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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農民專業合作社分配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弱勢群體農民組織起來闖市場,把家庭經營和合作經營的優勢結合起來,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矛盾的有效制度安排,是目前解決三農問題,增加農民收入的新途徑。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了一個依法推進的新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其經營宗旨具有追求公平和效率的雙重目標,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內容,能最直接反映合作社的思想宗旨,一個好的分配制度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靈魂,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吸引非社員加入的關鍵制度安排,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穩定、發展、壯大的關鍵。分配制度的重要性與目前的研究現狀相比,明
2、顯滯后和不相稱,說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配制度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因此,迫切需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際狀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利益,進行合理的分配機制設計。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典型調查,對河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分配現狀及形成原因進行分析,探索在我國農村現實經濟社會條件下,即講求效率調動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角色成員積極性,又能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弱者追求社會公平目標的利益分配機制。 農民專業合作社本質上是一種使用者擁有和控制并根據使用進行分配的企業形式。合作社產權結構的同質性是合作社實現成員民主管理、資本報酬有限、盈余按惠顧額返還的基礎,而河北省農村現階段經濟社會條件是資本和具有企業家素質
3、的人才相對于勞動是稀缺的生產要素,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是依托能人大戶、龍頭企業、或農技部門組建,形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異質性的產權結構,表現為合作社股金集中度普遍較高,社員中出現大股東社員和小股東社員,核心社員和非核心社員,投資者社員和生產者社員的差別,合作社中的優勢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控制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自然傾向于優勢股東,按股分紅的比例遠高于按交易額返還的比例,國家財政扶植資金及帶來的收益也基本為合作社的大股東所得。針對河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分配的這種現狀,本文提出河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應在借鑒經典合作社利益分配經驗;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利益分配的規定;
4、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下,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的產權結構,采取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對于比較經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按資本報酬有限原則、盈余按惠顧額返還原則進行分配,對于有股份化傾向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采用“一社兩制”的分配方式,即對外來資本和社會資本實行按股分紅,合作社內部則實行按交易額返還。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公共積累和國家財政扶植資金的權益分配應更注重公平,以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量為主結合社員所占股金比例進行分配,并劃分到社員個人賬戶中去,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追求社會公平的目標。河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還處于初創階段,現階段在合作社利益分配中先用一部分公平目標換取效率,鼓勵合作社發
5、展起來,再挖掘普通社員占有的資源優勢增加普通社員在合作社所占股份,并吸收新社員和通過股權轉讓使大股東減持股份等方式,進行產權制度創新,從根本上解決優勢股控制合作社的狀況,做到民辦、民管、民受益。更好地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追求社會公平的經營目標。加強財務管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近幾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不斷增加,在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合作社的迅速發展,合作社的收入和資產總量不斷增加,其財務管理工作的問題日益顯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2007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要求農民
6、專業合作社必須嚴格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刻不容緩。一、合作社財務管理的特點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于以社團形式管理的合作組織,也不同于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有著以下特點:(一)股份相對平均化,管理具有民主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員和會員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平等的,因此對單個社員的持有股金設有限制,防止一股獨大,避免合作社因資本的多少而被少數人控制;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合作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由成員大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
7、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決議;定期公開財務運行情況,年終召開大會公開一年的收益情況,保證了每個社員的知情權。(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設立賬戶實行分別核算成員賬戶是指在進行某些會計核算時,要為每位成員設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積累量化到戶。成員賬戶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這些單獨記錄的會計資料是確定成員參與合作社盈余分配、財產分配的重要依據;是確定會員附加表決權的依據;是處理成員退社時的財務問題的依據;同時方便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其他經濟往來事項。將合作社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
8、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的屬性所決定的。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是合作社區別于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特征。(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據交易量(額)的比例進行返還根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是盈余返還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徑,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和公積金份額,以及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潤。二、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一)忽視財務管理,有的形同虛設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初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
9、財務管理幾乎就是空白。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不重視財務管理工作。由于經營業務比較少,加上財務管理工作需要;另一方面,缺乏財務監督,財務公開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合作社成員的財務知識欠缺,財務監督意識比較淡薄,合作社的財務公開也大都是形式上的公開,沒有實質性的內容,或者公開總帳,不公開明細帳,難以讓成員對其監督。(二)資金籌措困難,使用隨意性大合作社的資金來源主要渠道有社員股金和經營積累、金融機構貸款、合作社向社員(主要是理事會成員)及民間借款。從會員股金的籌措來看,合作社大都以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組成,原始資本積累非常有限,加之認識上的原因等,社員入股的資金量一般都比較小
10、;從金融機構貸款來看,合作社融資的主要渠道為農村信用合作社,但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力量大多較為薄弱,盈余很少,自我積累能力相對不足,難以提供抵押物,在信用社申請貸款也十分困難;從向社員借款和從民間借貸來看,民間借款利率高,合作社難以負擔較高利息支出。狹窄的資金渠道和有限的資金積累,使得許多合作社資金嚴重不足,難能擴大經營規模,不能及時地更新技術設備,從而極大地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正常成長。但合作社在資金在使用和管理中卻存在較大問題。盡管資金相對十分有限,但很多合作社在使用過程中隨意性卻很大,資金管理也不規范。如盲目投資,非生產性開支沒有標準,貨幣資金有的存在個人銀行帳戶上,甚至還有把現金存放在
11、家里的等,造成資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有限的資金難以發揮作用。(三)會計核算不規范,審批手續不完善。由于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方法和財務管理制度尚未出臺。目前部分合作社參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方法和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導致監督控制機制不健全。有的即使有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但未形成完整的約束體系,從而造成財務管理混亂的局面。主要表現在:一是無統一的財務收支票據,原始憑證雜亂。現在許多地區管理部門未統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票據使用,各種收據、自制單據、白條大量存在,有的自制單據甚至缺乏必須的要素,有的在吸收會員股金時甚至不給會員入股的收據。二是賬簿設置不完整,帳務處理不規范。有些合作社只設有總賬,沒有明細賬;有
12、的只設現金流水帳(收支登記簿);有的干脆不做帳,搞成“包包燒”(只保存收支單據);會計分錄處理錯誤等等。三是審批手續不完善。有的有經辦人無審批人、有的有審批人無經辦人,有的甚至無經辦人也無審批人,有的自用自批。(四)缺乏民主監督機制民主管理是合作社財務管理的重要特征,但有些合作社實際卻不民主,如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決策和財務收支不經過集體研究;一個人或者個別人說了算;年終不開社員大會;財務帳目不公開等。造成社員對合作社的經營情況不了解,社員意見多,引起內部利益沖突。(五)利潤分配不按章程辦事合作社的章程中一般都規定有關于盈余如何分配的條款,但有的合作社有較好的經營收益卻不向社員分配利潤,或者只是象
13、征性地拿出小部分收益向社員分配,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不經過社員(代表)大會批準,分多分少,怎么分全由理事長一人說了算。對股金分紅、股息、利潤返還的比例隨意制定,有的只付股息不分紅。還有一些合作社沒有建立起相應的收入分配制度,社員參與合作社的交易,購買化肥等生產資料,將農產品交給合作社出售等,合作社只付給社員較優惠的價格,除此之外社員一無所得。(六)財政扶持資金使用不當,會員未能享受到政策實惠目前合作社可以從農業部、財政部、各級地方財政等渠道獲得一定的財政扶持資金,但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資金使用用途不按報批的實施方案執行。由于申請扶持資金的條件中往往有配套資金的要求,
14、為了得到財政扶持,合作社在申報一些難以到位的配套資金來源填報上去,但由于配套資金實難到位(其中還有一些是屬于假配套),實施方案中的任務難以完成,于是就將扶持資金用做它途。二是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監管,有的合作社未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的明細帳,有的合作社甚至未將專項扶持資金納入財務核算,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去向不明,形成的固定資產權屬不清,加之個別合作社領導人行為不端,最終導致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效果不好,有的甚至白白流失。三是有的地方還存在著管理部門從中漁利的現象。有的管理部門在替合作社上報申報材料之時,與合作社就形成心照不宣的默契,合作社在得到財政扶持資金后,再以各種方式交給管理部門。這樣合作社使用資金
15、減少,實施方案更是難以完成。以上這些情況明顯是不利于合作社發展的。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活動不斷增多、規模不斷擴大,財務管理工作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否則將會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三、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建議合作社法為合作社財務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合作社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包括: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完備;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依法規范使用各級政府的財政扶持資金,將扶持資金記入社員賬戶,保證這部分資金專款專用,不被私分或移作它用,開展內部
16、審計工作等,保證合作社財務依法規范運行。要按照以上要求重視和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了良好發展環境。(一)加強宣傳,尋求最適宜的財務管理方式一是加強合作社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讓社員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懂得為什么要關心合作社財務運行情況,進一步弄清楚合作社如何進行利潤分配、使用是否合理,激發社員參與合作社管理熱情。二是幫助合作社尋求適宜的財務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委托村財(鄉)鎮管辦公室代理會計業務。合作社在成立初期,一般很少有經營活動,所以收入很低,如果專門聘請會計人員,難以負擔財務管理的成本。目前大多數鄉鎮都實行了村級財務鄉(鎮)代理的做法,合作社可以委托村財鄉(鎮)
17、管會計核算中心對合作社進行代理記賬,減少合作社單獨聘請專職會計的成本。也可以實行國家財政撥付管理費用,由農經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進行無償代理。(二)盡可能拓展融資渠道,彌補資金的不足一是擴大社員數,增加合作社股金來源。二是合作社生產經營產生的盈余,提取一定的公共積累。三是充分利用各種信用工具,廣泛地在合作社外融資。如爭取國家農村政策金融機構、農業銀行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等。四是創新融資手段。例如可建立資金互助合作社。資金互助合作社資金由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社員提供,依附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而存在,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承擔風險經營。互助金借款在合作社及社員內部進行,嚴禁對
18、非社員借貸;也可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機構,擔保資金由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共同組成;(三)規范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財政部門盡快制定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一是統一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方法。合作社會計制度應該在合作社具體經濟業務的基礎上進行研究,增強可操作性,并在有條件的合作社,推行會計電算化。二是強化內部管理,健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借款、采購與付款、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銷售與收款等內部控制制度,
19、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確保這些制度的有效運行。三是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加強合作社財務民主管理。堅持同民主理財與社員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一些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經營項目的選擇,財務收支計劃的制定,都應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及時向社員公開;對財務收支的執行結果,應定期公布,接受社員質詢。四是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對社員進行收益分配。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必須經過社員(代表)大會批準,要完善積累制度,建立風險保障機制,設立風險基金,逐步建立合作社內部互保制度,幫助社員規避生產經營和市場風險。建立合作社發展基金制度,允許發展基金在稅前列支,鼓勵合作社從收益中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合作社擴大再生產投入,增強合作社發
20、展后勁。(四)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工作在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未出臺之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應對合作社財務管理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盡可能幫助合作社做好會計核算工作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開展正常的財務管理工作。積極開發合作社會計電算化軟件,指導合作社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五)加強對合作社的監督管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要切實履行合作法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合作社財務的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保證國家補助不被少數人控制利用,不被有關部門截流,讓全體社員共受益。二是加強對合作社的股份設置、收益分配方案、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方面的監督。逐
21、步建立報表制度,定期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收益分配情況、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情況。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的現狀分析及對策摘 要 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已經成為專業合作社 發展 壯大的瓶頸。合作社 會計 信息需求主體缺失、重經營輕管理的會計核算認識和合作社組織機構的特殊性等是造成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的原因,建立財務管理示范項目激勵、拓展成員賬戶通道和強化會計信息需求主體等措施,是提高合作社財務管理的最主要手段。 關鍵詞 合作社;財務管理;成員賬戶;管理規范 農民是市場 經濟 中的弱勢群體,實踐證明農民加入專業合作社,是提高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維護自身利益的最佳路徑選擇。當農民專業合作社需進一步壯大、發展
22、時,面臨著瓶頸障礙,突出地表現為財務管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制約。了解財務管理的現狀,分析問題成因,對解決發展中的財務管理問題,制定相應的政策十分有益。 一、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的現狀 1.資金不足,運作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有成員繳納的股金、會費、從 金融 機構或社員處借入款項、稅后盈余分配后留存專業合作社的資金、政府補助和其他單位的捐贈。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有:(1)用于零利潤供應生產資料、收購、保鮮、儲藏、加工農產品等經營所需資金,急且需要量大。(2)農業標準化、產業化、規范化建設方面的科技實驗,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推廣,品牌建設、無償開展的農技服務資金需要,按生產經營計劃,資
23、金需求量大,增長穩定。(3)小額度的、日常零星貸款需要。(4)特殊(災后)生產重建資金需求,額度大、時間長、需求急等。合作社在資金供求總量和時間分布上都顯現矛盾,運作較為艱難。 2.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控制制度不健全。(1)合作社與成員之間業務控制不夠嚴密。如農資集中采購與供應,按合作社章程和管理要求,成員所需農資從合作社購買,但仍有相當多成員私自采購農資,而不通過合作社購買農資。如收購銷售業務,按章程和上級主管理部門的意圖,合作社應統一收購和銷售成員農產品。但成員的利益取向重于契約要求,如果合作社收購價格不能使成員滿意(與當地市場基本持平),成員會將產品投售給其他單位,合作社無法獲得貨源保證,
24、出現賣難時成員會堅決要求合作社按保護價合同規定數量收購。從浙江省統計合作社為社員統一采購農業投入品的比例平均為64.73%,合作社為社員統一銷售主產品的比例平均為77.67%,完全統一銷售比例約為5%,合作社業務控制不嚴密,財務目標就不能實現。(2)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規范現象比較普遍。違反內部控制對人與崗位的要求。理事長兼出納、理事長直系親屬兼倉庫保管、監事長兼會計、監事兼產品收購等現象比較突出。缺少專門管理人員,許多合作社盡管成立了財務科、技術部、市場開發部、銷售科等管理機構,絕大多數機構人員相互兼任,這些人員幾乎由合作社的理監事會成員組成,一般成員參與管理很少。票據使用不符合內部控制規定的
25、現象十分突出。費用開支絕大多數為收款收據,正式發票很少。向社員收購農產品沒有專用的收購憑證,銷售或代理銷售產品時,根據對方要求確定是否開具銷售發票,經濟業務不入賬現象也較普遍。財政補助項目、資金使用不規范、專款專用意識較差等問題比較突出。(3)賬簿記錄不完善、記錄不連續、財產清查不健全。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不分設,用一本流水賬記錄(這是合作社的主要賬簿),現金保管未用專門保險柜,公款和私人現金混放現象普遍。未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成員賬戶,多數合作社未做到的成員和非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有區分。明細賬設置很不完善,明細賬記錄不完整情況比較突出。一些合作社缺乏對貨物流通必要的、完整的賬簿記錄,實物流
26、轉信息與賬務信息不統一,賬證、賬賬核對不及時,財產清查開展不普遍。 3.利益分配混亂。分配制度直接關系著每一個社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1)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未按規定平均折股量化到全體成員。(2)可分配盈余返還時間不符合 法律 規定。一些合作社(蠶、茶)在季節交易結束后實行返利,季節農產品價格波動大,返利落差大,導致成員對銷售時間、品質等產生新的矛盾。(3)可分配盈余返還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一些合作社不是將合作社的稅后盈余進行返利,而是以銷售價格倒扣相關費用后部分進行返利,導致不同合作社成員負擔的費用水平存在區別;返利審批程序不規范,返利未按照一事一票
27、投票表決分配方案,即使提交社員大會討論也以鼓掌方式通過,多數合作社是按章程規定,理事會在章程基礎上進行(微調)決定返利分配方案,社員行使基本表決權的機會被剝奪。(4)可分配盈余返還標準和比率不符合法律規定。有的合作社按惠顧額返還,有的合作社按出資額量化返還,比率一般低于60%;合作社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對可分配盈余返還程序、時間、比例等答復明顯不一致。有不少合作社領導和社員不知道股金分紅、股息和盈余返還為何物,更不知道如何進行分配。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引發的矛盾導致合作社解散的案例時有出現。 二、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的主要根源 合作社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帶有極大的普遍性,不論合作社事業比較普及的省份
28、,還是合作社事業發展相對滯后的地區,這一狀況說明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有深層次的原因,應該從合作社內外結合分析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源。 1.合作社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財務管理體制未完全形成,會計信息需求主體未真正形成。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從法律(宏觀的)層面肯定了合作社是市場經濟主體的一分子,合作社開展經濟活動是合法的,為合作社建立符合市場經濟主體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政府職能部門對合作社的會計要求與其他市場經濟主體不一致。政府職能部門對市場經濟主體會計要求有:報表報送、納稅申報、財政資金使用監督檢查(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必要政府審計(具有公共特征的單位)、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指導等。政府職能部
29、門對合作社會計要求比其他會計主體要求簡單得多,合作社幾乎不需要報送會計報表,合作社會計核算失去檢查督促的重要一環。合作社財務管理與市場經濟主體要求有一定距離。合作社的產品市場地位得到認可,金融市場地位有較大差距,保險市場主體未完全確認,僅有部分合作社成為保險市場的主體,多數合作社的會計信息未得到金融、保險等服務部門的認可。合作社成員對會計信息需求未得到有效激發。一方面成員對合作社財務管理信息的不對稱性有很大的意見,另一方面成員對合作社提供的財務信息(報表公告)不十分關心,只是一味強調會計信息的不真實性,對利益的關心更多表現為產品銷售信息,對可分配盈余、形成資產的財政補助資金、公積金量化等信息關
30、注相對較少。政府、市場的相關人、成員等都還沒有成為合作社會計信息真正的需求主體。 2.對合作社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存在問題認識有誤。政府在扶持合作社政策中重經營、輕管理,合作社帶動當地產業發展明顯,政府給予合作社示范項目財政補助,對經營性培訓、綠色生產基地和無公害基地建設給予單獨資金補貼,用于彌補費用支出,但對管理性培訓無資金補助;財政重資金投入,輕資金使用管理,財政部門對經過農業部門推薦,合作社經營示范項目、無公害項目、綠色生產基地項目,能擇優給予財政資金補助,對獲得財政資金補助后的使用監督、檢查和審計很少,導致合作社重項目申報,輕資金使用管理。稅務、財政、工商和農業等部門很少要求合作社提供必
31、要的財務報表,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規定要提供會計報表,要求合作社提供會計報表會增加農民負擔。合作社組織自身對管理不重視。合作社管理人員兼業化傾向十分明顯,會計核算請代理記賬、兼職會計人員記賬、請非專業人士記賬等現象十分嚴重。有不少成員認為合作社是理事會的,而不是全體成員的,組織會計核算是理事會的事,社員只要將產品賣掉即可,甚至有人提出合作社連皇糧國稅都不要交了,會計核算沒有必要的錯誤觀念。持這一觀念既有合作社的管理人員,也有政府的干部,這一觀念貌似為減輕合作社的負擔,其實不然,它從根本上導致了組織自身建設的無效,最終導致合作社永遠長不大,合作社組織始終脫離不了政府的扶持,是一個政府干預下的
32、組織,不是真正意義的市場經濟主體。3.合作社組織機構的特殊性,增加了財務管理沖突。農民專業合作社強調資本報酬有限、按交易量分配和一人一票制,是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為目標的高成本組織。由于農業投入品的銷售商和農民之間、農民與農產品的購買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專業合作社有利于節約由于不完全和非對稱信息以及資產專用性的存在所產生的交易費用,有存在 發展 必然性;合作社是一個高的組織成本,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強調成員間的平等,難免對合作社做出不同貢獻的成員間造成利益上的不公平,從而增加了協調的難度;由于限制資本的權力,不利于吸引資本,從而限制了規模的擴張
33、;為保持凝聚力所必要的情感訴求和提供社區服務導致額外的支出等,模糊的財產權導致了對剩余權力和決策控制的沖突,將對成員和非成員服務收益,按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分配,造成了剩余分配的矛盾等。合作社組織的特殊性,增加了財務管理的難度。 4.“三會”作用發揮有限。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是合作社權力機構。其中,社(成)員大會是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最高權力機構;而理事會是執行社員大會決策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決策的監督機構,三者是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 在實際運作中,社(成)員代表大會缺位比較突出。很少按章程規定適時召開,社(成)員代表大會的會議材料,未能及時地、充分地提
34、供給參會代表,以鼓掌代替表決,決議項不夠細分,不是一事一決議,使社(成)員對決議未置可否。理事會越位現象比較明顯。社(成)員大會批準的事項應有理事會作出決定,如合作社投資方案,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聘用經營管理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等,成員表決權、罷免權、決議權、分配權等受到沖擊。監事會錯位現象時有發生。監事會很少向社(成)員大會報告監督的實施與執行情況,未建立監事責任制度,許多合作社的監事未單獨設立,與其他職務兼容,甚至成為理事會的執行工作,削弱了監事的獨立性。 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賦予了高度的自治權,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成)員大會的像是一種擺設,理事會說了算(能人辦的合作社,
35、這種情況尤其明顯),監事會幾乎是理事會附庸,合作社的權利機構不能很好履行職權,導致合作社各項決議、監督流于形式,財務管理規范成為合作社管理最薄弱的一環。 三、解決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對策 1.強化專業合作社財務信息需求。利益相關主體和職能部門應要求專業合作社提供財務報表,并要求所提供報表的依據一致。工商部門、農業部門、稅務部門、供銷社、財政部門應當將要求合作社提供 會計 報表作為對合作社進行指導的一項內容,應切實做好對專業合作社指導工作,而不是放任自流或自生自滅。財政部門更應對示范項目、無公害項目、綠色項目加強資金使用的跟蹤和檢查;農業部門應有對合作社有政府審計的相應舉措,對項目合格的合作社
36、進行必要的審計。 應當強調合作社股東大會、監事會和成員對合作社會計核算的監督制度。每次社員大會前對財務報表公開應當作為大會的先決條件,社員大會和社員對會計報表審議情況,應該是成員大會履行職責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如實上報給農業主管部門,以作為合作社會計信息公開一項承諾,希望得到主管部門的指導。 2.建立合作社管理示范項目的激勵制度。借鑒經營示范項目的做法,設立管理示范項目。對資金使用規范、成員賬戶核算充分、會計核算基礎工作扎實的合作社給予管理示范的獎勵(包括物質和精神方面)。管理示范可以在示范合作社中評選。這些合作社經營好,獲得政府的補助資金比較多,會計核算相對比較規范,利益分配的沖突可能會突出一
37、些,社員對管理規范的需要強烈一些。同時,鼓勵未達到示范類專業合作社參加評選,如獲得綠色、無公害項目財政資金補助的專業合作社必須參加管理示范評選,通過抓管理示范項目,推動引導專業合作社管理規范、核算正確。 要加強對管理規范引導,改變只注重資金補助,不注重資金使用管理的現象。建議政府部門對獲得綠色食品、無公害基地項目的資金使用與基地建設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規范資金使用。 3.強化合作社成員賬戶核算的通道,提高社員監督意識。成員賬戶是合作社成員利益的載體,核算內容有成員出資、成員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交易額(交易量)、盈余返還金額、剩余盈余返還金額。應明確成員
38、公積金份額和對非成員服務收益分配,建議按出資額比例進行量化,以體現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提高合作社抗風險的能力。目前,農業主管部門一方面感覺到合作社與成員利益聯接不明顯;另一方面體現利益聯接的核算資料不健全,信息報送不完整。建議農業部門形成專業合作社成員賬戶核算報表制度,并作為專業合作社會計報表的附表向上報送,搭建成員利益聯接的信息通道。 4.充分利用政策導向,發揮合作社功能,加強資 金融 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積極適應 現代 市場 經濟 的客觀要求,想方設法拓展籌資渠道。(1)充分利用各種信用工具,廣泛進行合作社之外的融資。如爭取國家 農村 政策金融機構、農業銀行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2
39、)通過合作社社員集體統一開戶,要求銀行給予社員余額一定比例的信用貸款。(3)調整原有的分配制度,將合作社產生的盈余,提取一定的公共積累、風險基金等,以提高合作社資金集中能力(可以量化為成員的股金)。(4)積極開展社內成員、社社之間資金互助合作,社內成員以成員賬戶的股金和量化的資本公積為限,進行成員間資金有償服務模式,開展以成員的產品為抵押信貸創新,使成員資金與合作社資金需要緊密聯系在一起,成為資金市場需求的協同一方,以取得市場的支持。 總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已經成為合作社進一步發展主要障礙,政府應通過管理項目示范,激勵專業合作社加強管理。同時,強化市場經濟主體對合作社會計信息需求,提高專
40、業合作社會計信息的需求程度,建立成員的利益聯結通道,推動、引導合作社加強財務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知識講座講稿一、合作社實行獨立的財務制度1、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活動的特點。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個新型的、獨立的、平等的市場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依法登記后,即取得與公司等其他市場主體一樣的平等法人地位。但從合作社的性質看,又不同于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是一個特殊的市場主體,所以法律規定其實行不同于一般企業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制度,具體的財務制度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門制定。合作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
41、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活動特殊性的表現。(1)合作社法人是使用者自愿組成的經濟組織,強調的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的分配方式”。企業則是面向社會的。理論上說,前者是以全體成員利益優先,后者是以資本利益優先。(2)合作社是以對抗市場失衡或信息不對稱、由處于不利市場地位的弱勢者聯合組成的組織。而企業往往是強強聯合(有資本的入股辦企業)。(3)合作社是一種管理成本相對較高、運行效率相對較低的組織。由于合作社原則(第三條)的推行,使得其組織內部運行協調難度大,吸引外來資本能力弱,在與企業的競爭中需要政府的扶持。因為其決策強調的是民主性,而企業則強調股權控
42、制。(4)合作社對內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外則與其他市場主體一樣,講究經營效率,追求經濟利益。而社團組織一般只是開展非盈利性的服務,不能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3、農民專業合作社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國家依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合作社及社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它合法權益,嚴禁沒有法律依據,巧立名目的各種收費、罰款,增加農民負擔。二、合作社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每年向其成員報告財務情況,這是合作社保護成員權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合作社理事會的重要職責。1、農民專
43、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了解合作社財務情況的權利。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是反映合作社業務經營情況的重要資料,這些資料與成員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作為合作社的出資者和利用者,應當享有查閱這些資料的權利。2、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應當在成員大會召開前向成員公布財務情況。合作社可以將財務報告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三、合作社盈虧及公積金處理規定1、相關概念。(1)盈余合作社經營所產生的剩余(即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后的那部分經營所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稱之為盈余。(2)可分配盈余指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可供當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
44、成員大會決議確定:a、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b、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注:成員賬戶記載的公積金份額、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應當作為盈余分配時考慮的依據,因為補助和捐贈的財產是以合作社為對象的,而由此財產產生的盈余則應當歸全體成員平均所有)。(3)公積金指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了鞏固自身的財產基礎,提高本組織的對外
45、信用和預防意外虧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從利潤中積存的資金。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注: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2、成員賬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1、該成員的出資額;2、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3、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注:農民成立或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個人辦不了、辦不好或者辦了不合算的事情,主要是為了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因此
46、,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合作社進行交易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以是商品買賣,也可以是購買生產資料,也可以是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交易的情況應當記載在該成員賬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交易,應當分別核算(注:實行單獨記賬)。3、兩個說明(1)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為了體現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基本原則,保護一般成員與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規定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
47、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紅的方式按成員在合作社財產中相應的比例分配給成員。可以看出可分配盈余中的大頭按交易量(額)返還,小頭按財產額分配,即盈余分配額不完全與財產額成正比,這樣既鼓勵了出資額較小但交易量(額)又較大的一般成員的積極性,也比較保護出資大戶的積極性。應該努力的是出資大戶應確保出資額與交易量(額)成正比,實現雙豐收。(2)與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可依據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份額分配給成員不同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與量化的公積金份額、接受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應該分別核算和記載。四、合作社章程中還應明確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1、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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