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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制定目的、依據)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 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促進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 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效率,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工程總承包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 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 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承包,并 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而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 實施方式。第四條(基本原則)工程總承包

2、活動,應當遵循合法、高 效、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 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 益。第五條(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 全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指導 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 理。第二章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第六條(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適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 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 式。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 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

3、型技術的項目應當 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 方式。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不明確等前期 條件不充分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第七條(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 計一采購一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一施工總承包方式。建設單位 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采用 其他工程總承包方式。第八條(發包階段和條件)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做好工 程項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設計咨詢單位對工程項目建設 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 在項目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 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確定后

4、,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第九條(發包方式)建設單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 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 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 位。第十條(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一般包 括以下內容:(-)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質資料,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基礎 資料;(二)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設計、采購和施工的 內容及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工期、驗收等量化指標;(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 風險劃分、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

5、調整、計量支付、變更程序 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 力處理條款等;(四)要求投標文件中明確分包的內容;(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裝配式技術的,招標文件中 應當有明確要求;(六)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七)要求提供的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鼓勵、推薦使用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 局聯合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將其作為招標文件 的組成部分。第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 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筑工程設計事 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 能力,同時具有相應的組

6、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 業人員,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業績。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 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也不得是 與上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關聯單位。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 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 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第十二條(項目經理條件)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具備 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條件,并經工程總承包單位任命或者授 權,在任命或者授權范圍內負責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和項目管 理的項目負責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 格,包括注冊建

7、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 冊監理工程師,或者具備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工程 技術和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較強的組 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 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第十三條(投標文件編制期限)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 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自 招標文件開始發岀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宜少于三十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技術復雜、有特殊要 求的項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第十四條(評標辦法)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一般采用綜合 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

8、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 方案、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 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方案、工程業績、項目經理資格條件等。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 依照項目特點由具備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經驗以及從事設計、 采購、施工管理、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十六條(發承包的風險分配)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 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在招標文件、合同中約定公平、合理分 擔風險。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建設單位提岀的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 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質量要求的調整;(二)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 過合同

9、約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 采空區或者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和處置 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等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和處置費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除上述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合同中約 定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出具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 也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出具支付擔保。第十七條(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固定總 價合同。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 門制定

10、的計價規則,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價方式和計價 方法。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合同固定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 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除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外,合同固定 價格一般不予調整。除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外,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 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 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義務。具有全過程項 目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 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利害關系。第十九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組織機構)工程總承包單位 應當

11、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 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以及質量、安全、 工期、造價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第二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 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以及技術、 質量、安全、進度、費用、設備和材料等現場管理崗位,配備 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 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控制。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 工程項目上任職。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可 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設 計或者施工

12、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時具有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以 將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 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 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主 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 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 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 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 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 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

13、構的施工分 包給其他單位。第二十二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方式)工程總承包的 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 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暫 估價的招標可以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單獨招標,也 可以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招標,具體由建設單位 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明確。第二十三條(禁止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轉包)工程總承包單 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采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 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按照其資質實施設 計或者施工業務,也不對工程

14、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 成員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 的工程轉包。第二十四條(設計總包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分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工程總承包分包的,設計總包單位 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合同約定或者經 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意,可以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非主體部分分包 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第二十五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査)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設計的,工程設計圖紙和竣工圖紙應當增加 工程總承包單位圖簽欄,并由工程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簽字。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 件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分階段審查施工圖設

15、計文 件。第二十六條(質量責任)建設單位存在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包,任意壓縮合理工期,要求工程總承 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等情形并 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直接責任。第二十七條(安全責任)建設單位存在對工程總承包單位 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要求,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情形并導致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

16、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 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 任。第二十八條(工期責任)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工期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 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管理,通過設計、采購、施工、 試運行各階段的協調、配合與合理交叉,科學制定、實施、控 制進度計劃,確保工程按期竣工。第二十九條(竣工驗收、備案)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 合竣工驗收規定和約定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 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 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驗收合格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

17、向主管部門備案。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各分包單位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工 程竣工驗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總承包項目竣工驗 收備案登記表中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欄 目。第三十條(項目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 建設項目各壞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 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 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 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 工程檔案資料。工程總承包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建立工程電子文 件和電子檔案。第三十一條(保修責任)工程保修責任書

18、由建設單位與工 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 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 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監督管理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工程總承包活動中各參建單位行為的監督檢查。主要監督檢查以下內容:(-)建設單位的發包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 存在應招標未招標、應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肢解發包等違法 行為;(二)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 標準要求,是否存在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等違法 行為;(三)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過

19、程是否存 在轉包、違法分包、岀借資質等違法行為;(四)工程總承包單位組建的項目管理機構是否符合相關 規定,各主要項目管理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 規定的資格條件;(五)咨詢單位在工程總承包活動中的咨詢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六)工程總承包項目其它參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七)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設計文件、工程材料設備及 工程質量監督;(八)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安全生產行為監督;(九)工程總承包項目是否依法進行竣工驗收、工程檔案 歸檔及竣工驗收備案;(十)依法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 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

20、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 工單位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 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第三十四條(施工許可證辦理)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工前, 建設單位可分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總承包項 目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及相關表格中增加工程 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并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設計、施工單位。第三十五條(施工許可證辦理的條件)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可以提交建設單位與具備相應 施工資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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