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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2019-04-2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切實增強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和支撐作用,加快土地資源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轄區范圍內建設項目(“三舊”改造項目除外)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管理,通過規劃管控、計劃調節、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監測監管、考核評價、共同責任,實現國有建設用地從用地報批、土地供應和供后監管的全流程管理。第三條
2、 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和各專項規劃,不占用生態控制線范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用地報批管控第四條 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計劃指標,并進行計劃指標使用的全程跟蹤管理。第五條 鎮政府、區辦事處、區管委會下統稱鎮(區)政府應根據年度征地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申報用地報批手續。征收土地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審核
3、能調整或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經審核能調整或編制村莊規劃);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坡度小于25%,50米等高線以下;不得占用生態紅線,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生態紅線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合理確定征地范圍界線。第六條 鎮(區)政府應嚴格按照中山市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要求,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征收集體土地申請,依職能開展各項征地實施工作,提交建設用地審批材料,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用地。第七條 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按規定落實征地養老保障資金;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等相關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嚴格按照中山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落實留用地補
4、償。第八條 用地經批準后,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不能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不得違背用地報批時經審核確定的規劃控制要求,保持相關規劃的穩定性;對未按時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調整或編制工作、未按時落實征地補償工作的,撤銷相關用地批準文件或由市政府統籌進行指標調整。 第九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當年批而未供或閑置土地處置任務的鎮區,暫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項目外的計劃指標分配。第三章 土地供應前期工作第十條 鎮(區)政府應在用地經批準后半年內完成土地供應前期工作,使已批準的建設用地具備供地條件。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用地由其負責或協調鎮(區)政府落實土地供應前期工作。第十一條 土地供
5、應前期工作包括:(一)征收集體土地的,履行告知、聽證、調查確認、登記等法定程序,足額落實征地補償、留用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等,鎮(區)政府按要求完善征收土地的相關資料并報送市自然資源局歸檔。(二)用地報批時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鎮(區)政府需按時按要求協助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調整或編制工作。(三)合理設定供應宗地,辦理規劃條件,鎮(區)政府需協助編制重點區域、重點項目的城市設計方案。(四)完善道路、宗地給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實現通水通電、與城市管網銜接。(五)有土壤污染的,須進行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六)其他影響土地供應需解決的事項。
6、第十二條 出具規劃條件須符合下列要求:(一)合理劃定出讓宗地,出讓宗地形狀規整,具備單獨開發建設條件。不具備單獨開發建設條件的地塊,不得出具規劃條件。住宅用地單宗出讓面積不得小于5畝且不超過210畝,工業、商業用地單宗出讓面積不得小于5畝。出讓地塊達不到上述要求的,要整合周邊用地后再行出讓,如周邊已無合適用地可以整合的,需先做出地塊的可行性規劃建筑設計方案,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確定地塊的技術經濟指標后再出讓。(二)宗地的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術經濟指標應相互匹配;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中無技術經濟指標的地塊,需編制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并按程序報市規委會審議確定。技術經濟
7、指標不匹配或無法確定技術經濟指標的地塊不得出具規劃條件。(三)針對重點區域、重點項目,應將城市設計管控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四)根據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公建配套要求,結合宗地的規模,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宗地的具體公建配套要求。(五)宗地給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要求實施雨污分流制,與城市管網銜接,商業、住宅用地周邊未敷設市政污水管網的,或工業用地周邊未敷設市政污水管網且屬地鎮(區)政府未制定實施計劃的,不予出具用地規劃條件。第十三條 實行“凈地”出讓制度,擬公開出讓的土地必須是未設置除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產權,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
8、施工設備與人員進場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電等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土地原則上應達到平整或圍蔽,如屬省、市支持的重點項目,在未完全實施平整或圍蔽的情況下,屬地鎮(區)政府制定實施計劃并出具承諾書。第四章 土地供應計劃編制第十四條 科學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下稱土地供應計劃),結合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規劃劃定的重點戰略區域、中長期區域布局和用途布局、產業布局、商品房去化周期等,合理配置土地供應計劃的土地用途布局。當年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必須納入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施供地。第十五條 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應嚴格按照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管理辦法的要求,根據實際
9、情況填報土地供應計劃,擬供應宗地必須有合法的土地來源,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產業類新增建設用地必須與計劃指標分配時確定的產業類型一致,擬供應用途必須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用地性質一致,已落實征地補償款和征地留用地。鎮(區)政府編制的土地供應計劃必須符合省對批準建設用地供地率的有關要求。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對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申報的土地供應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并參考前五年實際土地供應總量的平均值和當年度財政預算,確定當年土地供應總量,形成土地供應計劃草案,經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
10、批準,按要求逐級上報自然資源部審核、發布。第十七條 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土地供應計劃申請辦理供地手續,商業、住宅用地沒有納入土地供應計劃的,一律不得辦理。各鎮區和市土地儲備中心有優質項目需調整納入計劃的,應專文請示市政府,經批準后才可申請辦理供地手續。第十八條 鎮(區)政府應明確專人負責統籌落實土地供應計劃的實施工作,協調解決供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清除供地障礙,有序推進土地供應,并做好跟蹤督辦,確保土地供應計劃有效落實。各鎮區的土地供應計劃執行率將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參考依據。第五章 土地供應實施第十九條 軍事、保障性住房、政府統建的安置房用地
11、、征地留用地、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前述項目經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屬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的,其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第二十條 除下列情形必須采用公開方式出讓外,其余國有建設用地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商業、住宅用地嚴格落實省的拆舊復墾指標政策方能出讓。(一)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二)營利性的教育、醫療衛生用地。(三)同一宗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人。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或中山市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商業、住宅以及學校、醫院、療養
12、院、養老院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污染地塊經修復,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并依程序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或市污染地塊名錄的,方可供應作為上述用地。第二十二條 基礎設施用地供應嚴格按照發改部門批準的項目實施供應。第二十三條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應設置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經濟指標,并制訂項目評價表,項目評價表須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同意并納入土地出讓方案。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擅自調整計劃指標分配時確定的產業類型、用途或挪用計劃指標;對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市聯席會議制度確定的相關要求和程序申請調整,經研究批準后方能實施供地。第二十四條制定土
13、地出讓方案時,應當遵循規劃條件中的技術經濟指標、公建配套要求、用地出讓規模等,重點區域、重點項目將項目城市設計管控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第二十五條市住建、人才、征管等相關部門應根據土地供應計劃,提出在住宅用地中配套、配建申請,并作為土地出讓方案一部分,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劃撥程序:(一)提出劃撥申請。由項目用地單位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用地劃撥申請。 (二)組織批前公示。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申請材料后,符合要求的,于中國土地市場網及中山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同步批前公示10日。(三)擬訂供地方案。公示期滿無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提出異議的,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擬訂供地
14、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四)核發劃撥決定書。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自然資源局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下稱劃撥決定書)。(五)土地交付及辦理不動產登記。由用地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并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土地交付完成后,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協議出讓程序:(一)提出出讓申請。項目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協議出讓土地的申請。(二)公示出讓信息。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申請材料后,符合要求的,于中山日報及中山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同步公示30日,公告期間如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則可
15、按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應當采取公開方式出讓。(三)擬訂供地方案。項目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提出協議出讓建議底價報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用地評估,擬訂供地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四)簽訂出讓合同。供地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自然資源局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中山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同步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自然資源局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下稱出讓合同),并發出繳款通知書。(五)繳交出讓金。受讓人按繳款通知書繳交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受讓人應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60
16、日付清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繳納違約金,延期超過60日,經市自然資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資源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六)土地交付。用地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并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七)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交付完成后,受讓人持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規劃許可證、繳納出讓金單據及完稅證明,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公開出讓程序:(一)提出公開出讓申請。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擬出讓用地進行評估,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評估結果初擬出讓方
17、案報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公開出讓。(二)擬訂出讓方案。市自然資源局對擬公開出讓用地初擬的出讓方案進行審核及進行現場勘查,擬訂出讓方案并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再將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三)實施公開交易。經市政府批準的出讓方案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公開出讓文件、發布公告,實施公開網上競價出讓,并審核競買人資格、見證交易過程、確定交易結果。參與土地公開出讓的競買人及與其有參股、控股、投資關系的法人、個人及其他組織,如納入市“信用聯合獎懲應用系統”黑名單的,不受理其參與競買的申請;住宅和商業用地競買人必須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制定的資金來源有關規定,使用自有資金參與競買,“問題樓盤”
18、的股東及其注資的公司納入市“信用聯合獎懲應用系統”黑名單,不得參與競買土地。(四)簽訂出讓合同及監管合同。公開交易成交后,競得人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出讓合同、與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土地交付協議。工業用地的競得人需同時接受市自然資源局及鎮(區)政府對其履行出讓合同條款的監管,并在簽訂出讓合同當日與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合同(下稱監管合同),用地項目的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指標等事項接受鎮(區)政府的監管,各鎮(區)政府可收取不高于出讓價款10%的履約保證金。(五)繳交成交價款。競得人的競買保證金轉為出讓合同定金,沖抵相應成交價款,剩余成交價款根據出讓合同約定30日內一次性支付完畢或一
19、年內分期付清。競得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繳納違約金,延期超過60日,經市自然資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資源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六)土地交付。競得人按出讓合同約定全額付清成交價款后,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交付競得人,并簽訂土地交付確定書。(七)成立新企業。競得人為非出讓用地所屬鎮區注冊的企業,須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在項目用地所屬鎮區注冊成立全資獨立法人企業,并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補充出讓合同,承繼原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其中工業用地的競得人所成立全資獨立法人企業必須符合原出讓合同約定的行業要求,同時與鎮(區)政府簽訂補充監管合同,承
20、繼原監管合同的權利義務。(八)核發用地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交付完成和成立新企業后,競得人持規劃許可證、繳納出讓金單據及完稅證明等資料,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第六章 土地供后監管第二十九條 受出讓人委托,由屬地鎮(區)政府與土地受讓人簽訂監管合同,鎮(區)政府作為土地供后監管的責任主體,對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的開發建設及投入產出等經濟指標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管并進行考核評價。第三十條 鎮(區)政府負責對用地的開發建設情況進行動態巡查。土地使用權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日期開、竣工的,鎮(區)政府應提前提醒督促。對依法批準延期的,鎮(區)政府按照新的開、竣工時間進行跟蹤管理。第
21、三十一條 鎮(區)政府負責將土地使用權人對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關于用地開發建設的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的履行情況上報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建立土地監測與監管臺賬,并根據鎮(區)政府上報的情況更新臺賬信息。市自然資源局每季度將土地使用權人對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指標的履行情況進行更新并向市工信、發改、商務、住建、生態環境、統計、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政府通報。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終止用地投資建設,市自然資源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按以下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按出讓合同約定處理:(一)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屆滿前不少于60日向市
22、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的,在扣除出讓合同約定的定金后退還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二)土地使用權人在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的,在扣除出讓合同約定的定金、違約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屬閑置土地的需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退還土地使用權人。(三)土地使用權人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市自然資源局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十三條 屬于政府原因造成開、竣工延遲或中止開發的用地,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工作:(1) 非住宅用
23、地由屬地鎮(區)政府通過鎮級聯席會議制度審核政府原因是否屬實,經處置后報市自然資源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合同補償協議,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二)住宅用地由市自然資源局通過市級聯席會議制度審核政府原因是否屬實,經處置后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合同補償協議,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第三十四條 鎮(區)政府對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的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履行情況進行監管,在項目竣工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組織鎮區相關職能部門對開發建設、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按照“誰提出、誰審核”的原則,考核評價結果須提交市工信、發改、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統計和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相關職
24、能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反饋屬地鎮(區)政府。第三十五條 鎮(區)政府負責將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的履行情況的考核評價和審核意見匯總上報市自然資源局和市統計局登記備案。對考核評價不達標的土地使用權人,屬地鎮(區)政府按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可提請市自然資源局解除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出讓合同,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扣除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后,將剩余已支付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退還給土地使用權人,其中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按出讓合同約定處理。第三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違約未能開工和竣工的,該用地一律停辦抵押、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施工報建和竣工驗收
25、手續,需按違約條款處理或進行閑置土地處置后由市自然資源局出具業務辦理意見后方可受理。第三十七條 對依法辦理土地轉移登記手續的,受讓方須按原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的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履行責任。根據出讓合同和監管合同約定,工業用地必須在項目竣工,考核評價達標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轉移登記手續。第七章 職責分工第三十八條 鎮(區)政府應落實土地管理屬地責任。擬定出讓工業用地的產業要求、最低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等指標;組織鎮(區)供地會審;與土地競得人簽訂土地履約監管協議;辦理用地交付手續;負責對用地供后的巡查和按期上報動態更新情況;監管轄區范圍內用地供后履約情況等。第
26、三十九條 市級各部門分工:(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辦理建設用地報批;出具國有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擬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按需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辦理供地手續,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或發出劃撥決定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規劃驗收等手續;工業項目投產后,對容積率等規劃指標達標情況出具審核意見;組織基層部門和鎮(區)政府進行動態巡查;建立土地監測與監管臺帳,對用地開發建設的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履行情況進行動態更新。(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配合商務局(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產業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方案;對工業項目要求、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等提出準入意見;工業項目投產后,對工業項目要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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