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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省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標準(試行)1 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涉及的術語和定義、區域劃分、選址條件、建設內容與技術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1.2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土地整治墾造水田的建設,包括宜耕后備資源墾造水田和其他土地改造復墾提升為水田。 1.3 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有利于現代農業建設;堅持尊重農民意愿,水田墾造建設前必須充分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2、,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GB/T 30600-2014 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 GB 5084-2005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50288-1999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 GB/T 50363-2006 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 GB 50265-2010 泵站設計規范 GB/T 28407-2012 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 GB 50433-2008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 TD/T 1012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NY/T 1121 土壤檢測 NY/T 309-19

3、96全國耕地類型區、耕地地力等級劃分 NY/T 310-1996 全國中低產田類型劃分與改良技術規范 土地復墾技術標準(試行) 廣東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 廣東省現代標準農田建設標準(試行) 廣東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 廣東省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質量驗收標準 廣東省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技術規范(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田:指用于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實行水生、旱生農作物輪種的耕地。 3.2 耕作層:經耕種熟化的表土層。一般厚度為1520cm,養分含量比較豐富,作物根系最為密集。 3.3 犁底層:指位于耕作層以下較

4、為緊實的土層,由于犁底層長期耕作經常受到外力的擠壓和降水時黏粒隨水沉積所致。一般離地表1218cm,厚度約57cm,最厚可達到20cm 。 3.4 土壤容重:一定容積的土壤(包括土粒及粒間的孔隙)烘干后的重量與同容積水重的比值。 3.5 有效土層厚度:作物能夠利用的母質層以上的土體總厚度或障礙層以上的土層厚度。 3.6 基本農田整備區:指通過土地整治活動,逐步形成的集中連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區域。規劃期間區域內的耕地可以調整補充為基本農田。 3.7 土地平整工程:指為滿足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的需要而采取的田塊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塊修筑工程、防滲保水工程和耕作層

5、保護工程。 3.8 田塊格局:指集中連片水田以田間道(機耕路)為骨架,以田間渠道為網絡形成的格局。 3.9 耕作田塊:指由田間末級固定溝、渠、路等圍成的基本單元。 3.10 田面平整度:在一定的地表范圍內兩點間相對水平面的垂直坐標值之差的最大絕對值。 3.11 田間防滲工程:為控制農田日滲漏量、提高水田保水能力而采取的工程技術措施。農田防滲工程效果,以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的天數進行評價。 3.12 地下水位:水田地下水位至田面的距離。該指標主要用于評價水田是否存在漬水風險。 3.13 田間道路工程:指為滿足農田耕作、農業物資運輸等農業生產活動所修建的交通設施。包括田間道(機耕路)和生產路

6、。 3.14 耕地質量等別:在全國范圍內,按照標準耕作制度,根據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的耕地質量綜合評定,劃分出的耕地質量等別。包括耕地的自然等別、利用等別和經濟等別。4 區域劃分 根據廣東省行政區劃,結合不同區域的氣候條件、地形地貌、障礙因素和水源條件等,將全省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區域劃分為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丘陵區、山地區等4個類型區。區域劃分要求結合各地實際且參考附錄A進行。5 選址條件 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項目應從嚴選擇建設區域,堅持因地制宜,從自然條件和生態建設要求出發,科學合理安排墾造水田建設項目。建設區域應相對集中。 5.1 重點建設區域 (1)基本農田整備區。 (2)與周圍已

7、有水田集中連片,達到一定建設規模的區域。 (3)平原、沿海灘涂、水源充足的旱耕地,經過工程和生物措施,能滿足水稻等農作物正常生長。 (4)部分水源充足低坡、低丘或山地,通過抽水(一級揚程提水),能滿足灌溉條件的補充耕地,經地力培育、增加土壤養分,提高保水保肥能力,水旱輪作逐步改為水田。 (5)其他滿足水稻種植或水、旱輪作條件的區域。 5.2 禁止建設區域 (1)地形坡度大于25的區域; (2)灌溉水源無法保障的區域; (3)土壤改善后仍不適合種植水稻的區域; (4)水土流失易發區等生態脆弱區域; (5)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損毀并難以復墾為耕地的區域; (6)污染嚴重難以恢復的區域; (

8、7)易受自然災害損毀的區域;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墾的區域。6. 建設內容與技術要求 6.1一般要求 (1)工程建設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以及其他工程。工程技術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參照高標準農田建設 通則(GB/T30600 -2014)、廣東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等規定執行。 (2)建成后的水田耕作層有機質含量和耕層厚度不得低于建成前。 (3)墾造水田項目區田間基礎設施占地率(指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等工程設施占地面積與建設區總面積的比例)不高于8%。 (4)墾造水田項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后,建設工程正常發揮效益的使

9、用年限應不低于15年。 6.2 土地平整工程 6.2.1 耕作田塊修筑工程(1)田塊格局 水田開墾項目區應集中連片,總體布局呈“田”字、“井”字、“開”字、“豐”字或“米”字型排列。(2)田塊形狀 因地制宜進行田塊布置,田塊形狀應方正,田塊長邊方向以南北方向為宜;在水蝕較強的地區,田塊長邊宜與等高線平行布置;在風蝕地區,田塊長邊與主害風向交角應大于60。 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地面坡度6)以修建水平條田(方田)為主,丘陵區、山地區(地面坡度625)以修建水平梯田為主,并配套坡面防護設施。(3)連片規模 土地整治墾造水田田塊連片面積(或與周邊原有水田連片面積)需達到一定規模,實現集中連片。平原

10、低地區、沿海臺地區連片規模不低于50畝,應滿足農業機械化生產要求;丘陵區、山地區片規模不低于20畝(坡度1525應大于20畝,坡度小于15應大于30畝)。 (4)田塊規格 田塊(格田)長度以60120m為宜,寬度以2040m為宜,不同區域的田塊規格具體要求見附錄B;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條田寬度取決于機械作業寬度的倍數,田面寬度便于大、中型機械作業和田間管理;丘陵區、山地區修筑梯田田面長邊宜平行等高線布置,田面寬度便于小型機械作業和田間管理。 (5)田埂 田塊(格田)之間以田埂為界,埂高2050cm,埂頂寬20 50cm為宜。 (6)田坎 梯田區土坎高度不宜超過2m,石坎高度不宜超過3m。在易

11、造成沖刷的土石山區,應結合石塊、礫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質粘性較好的區域,宜采用土質埂坎;在土質穩定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區,宜采用石質或土石混合埂坎。 (7)田面平整 田面平整后,橫向地表坡降應小于1/2000,縱向地表坡降小于1/1500;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格田內田面平整度應小于3cm;丘陵區、山地區田面平整度應小于5cm。 6.2.2 防滲保水工程 (1)水田建成后,犁底層應具有良好的防滲能力,遇到干旱時,一次性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即蓄水能力)的天數應不低于72小時。 (2)田塊蓄水能力低于72小時,需實施防滲工程。實施田間防滲工程時,應先將耕作層剝離,再對剝離

12、后的田面進行防滲處理,達到防滲要求后,將剝離后的表土回填。 6.2.3 耕作層保護工程 耕作土壤剖面一般分為耕作層、犁底層、心土層和底土層。土地平整時應盡量避免打亂表土層與心土層,確需打亂應先將肥沃的表土層進行剝離,單獨堆放,待土地平整完成后,再將表土均勻攤鋪到田面上。 6.3 耕地質量要求 6.3.1 土壤有機質含量 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有機質含量1.5%;丘陵區、山地區有機質含量1.0%。 6.3.2 耕作層厚度 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耕作層厚度15cm,丘陵區、山地區耕層厚度12cm。 6.3.3 有效土層厚度 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有效土層厚度60cm,丘陵區、山地區耕層厚度有效土層

13、厚度40cm。 6.3.4 土壤質地 砂質壤土至粘土。 6.3.5 土壤容重 土壤容重1.01.4g/cm3。 6.3.6 土壤pH 平原低地區土壤pH應保持在 5.58.0;沿海臺地區土壤pH應保持在5.08.0,丘陵和山地區土壤pH應保持在5.08.0。 6.3.7 土壤重金屬含量 符合GB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6.3.8 土壤改良 未達到上述耕地質量標準的田塊,應通過土壤改良措施達到要求,土壤改良措施見附錄E。 6.4 灌溉與排澇工程 6.4.1 灌溉 (1)墾造水田項目區必須要有水源保證,根據不同地形條件、水源特點等,合理配置各種水源;水資源利用應以地表水為主,地下

14、水為輔,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水和承壓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結合,中、小、微型工程并舉;大力發展節水灌溉,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2)灌溉水源要求清潔,無污染,灌溉水質應符合現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的規定。 (3)按照整治規模、地形條件、交通與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級輸配水渠道。各級渠道應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門、分水有閘、過路有橋、運行安全、管理方便。積極開展用水計量、控制等自動化工作。 (4)墾造水田項目區采用灌排合一渠溝時,應采取全斷面硬化;排水溝位于山地丘陵區及土質松軟地區時,應根據土質、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進行基礎處理。 (5)丘陵區、山地區墾造水田項目區的灌

15、溉設計保證率比例應不低于75%,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則不低于85%。 (6)墾造水田項目區的干、支、斗、農級渠道應達到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GB/T50363-2006)的要求,渠系水利用系數不低于0.75。 (7)在無水源地勢低無自流灌溉條件時,應修建泵站。泵站、機井等工程宜采用專用直配輸電線路供電。泵站建設應符合泵站設計規范(GB50265-2010)的要求。 6.4.2 排澇 (1)墾造水田項目區要求防洪能力達到20年一遇的標準;排澇能力標準應達到10年一遇的標準,其中平原低地區、沿海臺地區的水田在10年一遇暴雨后,應在48小時內排至耐淹深度,而山地丘陵區的水田應在72小時內排至耐淹深

16、度。 (2)平原低地區和沿海臺地區水田冬季地下水位大于0.5m,丘陵區和山地區水田冬季地下水位大于0.4m。 6.5 田間道路工程 (1)道路通達度平原區應不低于95%,丘陵區應不低于80%。連片500畝以下的改造區域縱橫至少有一條田間道(機耕路)或兩條縱(橫)路;連片500畝以上的改造區域每隔150200m至少有一條田間道(機耕路)。道路坡度和轉彎角度等技術指標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 (2)田間道路工程的布局應力求使居民點、生產經營中心和田塊之間保持編輯的交通聯系,力求線路筆直,確保農機具能到達每一個耕作田塊。 (3)田間道路工程應盡量減少道路占地面積,與溝渠、林帶結合布置,避免或者減少

17、道路跨越溝渠,減少橋涵閘等交叉工程,提高土地集約化利用率。 (4)田間道(機耕路)的路面寬度以36m為宜,根據需要并結合地勢設置錯車道,錯車道寬不少5.5m,有效長度不少10m,承擔農產品運輸和生產生活功能的田間道(機耕路)路面宜硬化;田間道(機耕路)路基高度以2030cm為宜;暴雨集中區域,田間道(機耕路)應采用硬化路肩,路肩寬以2550cm為宜。 (5)生產路的路面寬度宜為3m以下,生產路路面宜高出地面30cm,生產路宜采用素土路面。 6.6 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 (1)農田防護工程是為保障項目區土地利用活動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態條件,防止或減少污染、自然災害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包

18、括農田林網工程、岸坡防護工程、溝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護工程。 (2)農田防護應與田、路、渠、溝等有機結合。 (3)風害區農田防護面積應不小于90%。 (4)結合改造區實際情況,應布置必要的農田防洪、防風、水土流失控制等農田防護措施,優化農田生態景觀,配置生態廊道,維護農田生態系統安全。 (5)根據因害設防原則,合理設置農田防護林。農田防護林走向應與田、路、渠、溝有機結合,采取以渠、路定林,渠、路、林平行;樹種的選擇和配置,應選擇表現良好的鄉土品種和適合當地條件的配置方式。 (6)坡面防護工程布局要根據“高水、高蓄、高用”和“蓄、引、用、排”相結合原則,合理布設截水溝、捧水溝、沉沙池等坡面水系工程

19、,系統攔蓄和排泄坡面徑流,構成完整的坡面灌溉體系。 6.7 農田輸配電工程 農田輸配電工程包括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配電裝置,其布設應與田間道路、灌溉與排水等工程相結合,符合電力系統安裝與運行相關標準,保證用電質量和安全。 6.8 其他 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以外的工程,其技術要求參照有關規定執行。7 管理要求 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前,應查清土地權屬現狀;建設中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要在尊重權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時編制、公告和報批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組織簽訂權屬調整協議;并在墾造水田建成后,及時做好土地確權和地籍檔案資料的更新工作。土地權屬調整應參

20、照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14)、廣東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1)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前,應依據最新土地利用變更調 查和不動產登記發證成果,確定建設區域內各類土地利用現狀 (包括地類、面積和權屬信息等)。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成后,應參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規定,結合農作物生長期的實地影像和照片,以實際利用現狀進行地類認定與變更,并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至少3年的定期監測。 (2)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前,應依據最新年度耕地質量等別更新成果,明確建設區域內原有耕地質量等別。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成后,應參照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GB/

21、T28407-2012),結合本年度耕地質量等級年度更新評價,以實際現狀進行耕地質量等別的評價認定。 (3)應及時將與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相關的管理、技術等資料立卷歸檔,歸檔資料應真實、完整。同時,應利用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定期全面報備建設信息,實現信息“上圖入庫”管理和部門信息共享。8 建后管護與利用 (1)建立政府主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戶、專業管護人員以及專業協會等共同參與的管護體系。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義務,辦理移交手續,簽訂后期管護合同。管護主體應對各項工程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確保長期有效穩定利用。 (2)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成后,原則

22、上保證一年至少種植一造水稻(或茭白、菱角、蓮藕、荸薺等水生農作物),應連續實施三年以上。因氣候干旱或缺水,可實行水稻等水生農作物和旱生農作物輪種(如水稻和小麥、油菜、蠶豆等輪種)。 附錄:A. 墾造水田區域類型劃分 B. 水田平整工程標準 C. 水田防洪排漬標準 D. 水田土壤理化性狀質量標準 E. 土壤改良措施 17 附錄A 墾造水田區域類型劃分區域類型特征描述平原低地區近于平坦或地勢起伏平緩的開闊陸地,一般海拔低于200m,地面起伏的相對高度小于10m的地形區域。包括河口三角洲和沿海平原低地。沿海臺地區一般海拔低于80m,坡度小于10,地勢平緩。丘陵區地表起伏,坡度較緩,海拔一般在500m以下,相對高度在200m以下的地形區域。山地區通常具有陡坡,陡坡直達突出的脊部或單個極頂(尖削或圓形)、邊緣受深谷切割的地形。海拔都在500m以上,并且相對高度超過200m的地形區域。注:區域類型及特征描述引自中國1:1000000地貌圖制圖規范和廣東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附錄B 水田平整工程標準區域類型連片規模(畝)田塊長度(m)田塊寬度(m)田面平整度(cm)田埂寬度(cm)田埂高度(cm)橫向坡降縱向坡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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