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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章 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1 總 則1.0.1 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依據標準為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DBJ14-026-2004)、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混凝土結構試驗方法標準(GB50152-92)1.0.2 為確保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的質量,正確評價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結構性能,統一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的檢測方法,特制定本規程。1.0.3 本規程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和一般構筑物的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結構性能檢測。1.0.4 在執行本規程時,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以及其它有關
2、標準、規范的規定。2 術語、符號2.1 術語2.1.1 混凝土結構以混凝土為主制成的結構包括素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等。2.1.2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由配置受力的預應力鋼筋通過張拉或其他方法建立預加應力的混凝土制成的結構 2.1.3 荷載效應由荷載引起的結構或結構構件的反應例如內力變形和裂縫等 2.1.4 荷載效應組合按極限狀態設計時為保證結構的可靠性而對同時出現的各種荷載效應設計值規定的組合 2.1.5 基本組合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時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的組合 2.1.6 標準組合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時對可變荷載采用標準值組合值為荷載代表值的組合 2.1.7 準永久組合正常
3、使用極限狀態驗算時對可變荷載采用準永久值為荷載代表值的組合 2.2 符號結構重要性系數;構件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實測值;構件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允許值;構件的承載力檢驗修正系數,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按實配鋼筋的承載力計算確定;在正常使用短期荷載檢驗值下,構件跨中短期撓度實測值;短期撓度允許值;受彎構件的撓度限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確定;按荷載標準組合計算的彎矩值;按荷載準永久組合計算的彎矩值;考慮荷載長期作用對撓度增大的影響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確定;在正常使用短期荷載檢驗值下,按實配鋼
4、筋確定的構件短期撓度計算值(mm),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確定;構件的抗裂檢驗系數實測值,即試件的開裂荷載實測值與荷載標準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構件的抗裂檢驗系數允許值;由預加力產生的構件抗拉邊緣混凝土法向應力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確定;混凝土構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響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計算確定;混凝土抗拉強度標準值;由荷載標準值產生的構件抗拉邊緣混凝土法向應力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計算確定;在正常使用短期荷載檢驗值下,受拉主筋處的最大裂縫寬度實測值構件檢驗的最大
5、裂縫寬度允許值,按下表(3.2.6-1)取用全部試驗荷載作用下構件跨中的撓度實測值外加試驗荷載作用下構件跨中的撓度實測值構件自重和加荷設備產生的跨中撓度實測值從外加試驗荷載開始至構件出現裂縫的前一級荷載為止的外加荷載產生的跨中撓度實測值外加試驗荷載作用下構件跨中的位移實測值外加試驗荷載作用下構件左右端支座沉陷位移的實測值構件自重和加荷設備重產生的跨中彎矩值從外加試驗荷載開始至構件出現裂縫的前一級荷載為止的外加荷載產生的跨中彎矩值;3 儀器設備3.1 量測儀表 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用的量測儀表,應符合精度要求,并應定期進行校準。3.1.2 各種位移量測儀表的精度、誤差等應符合下列規定:1
6、百分表:最小分辨率0.01mm,誤差±1%F.S.。2 位移傳感器:最小分辨率0.01mm,誤差±1%F.S.。3 傾角儀:最小分辨率不宜大于5”,誤差應±1%F.S.。3.1.3 各種應變量測儀表的最小分辨率不宜大于被測總應變的1.0%,其誤差±1%。 觀測裂縫寬度的儀表,其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0.05mm,誤差0.1mm。 各種力值量測儀表的精度、誤差等應符合下列規定:1 彈簧式拉、壓力測力計的最小分度值應不大于±2%F.S.,示值應不大于±1.5%;2 負荷傳感器的精度不應低于C級,對于長期試驗,精度不應低于B級,負荷傳感器的指示
7、儀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測力值總量的1.0%,示值誤差應不大于±1%F.S.。3.2 加載設備3.2.1 用試驗機加載時,試驗機精度不應低于2級。3.2.2 用其它加載設備對結構構件施加荷載時,加載量誤差應不大于±3.0%,對于現場試驗的誤差應不大于±5.0%。3.2.2 采用各種重物產生的重力作試驗荷載時,稱量重物的衡器示值誤差應不大于±1.0%,重物應滿足下列規定:1 對于吸水性重物,使用過程中應有防止這些重物含水量變化的措施,并應在試驗結束后立即抽樣復查加載量的準確性;2 鐵塊、混凝土塊等塊狀重物應逐塊或逐級分堆稱量,量大塊重應滿足加載分級的需要
8、,并不宜大于25kg;3 紅磚等小型塊狀材料,宜逐級分堆稱量;對于塊體大小均勻,含水量一致又經抽樣核實塊重確系均勻的小型塊材,可按平均塊重計算加載量;4 散粒狀材料應裝袋或裝入放在試驗構件表面上的無底箱中,并逐級稱量。3.2.3 采用靜水壓力作均布試驗荷載時,水中不應含有泥砂等雜物,可采用水柱高度或精度不低于1.0級水表計算加載量。3.2.4 采用氣壓作均布試驗荷載時,充氣膠囊不宜伸出試驗結構構件的外邊緣。確定加載量時,應考慮充氣囊與結構表面接觸的實際作用面積,按氣囊中的氣壓值計算確定。3.2.5 采用千斤頂加載,宜安裝力值量測儀表直接測定它的加載量,力值量測儀表的精度、誤差應符合條要求。3.
9、2.6 當條件受到限制而需用油壓表測定油壓千斤頂的加載量時,油壓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并應對配套的千斤頂進行標定,繪出標定曲線,曲線的重復性誤差應不大于±5%。3.2.7 采用卷揚機、倒鏈等機具加載時,應采用串聯在繩索中的力值量測儀表直接測定加載量,當繩索需通過導向輪或滑輪組對結構加載時,力值量測儀表宜串聯在靠近被檢測結構一端的繩索中。3.3 支座及反力支撐裝置3.3.1 構件檢測時支座及反力支撐裝置的設計和配置應滿足下列要求:1 被檢測結構構件的跨度、支承方式、支撐等條件和受力狀態應符合設計計算簡圖,且在整個檢測過程中保持不變;2 檢測裝置不應分擔檢測結構構件承受的檢測荷載,且不
10、應阻礙結構構件的變形自由發展;3 檢測裝置應有足夠剛度,最大檢測荷載作用下應有足夠承載力(包括疲勞強度)和穩定性。3.3.2 被檢測結構構件的支座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設置:1 單跨簡支結構構件和連續梁的支座除一端支座應為固定鉸支座外,其它支座應為滾動鉸支座;安裝時,各支座軸線應彼此平行并垂直于被檢測結構構件的縱軸線,各支座軸線間的距離取為結構構件的檢測跨度。滾動鉸支座和固定鉸支座的構造分別如圖3.3.2-1和圖3.3.2-2所示;鉸支座的長度不應小于試驗結構構件在支承處的寬度,上墊板寬度c宜與檢測結構構件的設計支承長度一致,厚度不應小于c/6。鋼滾軸直徑宜按表3.3.2-1取用。圖3.3.2-1滾
11、動鉸支座(a)滾軸式 (b)刀口式1上墊板;2鋼滾軸;3下墊板;4限位鋼筋;5刀口式墊板圖3.3.2-2固定鉸支座(a)滾軸式 (b)刀口式1上墊板;2鋼滾軸;3下墊板;4刀口式墊板2 懸臂梁的嵌固端支座宜按圖3.3.2-3設置。上支座中心線和下支座中心線至梁端的距離應分別為設計嵌固長度c的1/6和6/5,拉桿應有足夠強度和剛度。3 四角支承和四邊簡支支承雙向板的支座應分別按圖3.3.2-4和3.3.2-5的形式設置。四邊支承板的滾珠間距宜取板在支承處厚度h的35倍。4 軸心受壓和偏心受壓結構構件兩端應分別設置刀口式支座(圖3.3.2-6),刀口的長度不應小于被檢測結構構件截面寬度;安裝時上下
12、刀口應在同一平面內,刀口的中心線應垂直于被檢測結構構件發生縱向彎曲的所在平面,并應與試驗機或荷載架的中心線重合;刀口中心線與被檢測結構構件截面形心間的距離應取為加載偏心距e0。當在壓力試驗機上作短柱軸心受壓強度檢測時,若試驗機上、下壓板之一已有球鉸,短柱兩端可不再設置刀口式支座。對于雙向偏心受壓結構構件,兩端應分別設置球型支座或雙層正交刀口;球鉸中心應與加載點重合,雙層刀口的交點應落在加載點上。圖3.3.2-3 嵌固端支座設置1試驗構件;2上支座刀口;3下支座刀口;4支墩;5拉桿圖3.3.2-4 四角支承板支座設置圖 圖3.3.2-5 四角支承板支座設置1試驗板;2滾珠;3滾軸;4固定滾珠 1
13、試驗板;2滾珠;3滾軸5 當采用偏心距加載方法進行受扭結構構件檢測時,被檢測結構構件應架設在兩個自由轉動的支座上,轉動支座的轉動中心應與被檢測結構構件的轉動中心重合(圖2.3.2-7),安裝時,兩支座的轉動平面應彼此平行,并應垂直于被檢測結構構件的扭轉軸。圖3.3.2-6 受壓構件的刀口式支座 圖3.3.2-7 受扭試驗轉動支座1刀口;2刀口座 1受扭試驗構件;2墊板;3轉動支座蓋板;4滾軸;5轉動支座3.3.3 各種傳遞檢測荷載的方法和裝置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1 采用重物的重力作均布荷載時,重物在單向結構構件受荷面上應分堆堆放,沿檢測結構構件的跨度方向的每堆長度不應大于被檢測結構構件跨度的1
14、/6;對于跨度不大于4m的結構構件,每堆長度不應大于構件跨度的1/4;堆間宜留50150mm的間隙;對于雙向受力板的試驗,堆放重物在兩個跨度方向上的每堆長度和間隙均應滿足上述要求;當采用裝有散粒材料的無底箱子加載時,沿試驗結構構件跨度方向放置的箱數不應少于兩個;2 集中試驗荷載作用點下的試驗結構構件表面上,應設置足夠厚度的鋼墊板,鋼墊板的面積應由混凝土局部受壓承載力驗算決定;對于柱等試驗構件,必要時還可增設鋼柱帽,防止柱端局部壓壞;3 對于梁、桁架等簡支試驗結構構件,當采用千斤頂等施加集中荷載時,加載設備不應影響試驗結構構件跨度方向的自由變形;4 采用分配梁傳遞試驗荷載時,分配比例不宜大于4:
15、1;分配梁應為單跨簡支,其支座構造應和簡支試驗結構構件的支座構造相同;5 當采用臥梁將集中力分散為沿混凝土墻板的端截面長度方向的均布線荷載時,臥梁應有足夠剛度。對于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0或C20以下的試驗結構構件,工字形或箱形截面的鋼制臥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2a;當在同一個臥梁上作用一個以上相同的集中力時,集中力間距宜取3a,且不宜大于2m;當需要幾種不同的線荷載時,臥梁應分段設置;6 采用杠桿施加試驗荷載時,杠桿的三支點應明確,并應在一直線上,杠桿的放大比不宜大于5。注:a為最外邊一個集中力作用點距試件端部的距離。3.3.4 當試驗V形折板等開口薄壁構件時,應設置專門的卡具。3.3.5
16、在試驗平面外穩定性較差的屋架、桁架、薄腹梁等結構時,應按結構的實際工作條件設置平面外支撐。平面外支撐應有足夠的剛度和承載力,且應可靠地錨固,并不應阻礙試驗結構構件在平面內的變形發展。3.3.6 試驗結構構件支座下的支墩和地基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1 支墩和地基應有足夠剛度,在試驗荷載作用下的總壓縮變形不宜超過試驗結構構件撓度的1/10;對于連續梁、四角支承和四邊支承雙向板等結構試驗需要兩個以上支墩時,各支墩的剛度應相同;2 單向簡支試驗結構構件的兩個鉸支座的高差應符合結構構件支座設計高差的要求,其偏差不宜大于試驗結構構件跨度的1/200;雙向板支墩在兩個跨度方向的高差和偏差均應滿足上述要求;連續
17、梁各中間支墩應采用可調式支墩,并宜安裝力值量測儀表,按支座反力的大小調節支墩高度。4 結構性能檢測4.1 一般規定4.1.1 預制構件應在明顯部位標明生產單位、構件型號、生產日期和質量驗收標志。構件上的預埋件、插筋和預留孔洞的規格、位置和數量應符合標準圖或設計的要求。4.1.2 預制構件應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結構性能檢驗不合格的預制構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結構。4.1.3 預制構件應按標準或設計要求的試驗參數及檢驗指標進行結構性能檢驗。檢驗內容:(1) 鋼筋混凝土構件和允許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進行承載力、撓度和裂縫寬度檢驗;(2) 要求不出現裂縫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進行承載力、撓度和抗裂檢驗;(3
18、) 預應力混凝土構件中的非預應力桿件按鋼筋混凝土構件的要求進行檢驗;(4) 對設計成熟、生產數量較少的大型構件(如桁架等),當采取加強材料和制作質量檢驗的措施時,可僅作撓度抗裂或裂縫寬度檢驗;當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實踐經驗時,亦可不作結構性能檢驗。4.1.4 “加強材料和制作質量檢驗的措施”包括下列內容:(1)鋼筋進場檢驗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對用作構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鋼筋按不超過5抽取一組試件,并經檢驗合格;對經逐盤檢驗的預應力鋼絲,可不再抽樣檢查;()受力主筋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檢驗合格后,再抽取一組試件,并經檢驗合格;()混凝土按m3且不超過半個工作班生產的
19、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組試件,并經檢驗合格;()受力主筋焊接接頭的外觀質量、人模后的主筋保護層厚度、張拉預應力總值和構件的截面尺寸等,應逐件檢驗合格。4.1.5 “同類型產品”是指同一鋼種、同一混凝土強度等級、同一生產工藝和同一結構形式的構件。對同類型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時,試件直從設計荷載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產數量最多的構件中抽取。對同類型的其他產品,也應定期進行抽樣檢驗。4.1.6 檢驗數量:對成批生產的構件,應按同一工藝正常生產的不超過1000件且不超過3個月的同類型產品為一批。當連續檢驗10批且每批的結構性能檢驗結果均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要求時,對同一工藝正常生產的構件,可改為不超過200
20、0件且不超過3個月的同類型產品為一批。在每批中應隨機抽取一個構件作為試件進行檢驗。4.2 檢驗指標及評定方法4.2.1 確定加載方案: 試驗前應認真查閱板的標準圖(或設計圖紙),當標準圖中以試驗板有明確試驗要求時,按標準圖要求執行。若標準圖無要求,則按標準要求計算出檢驗指標,并作出合理的加載方案,以免出現錯判和誤判。4.2.2 合理加載的原則 (1)應分級加荷; (2)應有足夠的持荷時間; (3)無漏檢現象:抗裂、撓度、承載力檢驗的各種檢驗標志均應觀察、評定、記錄,不得遺漏; (4)宜將各級臨界檢驗荷載納入加載等級中,并充分利用承載力的重復抽樣再檢機會。這樣可使加載等級與檢驗項目結合,在試驗過
21、程中隨時作出明確判斷,并在不違反標準的情況下,給被檢項目以最大通過檢驗的可能。4.2.3 構件的承載力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驗:(1)當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檢驗時,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4.2.3-1)式中 構件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實測值; 結構重要性系數;構件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允許值。(2)當設計要求按構件實配鋼筋的承載力進行檢驗時,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4.2.3-2)式中 構件的承載力檢驗修正系數,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按實配鋼筋的承載力計算確定。 承載力檢驗的荷載設計值是指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根據構件設計控制截面上的內力設計值與構件檢驗的加載方式,經
22、換算后確定的荷載值(包括自重)。表4.2.3-1 構件的承載力檢驗系數允許值受力情況達到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檢驗標志u軸心受拉、偏心受拉、受彎、大偏心受壓受拉主筋處的最大裂縫寬度達到1.5mm,或撓度達到跨度的1/50熱軋鋼筋1.20鋼絲、鋼絞線、熱處理鋼筋1.35受壓區混凝土破壞熱軋鋼筋1.30鋼絲、鋼絞線、熱處理鋼筋1.45受拉主筋拉斷1.50受彎構件的受剪腹部斜裂縫達到1.5mm,或斜裂縫末端受壓混凝土剪壓破壞1.40沿斜截面混凝土斜壓破壞,受拉主筋在端部滑脫或其他錨固破壞1.55軸心受壓、小偏心受壓混凝土受壓破壞1.50 注:熱軋鋼筋系指HPB235級、HRB335級、HRB400級和R
23、RB400級鋼筋。4.2.4 構件的撓度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驗:1 當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檢驗時,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4.2.4-1) (4.2.4-2)式中 在正常使用短期荷載檢驗值下,構件跨中短期撓度實測值(mm);短期撓度允許值(mm);受彎構件的撓度限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確定;按荷載標準組合計算的彎矩值;按荷載標準組合計算的彎矩值;考慮荷載長期作用對撓度增大的影響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確定。2 當設計要求按構件實配鋼筋的承載力進行檢驗時,應同時符合公式(4.2.4-1)的要求和下式的要求: (4.
24、2.4-3)式中 在正常使用短期荷載檢驗值下,按實配鋼筋確定的構件短期撓度計算值(mm),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確定。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檢驗的荷載標準值是指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根據構件設計控制截面上的荷載標準組合效應與構件檢驗的加載方式,經換算后確定的荷載值。直接承受重復荷載的混凝土受彎構件,當進行短期靜力加荷試驗時,值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靜力荷載標準組合相應的剛度值確定。4.2.5 構件的抗裂檢驗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4.2.5-1) (4.2.5-2)式中 構件的抗裂檢驗系數實測值,即試件的開裂荷載實測值與荷載標準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構件的抗裂檢驗系數
25、允許值;由預加力產生的構件抗拉邊緣混凝土法向應力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確定;混凝土構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響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計算確定;混凝土抗拉強度標準值;由荷載標準值產生的構件抗拉邊緣混凝土法向應力值,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計算確定。4.2.6 構件的裂縫寬度檢驗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4.2.6)式中 在正常使用短期荷載檢驗值下,受拉主筋處的最大裂縫寬度實測值(mm); 構件檢驗的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mm),按下表(4.2.6-1)取用。表(4.2.6-1) 構件的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mm)設計要求
26、的最大裂縫寬度限值0.20.150.30.200.40.254.2.7 構件結構性能的檢驗結果應按下列規定評定: 1當試件結構性能的全部檢驗結果均符合要求時,該批構件的結構性能應評為合格。 2當第一個構件的檢驗結果未達到標準,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檢驗的要求時,可加試兩個備用構件。第二次檢驗的指標,對抗裂、承載力檢驗系數的允許值應取規定允許值的0.95倍;對撓度檢驗系數的允許值應取規定允許值的1.10倍。 當第二次兩個試件的全部檢驗結果均符合第二次檢驗的要求,或者第一個備用試件的全部檢驗結果均達到標準要求,則構件的結構性能評為合格。4.3 結構性能試驗方法4.3.1 試驗準備1 構件應在0°
27、;C以上的溫度中進行試驗。2 蒸汽養護后的攀登應在冷卻至常溫后進行試驗。3 構件在試驗前應量測其實際尺寸,并仔細檢查構件的表面,所有的缺陷和裂縫應在構件上標出。4 試驗有和加荷設備及儀表應預先進行標定或校準。4.3.2 支承方式1 板、梁和桁架等一般簡支構件,試驗時應一端采用鉸支承,另一端采用滾動支承。鉸支承可采用角鋼、半圓型鋼或焊于鋼板上的圓鋼構成,滾支支承可采用圓鋼。2 四邊簡支或四角簡支的雙向板,其支承方式應保證支承處構件能自由轉動,支承面可以相對水平移動。3 當試驗的構件承受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時,應對支承部分進行局部受壓驗算。4 構件與支承面應緊密接觸;鋼墊板與構件、鋼墊板與支墩間,
28、宜鋪砂漿墊平。;5 構件支承的中心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圖紙的規定。4.3.3 荷載布置1 構件的試驗荷載布置應符合標準圖或設計規定。2 當試驗荷載的布置不能完全與標準圖或設計的要求相符時,應按荷載效應等效的原則換算,即使構件試驗的內力圖形與設計的內力圖形相似,并使控制截面上的內力值相等,但應考慮荷載布置改變后對構件其它部位的不利影響。4.3.4 加載方法加載方法應根據標準圖或設計的加載要求、構件類型及設備條件等進行選擇。當按不同形式荷載組合進行試驗(包括均布荷載、集中荷載、水平荷載、垂直荷載等)時,各種荷載應按比例增加。1 荷重塊加載荷重塊加載適用于均布加載試驗。荷重塊應按區格成垛堆放,垛與垛之間
29、間隙不宜小于50mm。2 千斤頂加載千斤頂加載適用于集中加載試驗。千斤頂加載時,可采用分配梁系統實現多點集中加載。千斤頂的加載值宜采用荷載傳感器量測,也可采用油壓表量測。3 梁或桁架可采用水平對頂加載方法,此時構件應墊平且不應妨礙構件在水平方向的位移。梁也可采用豎直對頂的加載方法。4 當屋架僅作撓度、抗裂或裂縫寬度檢驗時,可將兩榀屋架并列,安放屋面板后進行加載試驗。4.3.5 荷載分級和持續時間1 荷載分級構件應分級加荷。當荷載小于正常使用短期荷載檢驗值時,每級荷載不宜大于該荷載值的20%;當荷載大于該荷載值時,每級荷載取該荷載值的10%;當荷載接近抗裂荷載檢驗值時,每級荷載不宜大于該荷載值的
30、5%;當荷載接近承載力荷載檢驗值時,每級荷載不宜大于承載力檢驗荷載設計值的5% 。對僅作撓度、抗裂或裂縫寬度檢驗的構件應分級卸荷。作用在構件上的試驗設備重量及構件自重應作為第一次加載的一部分。構件在試驗前,宜進行預壓,以檢查試驗裝置的工作是否正常,同時應防止構件因預壓而產生裂縫。2 荷載的持續時間每級加載完成后,宜持荷1015分鐘,在正常使用短期荷載檢驗值作用下,宜持荷30分鐘。在每級持荷時間內,仔細觀察裂縫出現和開展情況,以及鋼筋有無滑移等;在持續時間結束時,觀測并記錄各項讀數。4.3.6 承載力測定對構件進行承載力檢驗時,應加載至構件出現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檢驗標志。當在規定的荷載持續時間內出現上述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檢驗標志之一時,應取本級荷載值與前一級荷載值的平均值作為其承載力檢驗荷載實測值;。當在規定的荷載持續時間結束后出現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檢驗標志之一時,應取本級荷載值作為其承載力檢驗荷載實測值。當受壓構件采用試驗機或千斤頂加載時,承載力檢驗荷載實測值應取構件直至破壞的整個試驗過程中所達到的最大荷載值。4.3.7 撓度測定構件撓度可用百分表、位移傳感器、水平儀等進行觀測,其量測精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接近破壞階段的撓度,可用水平儀或拉線、鋼尺等測量。試驗時,應量測構件跨中位移和支座沉陷。對寬度較大的構件,應在每一量測截面的兩邊或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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