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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違約責任合同違約責任導讀:范文合同違約責任【篇一: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 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因 此,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所 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生效合同產生 一個義務群,這個義務群主要包括四種合同義務:1、主合同義務主合同義務又稱為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能決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合同法第135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 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2、屬于出賣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 務合同法第159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 款”,屬于買受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通過出賣人與買受人雙 方當事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即可判斷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而不是借用關系或租賃關系。 主合同義務是典型的約定 義務,是生效合同關系里當事人所負擔的最重要的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主合同義務,往往會導致對方當事人合同 目的無法實現,違反主合同義務而不具備免責事由的, 須承擔違約責 任。2、從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又稱為從給付義務,是指主合同義務之外,債權人可 以獨立訴請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上利益的義務。合同法第 136 條所規
3、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 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義務,即為出賣人所應負擔的從合同 義務。從合同義務主要輔助主合同義務來實現交易目的,既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也可以根據交易習慣產生。違反從合同 義務,須承擔違約責任。3、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合同義務, 是一種法定義 務,如合同法第60條所規定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即為附隨義務。合同法第266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承攬人所負的這種保密義
4、務,屬于附隨義務。就附隨義務的具體內容 而言,學者公認的有以下幾種:注意義務,即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應盡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 自己事務的注意;告知義務,又可分為:使用方法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業務 上的告知義務;忠實報告義務;給付不能告知義務、債權讓與和債務 承擔時,有關債權、債務的重要情事的告知義務;繼續合同中影響合 同履行情況的告知義務;保險合同中的危險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又可分為對債權人的照顧義務和對標的物的照顧義務;說明義務;保密義務。附隨義務屬法定義務,違反附隨義務,須承擔違約責 任。但附隨義務不具備執行力,不能通過執行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 其存在是以損害的發生為前提,違反附隨義務
5、的法律責任形式是損害 賠償責任。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共同之處在于他們相對于主給付義務 來說,都具有輔助作用,有利于當事人給付利益的實現,兩者以可否 以訴獨立請求履行為區分標準。從給付義務相對的債權人享有債權的 請求力與執行力,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以通過執行程序強制其履 行,而附隨義務不能成為債權請求權行使的對象, 不具有強制執行力。4、不真正義務不真正義務又稱為間接義務,是指債權人對自己利益的維護照顧 義務。不真正義務的主要特征在于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而其違 反亦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不 利益而已。不真正義務屬法定義務, 民法通則第114條及合同 法第1
6、19條所規定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 施防止損失擴大之義務,以及合同法第158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檢 驗合同標的物的義務,即為比較典型的不真正義務。違反不真正義務, 由義務人自行承擔不利之法律后果,無須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因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 性:違約責任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違約當事人因其違反合同義 務應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對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由債務人而非第三人向合同對方當事人 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
7、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 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另外,合同法第 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 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 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人因違約 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應當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如建筑工程施工人交付 的工程不符合質量約定,對發包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施工 人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另外,合同法第 64條規定:“當事 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 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篇二:合同違約有哪些責任】一
8、、違約責任1、違約責任的要件。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制度是保證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沒有違約責任制度,“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便成為空話。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這里不管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除不可抗力可以 免責外,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采取這種嚴格責任制度有如下好處:有利于促使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有利于保護受損失人的合法權益。符合國際的一般作法,大多數國家都采取嚴格責任制度。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給對方
9、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有其它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3、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泄露或不正當地使 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4、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同法特別規定,“經營者對 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 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 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置商品的價款或者接 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5、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責任,
10、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合 同責任。但如果當事人拖延履行合同責任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如下責任:1、繼續履行合同。違約人應繼續履行沒盡到的合同義務。2、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3、支付違約金。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合同實施中,只要 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就得按合同規定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而 不管違約行為是否造成對方損失。以這種手段對違約方進行經濟制裁, 對企圖違約者起警戒作用。違約金的數額應在合同中用專門條款詳細 規定。違約金
11、同時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機構予以增加;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所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 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這保護了受損害方的利 益,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有利于對違約者制約,同時體現公平原 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即為了保 證合同的履行,在當事人一方應付給另一方的金額內, 預先支付部分 款額,作為定金。當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或不履行合同,則定金不予退 還。同樣,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則應加倍償還定4、賠償損失。違約方在繼續履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
12、、支付違 約金后,對方仍有其它損失,則應當賠償損失。損失的賠償額應當相 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潤。1、1違約責任1、1、1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 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既是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同 時也是合同效力的表現。現在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 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于民事責任 的一種,因此它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法律特征, 如違約責任具有懲罰 性與補償性。違約責任的懲罰性表現為法律對違約行為的一種否定性 評價,而不是通過對違約方處以高于受害人實際損害的賠償數額或者 違約
13、金來表現的;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表現為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一種 填補。有學者指出,違約責任是否同時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取決于違 約責任在性質上屬于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僅僅具有 補償性,而過錯責任則同時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1、1、2違約責任的特征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 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后果。這一特征包含了兩層含義: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 前提的。違約責任的成立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結果。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 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
14、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 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1、1、3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責任的成立所必需具備的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分一般構成要件與特殊構成要件。 一般的構 成要件是所有的違約責任都必需具備的要件,而特殊構成要件則是具 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必需具有的要件。傳統的理論將違約責任的構成 要件概括為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等四個方面。 其實這四個要件不是所有的違 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而僅僅是賠償損失這一責任形式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
15、不同。如違約金責任的構 成要件只有違約行為一個。當然,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還要求違約方 有過錯。強制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有:違約方不履行合同、違約方能 夠履行、合同當事人請求履行;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是:違約行為、 損害、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 還需違約方有過錯。其詳細情況將在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中進行闡述。1、2、1違約行為的概念: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 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合同法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來表達違約的含義。1、2、2違約行為的構成:違約行為僅指違反合同義務這一客觀 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1、2、3
16、違約行為的分類: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 分都是不一樣的。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體系作如下劃分:預期違約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將違約行為等同于實際違約,但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預期違約規則追究違約人的預期違約責任的案例早已出現,如:1994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海門市對外貿易公司訴 南通市東方飼料供應公司購銷合同預期違約不能交貨案”中,法院確認飼料公司預期違約成立并判其承擔責任。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8條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使我國合同 法中違約制度得以完善和發展。a、預期違約的概念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 示毀約,是指在合
17、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 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 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 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 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 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此種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 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 “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b、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 其承擔違
18、約責任。”可見,我國合同法可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 類。a、明示毀約明示毀約方必須明確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向對 方提出違約的意思表示,如果毀約方在作出違約表示時附有條件或含 糊其辭的話,則其毀約的意圖是不確定的,不構成預期違約。比如: 甲對乙承擔了某年的1月1日起1年內每周向乙購買100噸煤的義務。 4月份,甲對乙說:“除非我方的鋼產量進一步增加因而需要更多的 煤,否則,我方將從7月份開始停止向你方買煤。”甲的話不構成預 期違約。只有等到7月份,如果甲果然不再買煤,乙可以以實際違約 向甲提出實際履行的請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b、默示毀約當事人以自己的實際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19、義務的,并無要求解除合同,一般也不會主動表示承擔違約責任。例如:在農副產品 買賣合同中,賣方過了季節尚未組織貨源,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再履行 供貨義務了;又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加工設備和技術條件均 不能滿足合同的要求,在超過合同約定的分期工作的期限內尚未增加新的設備和技術條件的,該事實就可以被視為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合 同義務,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方式。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 守約方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形式。其構成要 件下:存在違約行為;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
20、務的 行為;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從表面上看,繼續履行實際 上還是原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實際上,繼續履行與正常履行合同義務 在性質上是不同的。一般履行是在合同履行到期時如期旅行, 繼續履 行是在合同到期后才履行。止匕外,繼續履行帶有國家的強制的性質, 是對行為人違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有這樣一個案例:南陽某公司春 節前與外地一鋼材經銷商簽定了鋼材購銷合同,約定2月底交貨。但隨著節后鋼材價格的瘋漲,經銷商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愿履行合同, 因此,守約方南陽某公司將經銷商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 經銷商繼續履行合同。由本案可以看出,與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違約 責任形式相比,繼續履行更有利
21、于合同目的的實現。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致使對方當事人權利不能實現時,受害方如果認為違約方能夠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合同損 失時,可以請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作的方法實現合同權利。其 中修理是在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 術合同等的履行過程中出現不符合約定質量要求時,賣方所作的補救 措施;更換是在買賣合同、贈于合同、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的履行 過程中出現不符合約定質量要求時, 賣方所作的補救措施;重作是在 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的履行過程中出現不符合 約定質量要求時,賣方所作的補救措施。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
22、 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 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 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有專家認為,退貨、減少價款或者 報酬屬于違約責任的一種,但不屬于繼續履行的形式,而是合同法 第107條所規定的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 不能因為退貨、減少價款或 者報酬與修理、更換、重作規定在一個條文中而認為它們都屬于繼續 履行責任的表現形式。3、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違約責任的免除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雖然構成了違反合同, 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諒解,無需承擔因不履行合同或
23、不完全履行 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即構成違約, 民事活 動的內容是權利義務,而權利義務的焦點是財產責任,合同的順利履 行就是財產權利的順利實現。因此,確立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和免責 條款具有重要意義。不可抗力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規定, 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 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 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對約定的合同制度如何處理的法律 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終止前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無論合同履行到 何種程度,因不可抗力導致履行成本和費用的損失, 由損失方自己承 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根據
24、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 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責任。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況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的: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 情況。”其現實表現為過分強烈的自然災難,例如嚴重的地震、水災、 風災、雨災、雪災、高溫、低溫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難抗拒的自然突發 情況,而這些情況是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或不能確定的。 而約定的不 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有所預計,并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哪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情況, 當出現這些 情況時,就可免除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
25、包括違約 責任。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為逃避承擔違約責任,濫用不可抗力。如: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一個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 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不能按期供 貨,每逾期一天需向某公司支付貨款價值 0、1%勺違約金。由于組織 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后才給甲公司交付了 100噸精鋁錠,甲 公司驗貨時發現不是一級精鋁錠, 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 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 39000元,并且要求乙 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 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所然,屬于不可抗力,不應該支付違 約金。
26、這就是屬于濫用不可抗力,逃避責任,因為不能組織貨源 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篇三: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 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 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又包括法律直接 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 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 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
2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 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 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 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 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 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 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 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違約行為的分類根據不
28、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 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 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 不能相互抵銷。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 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 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1、支付違約金;2、損害賠償;3、繼續履行;4、其他補救措施;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
29、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相關法律規定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 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 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 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 對方可以要求 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 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 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 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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