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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編號:合同編號: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發包人:承包人: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訂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 三年十二月目錄第一部分 協議書 , 8一、工程概況 ,8、'*I : | *xLi丿 I-J )VX二、工程承包范圍 ,8三、合同工期,8四、質量標準,9五、合同價款,9六、項目經理,9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 9八、詞語含義 ,9九、承諾 , , 10 十、簽訂時間 ,10| 、'/ r-J IJ )I Xx十一、簽訂地點,10十二、補充協議,10十三、合同生效 ,10十四、合同份數,10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 121. 總則1.1 定義
2、 ,121.2 合同文件及解釋 ,151.3 語言文字 ,161.4適用的法律、 標準與規范,161.5 通訊聯絡 ,161.6 工程分包,171.7 發包人提供資料 , 171.8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1.9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 ,181.10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91.11 事故處理 ,191.12 專利權 ,191.13 聯合的責任 ,201.14 保障 ,201.15 財產 ,201.16 交通運輸 ,212. 發包人2.1 發包人工作 ,222.2 發包人代表 ,222.3 發包人人員 ,232.4 材料設備的提供 ,232.5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232.6 發包人支付合同
3、款 ,232.7 組織竣工驗收 ,23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242.9 發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 ,243. 承包人3.1承包人工作 ,243.2項目經理 ,253.3承包人人員 ,263.4承包人勞務 ,263.5承包人現場查勘 ,283.6承包人實施工作 ,283.7承包人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 ,283.8承包人對設計圖紙的使用和要求 ,283.9承包人提供設計圖紙及其責任 ,283.10 承包人為發包人的人員提供配合 ,293.11 履約擔保 ,293.12 承包人未盡義務的責任 ,294. 監理工程師4.1 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授權 ,294.2 監理工程師職權 ,304.3 監
4、理工程師職權限制 ,304.4 監理工程師指令 , , , , , , , , , , 304.5承包人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 ,314.6監理工程師代表任命和撤回 ,314.7監理工程師職權委托 ,314.8監理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 ,315. 造價工程師5.1發包人對造價工程師授權 ,325.2 造價工程師職權 ,325.3造價工程師職權限制 ,325.4 造價工程師指令 , , , , , , , , , , 325.5承包人執行造價工程師指令 ,335.6造價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的責任,336. 工程質量6.1 質量的管理 ,336.2 質量目標 ,336.3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3
5、46.4 檢查和返工 ,356.5重新檢驗和額外檢驗 ,357.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7.1 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357.2 職業健康 , . , 377.3 環境保護 ,388. 工期和進度8.1施工組織設計 ,388.2進度計劃和報告 ,388.3開工,398.4放線 ,408.5工期和工期延誤 ,408.6不利物質條件 ,418.7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428.8暫停施工和復工 ,428.9加快進度 ,438.10竣工日期 ,448.11誤期賠償 ,44造價9.1資金計劃和安排 ,449.2工程量 ,459.3工程計量 ,459.4暫列金額 ,469.5計日工 ,469.6提前
6、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 ,479.7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因素 ,479.8工程數量的偏差 ,489.9工程變更 ,489.10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499.11后續法律、法規、規定引起的調整 ,509.12支付事項 ,509.13預付款 ,519.14安全生產、 文明施工措施費 ,529.15進度款 ,529.16索賠 ,549.17 竣工結算與結算款 ,559.18 質量保證金 ,5610. 材料與設備10.1 發包人供應材料、 工程設備 ,5610.2 承包人采購材料、 工程設備 ,5710.3 樣品 ,5810.4 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5910.5 材料、設備的檢驗 ,5911. 驗收和工程
7、試車11.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5911.2 竣工資料 ,6011.3 竣工驗收 ,6011.4 工程試車 ,6111.5 提前交付單位工程的驗收 ,6211.6 施工期運行 ,6211.7 竣工退場 ,6212. 缺陷責任與保修12.1 缺陷責任期,6312.2 質量保修 ,6313. 違約13.1 發包人違約,6413.2 承包人違約,6513.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 6714.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因素 ,6714.2不可抗力處理程序 ,6714.3雙方對不可抗力引起損傷的承擔,6714.4延遲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的責任,6815. 保險15.1工程保險 ,6815.2工傷保
8、險 ,6815.3其他保險 ,6815.4持續保險 ,6915.5保險憑證 ,|z |1 V* 丿 Li * ' ' * )6915.6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6915.7通知義務 ,6916. 合同爭議、解除與終止16.1合同爭議 ,6916.2合同解除 ,7116.3合同解除的支付 ,7216.4合同終止 ,7317. 其他17.1繳納稅金、規費 ,7417.2保密要求 ,7417.3廉政建設 ,75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761總則 ,762發包人 ,783承包人 ,80/ J、L 丿 J )J4監理工程師 ,825造價工程師 ,836工程質量 ,848工期和進度 ,849造價
9、 ,8510材料與設備 ,8911驗收和工程試車 ,8912缺陷責任期和保修 ,13違約 ,909014不可抗力 ,9215保險 ,9316合同爭議、解除與終止 ,9317其他,94第四部分 附件 ,95附件 1 承包人承攬項目一覽表 ,96附件 2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97附件 3 履約擔保 ,100附件 4 預付款擔保 ,101附件 5 支付擔保 , 1029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設工 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工程概
10、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詳見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資金來源:、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三、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1. 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1)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元)(2)暫列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六、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經理:七、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1、(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2.2款。八、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九、承諾1.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 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 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2. 發包人承諾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 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十、簽訂時間本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十一、簽訂地點本合同訂立地點: 十二、補充協議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發包人、承包
12、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于 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份,承包人發包人:(公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話:傳真:開戶銀行:帳 號:郵政編碼:承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傳真: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公章)電子郵箱:13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1. 總 則1.1 定義下列詞語或措辭,除特別說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1.1.1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1.1.2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 建設工程施工的條
13、款。1.1.3 專用條款: 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結合具體工程實際, 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 補充或修訂。 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 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1.1.4 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 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天內簽訂。1.1.5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1.1.6 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并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承包人為實 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1.1.7 標準與規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以及
14、監理 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準文件。1.1.8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 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9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 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10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 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11 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 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12 工程造價
15、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13 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 ( 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 ) 以外的任何 其他人或組織。1.1.14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2.2.1 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1.1.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 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16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1.1.17 監理單位:指發
16、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 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18 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 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 4.1 條規定確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1.1.19 造價咨詢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 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0 造價工程師: 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由造價咨詢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 5.1 條規定確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如果發包人沒有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對合同約定的
17、建筑工程進行造價控制,本合同的造 價工程師是指發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負責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控制且具有造價執業資格 的其他人員。1.1.21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 定所作的期限變更。1.1.22 計劃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1.1.23 實際開工日期:指監理工程師發出的開工令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1.1.24 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至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 8.5 條和第 8.9.2 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1.25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際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日
18、 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 8.10.2 款規定確定。1.1.26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 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1.1.2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 收合格之日起計算。1.1.28 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 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 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 但竣工日期除外。 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時間為當日 24 時。1.1.29 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認可的
19、,中標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1.1.30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合同工程 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31 成本費用:指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含有管理費和其他 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1.1.32 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 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1.1.33 質量保證金: 是指按照第 9.18 條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 陷修補義務的擔保。1.1.34 合同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1.35 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
20、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1.36 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1.1.37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1.1.38 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的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1.39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 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40 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 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1.1.
21、4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 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發包人、 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注明所采用 的書面形式。1.1.42 基準日: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0 日,非招標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 20 日為 基準日。9.9 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1.1.43 變更:指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 改變。1.1.44 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并非己方的過錯,而是對方的過錯或責任發生的 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己方向對方提出的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行為。1.1.45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動亂
22、、武 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 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衛生部門發布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1.1.46 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1.2 合同文件及解釋1.2.1 標注和旁注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1.2.2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 彼此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說明。 當出現相互矛 盾時,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 。(3)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 適用于招標
23、工程) 。 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 4)專用條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洽商等文件)。( 6)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圖紙。( 9)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 。1.2.3 監理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由發包人、 承包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常 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 雙方協商不成, 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第 16.1 條規定處理。1.3 語言文字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
24、體文字編寫、 解釋和說明。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 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1.4 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1.4.1 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國家的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 履行 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1.4.2 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發包人、 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范。 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范或發包人、 承包人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 規范名稱; 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 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 規范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河北省有的,約定適用的河北省地方標準、規范名稱。屬強制 性標準的, 發
25、包人、 承包人必須遵守。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 規范的, 應提供中文譯本; 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購買、翻譯標準、規范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對施工 技術有特殊要求的, 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說明要求; 承包人自主報價并按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1.5 通訊聯絡1.5.1 通訊形式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 核實、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后方能生效。1.5.2 發送通訊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 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
26、通訊地址和收件人, 并按約定發送通訊。 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1.6 工程分包1.6.1 分包工程的批準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發包人批準, 但 下列情況例外:(1) 施工勞務作業分包。(2) 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1.6.2 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 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 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 7 天內將分包合同 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1.6.3 分包工程責任和義務 工程
27、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 保證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 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 的,均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1.6.4 分包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 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 除 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等證明資 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1.6.5 分包合同終止無論何種原因, 當本合同終止時, 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
28、合同也隨即終止, 但承包 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1.7 發包人提供資料發包人應按第 2.1 條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與招標文件一齊發布。 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對其就 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1.8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8.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 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 并組織承包人、監理工程師和設計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開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誤的,
29、 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1.8.2 圖紙的錯誤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 發現圖紙存在差錯、 遺漏或缺陷的, 應及時通知監 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接到該通知后, 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 發包人應在收到 監理工程師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 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的 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1.8.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 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 并由監理工程師在工程或 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 承包人應按修改或
30、補充后的 圖紙施工。1.8.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 并按照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工程師,并由監理工程師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內審查完畢, 監理 工程師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 承包人應予以修改, 并重新報送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 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1.9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1.9.1 投標文件完備性和義務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 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 并已包 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全部義務,包括但
31、不限于以下內容:(1) 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2) 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3) 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1.9.2 承包人報價的限制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 應認為該項目價款 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1.10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1.10.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 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 4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 監理工程師應 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時內報
32、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 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 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 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壞, 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1.10.2 地下障礙物處理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 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 并已 在合同價款中考慮。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 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 承包人應于 8 小時內以書面 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后 24 小時 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 并發出施工指令, 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 發包
33、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1.11 事故處理1.11.1 安全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 通知監理工程師和 發包人,并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1.11.2 事故爭議認定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1.12 專利權1.12.1 侵犯專利權責任承包人在實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藝、 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的 材料、設備等,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引起索
34、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應由承包人承擔。但因遵 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1.12.2 版權和知識產權發包人、 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 雙方簽訂 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合同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 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1.13 聯合的責任1.13.1 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 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 作為 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1.1
35、3.2 聯合體文件簽署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 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 并由該主辦單位指 派專職代表負責, 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 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 聯合體的組成 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1.14 保障1.14.1 合同雙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擔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 損失和 索賠, 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 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應由自己承擔。1.14.2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 造成的損
36、害而引起的索賠。1.15 財產1.15.1 發包人財產及其使用如果發包人依據第 16.2.3 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周轉性材 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1.15.2 承包人財產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據第 16.2.4 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 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 程價款, 并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 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 如發包人未 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1.16 交通運輸1.16.1 出入現場的權利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 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 準手續
37、和全部權利, 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 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 并承擔 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 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 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 施的手續。1.16.2 場外交通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 嚴格 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 相關費用。1.16.3 場內交通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 維修、 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 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1.16.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 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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