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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僅供學習與交流民辦教育機構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機構章程范本.精品文檔.民非教育機構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范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名稱是:XXXXXXXXX。第三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第四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辦學地址是:上海市XX區XX路X號。第五條 本
2、學校(或學院)的舉辦者是:XXXXXX第六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教育局;學校(或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民政局。第七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類型是:中等非學歷培訓機構。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范圍第八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第九條 本學校(或學院)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X人。第十條 本學校(或學院)辦學層次為:中等非學歷培訓(或高等非學歷培訓)。 業務范圍為:XXXXXXXXX第三章 學校
3、(或學院)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第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第十二條 建校資金來源及性質:舉辦者投入:XX萬元,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第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投入及學費收入。第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設置相關的會計科目,建立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或國有資產、接受捐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或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或學院)依
4、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須經物價部備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或學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第十八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收益的25%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資產增加額25%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第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
5、)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學校(或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第二十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 3人,校長1 人,教職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 2人。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推薦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
6、上董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對學校(或學院)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董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聘任和解聘校長;(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三)修改學校(或學院)章程和制定學校(或學院)的規章制度;(四)決定學校(或學院)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五)制定學校(或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
7、(或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或學院)資金正常運轉;(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八)決定學校(或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或學院)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或學院)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二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的決定;(二)擬訂學校(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審批;(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或學院)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四)組織落實學
8、校(或學院)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或學院)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有關規章制度;(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第二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或學院)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第三十條 學校(或學院)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二)學校(或學院)對外公文的簽署;(三)代表學校(或學院)參與民事
9、訴訟活動;(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六章 專業設置和教學管理第三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并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第三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或學院)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第三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10、對在校學生進行學籍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或學院)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第三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積極開辟就業渠道,為學員提供就業指導和擇優推薦,鼓勵學員自主擇業。第七章 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第三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審批機關提出自行終止,并由學校(或學院)自行組織財務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二)董事會決議停辦的;(三)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第三十八條 學校(或學院)自行終止應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有關條文進入終止程序。第三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
11、)如因違反辦學,被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而終止的,或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應接受有關管理機關主持的終止程序。第四十條 學校(或學院)終止后的資產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終止獲審批機關批準后,應在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一)董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討論;(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
12、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三)修改后的學校(或學院)章程應在董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或學院)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第九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XXXX年XX月XX日董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或學院)董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XXXXX學校(或學院)董事民非教育機構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3、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范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名稱是:XXXXXXXXX。第三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第四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法定辦學地址是:上海市XX區XX路X號。第五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舉辦者是:XXXXXX第六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教育局;學校(或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盧灣區民政局。第七條 本學校(或學院)的辦學類型是:中等非學歷培訓機構。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范圍第八條 本學
14、校(或學院)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第九條 本學校(或學院)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X人。第十條 本學校(或學院)辦學層次為:中等非學歷培訓(或高等非學歷培訓)。 業務范圍為:XXXXXXXXX第三章 學校(或學院)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第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第十二條 建校資金來源及性質:舉辦者投入:XX萬元,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第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
15、投入及學費收入。第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設置相關的會計科目,建立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或國有資產、接受捐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或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或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須經物價部備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或學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十七條 學校(或學院)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
16、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第十八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收益的25%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按不低于凈資產增加額25%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第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學校(或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第二十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董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 3人,校長1 人,教職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 2人。第二十
17、二條 學校(或學院)首屆董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推薦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對學校(或學院)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董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
18、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聘任和解聘校長;(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三)修改學校(或學院)章程和制定學校(或學院)的規章制度;(四)決定學校(或學院)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五)制定學校(或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或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或學院)資金正常運轉;(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八)決定學校(或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或學院)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或學院)校長,并報審批機關
19、核準。第二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或學院)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學校(或學院)董事會的決定;(二)擬訂學校(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審批;(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或學院)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四)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或學院)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或學院)的有關規章制度;(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第二十九條 學校(或學院)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
20、學校(或學院)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第三十條 學校(或學院)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條 學校(或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二)學校(或學院)對外公文的簽署;(三)代表學校(或學院)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六章 專業設置和教學管理第三十二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并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 學校(或學院)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第三十四條 學校(或學院)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或學院)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第三十五條 學校(或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進行學籍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或學院)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第三十六條 學校(或學院)積極開辟就業渠道,為學員提供就業指導和擇優推薦,鼓勵學員自主擇業。第七章 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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