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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市電梯安全工作規則(試行)北京市電梯安全工作規則目錄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3.1 電梯3.2 使用單位3.3 生產單位3.4 日常維護保養4.一般要求5生產單位5.1 安裝、改造、維修5.1.1基本要求5.1.2 工作要求5.1.2.1 開工告知5.1.2.2 施工作業5.1.2.3 驗收檢驗5.1.2.4 事故處理5.2 日常維護保養5.2.1 基本要求5.2.2 工作要求5.2.2.1 日常維護保養作業5.2.2.2 事故處理6使用單位6.1 基本要求6.2 工作要求6.2.1 使用登記6.2.2 使用管理6.2.3 定期檢驗6.2.4 事故處理7.檢驗檢測機構7.1 基本

2、要求7.2 工作要求7.2.1 驗收檢驗7.2.2 定期檢驗7.2.2.1 催檢工作7.2.2.2 檢驗工作7.2.3 事故處理8.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8.1 基本要求8.2 工作要求8.2.1 開工告知8.2.2 施工作業8.2.3 驗收檢驗8.2.4 使用登記8.2.5 使用管理8.2.6 日常維護保養8.2.7 定期檢驗8.2.8 變更8.2.9 事故處理北京市電梯安全工作規則范圍本規則規定了電梯的生產(含安裝、改造、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下同) 、使用、檢驗檢測 及監督檢查的內容和要求。本規則適用于乘客電梯、 載貨電梯、 液壓電梯、 雜物電梯、 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生產、 使用、檢驗

3、檢測及監督檢查。規范性引用文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則。3.1 電梯 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電梯類別,由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 (踏步 ),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乘客電梯、載 貨電梯、液壓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3.2 使用單位 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 梯產權所有者授權,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3.3 生產單位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3.4 日常維護保養 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

4、整和檢查等日常維護或者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 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只限于不會改變任何安全性能參數的調整。4一般要求4.1 生產單位、 使用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時, 應當遵守規則和技術規 范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表格,制作相應的文書。4.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作相應的文書。4.3 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符合附錄A電梯安全監察工作流程圖的要求。5生產單位5.1安裝、改造、維修5.1.1 基本要求5.1.1.1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 動。5.1.1.2 安裝、改造、維

5、修單位對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5.1.1.3 電梯安裝、 改造、 維修單位應對電梯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并建立 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5.1.2.1 開工告知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施工所在 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5.1.2.2 施工作業5.1.2.2.1 安裝施工過程中,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 護措施。5.1.2.2.2 安裝施工過程中,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 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5.1.2.2.3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時應當

6、執行電梯安裝維修作業安全規范 ,確保 施工過程中的安全。5.1.2.2.4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時應當執行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維護 保養自檢規則,并做好自檢記錄。5.1.2.2.5 安裝、改造、維修人員,應當取得安裝、改造、維修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未取得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5.1.2.2.6 安裝、改造、維修人員進行作業時,應當持證作業。5.1.2.3 驗收檢驗5.1.2.3.1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5.123.2 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

7、有關技術資料移交 使用單位。5.1.2.4 事故處理5.1.2.4.1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5.1.2.4.2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作業中發生電梯事故時,按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組織應急救援,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北 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有關部門。5.2日常維護保養5.2.1 基本要求5.2.1.1 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5.2.1.2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有與其業務開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檢 測手段,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并對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的質量與安全負責。5.2.

8、1.3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 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5.2.2 工作要求5.2.2.1 日常維護保養作業5.2.2.1.1 在日常維護保養中,應當執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 ,并按照電梯使用維護說 明書提出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維護保養電梯的 安全技術性能。5.2.2.1.2 至少每 15 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5.2.2.1.3 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5.2.2.1.4 設立 24 小時日常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

9、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5.2.2.1.5 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 30 分鐘內應當趕到現場實施救援。5.2.2.1.6 做好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并歸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四年。5.2.2.1.7 協助使用單位制定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5.2.2.1.8 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電梯維修特種作業人員證書。5.2.2.1.9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根據合同的要求,協助電梯的使用單位做好電梯的管理 和安全保障工作,做好電梯安全知識的普及和宣傳工作。5.2.2.2 事故處理5.2.2.2.1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 5.2.2.1.3 要求,制定電梯的事故。5.2.2.2.

10、2 在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中發生電梯事故時,按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 督局和其他有關部門。5.2.2.2.3 在日常使用中發生電梯事故時,按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協助使用單位應急救援, 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 督局和其他有關部門。6使用單位6.1 基本要求6.1.1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電梯的安全管理,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保證電梯的安全運 行。6.1.2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生產單位實施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 維護保養。6.

11、2 工作要求6.2.1 使用登記621.1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 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區縣質量技術 監督局登記。6.2.1.2 電梯停用時, 使用單位應當在 30 日內辦理停用手續, 重新啟用前, 應當及時辦理啟 用手續。6.2.1.3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無改造、維修價值, 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 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注銷。6.2.2 使用管理6.2.2.1 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單位移交的 有關技術資料存入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6.2.2.2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

12、情況的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設置 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6.2.2.3 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緊急報警裝置能夠與建筑物內的組織機構有效地應答緊急 呼救。6.2.2.4 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6.2.2.5 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或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 置。6.2.2.6 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承擔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及其急修和投 訴電話。6.2.2.7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出現意外或者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學校、幼兒園、 機場、車

13、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館、展覽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 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 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6.2.2.8 使用單位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 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電梯發生困人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救援。6.2.2.9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相應的職責。6.2.2.9.1 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制定電梯的定期檢驗計 劃。6.2.2 9.2 妥善保管電梯層門的開鎖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源鑰匙。6.2.2 9.3 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

14、養單位定期維修、保養電梯。6.2.2 9.4 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做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 本單位負責人。6.2.3定期檢驗6.2.3.1 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 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6.2.3.2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6.2.3.3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6.2.4事故處理6.2.4.1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6.2.4.2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發生事故時,按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 險、搶

15、救,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 局和其他有關部門。7.檢驗檢測機構7.1 基本要求7.1.1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7.1.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的結果負責。7.1.3 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7.1.4 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7.1.5 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7.1.6 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7.1.7 特種設備檢驗

16、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7.1.7.1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 保密義務。7.2 工作要求7.2.1 驗收檢驗7.2.1.1 檢驗檢測機構的驗收檢驗工作應當符合附錄B 電梯驗收檢驗流程圖的要求。7.2.1.2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畢后,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報告, 其中檢驗合格的, 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 標志。7.2.1.3 現場檢驗完成后,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具整改通知單

17、,要求使用單位整 改,并規定整改期限,使用單位整改后,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進行現場復查。復查合格后,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7.2.1.4 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 應當書面告知被檢驗單位 , 發 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立即書面報告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7.2.2 定期檢驗7.2.2.1 催檢工作722.1.1 檢驗檢測機構的催檢工作應當符合附錄C電梯定期檢驗催檢流程圖的要求。7.2.2.1.2 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過后的 2 個工作日內,對使用單位進行電 話通知,督促其及時申請檢驗,并做書面記錄。7.2.2.1.3 電話通知后,對仍未及時申請檢驗的電梯使

18、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發出在用電 梯定期檢驗催檢通知書 ,此工作時限為 2 個工作日,檢驗檢測機構再次進行書面催檢。7.2.2.1.4 發出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催檢通知書的 5 個工作日后,使用單位仍未申請檢驗 的,檢驗檢測機構將催檢信息書面報當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此工作時限為 1 個工作日。7.2.2.2 定期檢驗工作檢驗檢測機構的定期檢驗工作應當符合附錄 D 電梯定期檢驗流程圖的工要求,其具體 規定同7.2.1 的要求。7.2.3 事故處理 在發生電梯事故后,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或事故單位的委托,根據職責進行事故鑒定 和分析。8.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8.1 基本要求8.1.1 北京市質

19、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察工作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發現違法行為,依 法予以處理。8.1.2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受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指導和監督,落實電梯安全監察規劃。按照區域劃分,負責對轄區內的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發現 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8.1.3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人員密集場 所的電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8.1.4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特種設 備安全監察條

20、例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相應職權。8.2 工作要求8.2.1 開工告知 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區縣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8.2.2 施工作業8.2.2.1 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安裝、改造活動的,予以取締,已經實施安裝、改造 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 改造,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 罰款。8.2.2.2 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修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8.

21、2.3 驗收檢驗發現電梯安裝、 改造、 重大維修過程, 未經檢驗檢測機構驗收檢驗交付使用的,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責令限期進行驗收檢驗, 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8.2.4 使用登記發現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 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向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8.2.5 使用管理發現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 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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