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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實用文檔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2009 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二。九年十月十四日目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5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一一職業道彳基本原則 6第一章總則6第二章誠信6第三章獨立性6第四章客觀和公正7第五章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7第六章保密7第七章良好職業行為8第八章附則8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2號一一職業道德概念框架 10第一章總則10第二章對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10第三章應對不利影響的防范措施12第四章道德沖突問題的解決14第五章附則14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3號一一提供專業服務的具體要求 15第一章總則15第二章專業服務委托
2、15第三章利益沖突17第四章應客戶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見18第五章收費19第六章專業服務營銷20第八章保管客戶資產21第九章對客觀和公正原則的要求22第十章附則22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4號一一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23總則23第一章基本要求23第三章經濟利益28第四章貸款和擔保32第五章商業關系33第六章家庭和私人關系34第七章與審計客戶發生雇傭關系36第八章臨時借出員工38第九章審計項目組成員最近曾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特定員工38第十章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39第十一章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39第十二章為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41第十三章收費54第十四章
3、薪酬和業績評價政策56第十五章禮品和款待56第十六章訴訟或訴訟威脅57第十七章含有使用和分發限制條款的報告57第十八章附則60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5號一一其他鑒證業務獨立性的要求 61第一章 總則61第二章基本要求61第三章經濟利益65第四章貸款和擔保67第五章商業關系68第六章家庭和私人關系69第七章與鑒證客戶發生雇傭關系71第八章 鑒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最近曾任鑒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特定員工72第九章兼任鑒證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73第十章與鑒證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73第十一章為鑒證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74第十二章收費75第十三章禮品和款待77第十四章訴訟或訴訟威脅77第十五章
4、附則78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術語表 79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8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83第一章總則83第二章職業道德基本原則83第三章職業道德框架概念85第四章潛在沖突87第五章信息的編制和報告88第六章專業知識和技能88第七章經濟利益89第八章禮品和款待90第九章附則90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術語表 91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一一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提高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維護注冊會計師職業形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
5、師協會章程,制定本守則。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本守則,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公眾利益。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客觀和公正原則,在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 務時保持獨立性。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保持應有的關注,勤勉盡責。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保密。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聲譽,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第二章誠信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所有的職業活動中,保持正直,誠實守信。第八條注冊會計師如果認為業務報告、申報資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問題,則不得與這些有問題 的信息發生牽連:(一)含有嚴重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
6、(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據的陳述或信息;(三)存在遺漏或含糊其辭的信息。注冊會計師如果注意到已與有問題的信息發生牽連,應當采取措施消除牽連。第九條 在鑒證業務中,如果存在本守則第八條第一款的情形,注冊會計師依據執業準則出具了恰 當的非標準業務報告,不被視為違反第八條的規定。第三章獨立性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務時,應當從實質上和形式上保持獨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其客觀性。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在承辦審計和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務時,應當從整體層面和具體業務層面采取措施,以保持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組的獨立性。第四章客觀和公正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公正處事、實事求是,不得由
7、于偏見、利益沖突或他人的不當影響而損 害自己的職業判斷。第十三條 如果存在導致職業判斷出現偏差,或對職業判斷產生不當影響的情形,注冊會計師不得 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第五章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教育、培訓和執業實踐獲取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續了解并掌握當前法律、技術和實務的發展變化,將專業知識和技能 始終保持在應有的水平,確保為客戶提供具有專業水準的服務。第十六條在應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關注,遵守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勤勉盡責,認 真、全面、及時地完成工作任務。第十八條注冊
8、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在其領導下工作的人員得到應有的培訓和督導。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必要時應當使客戶以及業務報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專業服務的固有局限 性。第六章保密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客戶授權或法律法規允許,向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獲知的涉密信息;(二)利用所獲知的涉密信息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擬接受的客戶或擬受雇的工作單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涉密信息保密。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社會交往中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警惕無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別是
9、警惕 無意中向近親屬或關系密切的人員泄密的可能性。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下級員工以及提供建議和幫助的人員履行保密義務。第二十五條 在終止與客戶的關系后,注冊會計師應當對以前在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獲得新客戶,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以前的經驗,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第二十六條 在下列情形下,注冊會計師可以披露涉密信息:(一)法律法規允許披露,并且取得客戶的授權;(二)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法律訴訟、仲裁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所發現 的違法行為;(三)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訴訟、仲裁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四)接受注冊會計師
10、協會或監管機構的執業質量檢查,答復其詢問和調查;(五)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 在決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客戶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為法律法規所禁止;(二)如果客戶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會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三)是否已了解和證實所有相關信息。(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對象。(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后果。第七章良好職業行為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發生任何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向公眾傳遞信息以及推介自已和工作時,應當客觀、真實、得體,不得 損害職業形象。第三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誠實、
11、實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夸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或獲得的經驗;(二)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第八章附則第三H一條本守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實用文檔實用文檔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2號一一職業道德概念框架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建立職業道德概念框架,指導注冊會計師遵循職業道德基 本原則,制定本守則。第二條 職業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決職業道德問題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導注冊會計師:(一)識別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二)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三)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三條 在運用職業道德概念框
12、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第四條如果發現存在可能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對職業道德基本 原則的不利影響。在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性質和數量兩個方面予以考慮。第五條 如果認為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能 夠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二章 對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性質和 嚴重程度因注冊會計師提供服務類型的不同而不同??赡軐ψ裱殬I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評價、過
13、度推介、密切關系 和外在壓力。第七條 自身利益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鑒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在鑒證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過分依賴某一客戶;鑒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鑒證客戶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業關系;會計師事務所擔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戶;鑒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正在與鑒證客戶協商受雇于該客戶;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就鑒證業務達成或有收費的協議;注冊會計師在評價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以往提供的專業服務時,發現了重大錯誤。第八條 自我評價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客戶提供財務系統的設計或操作服務后,又對系統的運行有效性出具鑒證報告;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編制原始數據,這些數據構成鑒證業務
14、的對象;鑒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擔任或最近曾經擔任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鑒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戶,并且所處職位能夠對鑒證對象施加重大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為鑒證客戶提供直接影響鑒證對象信息的其他服務。第九條 過度推介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推介審計客戶的股份;在審計客戶與第三方發生訴訟或糾紛時,注冊會計師擔任該客戶的辯護人。第十條 密切關系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項目組成員的近親屬擔任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項目組成員的近親屬是客戶的員工,其所處職位能夠對業務對象施加重大影響;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所處職位能夠對業務對象施加重大影響的員工,最近曾擔任會計師事
15、 務所的項目合伙人;注冊會計師接受客戶的禮品或款待;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高級員工與鑒證客戶存在長期業務關系。第十一條 外在壓力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受到客戶解除業務關系的威脅;審計客戶表示,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同意對某項交易的會計處理,則不再委托其承辦擬議中的非鑒 證業務;客戶威脅將起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受到降低收費的影響而不恰當地縮小工作范圍;由于客戶員工對所討論的事項更具有專長,注冊會計師面臨服從其判斷的壓力;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告知注冊會計師,除非同意審計客戶不恰當的會計處理,否則將影響晉升。第三章 應對不利影響的防范措施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判斷,確定如何
16、應對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響,包括采取防范措 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終止業務約定或拒絕接受業務委托。在運用判斷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注冊會計師當時可獲 得的所有具體事實和情況后,是否很可能認為這些防范措施能夠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 平,以使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不受損害。第十三條應對不利影響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兩類:(一)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規定的防范措施;(二)在具體工作中采取的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規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必需的教育、培訓和經驗要求;(二)持續的職業發展要求;(三)公司治
17、理方面的規定;(四)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五)監管機構或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的監控和懲戒程序;(六)由依法授權的第三方對注冊會計師編制的業務報告、申報資料或其他信息進行外部復核。第十五條 在具體工作中,應對不利影響的防范措施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層面的防范措施和具體業務 層面的防范措施。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層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領導層強調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重要性;(二)領導層強調鑒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應當維護公眾利益;(三)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實施項目質量控制,監督業務質量;(四)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識別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采 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18、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五)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確保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六)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識別會計師事務所或項目組成員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或關系;(七)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監控對某一客戶收費的依賴程度;(八)向鑒證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時,指派鑒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項目組,并確保鑒 證業務項目組和非鑒證業務項目組分別向各自的業務主管報告工作;(九)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防止項目組以外的人員對業務結果施加不當影響;(十)及時向所有合伙人和專業人員傳達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變化情況,并就這些政策 和程序進行適當的培訓;(十一)指定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監督質量控制系統是否有效運行;(
19、十二)向合伙人和專業人員提供鑒證客戶及其關聯實體的名單,并要求合伙人和專業人員與之保 持獨立;(十三)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鼓勵員工就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方面的問題與領導層溝通;(十四)建立懲戒機制,保障相關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第十七條 具體業務層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對已執行的非鑒證業務,由未參與該業務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復核,或在必要時提供建議;對已執行的鑒證業務,由鑒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復核,或在必要時提供建議;向客戶審計委員會、監管機構或注冊會計師協會咨詢;與客戶治理層討論有關的職業道德問題;向客戶治理層說明提供服務的性質和收費的范圍;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或重新執行部分業務;輪
20、換鑒證業務項目組合伙人和高級員工。第十八條下列防范措施也有助于識別或制止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行為:監管機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會計師事務所建立有效的公開投訴系統,使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和員 工以及公眾能夠注意到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行為;法律法規、職業規范或會計師事務所政策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有義務報告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行 為。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業務的性質考慮依賴客戶采取的防范措施,但是僅依賴客戶的防范 措施,不可能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二十條 客戶通過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要求由管理層以外的人員批準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任具備足夠經驗和資歷的員工,確保其能
21、夠作出恰當的管理決策;執行相關政策和程序,確保在委托非鑒證業務時作出客觀選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必要的溝通,并對其服務進行適當的監督。第四章道德沖突問題的解決第二十一條 在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解決遇到的道德沖突問題。第二十二條 在解決道德沖突問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與道德沖突問題有關的事實;(二)涉及的道德問題;(三)道德沖突問題涉及的職業道德基本原則;(四)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解決道德沖突問題的程序;(五)可供選擇的措施。在考慮上述因素并權衡可供選擇措施的后果后,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適當的措施。如果道德沖突問 題仍無法解決,注冊會計師應
22、當考慮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適當人員咨詢。第二十三條 如果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或外部單位存在道德沖突,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與會計 師事務所領導層或外部單位治理層討論。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記錄涉及的道德沖突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以及作出的相關決 束。第二十五條 如果某項重大道德沖突問題未能解決,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向注冊會計師協會或法律 顧問咨詢。第二十六條 如果所有可能采取的措施都無法解決道德沖突問題,注冊會計師不得再與產生道德沖 突問題的事項發生牽連。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退出項目組或不再承擔相關任務,或 者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職。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守則自2010年
23、7月1日起施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3號一一提供專業服務的具體要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指導注冊會計師運用職業道德概念框架,解決提供專業服 務時遇到的具體職業道德問題,制定本守則。第二條 在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中,可能存在許多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注冊 會計師應當對此保持警覺,并按照本守則的規定辦理。當遇到本守則未列舉的情形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運用職業道德概念框架予以解決。第三條注冊會計師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從事任何損害或可能損害誠信原則、客觀和公正原則以及 職業聲譽的業務或活動。第二章專業服務委托第一節接受客戶關系第四條 在接受客戶關系前,注冊會
24、計師應當確定接受客戶關系是否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 影響。第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客戶的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和治理層是否誠信,以及客戶是否涉 足非法活動(如洗錢)或存在可疑的財務報告問題等。第六條客戶存在的問題可能對注冊會計師遵循誠信原則或良好職業行為原則產生不利影響,注冊 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 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對客戶及其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治理層和負責經營活動的人員進行了解;(二)要求客戶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或內部控制作出承諾。第七條 如果不能將客戶存在的問題產生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
25、應當拒絕接 受客戶關系。第八條 如果向同一客戶連續提供專業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定期評價繼續保持客戶關系是否適當。第二節承接業務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循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原則,僅向客戶提供能夠勝任的專業服 務。在承接某一客戶業務前,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承接該業務是否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第十條 如果項目組不具備或不能獲得執行業務所必需的勝任能力,將對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 注原則產生不利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 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了解客戶的業務性質、經營的復雜程度,以及所在行業的情況;了解專業服務的具
26、體要求和業務對象,以及注冊會計師擬執行工作的目的、性質和范圍;了解相關監管要求或報告要求;分派足夠的具有勝任能力的員工;必要時利用專家的工作;就執行業務的時間安排與客戶達成一致意見;遵守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僅承接能夠勝任的業務。第十一條 當利用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專家的聲望、專長及其可獲得的資源,以及 適用的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等因素,以確定專家的工作結果是否值得依賴。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以前與專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詢獲得相關信息。第三節客戶變更委托第十二條 如果應客戶要求或考慮以投標方式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應當從專業角度或 其他方面確定應否承接該業務。第十三條如
27、果注冊會計師在了解所有相關情況前就承接業務,可能對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 原則產生不利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由于客戶變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實真相,根據業務性質,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與前任 注冊會計師直接溝通,核實與變更委托相關的事實和情況,以確定是否適宜承接該業務。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戶變更委托產生的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 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當應邀投標時,在投標書中說明,在承接業務前需要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以了解是否存 在不應接受委托的理由;(二)要求前任注冊會計師提供已知悉的相關事實或情況,即前任會計師
28、認為,后任注冊會計師在 作出承接業務的決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實或情況;(三)從其他渠道獲取必要的信息。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不得承接該業務。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能應客戶要求在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的基礎上提供進一步的服務。如果缺 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對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原則產生不利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 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將擬承擔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提請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恰當地完成 該項工作。第十六條 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循保密原則。前任注冊會計師是否可
29、以或必須與后任注冊會計師 討論客戶的相關事務,取決于業務的性質、是否征得客戶同意,以及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規范的有關要 求。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在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前,應當征得客戶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戶的書面同 意。前任注冊會計師在提供信息時,應當實事求是、清晰明了。如果不能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通過詢問第三方或調查客戶的高級管 理人員、治理層的背景等方式,獲取有關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第三章利益沖突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識別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形。這些情形可能對職業道 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注冊會計師與客戶存在直接競爭關系,或與客戶
30、的主要競爭者存在合資或類似關系,可能對客觀和 公正原則產生不利影響。注冊會計師為兩個以上客戶提供服務,而這些客戶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或者對某一事項或交易存在爭 議,可能對客觀和公正原則或保密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利益沖突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之前,如果與客戶或第三方存在商業利益或關系,注冊會計師應 當評價其所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具體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一)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商業利益或業務活動可能與客戶存在利益沖突,注冊會計師應當
31、告知客戶,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業務;(二)如果為存在利益沖突的兩個以上客戶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所有已知相關方,并在征得他們 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業務;(三)如果為某一特定行業或領域中的兩個以上客戶提供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客戶,并在征得他 們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業務。第二十一條 如果客戶不同意注冊會計師為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客戶提供服務,注冊會計師應當終 止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務。第二十二條 除采取本守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防范措施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防 范措施:(一)分派不同的項目組為相關客戶提供服務;(二)實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經授權接觸信息。例如,對不同的項目組實施嚴
32、格的隔離程序,做好數據文檔的安全保密工作);(三)向項目組成員提供有關安全和保密問題的指引;(四)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五)由未參與執行相關業務的高級職員定期復核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第二十三條 如果利益沖突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并且采取防范措施無法消除不利影 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拒絕承接某一特定業務,或解除一個或多個存在沖突的 業務約定。第四章應客戶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見第二十四條 在某客戶運用會計準則對特定交易和事項進行處理,且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 的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應客戶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見,可能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33、。如果第二次意見不是以前任注冊會計師所獲得的相同事實為基礎,或依據的證據不充分,可能對專 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原則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取決于業務的具體情況, 以及為提供第二次意見所能獲得的所有相關事實及證據要求。第二十五條 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 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征得客戶同意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二)在與客戶溝通中說明注冊會計師發表專業意見的局限性;(三)向前任注冊會計師提供第二次意見的副本。第二十六條 如果客戶不允許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考
34、慮所有情況后決定是否 適宜提供第二次意見。第五章收費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收費時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專業服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所需專業人員的水平和經驗;各級別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所需的時間;提供專業服務所需承擔的責任。在專業服務得到良好的計劃、監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費通常以每一專業人員適當的小時收費標準 或日收費標準為基礎計算。第二十八條 收費是否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取決于收費報價水平和所提供的相應服 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 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讓客戶了解業務約定條款,特別是確定收費的基礎及在
35、收費報價內所能提供的服務;(二)安排恰當的時間和具有勝任能力的員工執行任務。第二十九條 在承接業務時,如果收費報價過低,可能導致難以按照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 求執行業務,從而對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原則產生不利影響。如果收費報價明顯低于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相應報價,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保:(一)在提供專業服務時,遵守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使工作質量不受損害;(二)客戶了解專業服務的范圍和收費基礎。第三十條或有收費可能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取決 于下列因素:(一)業務的性質;(二)可能的收費金額區間;(三)確定收費的基礎;(四)是
36、否由獨立第三方復核交易和提供服務的結果。除法律法規允許外,注冊會計師不得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鑒證服務,收費與否或收費多少不得以鑒 證工作結果或實現特定目的為條件。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或有收費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 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預先就收費的基礎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二)向預期的報告使用者披露注冊會計師所執行的工作及收費的基礎;(三)實施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四)由獨立的第三方復核注冊會計師已執行的工作。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收取與客戶相關的介紹費或傭金,可能對客觀和公正原則以及專業勝任能 力和應有的關注原則產生非常
37、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 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不得收取與客戶相關的介紹費或傭金。第三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為獲得客戶而支付業務介紹費,可能對客觀和公正原則以及專業勝任能力 和應有的關注原則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 的水平。注冊會計師不得向客戶或其他方支付業務介紹費。第六章專業服務營銷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通過廣告或其他營銷方式招攬業務,可能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 響。在向公眾傳遞信息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聲譽,做到客觀、真實、得體。第三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營銷專業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夸大宣
38、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或獲得的經驗;(二)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三)暗示有能力影響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或類似機構;(四)作出其他欺騙性的或可能導致誤解的聲明。第三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采用強迫、欺詐、利誘或騷擾等方式招攬業務。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但可以利用媒體刊登設立、合并、 分立、解散、遷址、名稱變更和招聘員工等信息。第八章禮品和款待第三十八條 如果客戶向注冊會計師(或其近親屬)贈送禮品或給予款待,將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產生不利影響。第三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向客戶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 行業務之便
39、,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第四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接受款待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 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款待超出業務活動中的正常往來,注冊會計師應當拒絕接受。第八章保管客戶資產第四十一條 除非法律法規允許或要求,注冊會計師不得提供保管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服務。如果注冊會計師保管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第四十二條 保管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可能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尤其可能對客觀和 公正原則以及良好職業行為原則產生不利影響。注冊會計師如果保管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將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與其個人或會計師事務
40、所的資產分開;(二)僅按照預定用途使用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三)隨時準備向相關人員報告資產狀況及產生的收入、紅利或利得;(四)遵守所有與保管資產和履行報告義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第四十三條 如果某項業務涉及保管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有關接受與保持客 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政策的要求,適當詢問資產的來源,并考慮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來源于非法活動(如洗錢),注冊會計師不得提供保管資產服務,并應當向法律顧問征詢進一步的意見。第九章對客觀和公正原則的要求第四十四條 在提供專業服務時,注冊會計師如果在客戶中擁有經濟利益,或者與客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存在家庭和私人關系或商
41、業關系,應當確定是否對客觀和公正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第四十五條 在提供專業服務時,對客觀和公正原則的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取決于業務的具體情形和注冊會計師所執行工作的性質。第四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退出項目組;(二)實施督導程序;(三)終止產生不利影響的經濟利益或商業關系;(四)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高級別的管理人員討論有關事項;(五)與客戶治理層討論有關事項。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拒絕接受業務委托或終止業務。第四十七條 在提供鑒證服務時,注冊會計
42、師應當從實質上和形式上獨立于鑒證客戶,客觀公正地提出結論,并且從外界看來沒有偏見、無利益沖突、不受他人的不當影響。在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務時,為了達到保持獨立性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分別遵守 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4號一一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5號一一其他鑒證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的規定。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八條本守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 4號一一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指導注冊會計師運用獨立性概念框架,解決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時遇到的獨立性問題,制定本守則。第二條注冊
43、會計師在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時應當遵守相同的獨立性要求。本守則對審計業務提出的獨立性要求同樣適用于審閱業務。第三條客觀和公正原則要求審計項目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網絡事務所與審計客戶保持獨立。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審計項目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維護公眾利益,獨立于審計客戶。第四條 在提供審計服務的過程中, 可能存在多種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此保持警覺,并按照本守則的規定辦理。當遇到本守則未列舉的情形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獨立性概念框架評價具體情形對獨立性的影響,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節獨立性概念框架第五條 獨立性包括實質上的獨立
44、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一)實質上的獨立性。實質上的獨立性是一種內心狀態,使得注冊會計師在提出結論時不受損害職業判斷的因素影響,誠信行事,遵循客觀和公正原則,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二)形式上的獨立性。形式上的獨立性是一種外在表現,使得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所有 相關事實和情況后,認為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項目組成員沒有損害誠信原則、客觀和公正原則或職業懷疑態度。第六條 獨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決獨立性問題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導注冊會計師:(一)識別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二)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三)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無法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消除不
45、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消除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或者拒絕接受審計業務委托或終止審計業務。在運用獨立性概念框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第七條 在確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項業務,或某一特定人員能否作為審計項目組成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識別和評價各種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如果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水平,在確定是否接受某項業務或某一特定人員能否作為審計項目組成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能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決定是否保持某項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現有的防范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如果無效,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者終止業務。在執行業務過程中, 如
46、果注意到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新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運用獨立性概念框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第八條 在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性質和數量兩個方面予以考慮。第九條 由于會計師事務所規模、結構和組織形式的不同,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對獨立性承擔的責任也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一一業務質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按照本守則的要求保持獨立性。項目合伙人應當就審計項目組遵守相關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形成結論。第二節 網絡與網絡事務所第十條 如果某一會計師事務所被視為網絡事務所,應當與網絡中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保持獨立。本守則對網絡事務所
47、獨立性的要求,適用于所有符合網絡事務所定義的實體,而無論該實體(如咨詢公司)本身是否為會計師事務所。除非另有說明,本守則所稱會計師事務所包括網絡事務所。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或實體構成聯合體,旨在增強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這些聯合體是否形成網絡取決于具體情況,而不取決于事務所或實體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獨立。第十二條 在判斷一個聯合體是否構成網絡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下列標準: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后,是否很可能認為這些實體形成網絡。第十三條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收益或分擔成本,應被視為網絡。如果聯合體之間分擔的成本不重要,或
48、分擔的成本僅限于與開發審計方法、編制審計手冊或提供培訓課程有關的成本,則不應當被視為網絡。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與某一實體以聯合方式提供服務或研發產品,雖然構成聯合體,但不形成網絡。第十四條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應被視為網絡。這種網絡關系可能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實現。第十五條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統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應被視為網絡。統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由聯合體統一設計、實施和監控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第十六條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同一經營戰略,應被視為網絡。共享同一經營戰略,是指實體之間通過協議實
49、現共同的戰略目標。如果一個實體與其他實體僅僅以聯合方式應邀提供專業服務,雖然構成聯合體,但不形成網絡。第十七條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使用同一品牌,應被視為網絡。同一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稱和標志等。第十八條 即使某一會計師事務所不屬于某一網絡,也不使用同一品牌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的一部分,如果在文具或宣傳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會計師事務所聯合體的成員,可能使人產生其屬于某一網絡的印象。為避免產生這種誤解,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慎重考慮如何描述這種成員關系。第十九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轉讓某一部分,雖然該組成部分不再與其有關聯,但轉讓協議可能規定,允許 該部分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使用其名稱或名稱中
50、的要素。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會計師事務所和轉讓出的部分使用共同的名稱執業,但不屬于以合作為目的的聯合體, 因此不成網絡。在向外界介紹自己時,上述實體應當確定如何說明兩者不構成網絡。第二十條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重要的專業資源,應被視為網絡。專業資源包括:(一)能夠使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交流諸如客戶資料、收費安排和時間記錄等信息的共享系統;(二)合伙人和員工;(三)技術部門、負責就鑒證業務中的技術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提供咨詢;(四)審計方法或審計手冊;(五)培訓課程和設施。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相關事實和情況,確定聯合體共享的專業資源是否重要,并判斷這些會計師事務
51、所或實體是否為網絡事務所。在下列情形中,共享的資源被視為不重要:(一)共享的資源僅限于共同的審計手冊或審計方法;(二)共享培訓資源,而并不交流人員、客戶信息或市場信息;(三)沒有一個共有的技術部門。第三節公眾利益實體第二十二條 公眾利益實體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實體:(一)法律法規界定的公眾利益實體;(二)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上市公司審計獨立性的要求接受審計的實體。注冊會計師應當考第二十三條 如果公眾利益實體以外的其他實體擁有數量眾多且分布廣泛的利益相關者,慮將其作為公眾利益實體對待。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一)實體業務的性質(例如金融業務、保險業務等) ;(二)實體的規模;(三)員工的數量。第四節關聯
52、實體第二十四條在審計客戶是上市公司的情況下,本守則所稱審計客戶包括該客戶的所有關聯實體。在審計客戶不是上市公司的情況下, 本守則所稱審計客戶僅包括該客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聯實體。如果認為客戶存在的關系或情形涉及其他關聯實體, 且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相關, 審計項目組在識別、 評價對獨 立性的不利影響以及采取防范措施時,應當將其他關聯實體包括在內。第五節治理層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職業判斷,定期就可能影響獨立性的關系和其他事項與治理層溝通。上述溝通使治理層能夠:(一)考慮會計師事務所在識別和評價獨立性的不利影響時作出的判斷是否正確;(二)考慮會計師事務所為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
53、受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適當;(三)確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適當的措施。對于因外在壓力和密切關系產生的不利影響,這種溝通尤其有效。第六節工作記錄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遵守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包括記錄形成的結論,以及為形成結論而討論的主要內容。第二十七條 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將某種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該不利影響的性質,以及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第二十八條 如果需要對某種不利影響進行大量分析才能確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而注冊會計師認為由于不利影響未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不利影響的性質以及得出不需采取防范措施結論的理
54、由。第七節業務期間第二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業務期間和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獨立于審計客戶。業務期間自審計項目組開始執行審計業務之日起,至出具審計報告之日止。 如果審計業務具有連續性,業務期間結束日應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業務關系或出具最終審計報告兩者時間孰晚為準。第三十條如果一個實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并且在該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或之后成為審計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下列因素是否會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一)在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或之后、接受審計業務委托之前,與審計客戶之間存在的的經濟利益或商業關系;(二)以往向審計客戶提供的服務。第三十一條 如果在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或之后、在審計項
55、目組開始執行審計業務之前,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了非鑒證服務, 并且該非鑒證服務在審計期間不允許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提供的非鑒證服務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如果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況下,才能接受審計業務。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不允許提供非鑒證服務的人員擔任審計項目組成員;(二)必要時由其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審計和非鑒證工作;(三)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評價非鑒證業務的結果,或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執行非鑒證業務,并且所執行工作的范圍能夠使其承擔責任。第八節合并與收購第三十二條 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購, 某一實體成為審計客戶的關聯實體,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識別和評價其與該關聯實體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關系,并在考慮可能的防范措施后確定是否影響獨立性,以及在合并或收購生效日后能否繼續執行審計業務。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合并或收購生效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終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關系。如果在合并或收購生效日前不能終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關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產生的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取決于下列因素:(一)利益或關系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二)審計客戶與該關聯實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例如,關聯實體是審計客戶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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