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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校園賠償案后 思考            內 容 摘 要本文著重通過案例與部分法律及法律解釋闡述了在各類學校突發事件中,學校究竟應該負那些法律責任,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究竟如何呢? 首先是從學校不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學校沒有取得監護權的法律形式,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有限保護而不是監護。學校賠償不同于監護人賠償四個方面闡明了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學校對學生承擔的只是部分的保護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通過監護人與學校之間及有關法律確立的,學校對學生的職責僅限于有限保護,可以歸納為

2、教育、管理、和保護的內容。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并不意味著學校絕對不對學生傷害事故負責任,而是應根據學校在事故中是否負有過錯,及過錯的大小來承擔過錯責任。所以在第二部分著重闡述了學生傷害事件的法律責任的劃分,對于學校是否有責任,這里有四個標準,一看是否因為校舍或學校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所引發;二看是否由于教育教學活動中沒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預案;三看是不是學校的教育教學技術或手段不當而導致學生傷害的出現;四看學校在知悉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是否及時履行了先行救護和對學生監護人通知義務。又對學校不負法律責任的具體情形進行了列舉,對經常發生的經常發生的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學

3、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進行了具體分析。第三部分著重介紹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原則及在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發生中應注意的問題。京華時報 (2003年1月16日第A09版)刊登了這樣一個案例。由于沒有借給同學自行車,原北京市第四十一中學初三學生、15歲的杜某被5名同學帶到學校廁所內毆打長達一小時之久。杜某隨后將5名打人者和學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們賠償。2003年1月15日,西城法院做出判決,學校因疏于管理被判與打人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象這樣的學生告學校的案件我們已經不鮮于在各類媒體上看到,這就不得不讓人深思:在各類學校突發事件中,學校究竟應

4、該負那些法律責任,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究竟如何呢?本文試通過長期為學校提供法律所遇到的事件、案例和媒體上的案例對這些問題作簡要評析。一、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 在學校傷害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到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在我國立法上還并非十分明確,也可以說基本上處于空白。所以,在學校傷害事故案中,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往往會成為訴訟雙方的辯論焦點。即使在法學界內部,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也是針鋒相對的。一種觀點是監護說,認為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就是學生的監護人;另一種觀點是保護說,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而非監護關系。在學校傷害案中,家長們一般都贊成監護說,而學校認為

5、保護說較為合理。筆者認為,學校是學生監護人這種看法是對法律、司法解釋和法理的曲解。下面將從幾個不同方面對此問題進行論證。(一)學校不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目的是為了維護無民事行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是對被監護人依法享受監護權并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監護的設立必須由法律加以確認。我國法律對監護人作出了如下規定:(1)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對設立監護人的順序和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把未成年人的父母設立為監護人。(3)認定其他監護人的條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4)其

6、他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祖父母,外祖父,、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顯然不具有監護人主體資格。(二) 學校沒有取得監護權的法律形式。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所以人們認為:學生在學校讀書,向學校繳納了學費,就是把監護職責委托給了學校。這是對監護委托的錯誤理解。

7、這是由三個方面的原因決定的。一是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強制推行和實施的,根本就不具備契約性質和教育消費的委托特征。二是中小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內容和管理方式是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直接加以規定,并不是和未成年學生或其監護人約定的,同時也不能以監護人的名義進行,而是以學校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三是學校向未成年學生收取的費用,根本不是接受委托的付價,而是用在未成年學生身上的非常有限的教育成本費。 (三)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有限保護而不是監護。   1、學校的有限保護責任。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教育法律在圍繞學校保護方面,確立了有限保護原則。有限保護的責任范圍或內容

8、:為未成年學生提供使符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學設備設施,如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第21條“學校和幼兒園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對校舍、教學設備、體育場所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發現險情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未成年學生和兒童的人身安全。”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和集體活動中防止發生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有關教育方針的執行和教育手段的禁止性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

9、體罰或者其他侮辱性行為。”   2、中小學校的這種有限保護與監護人的監護的明顯不同。如前所述,除了學校保護與監護人的監護的內容不同,學校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僅限于這種有限責任所及范圍,未成年人的監護則是全面的無限制的管理和教育。它們之間的側重點也完全不同,中小學校在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方面,代表著社會的公共利益,較多體現出黨和國家對社會新人的要求。而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可避免地更多地表現為私人性質的個體化要求。     2007-03-09        

10、  3、學校承擔的責任也僅就其過錯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就此作了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然而第159條對監護人的規定則不同了: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4、學校的有限保護并非監護,更不能代替監護人的監護。即是說,學校不能當然取得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也就是說不存在履行監護不當而要賠償的問題。比如,學校

11、不可能代未成年學生管理其財物,照顧其日常生活,更沒有因為其管理財物而承擔賠償的責任。(四)學校賠償不同于監護人賠償。   1、學校賠償的范圍和原因僅限于有限保護責任中存在過錯,責任形式更多地或者說主要地表現為因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的支付金錢形態的賠償金。而監護人則不同,他要因被監護人對別人的侵權行為和自己的監護行為承擔完全的民事責任,承擔的責任形態除了支付賠償金外,還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形式,甚至主要表現為后面這些形式。  2、學校賠償與監護人賠償性質不同。中小學校是法律授權的義務教育實施機關。所以學校賠償不是純粹的民事賠償,而監護人賠償則是純粹的民事賠償性質,監護人對被監

12、護人的加害或受害所提起的訴訟都是民事訴訟。   3、在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訴訟中的地位不同。在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訴訟中,學校一般是以證人或第三人身份出現,行證實事件或協助查明事情緣由的作用,對學生的利益不享有處分權。而監護人則是以侵權行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直接參與訴訟。監護人可以從未成年人權益出發,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享有完整的處分權。綜上所述,學校顯然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學校對學生承擔的只是部分的保護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通過監護人與學校之間及教育法建立的,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公法要求學校應當履行的職責。該職責在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被歸納為教育、管理、和保護的內容。學

13、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并不意味著學校絕對不對學生傷害事故負責任,而是應根據學校在事故中是否負有過錯,及過錯的大小來承擔過錯責任。二、學校傷害事件的的法律責任劃分   既然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沒有監護權,所以在具體處理校園賠償案時,根本就不能依據監護原理原則要求學校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學校又有明確的對未成年學生的有限保護責任。故在看待和分析發生在中小學校園內的安全事故時,首先考慮的應該是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對學校是否有責任,要從四個方面看:一看是否因為校舍或學校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所引發;二看是否由于教育教學活動中沒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預案;三看是不是學校

14、的教育教學技術或手段不當而導致學生傷害的出現;四看學校在知悉事故發生的情況下是否及時履行了先行救護和對學生監護人通知義務。全面考察侵權方和受害人的責任形式,合理確定學校與雙方監護人之間的責任劃分。現就學校常見的幾種有代表性的學生傷害事件說明不負責任或者負部分責任的幾種情形:(一)學校不負責任的情形。在以下四種情形下發生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

15、圍之外的情形。    (二)根據具體情節合理劃分的幾種情形。學生意外傷害事件 。目前學校所發生的所有事件中,學生傷害事故與食物中毒事件較為突出,影響面也較大,自然對學校聲譽與發展的負面影響也最大。這里著重討論與學生有關的事件(事故)的責任認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責任,法學理論界似乎沒有定論,由于近幾年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繁發生,從而引起了司法界、理論界與社會的廣泛關注。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

16、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力,同時對學生有保護的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義務,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在教育關系中,發生學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過錯,致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學校產生民事責任。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是學校未盡保護義務;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傷害他人,是學校對學生未盡教育、管理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部分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質,也有民法的性質,應當以民事責任的性質為基礎(為主)。在民辦民營學校中,如果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某些情形下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時,依據其約

17、定處理;沒有約定時,應當按照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處理。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則應該是一種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規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等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時,應該按照相關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處理。當然,如果學校(或其教師)故意侵害學生的人身權利時,就會出現普通侵權責任與上述兩種責任的競合,此時可以由學生來選擇對其有利的責任性質來向學校主張。認定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即存在過錯、有損害后果及過錯與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學生在學校食堂就餐,學生食用學校委托的訂餐以及學校在組

18、織種類活動中的外購食品、餐館就餐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這類事件的責任大體上有:一是學校直接責任、二是食物制作單位責任兩類。對于學校自己經營管理的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學校負有經營管理責任與民事責任。不論發生食物中毒原因為何,學校均有這可推卸的經營管理嚴重過失與責任,對中毒學生均有搶救、醫治、承擔醫療費用和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直接責任人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機關可依法追究學校的行政責任。    2007-03-09       

19、60;對于學校將學校食堂交給具有法人資格、衛生防疫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經營的,以及因學生食用餐館的食品、食品供應商的食品而發生的中毒事件,學校負疏于管理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其他方面的責任由餐飲企業、食品供應商承擔。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如學生在學校內盜竊公私財產、破壞公私財產,在校內打群架、校周邊打群架、毆打教師或他人的,賭博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這類事件中,其法律責任由學生自負,學校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學生行為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理,學生依法承擔相應的刑法處罰。在刑事案件個案中,學校可能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在這

20、類事件中,學校負有采取正確適當的方式,及時批評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和義務。正確的、適當的方式是指,采取盡可能的控制范圍,不得公布學生行為細節以及個人隱私,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開展批評教育工作。由上述幾類突發事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根本沒有對未成年學生履行監護的權利義務,而只有對他們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有限保護責任。故在具體處理校園安全事故案的時候,簡單地認為學校沒有履行監護職責并不妥當,應該根據具體情形,看該賠償案與監護人的監護行為有什么關系,看學校在事故中的有限保護責任履行到不到位,從而正確劃分責任和確定賠償比例。認定學校責任的關鍵,就是看學校

21、是否在履行這種有限保護責任中是否有過錯,沒有過錯,則不宜簡單化,那種認為凡是在學校內發生的事故學校就應負責的說法和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切不可把學校的有限保護責任擴大化為監護職責。三、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與防范(一)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對于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如果認定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論是調解解決還訴訟解決,其賠償的項目范圍與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若對于責任比較復雜的案件,應視具體案情依據有關法律合理確定法律責任,裁決賠償標準。(二)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從宏觀上看,發生在學校內的突發事件以及非突發性事件事故,均與學校管理、履行管理責任和對學

22、生的保護義務,不同程度上相關。因此,學校也不同程度地負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在事件中,導致學校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其責任的大小程度,弄清這些問題,才可能有效地、減輕學校的相關責任與賠償責任。1、 認真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在過去已發生的諸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沒有直接的傷害過錯,大多是由于未盡管理責任或疏于管理的過失,而導致承擔民事賠償的占多數。因此,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學校、學生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

23、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衛、教學安全、物品管理、衛生食品以及應急預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將安全保衛職責落實到各級、每個干部教師員工與各個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與苗頭,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與避免出現疏于管理的過失,認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2、及時有效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義務是學校履行管理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與措施,也是在學校面對訴訟案件舉證中,證明學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學校應當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各個環節上加以落實。  3、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采取及時、有效地救治措施與處理措施。當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由于學校負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護義務,因此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學校必須立即起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學生或傷者、患者進行救治。對于沒有傷者的事件中,學校也必須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將事態控制到穩定,不繼續擴大的局面并果斷處理。在處理事故發生的同時,應立即采取對其他未發生事故的部門與環節進行全面預防性檢查,并貫徹到全校。4、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總結經驗。事故處理后,學校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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