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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反不正當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爭法律制度本章導語章節聯系章節聯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及其理論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考核要求考核要求 理解和掌握以下問題: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界定與定位;欺騙性標示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詆毀商譽行為。重點難點重點難點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欺騙性標示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詆毀商譽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和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的界定和行為表現概念、特征和表現方式。第一節第一節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原理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原理一、不正當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不正當競爭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不正當競爭(一)不正當競爭世

2、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典,是德國于1896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1、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是違法的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權的行為。一般認為,不正當競爭具有以下幾個特征: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競爭關系和競爭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的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位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位(一)功能定位(一)功能定位 立法體例 反不正當競爭專項立法 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合并立法(二)在法律體系中的(二)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地位 反不正

3、當競爭法是具有多種功能的重要法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調整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構成民法的特別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結構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結構 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實質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形式結構 反不正當競爭憲法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反不正當競爭行政法規、反不正當競爭地方性法規、反不正當競爭部門規章。(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層次結構 反不正當競爭法實體制度 反不正當競爭法程序制度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度結構第二節第二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體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體制度一、規制虛假標示行為的制一、規制虛假標示行為

4、的制度度 虛假標示行為,又被稱為欺騙性交易行為、仿冒行為,是指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譽(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或者通過虛假的質量標示,使交易相對人產生混淆或誤信,從而獲得交易機會的行為。 (一)虛假標示行為的認定 1、商業混同行為 2、欺騙性質量標示行為(二)虛假標示行為的分類1、商業混同行為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譽,使自己的商品(含服務)與他人的商品相混淆,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行為。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被仿冒的商品必須是知名商品被仿冒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必須為知名商品所特有經營者的手段必須是“擅自使用” 經營者的行為必須造成與

5、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從而使購買者產生誤認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行為。2、欺騙性質量標示行為經營者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產地,或者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以欺騙購買者,進而獲取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的行為;常見的質量標志有認證標志、生產許可證和證明商標(如綠色食品標志、真皮標志)等偽造產地的行為;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三)虛假標示行為的法律責任(三)虛假標示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實施虛假標示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

6、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二、規制詆毀商譽行為的制度二、規制詆毀商譽行為的制度 經營者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詆毀競爭對手的商譽,以削弱其競爭力,由此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一)詆毀商譽行為的認定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 3、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作為競爭對手的特定經營者的商譽 4、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毀(二)詆毀商譽行為的特征(三)詆毀商譽行為的法律責任(三)詆毀商譽行為的法律責任 需結合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追究詆毀競爭對手商譽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7、三、規制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制度三、規制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制度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特征:秘密性、非物質性、商業實用性 (一)商業秘密的界定 1、不正當取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2、不正當披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3、不正當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4、第三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四、規制商業賄賂行為的制度四、規制商業賄賂行為的制度(一)商業賄賂的認定(一)商業賄賂的認定 商業賄

8、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行為主體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且以獲得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便利條件為目的 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秘密地以財物或其他手段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利益的行為 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商業賄賂的特征: (1)回扣 (2)折扣 (3)傭金與商業賄賂的認定相關的幾個概念商業賄賂與回扣、折扣、傭金的關系回扣、折扣與傭金都是經營者給予他人一定財務的行為,他們之間存在很多區別。回扣、折扣都是由賣方或買方向交易對方所作的財物支付,而傭金是經營者向中間人所作的支付,這一點使得回扣、折扣和傭金相區別。回扣的給予

9、和收受是在賬外暗中進行的,而折扣的給予和接受是以明示和入賬的方式進行的,傭金的支付和接受也是以明示的方式進行的。這是回扣區別于折扣和傭金的最主要方面。回扣具有違法性,而折扣和傭金是合法的,這也是三者相區別的重要方面。五、規制不當有獎銷售行為的制度五、規制不當有獎銷售行為的制度 不當有獎銷售,又稱為不當附獎贈促銷,是指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利用物質、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引誘購買者與之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權行為。 (一)不當有獎銷售的認定 1、欺騙性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巨額抽獎式有獎銷售 (二)不當有獎銷售的表現(三)不當有獎銷售的法律責任

10、經營者實施不當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規制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制度六、規制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制度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法,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公開宣傳,導致或者足以導致購買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認定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商品作了違背事實真相的宣傳 4、行為發生在宣傳活動中 (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特點(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第三節第三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程序制度反不正當競

11、爭法的程序制度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程序制度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程序制度(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主管機關(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主管機關政府系統中具有監督檢查和處罰不正當競爭行為權力的部門。是否設立專門的競爭執法主管機關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員會等 我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管轄(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管轄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正當競爭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

12、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此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中出現管轄權沖突、管轄權爭議的處理,無管轄權案件的移送等等,適用我國行政處罰法等行政程序立法的相關規定。(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程序(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程序1、立案 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主管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取證 對于決定立案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主管

13、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3、審查認定 在調查取證終結后,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主管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審查認定。4、作出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不正當競爭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不正當競爭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程序制度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程序制度(一)反不正當競爭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一)反不正當競爭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訴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民事訴訟、行政訴

14、訟和刑事訴訟。1、反不正當競爭民事訴訟原告的特別規定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此外,對于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應參照上述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2、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級別管轄的特別規定3、侵犯商業秘密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第一,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權利人共同起訴,或者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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