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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蒙古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辦法(內財會20112124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下同)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信用社的財務管理工作以法人為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其財務管理應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經營狀況,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條 農村信用社的財務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努力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二章 職責、職權第四條
2、 農村信用社社員(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一)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有關理(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行使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條 農村信用社理(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一)決定經營計劃和入股及投資方案;(二)制訂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三)制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四)制訂財務管理制度;(五)審議、批準大額貸款、大額投資、大額資產處置方案及重大關聯交易;(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
3、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七)聘任或解聘財務部門負責人;(八)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第六條 農村信用社經營層對理(董)事會負責,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一)執行國家有關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的規定;(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經理(董)事會或社員(股東)大會議定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具體組織實施;(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組織實施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五)研究決定理(董)事會授予權限內的財務支出、固定資產購置、資金調劑、大額貸款發放、抵債資產處置等財務事項審批;(
4、六)組織繳納稅金、規費;(七)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八)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十)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規定和理(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第三章 資金籌集第七條 農村信用社籌集資本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管理的規定,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擬定籌資方案,履行規定的程序。其股權設置和構成必須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農村信用社籌集的資本金,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辦理工商登記后,應當向社
5、員(股東)出具股金證。第九條 農村信用社以借款、吸收存款、融資租賃、向人民銀行再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籌資目的,考慮資金需求和債務風險,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費標準,并應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降低籌資成本。第十條 農村信用社取得國家投資、財政補助等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金或者資本公積;(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資本金。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社員(股東)共同享有;(三)屬于財政為農村信用社貼息、專項補助(不含分紅補貼)的,計入營業外收入;(四)屬于彌
6、補虧損的,計入所有者權益;(五)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分紅資金補貼等補助,作為負債管理。第十一條 經社員(股東)大會決議后,資本公積可用于轉增資本金。第十二條 經社員(股東)大會決議后,盈余公積可以用于彌補虧損和轉為實收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第十三條 經社員(股東)大會決議后,一般準備可以用于彌補虧損和已經形成的各種損失,不得用于分紅和轉增資本,且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風險資產的1%。第十四條 社員(股東)應按照出資比例或農村信用社章程規定,分享收益和承擔風險。當年發生虧損和歷年虧損未彌補完的,農村信用社不能對社員(股東)分配股金紅利。第十
7、五條 農村信用社的股金紅利分配方案需經社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上報自治區聯社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第四章 資產營運第一節 現金及存放款項第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的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與同業的款項,拆放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資產,應當滿足流動性要求,留足備付金,并控制現金資產總量。對出現減值跡象的存放、拆放資產按照有關要求應計提壞賬準備。第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存放款項由法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明確資金調度權限、流程,并報自治區聯社和當地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出納長短款、結算業務的差錯款等,應認真查明原因,對確屬由信用社承擔的事項,必須經各法人機構按內部權限審批后,分別計入營業
8、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第二節 貸款第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經營原則,建立規范的貸款審批制度和監督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第二十條 農村信用社發放的抵押、質押貸款,其抵押物、質押物以雙方協商議定或權威評估機構公允確認的價值為準,評估部門的評估費用不得由貸款人承擔。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抵押物、質押物評估價值的70%,如以存單質押的,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存單面額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借款人用作抵押物、質押物的價值若大大高于貸款金額,可以以該物品能準確劃分的某組成部分為抵押物、質押物,
9、但該物品必須能準確地確定其價值,且便于以后收回貸款。第二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貸款按五級分類管理,其中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統稱為不良貸款。對于符合損失類貸款認定條件的,應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及時申報、核銷。第二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應分別于每年6月和12月進行貸款減值測試及減值準備計提。對于單筆金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進行單獨減值測試,按測試情況計提減值準備,但提取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同類組合貸款的計提比例;對單筆金額100萬元以下的貸款,按貸款五級分類情況進行組合計提減值準備。另外,對特殊行業、地區發放的貸款,可以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單獨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第三節
10、固定資產第二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是指為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且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有形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電子設備、運輸工具、機器機械設備、家具器具等。農村信用社因業務需要而購建的大、中型計算機網絡(包括硬件購置費及軟件開發、購置費),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其中,對于由自治區聯社集中支付的網絡建設費用,符合固定資產入賬條件的,由農村信用社按一定的分攤方法和額度納入固定資產核算,固定資產實物在自治區聯社數據中心集中管理,發票在自治區聯社留存。農村信用社憑發票復印件及分攤金額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不符合固
11、定資產入賬條件的物品,單位價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論金額大小均為低值易耗品: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使用的桌椅、點鈔機、鐵皮柜、保險柜、捆鈔機、非網絡建設購置的微機及打印機、裝訂機、印鑒鑒別儀、票據鑒別儀、鈔票扎把機、壓數機、打孔機、利率牌、社(行)名標識牌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攤入成本,單筆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的,可實行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超過3年。第二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基建項目,應按照內蒙古農村信用社基建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執行,購置公務用車按照內蒙古農村信用社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執行,購置的其它固定資產,金額起點超過50萬
12、元(不含)以上的,須報自治區聯社審批批準。對固定資產清理處置、出售、報廢等引起固定資產減少的,金額起點超過50萬元(不含)以上的,要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同時必須經法人機構理(董)事會審議后,報自治區聯社審核批準。農村信用社購置無需自治區聯社審核批準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內部審批流程進行處理。第二十六條 除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農村信用社發生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應增加固定資產的價值。(一)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原值的50%以上的大修理費用;(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第二十七條 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13、,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其中,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第二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應按照內蒙古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目錄(附錄一)確定凈殘值率、折舊年限,原則上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季)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對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一)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考慮下列因素:1.預計生產服務能力;2.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二)固定
14、資產的折舊年限按以下標準掌握:1.房屋及建筑物為20年;2.機器、機械及其他設備為10年;3.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交通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三)農村信用社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當期預計凈殘值與原計凈殘值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計提折舊:(一)處于修理、更新改造過
15、程而停止使用,轉入在建工程;(二)劃歸為持有待售;(三)提前報廢。第三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折舊以單項固定資產按月(季)計提,提取的折舊計入當期損益。當月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和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工程決算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固定資產價值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第三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資產提取折舊:(一)房屋建筑物;(二)在用的機器設備、電子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工具器具家具;(三)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四)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第三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已提足折
16、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土地;(三)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四)融資租出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因更新改造、裝修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賬面價值以及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計提折舊。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計提折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裝修費用,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兩次裝修期間、剩余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壽命三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折舊率按照固定資產目錄確定的統一的分類使用壽命及預計凈殘值率計算確定。第三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要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按
17、照不同類別設立明細賬卡,正確、全面、及時地記錄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并建立健全維修保養制度。第三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要變更的,須經理(董)事會決議后,報自治區聯社和當地財政部門備案,并按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調整和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認真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經理(董)事會決議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第三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應于每年12月30日前檢查固定資產是否出現減值跡象,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合理確定需要進行減值測試的資產,對于出現減值跡象的資產
18、,應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及減值準備的計提工作。(一)對于單位價值低于5萬元(不含5萬元)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不進行減值測試。(二)除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外,其他固定資產如能夠正常使用,原則上不進行減值測試,除非上述資產因陳舊過時、實體嚴重損壞或其他原因而閑置并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或者因使用用途受到限制而無法發揮作用或計劃提前處置的,應按規定進行減值測試。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減值測試及認定由農村信用社通過招投標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權部門進行,并出具專題報告,農村信用社據以進行減值準備計提。第三十九條 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例,最高不得
19、超過40%,農村信用社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本辦法執行之前已超過規定比例的,應制訂詳細規劃,報自治區聯社和當地財政部門備案審核,于未來二年內壓回至規定比例。固定資產比例=(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凈資產×100%。第四節 抵債資產第四十條 農村信用社以抵債資產取得日為所抵償貸款的停息日。在取得抵債資產后,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嚴禁違規賬外核算。第四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收取的抵債資產,應按公允價值入賬,抵債金額先沖減貸款本金,再沖減貸款利息,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
20、完全終結的情況外,抵債金額不足沖減債權本息的部分,農村信用社應繼續向債務人、擔保人追償,確實無法追償的,經理(董)事會決議后,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第四十二條 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收入計入當期損益。第四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系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選用。拍賣抵債金額5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
21、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不適于拍賣的,可根據抵債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托銷售等方式變現。采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第四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第四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應于每年12月30日前對抵債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及減值準備的計提工作。抵債資產減值測試及認定由農村信用社通過招投標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權部門進行,并出具專題報告,農村信用社據以進行減值準備計提。第五節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
22、第四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經社員(股東)大會或者理(董)事會決議,可以用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估價投資,還可以依法轉讓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但不得以國家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對外投資。用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向自治區聯社備案,并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計價。農村信用社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投資權益,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支付投資款項,所需資金納入財務預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費用或者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時監控和考核投資項目的效益,落實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的責任。第四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通過購買、接受投資及其他方式取得
23、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之日起辦理完畢權屬關系,并及時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農村信用社變更無形資產權屬時應當進行評估,并簽訂書面合同,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第四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應于每年12月30日前對各種投資資產、其他資產、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及減值準備的計提工作。減值測試及認定由農村信用社通過招投標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權部門進行,并出具專題報告,農村信用社據以進行減值準備計提。第四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應采取有效措施,壓縮非生息資金占用,提高資金營運效益。對出現減值跡象的應收款項應計提壞賬準備,對列賬超過3年(包括3年),有確切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壞賬確認
24、及核銷處理。第五十條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主要包括開辦費、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其他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費用。開辦費應于開業當月一次性列入當期損益,對于當年攤銷確有困難的可按稅務規定攤銷;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根據費用受益年限確定,但不得短于3年,攤銷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第五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其他資產損失,應認真查明原因,對于金額在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上的損失,必須經法人機構理(董)事會審議后,報自治區聯社審核批準。第五章 債務重組第五十
25、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按照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農村信用社作出讓步”的情形主要包括:減免債務人部分本金或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第五十三條 債務重組的主要形式。(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農村信用社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償債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以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如以等量的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不屬于債務重組。(二)債務轉為資本,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農村信用社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主要有減少
26、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除債務利息等的債務重組方式。(四)以轉讓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修改其他債務條件;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修改其他債務條件;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另一部分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第五十四條 債務重組的審批。單筆金額在50萬元以下(包括50萬元)的債務重組形成的損失,由法人機構理(董)事會審批,同時報自治區聯社備案;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債務重組形成的損失,由法人機構理(董)事會審議后,報
27、自治區聯社審核批準。第六章 金融資產轉移第五十五條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農村信用社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也包括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也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整體。第五十六條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以下三種:(一)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二)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三)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
28、例轉移,如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其他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適用于金融資產整體轉移。第五十七條 金融資產轉移的審批。單筆金額在50萬元以下(包括50萬元)的資產轉移,由法人機構理(董)事會審查批準;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的資產轉移,由法人機構理(董)事會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聯社批準。第七章 營業收入第五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登記、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單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單位職務所得收入,包括業務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傭金、手續費等,全部屬于金融企業,應當納入賬內
29、核算,不得隱匿、轉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職工福利。第五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的營業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一)利息收入。包括各項貸款、信用卡透支、貼現、貿易融資、墊款等產生的收入。(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存放同業款項利息收入、存放系統內款項利息收入、拆放同業款項利息收入、拆放系統內款項利息收入、存出保證金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利息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其他往來收入。(三)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主要包括結算業務收入、銀行卡業務收入、代理業務收入、見證保證業務收入、咨詢業務收入、
30、托管類業務收入、其他手續費收入等。1.結算業務收入是指向個人和單位客戶提供支付結算和除銀行卡業務以外服務收取的的交易服務手續費、存折(單)掛失手續費、查詢服務手續費等收入。2.銀行卡業務收入是指發行各類銀行卡而取得的年費收入、交易結算手續費收入、消費回傭收入、滯納金收入、掛失手續費收入、外幣兌換收入、超限費收入、查詢手續費收入、收單業務收入等。年費收入采用直線法在服務期限內予以預計或遞延確認。3.代理業務收入是指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辦理某些業務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代理業務收入主要包括委托貸款業務收入、代客外匯買賣業務收入、代客衍生金融工具業務收入、代理簽發匯票業務收入、代理資金清算業務收入、代收
31、代付業務收入、代理證券業務收入、房改金融業務收入、代理保險業務收入、代理貴金屬業務收入等。4.見證保證業務收入是指以農村信用社的信用或資產為客戶提供見證服務或擔保承諾服務而向客戶收取的款項。見證保證業務收入主要包括開出境內外保函業務收入、收到境內外保函業務收入、承諾業務收入、個人或單位證明業務收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業務收入、海關稅費網上支付擔保業務收入、其他見證保證收入等。5.咨詢業務收入是指利用自身專業知識向客戶提供評估、管理、理財知識等方面服務而形成的收入。咨詢業務收入主要包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收入、資產估價業務收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收入、招標代理服務業務收入、財務顧問業務收入、并購與重組顧
32、問業務收入、企業管理顧問業務收入、個人理財業務收入、其他咨詢業務收入等。6.托管類業務收入包括各種基金、年金、資金托管業務的手續費收入和自助金庫業務收入等。7.其他手續費收入除以上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四)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投資性房地產租賃收入、抵債資產租賃收入、服務費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五)匯兌損益。包括:代客外匯買賣損益、自營外匯買賣損益、其他匯兌損益等。(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七)投資收益。包括:債券利息收入、投資買賣差價、股利、其他投資收益等。
33、第六十條 農村信用社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需按期(月、季、年)結息,并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于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確認當期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必須按照與客戶約定或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于業務發生時確認收入,如屬于按服務期限收取的代理業務手續費,采用直線法在服務期限內予以預計或遞延確認;其他業務收入于業務發生時確認收入;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按資產負債表日或投資方公告日計算確認當期收入或損失。第八章 營業成本第六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性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第六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的營業成本是指在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機
34、構往來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業務及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資產減值損失等。第六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期限在三個月(含)以下的存款利息支出,于發生時直接計入成本。第六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期限在三個月(不含)以上的存款利息支出,于每季末按照存款余額、合同利率計提應付利息,計入當期成本,轉入應付利息核算。存款提前支取時,沖減已計提的應付利息后仍有余額的,差額沖減當期成本。存款到期或逾期支取時,應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成本。第六十五條 金融機構往來支出包括向中央銀行借款利息支出、同業存放款利息支出、系統內存放款項利息支出、同業拆入資金利息支出、系統內拆入資金利息支出、轉貼
35、現利息支出、賣出回購金融資產利息支出、其他往來支出。第六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應按期(月、季、年)逐筆計提金融機構往來支出,列入當期成本,轉入應付利息核算。實際支付時,對應付利息不足支付的部分,從當期成本中列支。第六十七條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包括結算業務手續費支出、銀行卡業務手續費支出、代理業務手續費支出、不良貸款清收手續費支出、其他手續費支出。第六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根據經營情況支付必要的傭金、手續費等支出,應當簽訂合同,明確支出標準和執行責任。手續費支出在實際發生時據實確認,除對個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現金支付。第六十九條 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及管理費用:農村信用社業務及管理費用包括廣告費和
36、宣傳費、印刷費、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費、鈔幣運送費、安全防衛費、保險費、郵電及網絡通訊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審計費、監管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外事費、公雜費、差旅費、水電費、會議費、綠化費、理(董)事會費、會費、稅費、交通工具耗用費、開辦費、服務及管理費、物業費、職工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費、社會保險金、股份支付、辭退福利、非貨幣性福利、住房公積金、取暖及降溫費、租賃費、修理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固定資產折舊費、其他費用。(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指農村信用社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廣告和宣傳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廣
37、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營業收入1%的比例內掌握使用,據實列支,超過部分,在計算所得稅時,準予在以后的會計年度結轉扣除。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有符合規定且完整合法的憑證。(二)印刷費。指農村信用社自行印制或委托有關單位印制的各種業務憑證、賬簿、報表、包裝運送費、刻制圖章等費用開支。(三)業務招待費。指農村信用社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業務招待費用。業務招待費應嚴格控制在全年營業收入的以內,據實列支。其中實際發生額的60%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要進行納稅調整。(四)電子設備運轉費。指農村信用社為保證計算機正常運轉而購買的色帶、磁帶、哂鼓、墨盒、硬盤、移動存儲設備等零部件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五)
38、鈔幣運送費。指農村信用社運送鈔幣所支付的汽車運輸費、油料費、養路費、包裝費、搬運費、牌照費、年檢費、過路費、保養及裝飾費等。(六)安全防衛費。指農村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購置的安全保衛器械;營業網點安裝的單價在5000(含5000元)元以下的防護門窗及柜臺欄桿、消防專用設施以及經批準的其他防衛費用。(七)保險費。指農村信用社為保障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產和人身安全而向保險公司投保支付的財產或人身保險費。(八)郵電及網絡通訊費。指農村信用社辦理各項業務支付的郵費、電報費、電話費、電話安裝費、電傳及傳真設備安裝費、向網絡運營機構支付的光纜線路租用費等。(九)訴訟費。指農村信用社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
39、各種(項)費用。(十)公證費。指農村信用社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需要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所支付的費用。(十一)咨詢費。指農村信用社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律師等支付的費用。(十二)審計費。指農村信用社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十三)監管費。指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繳納的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十四)技術轉讓費。指農村信用社因接受技術轉讓支付的費用。(十五)研究開發費。指農村信用社研究開發新技術、新業務等發生的費用。(十六)外事費。指農村信用社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因業務需要出國人員的出國費用以及外賓接待費用。(十七)公雜費。指農村信用社購
40、置營業用辦公用品、訂閱書刊資料的費用和繳納的衛生費、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費用。(十八)差旅費。指農村信用社因職工公差或組織人員進行專項工作發生的乘坐車、船、飛機費、過路費、住宿費、餐費等費用,除上述費用,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補助。(十九)水電費。指農村信用社支付的公用水電費。(二十)會議費。指農村信用社召開的各項會議費用。包括會議支付的餐費、住宿費、會場租用費及文具、紙張等各項費用。(二十一)綠化費。指農村信用社用于綠化和美化環境所產生的費用。(二十二)理(董)事會費。指農村信用社的理(董)事會及其成員因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理(董)事會成員補貼、差旅費、會議費等。(二十三)會
41、費。指農村信用社向加入的各類行業性協會交納的會費。(二十四)稅費。指農村信用社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等稅費。(二十五)交通工具耗用費。指農村信用社公務用車支付的油料費、養路費、牌照費、年檢費、保養費、過路費、裝飾費用等支出。(二十六)開辦費。指農村信用社新組建的法人機構在未開業前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二十七)服務及管理費。指其他相關機構為農村信用社提供服務支付的相關費用。(二十八)物業費。指農村信用社向社會物業管理部門支付的公用辦公場所的物業費。(二十九)職工工資薪金。指農村信用社按規定發給在職職工的基礎工資、等級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效益工資、年終加薪和獎金
42、等;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公休日:(月基本工資月職級工資)÷20.83天×加班天數×200%;法定節假日:(月基本工資月職級工資)÷20.83天×加班天數×300%;(三十)職工福利費。農村信用社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薪金的14%掌握使用,據實列支,不得預提,超出部分應報自治區聯社審核備案,并進行納稅調整。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列支農村信用社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
43、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支出,以及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等)。(三十一)職工教育經費。指農村信用社為職工上崗和轉崗培訓、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等用于本單位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員工培訓方面的開支。一般在職工工資薪金的2.5%以內據實列支,農村信用社外出考察費用不得列入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2.5%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的年度內進行結轉扣除。(三十二)工會經費。指農村信用社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比例計提并拔繳工會使用的費用。(三十三)勞動保護費。指農村信用社按規定購買的工作服、職工勞
44、動保護用品、職工體檢費等支出。(三十四)社會保險金。指農村信用社按國家規定為職工提取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殘疾人保障金等。(三十五)股份支付。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股權激勵機制的農村信用社(上市公司),支付給高管人員的股份獎勵。(三十六)辭退福利。指農村信用社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務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支出。(三十七)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農村信用社以自己的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農村信用社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三十八)住房公積金。指農村信用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并向住房公積金中心繳納的支出。(
45、三十九)取暖及降溫費。指農村信用社取暖和降溫所需的費用。(四十)租賃費。指農村信用社因開辦業務需要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和其他設備所支付的租金。(四十一)修理費。指農村信用社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維修所產生的修理費用。(四十二)低值易耗品攤銷。指農村信用社按規定購置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支出。(四十三)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指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在當期列支的長期待攤費用。(四十四)無形資產攤銷。指農村信用社購置無形資產后應攤銷的費用。(四十五)固定資產折舊費。農村信用社按照規定的折舊率、折舊年限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四十六)其他費用。指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列支的不屬于以上項目的其他業務及管
46、理費用支出。第七十條 其他業務支出。包括農村信用社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抵債資產保管費用、投資性房地產折舊及攤銷、投資性房地產維修費以及其他業務支出。(一)抵債資產保管費用。指農村信用社保管收回的抵債資產所產生的費用。包括維修費、搬運費、看護費、為保管抵債資產而租用的場地費等。(二)投資性房地產折舊及攤銷。指農村信用社建造的非自用房地產的折舊及攤銷費。(三)投資性房地產維修費。指農村信用社建造的非自用房地產的維修費用。(四)其他業務支出。指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列支的其他業務支出。第七十一條 營業稅金及附加。指農村信用社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用附加等相關稅費。第七十二條 資產減值
47、損失。指農村信用社按照規定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的損失。包括存放同業款項壞賬損失、拆出資金壞賬損失、應收利息壞賬損失、其他應收款壞賬損失、存出保證金減值損失、貸款減值損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損失、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損失、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損失、固定資產減值損失、在建工程減值損失、無形資產減值損失、抵債資產減值損失、貴金屬跌價損失、其他減值損失等。第九章 營業利潤(虧損)及分配第七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表日發生的各項業務收支相抵后的數額,即為當期利潤。如相減為負數即為當年發生的虧損。第七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依
48、法繳納的所得稅費用后的余額。第七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各法人機構應按照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申報企業所得稅,并按照農村信用社會計制度進行賬務核算。第七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農村信用社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彌補不足的,可以在未來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后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彌補。(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按規定比例從稅后利潤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三)提取一般風險準備。
49、按規定比例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一般風險準備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由法人單位統一計提和管理。一般風險準備主要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也可用于彌補虧損,但不得用于分紅和轉增實收資本等。(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經社員(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農村信用社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并按照章程規定用途使用。(五)向社員分配利潤。經社員(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后,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經過以上順序分配后,剩余部分作為未分配利潤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第十章 財務信息第七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準確真實的反映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情況,并通過內部審核,在規定期限內向財政部門以及其他與農村信用社有關的使用者報送,不得拒絕、拖延財務信息的披露。第七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原則是:(一)合法性。農村信用社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不得違反國家的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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