管配線工程丨I移動式裝置方式1I橡膠、塑料I鉛包電纜I鎧裝電纜I電纜方式11 1I護套電纜II壓盤丨密封圈式1IIOIOI O IIO I O式壓丨II緊螺丨I母式丨1IIIIII壓盤丨澆封式1IIOI OOI式丨1IIIIII注:澆封式的引入裝置為有放置電纜頭空腔的裝置; 移動式電纜須采用有喇叭口的引入裝置; 除移動式電纜和鎧裝電纜外,引入口均須用帶有螺紋的保護鋼管與引入裝置的螺母相連接。5.2 鋼管配線工程5.2.1 爆炸危險場所不準明敷絕緣導線,必須采用鋼管配線工程。除管道內壁上的毛刺和管道內外壁進行防腐處理的水。配管方法鋼管之間、鋼管與鋼管附

17、件、鋼管與電氣設備引入裝置的連接,應采用螺紋連接,其有效嚙合扣數應不少于6扣,1區及11區范圍內并用防松螺帽牢固地擰緊。為防止腐蝕性氣體、粉塵或潮氣的侵入銹 蝕,在螺紋部分并涂以不干性防銹油。鍍鋅鋼管的連接處除設計有特殊規定外,一般可不設置金屬跨接線。鋼管配線的隔離密封鋼管配線必須在下列場合裝設不同型式的隔離密封盒,盒內填充非燃性密封混合填料,以隔絕管路。管路通過與其它場所相鄰的隔墻時,應在隔墻任一側裝設橫向式隔離密封盒且應將管道穿墻處的孔洞堵塞嚴密。管道通過樓板或地坪引入相鄰場所時,應在樓板或地坪的上方裝設縱向式密封盒,并將樓板或地坪的穿孔洞堵塞嚴密。當管徑大于5 0毫米,管路長度超過15米

18、時, 每 15米左右應在適當地點裝設一個隔離密封盒。易積聚冷凝水的管路應裝設排水式隔離密封盒。 電纜工程電纜的選用按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和防爆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 電流選用橡膠、塑料護套電纜或金屬鎧裝電纜,高壓配線必須采用電纜工程。 用隔爆密封式將電纜引進接線盒時,電纜斷面應為圓形, 且護套表面不 應有凹凸等缺陷。5.3.1.2 固定敷設的電纜應采用鎧裝鉛包油浸紙絕緣電纜、 鎧 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或不燃性橡膠電纜等。3 固定敷設的照明、通訊、 信號和控制用電纜應用鎧裝電 纜、塑料護套電纜,非固定敷設的電纜應用橡膠護套電纜。4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在水平巷道或傾斜45度以下的 巷道內敷設時都應用鎧

19、裝電纜,并須防止鎧裝的松散和腐蝕,傾斜4 5度以上或垂直的巷道內敷設的電纜, 都應用兩層圓鋼絲鎧裝不滴流式電纜或塑料電 纜。電纜的敷設方法非鎧裝電纜明敷時(煤礦井下除外) , 應選用鋼管或 鋼板制的電纜槽(電纜托盤)加以保護或在電纜溝內敷設。鋼帶鎧裝電纜明敷在不容易受到外傷的場所,也可不加防護措施。電纜暗敷時, 如電纜敷設在混凝土地坪下或設備的 混凝土基礎中,必須采用鋼管保護。保護管的內徑應不小于電纜外徑的15 倍;如保護管短,彎曲半徑大,無礙穿電纜時,可小于此值。如電纜敷設在土 壤中, 必須采用帶有保護層的鎧裝電纜。敷設電纜時,電力電纜與通訊、信號電纜,高壓電纜 與低壓、控制電纜應分開敷設。

20、煤礦井筒和巷道內的通訊和信號電纜,應敷設在電力電纜的對面,如為條件所限,在井筒內也可同側敷設,但應距電力電 纜不小于3 0 0毫米, 在巷道中可敷設在電力電纜的上方,應距電力電纜不 小于100毫米。電纜線路的隔離密封危險區域之間或危險區域與非危險場所之間的電纜溝、鋼管、 保護管和 敷管時留下的孔洞,必須采取隔離密封措施。在兩級區域交界處的電纜溝內應采取充砂、 填阻火 堵料或加設防火隔墻分隔并應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保護管管口用不燃性填料進行密封。3.3. 管路通過與相鄰區域共用的隔墻、 樓板或地坪時,應 將穿過墻壁樓板或地坪時留下的孔洞堵塞嚴密。電纜連接的方法 電纜在防爆接線盒內連接時, 紙絕緣

21、電纜的接線盒 必須灌注絕緣充填物。橡膠電纜的連接(包括絕緣護套的修補) , 須用熱補或 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 熱補或冷補后的橡膠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 后方可使用, 連接后的各種性能應符合該型電纜的技術要求。3.4. 導電部分的連接應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 壓接、 釬焊或熔焊。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按上表進行。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 應選用與電纜外徑相適應 的引入裝置。如選用的電氣設備的引入裝置與電纜外徑不適應時, 可采用中間接頭的過渡接線方式。電纜與過渡線的連接,1區和2區應在隔爆型和增安型接線盒內連接或在非爆炸危險場所過渡連接。5 接地5電氣線路的接地保護5在低壓中性點不接地電路

22、中, 必須裝設一相接地或漏電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接地自動報警裝置。5在低壓中性點接地電路中, 必須裝設單相接地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5在高壓電路中, 必須裝設單相接地時能立即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絕緣監視裝置。5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的保護接地5.2. 設置在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 (包括移動設備) 的金屬外殼、金屬機架、金屬電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 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裸 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5 應該接地的部件與接地干線相連的接地線宜使用多股軟絞 線,其截面應不小于相線截面的1/3,且其最小截面銅線不得小于4平方毫 米,鋼線不小于6平方毫米。易受機械損傷的部位應裝設

23、保護管。5. 2.在低壓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 不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除應分別單獨接入接地干線外, 禁止串聯連接, 還應與設備附近的局部接地體相連。5.2. 在中性點接地的低壓電路中, 保護接地干線應與中性點連接成一體。5.2. 在爆炸危險場所中接地干線(網)應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于兩處。5輸送爆炸危險物質的金屬管道,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5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5.2. 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或接零保護線應單獨的與接地 干線(網)相連接。5防雷的接地5.3. 生產或貯存爆炸危險物質的建筑物、 構筑物、露天裝置、 貯 罐和金屬管道等,應采取防止直接雷擊、 雷電

24、感應和雷電波侵入而產生電火 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5 建筑物或構筑物內的金屬物件(如設備、 管道等)均應作 防止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地措施。5.3. 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電纜金屬外皮應接地, 電纜與架空線連連接處應設置適當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5.3 .4 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架空管線, 在入戶處外必須接地或多點重復接地。5.4 防靜電的接地 在爆炸危險場所中,凡生產、貯存、輸送物料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靜電的管道、 送引風道設備均應接地。5.5 接地電阻值的規定:工廠的中性點不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Q;工廠的中性點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 Q;6 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施工與竣工

25、驗收的安全要求6.1 一般規定凡是具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 擴建、改建和革新、 挖潛的工程項目, 都 須有電氣防爆安全設施。這些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 工驗收。6.2 設計審查工程項目由主管單位組織對初步設計審查時,有關電氣防爆安全技術設 施, 應有工礦企業所在地區的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參加。對下列問題應予以認真審查: 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的劃分是否合適; 電氣設備的選型和配置是否符合防爆技術要求; 電氣線路的選定和走向是否符合防爆技術要求; 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 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工程設計。6.4 交接檢查除應按一般電氣工程中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 并應按本規程的

26、有 關規定,對施工現場的防爆電氣設備、 線路作全面的交接檢查和對安裝調試 記錄等技術文件作認真的審查,確認符合電氣防爆技術要求后方可進行試車。6.5 試車要求6.5.1 防爆電氣設備在試車時, 應按制訂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進 行并做好試車記錄。65在部分生產裝置已經投產的爆炸危險場所內, 部分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送電試車前,必須檢測設備周圍及正壓型電氣設備進風口的氣體, 確認符合工廠動火條件時,方準送電試車。65在進行單體試車、聯動或生產試車的不同階段, 除應按一般電氣設備試車規定進行記錄外, 并應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由有關人員作詳細 記錄。6.6 竣工驗收工程竣工交接驗收時, 施工單位除應按一般通

27、用電氣安裝規程的規定提 交的有關安裝試驗記錄、文件外,還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661 經過拆卸檢修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面檢測記錄、 隔爆密 封盒安裝記錄(包括密封材料的型號、配比和澆灌時間) 。6.6.2 提交正壓型電器設備的出口風壓、 出口氣體溫度和微壓繼電 器動作的測試記錄;防爆電氣設備運行時的溫度測量記錄; 本質安全型電氣 設備電源變壓器的耐壓試驗記錄;保護接地與接零、 防雷和防靜電保護接地 的接地阻值的測量記錄及繼電保護調試記錄等。6.6.3 在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電氣防爆安全 技術方面,應有所在地區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人員參加,并進行監督檢 查。7 防爆電氣設備

28、的運行與維護7. 1 一般規定7.1.1 防爆電氣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和維護 保養。712 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713 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應 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71 在爆炸危險場所維護檢查設備時,嚴禁解除保護、 聯鎖和 信號裝置;故障停電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強送電; 嚴禁帶電對接電線(明火 對接)和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的內 部必須切斷電源, 并掛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內部送電前, 必 須檢測內部及環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確認安全后方準送電。7.1.5 新設備在安裝

29、前宜解體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7 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查,分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專業維護檢查和安全技術檢查三種。 工礦企業應根據生產環境的特點、 設備狀態、 介質泄漏和腐蝕、機械磨損等情況,自行規定其檢查周期、檢查項目和要求。72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設備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各類防爆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做好日常檢查工作,主要的設備要填寫崗位運行記錄或檢查記錄。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包括下列主要項目:72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清除有礙設備72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 應指定化驗分析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 合物的濃度。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 檢查

30、外殼表面溫 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7. 2.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 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7.2. 運行中的電機應檢查軸承部位, 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7.2.5 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 動。7 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 不使用的線孔, 應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鋼板密封。7.2.7 檢查充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氣體,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質或其它有害物質,氣量、氣壓應符合規定,氣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氣口氣溫 不得超過規定,微壓(

31、壓力)繼電器應齊全完整,動作靈敏。7.2.8 檢查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位應保持在油標線位置, 油量不足時應及時補充,油 溫不得超過規定, 同時應檢查排氣裝置有無阻塞情況和油箱有無滲油漏油現 象。7.2.9 設備上的各種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應齊全 完整。7 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7.2.11 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其它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7.2. 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起動前均須先行通風或充氣。 當通風或充氣的總量達到外殼和管道內部空間總容積的5倍以上時, 才準許送電 起動。 正壓

32、型防爆電氣設備停用后,應延時停止送風。7.2. 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下列情況時, 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7.2.13.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時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7.2.13.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7.2.13.3電機或其它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7.2.13.4機械負載出現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7 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 異?,F象可以處理的應及時處理, 不能處理的應通知電氣維修人員處理并將 發生的問題或事故,均應在設備運行記錄上進行登記。7.3 專業維護檢查專業維護檢查應由電氣專責維護人員進行,

33、 檢查維護項目除日常運行維 護檢查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7.3.1 更換照明燈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都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的規格型號,不得隨便變更;7.3.2 清理控制設備的內外灰塵,進行除銹防腐;7.3.3 檢查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完好狀況;7.3.4 檢查接地線的可靠性及電纜、接線盒等完好狀況;7.3.5 停電檢查電器內部動作機件是否有超過規定的磨損情況以及 接線端子是否牢固可靠;7.3.6 檢查各種類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結構參數及本安電路參數;7 檢測儀表和電訊等設備和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 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他缺陷;7.3.8 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或缺陷記錄

34、上提出的問題,能及時處理的應及時處理,消除隱患。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7.4 安全技術檢查公司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按照各分工管理范圍,進行定期的電氣防爆 安全技術業檢查。除日常維護和專業維護檢查的項目外, 還應檢查下列項目:7.4.1 檢查爆炸危險場所設備運行操作、 化驗分析、 電氣、儀表、 通 訊、設備維修等有關人員,是否熟知電氣防爆安全技術的基本知識;7.4.2 檢查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操作、 維修的規程制度是否 齊全及執行情況;7.4.3 依據本規程的技術要求,檢查爆炸危險場所存在哪些問題;7.4. 上報工礦企業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列入生產措施計劃,并檢查落實措施計劃的處理情況。8

35、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8.1 一般規定8.1.1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由專業修理單位負責檢修8 .1.2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檢驗人員,應進行防爆電氣設備修理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擔檢修和檢驗工作。8 除外),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 告牌。81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 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質及尺寸進行修改更換。 必須修改更換時, 應 在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的情況下, 取得對該產品原鑒定檢驗單位同意后方可 改動。&1.6 在爆炸危險場所需動火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時, 必須辦 理動火審批手續。8 工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其檢修周期,檢修項目和檢驗標準。

36、8 2 小修小修除進行上述日常運行維護和電氣維護檢查的項目外, 還應包括下列主 要項目:821 清除設備殼內外灰塵、污垢;822 更換或修理易損耗的零部件和緊固件;& 2.3 修理或調整設備的操作機構和閉鎖裝置;& 2.4 清理隔爆面、除銹,涂敷薄層防銹油脂,并檢驗隔爆面完好 程度;& 2.5 測量隔爆面間隙,檢查外殼完好情況;826 測試絕緣電阻和檢驗電氣系統;& 2.7 修理或更換電氣系統個別零部件;& 2.8 充油設備取油樣,做化學分析和電氣絕緣強度試驗;& 2.9 檢查設備各接線部位有無松動和其它缺陷,并進行修理。8 3 中修中修除進行小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831 設備解體

37、檢查,徹底清掃;832 處理外殼由于受外力損傷而發生的局部變形;833 全面檢驗電氣、機械結構 , 修理或更換其零部件;8 3.4 修理隔爆面,進行除銹并測量隔爆間隙;8 3.5 加強和處理電動機、變壓器的繞組絕緣;8 3.6 根據需要改變電機、變壓器內部接線方式;8 3.7 校檢、整定繼電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儀表的準確性;8 3.8 按規定進行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試驗;8 3.9 外殼空腔器壁涂耐弧漆,殼外表面涂防銹漆。9 培訓考核與監督檢查9.1 培訓考核9 安技部應組織與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有關的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 進行本規程的安全技術與管理的基本知識教育。9.1. 人事部應將爆炸危險場

38、所電氣安全技術與管理列為有關職工 培訓的內容,并分期分批進行培訓和考核, 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9.2 監督檢查9 各部室領導必須重視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并負責貫徹 與認真執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9 本規程的貫徹與執行,必須依靠廣大職工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嚴格監督與認真檢查。9 安技部對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 每年應組織進行一次專業檢查。檢查出來的問題,凡能解決的應立即處理,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 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9.2. 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本規程, 也應定期組織檢查單位 對本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并進行監督。10 附 則凡新建、擴建、改建、革新改造及大修理的工程項目, 均應執行本規

39、程 的各項規定。對基本建設的在建項目和已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于各種歷史原因, 造成有些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 電氣設備及線路的選型不符合本規程要求 的, 必須積極創造條件盡快達到本規程的要求。 并將為達到本規程要求的改 進措施上報安技部備案。附錄A:關于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方法。A.1 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原則。A.1.1 爆炸性物質的物理特性。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質的爆炸上、下限的極限值、引燃溫度、閃點、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A.1.1.1 爆炸下限值是劃分等級的重要條件之一,在正常情況下混合物的濃度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值時,劃分1區。對于存在時間較長以及 頻繁出現者, 則可

40、劃為0區。對于爆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與空氣 混合時,仍具有爆炸性質,因此,這種場合也劃為0區。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濃度者劃為2區。A.1.1.2 同一場所存在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時,須研究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疊加效應直接影響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極限范圍的擴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低,爆炸上限值提高而增加了危險性,這種場合必須按最低的爆炸下限值確定。注:疊加效應是指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混合后,能形成爆炸危險性更高的 混合物。這種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們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閃點、粒度、比重等都直接影響場所的劃分。弓I燃溫度是確定場所引燃溫度組別的依據。同時

41、也必須考慮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的最高溫度進行綜合劃分。釋放源的狀態。查清在正常情況下釋放源可能出現的具體部位,以及可能發生的釋放量、釋放速度、釋放方向、釋放時間、釋放規律和頻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間可能分布的范圍。1.2. 根據釋放源所在區域的環境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綜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現的頻度、出現時間和存在時間的長短及其范圍。比重對爆炸性物質的影響。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對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現和存在具有很大差異,比空氣輕的物質,具有擴散性,比空氣重的物質,具有沉積性。通風的狀態。對于粉塵和纖維沉積的場所,如果存在懸浮可能時,應視為釋放源。確定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和范圍時,通風的好壞對爆炸危險物質的擴

42、散和排出是個重要因素。對于通風良好的爆炸危險場所,原 則上可降低一級,并可大大縮小其影響范圍。 對于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場 所要注意到排出的危險性,粉塵(纖維)應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場所的安全區域 或收集在袋內等容器中, 否則應考慮到是否有重新卷揚起來的危險。露天或開敞式建筑物可視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 半開敞式建筑物能充分進行自然通風的場所, 可視 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屋頂設有天窗的廠房內,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在0.7以下者,可視為通風良好場所。廠房內具有機械通風條件者,整個廠房內能充分通風 換氣時,可視為通風良好的場所。設備、裝置的結構和配置情況。 容器結構強度若能具備爆炸性物質所要求的安全性

43、能并且也無打開的條件,可不視為釋放源。不裝閥門、接頭、儀表等的管道設備,可不視為釋放 源。從裝置和設備遭受破壞的難易, 誤操作的可能性的大小 來考慮不正常情況。由于裝置和設備的陳舊或強度降低,視其有無摩擦、 碰撞、振動、腐蝕性物質以及內外力等情況來分析,有可能成為破壞條件者, 即認為有被破壞的可能。在操作系統上不具備防止誤操作的控制機構者應視 為有誤操作的可能。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方法。2條進行判斷,無釋放源時即為非危險場所。研究爆炸性混合物有無連續地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地出現, 或者長時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上的可能性。A2.2.1 易燃液體的容器或槽罐的液面上部空間等, 通常是爆炸性混合

44、物連 續地超過爆炸下限的區域;可燃氣體的容器、槽、 罐等內部空間長時間保持爆 炸性混合物的部位;敝開容器內的易燃液體液面附近連續發生爆炸性混 合物的區域;噴漆作業的室內,爆炸性混合物斷續地出現的區域。 研究在正常情況下有無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 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1區,無可能的按A.2.4條判斷。向油桶、油罐灌注易燃液體時的開口部位附近; 爆炸性氣體排放口附近,如泄壓閥、排氣閥、呼吸閥、 阻火 閥的附近;3 無良好通風的室內,有可能釋放、 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2.3.4可能泄漏的場所內,易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溝槽 等處。研究在不正常情況下,有無產生爆炸性混合物

45、的可能性, 有可能 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2區,無可能的 , 則劃為非危險場所。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有可能因設備容器的腐蝕、陳舊等破壞, 漏出危險 物料的區 域;因誤操作或因異常反應形成高溫、高壓, 有可能漏 出危險物 料的區域;因通風設備發生故障,有可能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的區域。A.2.5 非危險場所的判斷。A.2.5.1 非危險場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或非正常情況下, 均不 能產生爆 炸性混合物的場所。但這種非危險場所,并不一定是絕對安全的,必須考慮 到有時包 括發生危險幾率極低的可能性。A.2.5.2判定非危險場所時,還須注意研究有無可能出現他種微量爆炸 性粉塵所產生的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必須考慮到有可能產生的各種因素, 充分分 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A.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方法。首先研究有無可能產生爆炸性粉塵的釋放源。有釋放源時按A.3.2條判斷,無釋放源時劃為非危險場所。研究爆炸性粉塵的混合物有無連續地出現或短時間頻繁 地形成或者長時間形成在爆炸下限及其以上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危險區 域,劃為10區,無可能的按A.3.3條判斷。 A.3.2.1 通風不良的各種車間; 研究在不正常情況下,有無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 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劃為11區,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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