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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省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省人民政府定期將監測、預報情況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法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專家解讀現行婚姻法關于財產的有關規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系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又稱補充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設置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
2、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制是法律預先設置而僅在無財產制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是對約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只要存在婚姻關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婚姻關系當事人要么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要么就直接適用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系的一種選擇。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
3、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從上述新規定可以看出,修訂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共同財產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權益,實現夫妻家庭地位事實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又分別采用一般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圍的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財產,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
4、財產,一律屬于夫妻共有。巴西、荷蘭等國以此種制度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勞動所得共同制,指僅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仍舊歸個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法國的法定財產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這次婚姻法修訂并未對此加以修改,而是將這一制度貫徹得更加徹底(取消了司法解釋中的轉化共有財產。這樣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實踐中已經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適用這一制度,我國絕大多數家庭的夫妻財產歸屬是明確的(實踐中的夫妻財產
5、糾紛多因共有財產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財產歸屬不明才產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慮到男女雙方在經濟收入和承擔家庭義務等方面的實際差距,體現了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將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作了嚴格界定,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quo
6、t;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以上是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定的財產情形,對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離婚案件中比較容易解決。但審判實踐中的財產問題錯綜復雜,種類繁多,卻并非能夠生搬硬套的。筆者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多年,處理的婚姻家庭類的案件頗多,在離婚案件中有這樣兩類問題比較普遍,亦頗具有爭議。一是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二是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筆者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一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及分割。
7、筆者在基層法院,90%的當事人來自農村,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只有在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以后,雙方父母才會選擇黃道吉日為兒女舉行結婚儀式。因此,按農村的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才算真正意義上的"結婚"。"結婚"的同時,女方父母要為女兒陪送嫁妝,結婚當天將該財產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樣要為兒子購置結婚必備的生活用具。男女雙方的以上財產均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離婚時該類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
8、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男女雙方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前提,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風俗而已,與婚姻關系是否確立沒有必然的聯系。從結婚登記直至婚姻關系解除時為止的一段時間,稱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綜上,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
9、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筆者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1、從出資情況分析。男女雙方為結婚購置的財產,雖然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談到出資問題,在具體的離婚案件中也有這樣的抗辯:女方陪嫁的財產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禮而購買,故陪嫁的財產應屬男方財產,歸男方所有。筆者認為,人民幣系種類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禮所購買無法查清,但即使能夠查清也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彩
10、禮與陪嫁的財產不是同一法律關系。陪嫁的財產爭議的是權屬問題,彩禮則爭議的是是否返還的問題。況且關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婚姻法解釋(二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故從出資情況看,該財產屬夫妻個人財產更為合理。2、關于贈與行為。所謂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行為。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登記后,舉行結婚儀式前該財產已經購置,父母與子女間已達成了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在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經成立并生效,該財產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已非常明確
11、,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結婚"后該財產才會隨女方"陪嫁"到男方,雙方購置的財產才會合二為一,雙方共同占有、使用。因此不管是從法理、情理還是從父母的本意出發,該類財產應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是毋容置疑,天經地義的。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二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12、quot;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從房管法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因沒有取得房產證而不具有所有權,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沒有處分的權利。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證明該房產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的定性確定了,那么如何分割呢?筆者認為該房產應按當時的市場行情確定價格,該價格與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額即是房屋的升值。如果婚前個人購置房產的一方分得該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價款后,剩余部分價款的一半支付對方;反之
13、,如果另一方分得房產,將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價款支付給對方后,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價款的一半支付對方。常見問題難點解答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婚姻法常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那本律師認為這里的“獎金”應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了,除小孩撫養爭議,離婚財產分割就成為離婚訴訟中最為復雜的問題,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4、也就成為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前置程序。本人結合實踐,就夫妻共同財產作個概述,供網友參考。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以及依約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比較概括籠統,在實踐中還要進一步細化,從共同財產的取得內容、取得方式、取得主體等多方面考量
15、。一、工資、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那本律師認為這里的“獎金”應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二、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那么,婚后所得
16、(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就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以及關于具有商業信譽的標記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由夫妻一方創造的,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識產權的收益,也即財產權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1,知識產權創造的時間在婚前,而知識產權的收益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我國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這里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2,知識產權的創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還沒有實際收益,此時若離婚,該收益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本律師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應包括已得和將得,應包括這種可期待利
17、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五、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復婚后共同財產如何認定網友提問:我和前妻一年前協議離婚了,當時分財產也是我們通過協商分的。現在,我們想復婚了,請問我們復婚后,之前離婚時所分的財產算不
18、算婚后的共同財產?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不算。離婚時雙方所分的財產在羅先生和前妻復婚后便成為彼此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復婚后的共同財產是羅先生和前妻復婚后兩人共同創造的財產。婚前所購房屋是不是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做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因為在2001年修訂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曾經有過明文規定:婚前個人財產
19、經過4年或者8年后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現在的法律對此問題做了重大改變。財產分割是離婚中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很多人對一項財產到底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總是弄不明白,特別是遇到房產時就更加復雜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做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因為在2001年修訂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曾經有過明文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經過4年或者8年
20、后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現在的法律對此問題做了重大改變。案情簡介1995年5月,王某通過按揭方式購買住房一套價值10萬元,首付款3萬元,銀行貸款7萬元。1995年8月王某與李某喜結連理,婚后雙方以共同收入償還貸款,雙方于2005年5月還清銀行所有貸款。2006年3月王某與李某雙方因感情不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庭審中,雙方對離婚和子女撫養均無異議,但對房屋分割問題發生爭議,王某認為房屋是其婚前所買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李某則認為房屋貸款是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房屋經評估價值為29萬元。爭議焦點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共形成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對婚前個
21、人財產的界定來看,雙方所爭議的房屋是王某在婚前所買,王某購買該房屋所欠銀行貸款應視為王某一方在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該債務的,應視為對王某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由王某在婚姻關系解除時向李某給付共同償還部分款項7萬元的一半。第二種意見認為,購房作為人生之大事,即便王某婚前沒有按揭貸款買房,婚后雙方也將會通過按揭貸款等方式購房。由于王某存在婚前購房行為,故婚后雙方無再購房需求,雙方將全部精力用于償還銀行購房貸款,雙方對房屋的最終獲得都付出了艱辛的努力,如果將房屋作為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購房人所有,則對婚后一方有失公平,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綜合考慮雙方的利益,應將王某婚前購房首付款作為王某
22、婚前個人財產從房屋的現有價款中予以刨除,對剩余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由雙方通過協商、競價等方式取得。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物權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為王某在婚前按揭貸款所買,應作為王某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應視為對王某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由王某提出這部分錢的一半分給李某。另外由于房屋增值的實際情況,對房屋增值部分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律師分析在此,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對于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債的房屋分割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均未作明確規定,但律師認為,我國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為了維持婚姻的穩定性,防止一方以結婚等手段來侵占財產,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在此律師將試分析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債的房屋分割問題。一、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債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本案中,王某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與開發商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與銀行之間形成抵押貸款合同法律關系,其通過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是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認定王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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