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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2003年7月1日,國質檢鍋20031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制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連
2、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業出具相應的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托方負責,并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制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第二章 鍋爐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制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
3、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制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檢
4、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能滿足實際產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制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
5、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鉆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臺、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制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制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制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制造設備應與所制造產品相匹配。第二條
6、 專項條件 第十一條 A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制造業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并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準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能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項。 (二)制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
7、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一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1)鍋筒制造設備。 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于1000t); 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制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制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滿足A級鍋爐設備產品制造需要的盡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準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交稿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
8、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 B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應不少于2人項,UT級中級人員應不少于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1人項。 4、持證焊工人及項目應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
9、一般為20mm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臺。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于1臺)和1臺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 C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于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
10、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12mm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礙臺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
11、,一般不少于1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鉆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5t。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臺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第三章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
12、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同樣,制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制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
13、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的壓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A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3級、A4級、A5級、B2級、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專業作業人員 (一)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中,制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
14、有滿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有至少4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于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壓力制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三)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委托制造許可企業,委托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按照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由本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具備相應的無損檢測作業人員,并應滿足以下
15、要求: 1、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和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UT或MT中級人員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符合B1級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級別的要求。 第
16、二十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并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干、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滿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二十二條 A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A1級許可企業中制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機加工設備和
17、檢測設備,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制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二)A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車。深冷(絕熱)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三)A3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備能力不小于1200t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制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4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控纏繞機械。 (五)A5級許可企業,應具有中級(或以上)持證電工至少2人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B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B級許可企業,應具有滿
18、足氣瓶爆破試驗要求的專用場地和爆破試驗自動記錄設備。 (二)B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連續制造流水線,制造調質鋼氣瓶的,應具備UT或MT無損檢測設備儀,淬火、回火的熱處理設施及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三)B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制造線。其中乙炔瓶應具備配料、攪拌、振動、烘干和蒸壓釜等設備;液化石油應具備連續制造流水線和熱處理及其自動記錄裝置。 (四)B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專用制造設備和制造線。制造纏繞氣瓶的應具有自動纏繞機械和固化設備。 (五)滿足制造專門產品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C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C2級和C3級許可企業
19、,應具備相應組裝能力和試驗設施。 第二十五條 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制造企業必須具備專用的制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幾個級別許可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專項條件。第四章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級人員能夠理解質量方針,并貫徹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內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活動之間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二)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具有獨立行使權利開展工
20、作的人員,應規定其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檢測等負責人的責任。工廠管理層中應指定一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并明確其對質保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 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而且包含了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一)作為確保產品要求的一種手段,應編制質保手冊。質保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文件,并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且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實施質量體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質保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該標準化、文件化。現行的質量記錄表格的內容應能滿足相應級別
21、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貫徹實施的并能確保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審核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文件和資料控制 企業應制定文件和資料的控制的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制定文件管理的規定: 1、明確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編制、會簽、發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規定。 (二)應有確保有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適當范圍的外來文件,如標準和顧客提供的圖樣。 第三十條 設計控制 (一)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有鍋爐壓力制造的有關規程、規定和標準。 (三)鍋爐壓力設計文件應規定企
22、業所制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見第五章)。 (四)應有關于新標準的收集和貫徹的規定。 (五)應制定對設計過程進行控制的規定(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更改、驗證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制造企業制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控制; 4、應制定采購文件的控制程序; 5、應制定原材料與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
23、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定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于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定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定關于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定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工藝控制 (一)應制定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更改、審批等應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制定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圖和指導作業人員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應
24、有焊材的訂購、接受、檢驗、貯存、烘干、發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規定,并能有效實施。 (二)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定適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需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并應滿足中國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應有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分發、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3、應制定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WPQ)的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并能有效實施。 4、應制定焊縫返修的批準及返工后重新檢查和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性規定。 5、應
25、有對主要受壓元件施焊記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熱處理控制 (一)應制定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管理規定,包括對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分發、記錄、保存等。 (二)應制定熱處理的質量控制管理規定。 (三)熱處理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測控制 (一)應制定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對檢測方法的確定、標準規范的選用、工藝的編制批準、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簽發和底片檔案的管理等。 (二)應編有無損檢測的工藝和記錄卡。并且能滿足所制造產品的要求。 (三)應制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 (四)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
26、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化檢驗 (一)應制定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對理化檢驗結果的確認和重復試驗的規定。 (三)理化檢驗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壓力試驗控制 (一)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二)應制定對壓力試驗進行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對壓力試驗的監督、確認,對壓力試驗過程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 其他檢驗控制 (一)應制定檢驗管理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存檔和質量證明書管
27、理等。 (二)應制定檢驗和試驗計劃,并能有效實施。 (三)應制定關于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計量與設備控制 (一)制定計量管理規定,保證儀器、儀表、工具等在計量有效期內使用。 (二)有對計量器具和試驗儀器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的規定。 1、應有計量環境適用于計量試驗的規定; 2、應有制造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不合格產品的控制 (一)應制定對不合格品進行有效控制的規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安裝。 (二)應有對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可行時)和處置等進行控制的規定。 1、對不合格報告的編制、簽發、存檔等應有規定; 2、對合格品的處理環節(回用、返修、
28、報廢等)應有相關的規定; 3、對返修后進行重新檢驗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質量改進 (一)應有對產品的質量信息(包括廠內和廠外)進行反饋、匯集分析、處理的流程。 (二)應有進行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以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作并能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預防措施。 (三)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審核活動應由與審核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1、應制定質量審核意見的接受、處理和回復的程序,以及糾正或改進措施; 2、具有監檢企業(或第三方檢驗企業)及客戶發現并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及時解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人員培訓 應制定質保工程師、焊接工程師、檢驗人員、理化和無損檢測人員、焊
29、工和其他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制造活動的執行者、驗證者和管理員等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執行中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度的規定 (一)應制定執行遵守中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度的規定,明確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確制造許可審查人員在執行許可審查時,享有查閱有關圖紙、計算書、程序、記錄、試驗結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的權利。 (二)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書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三)應制定向中國客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隨機文件的規定。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第一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總要求 鍋爐制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鍋爐安全
30、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三)有機熱載體鍋爐安全檢查技術規程; (四)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境外企業如短期完全執行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確有困難時,對出口到中國鍋爐的產品,在征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國際上成熟、完整體系,并被多數國家采用的技術規范,但同時必須滿足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鍋爐受壓元件用鋼要求 鍋爐受壓元件(含拉撐件)用鋼必須是鎮靜鋼,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鋼號或成熟的鍋爐用鋼
31、鋼號。 第四十六條 結構要求 鍋爐結構必須完全符合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產品檢驗要求 鍋爐的外觀檢查、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水壓試驗、無損檢測的項目比例等須滿足上述中國鍋爐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八條 安全附件及儀表要求 (一)蒸汽鍋爐采用的彈簧式安全閥應是全啟式結構。 (二)采用螺紋連接的彈簧式安全閥時,安全閥應與帶螺紋的短管連接,而短管與鍋筒或集箱應采用焊接連接。 (三)壓力表、溫度計采用國際單位制。 (四)每臺蒸汽鍋爐的鍋筒上應裝兩只彼此獨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裝一只水位表: 1、額定蒸發量0.5t/h的鍋爐; 2、額定蒸發
32、量2t/h,且裝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裝置的鍋爐; 3、裝有兩套各自獨立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鍋爐; 4、電加熱的鍋爐。 (五)額定蒸發量2t/h的鍋爐具有高低水位報警、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 6t/h的鍋爐具有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裝置。 (六)用煤粉、油、氣體做燃料的鍋爐具有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七)額定出水水溫高于或等于120或額定熱功率 4.2MW的熱水鍋爐,具有超溫報警裝置。 第四十九條 出廠隨機文件要求 鍋爐在出廠時應附有至少包括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二)受壓元件強度和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選用說明書)或計算結果
33、匯總表。 (三)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主要受壓部件材質證明書、無損檢測報告、焊后熱處理報告和水壓試驗報告等)。 (四)鍋爐安裝和使用說明書。對于額定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還應包括: 1、熱力計算、過熱器壁溫計算、煙風阻力計算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熱膨脹系統圖。 (五)對于額定壓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鍋爐,除上述技術資料外,還應包括: 1、再熱器壁溫計算、鍋爐水循環計算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汽水系統圖。 第五十條 產品銘牌要求 在鍋爐的明顯位置具有金屬銘,銘牌上的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項(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應采用國際單位制)。 (一)制造廠名稱、地址。
34、 (二)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三)額定蒸發量(熱功率)。 (四)額定蒸汽壓力(出口壓力)。 (五)額定蒸汽溫度(出口溫度)。 (六)再熱器進、出口蒸汽溫度(沒有再熱器的鍋爐此項不適用)。 (七)鍋爐出廠編號。 (八)制造日期。第二節 壓力容器安全質量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條 總要求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所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的中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 (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三)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四)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五)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六)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境外企業如果短期內完全執行上述中國
35、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確有困難時,對出口到中國的壓力容器產品,在征得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國際上規范或標準,但同時必須滿足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 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技術資料要求 壓力容器產品在出廠時應附有至少包括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壓力容器產品竣工圖樣(包括總圖及主要受壓部件圖)。 (二)A1級、A2級和C級許可范圍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三)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積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主要受壓部件材質證明書、無損檢測報告、熱處理報告、壓力試驗報告及氣密
36、性試驗報告等)。 第五十三條 產品銘牌要求 在壓力容器的明顯位置裝有金屬銘牌。銘牌上的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國際單位制): (一)產品名稱; (二)制造企業名稱、地址; (三)制造企業證書編號; (四)介質名稱; (五)設計溫度; (六)設計壓力; (七)耐壓試驗壓力; (八)產品編號;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類別; (十一)容積。 第五十四條 設計要求 (一)材料許用應力的系數(設計安全系數)按下列要求確定: 基于材料常溫抗拉強度的考慮,鋼制壓力容器一般不得低于3.0;基于材料常溫屈服強度考慮,碳素鋼和低合金鋼一般不得低于1.6,高合金鋼一般不得低于1.5。按分
37、析設計的鋼制壓力容器,基于材料常溫抗拉強度考慮,一般不得低于2.6;基于材料常溫和設計溫度的屈服強度考慮,一般不得低于1.5。否則,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批準,鋼制和有色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安全系數選取見表1。表1. 鋼、鋁、銅、鈦、鎳及其合金的設計安全系數 材料、條件 設計溫度下的抗拉強度 設計溫度下的屈服限 設計溫度下的持久強度(平均值)(100000小時后發生破壞) 設計溫度下蠕變極限平均值(每1000小時蠕變率為0.01%的) 碳鋼素和低合金鋼 nb3.0 ns1.6 nd1.5 nn1.0 高合金鋼 nb3.0 ns1.5 nd1.5 nn1.0 鋁、銅、鈦、鎳及其合金 板、鍛件、管、棒
38、 鈦 nb3.0 ns1.5 nd1.5 nn1.0 鎳 nb3.0 ns1.5 nd1.5 nn1.0 鋁 nb4.0 ns1.5 銅 nbn4.0 ns1.5 鑄鐵 灰鑄鐵 nb10.0 球墨鑄鐵可鍛鑄鐵 nb8.0 鑄鋼 設計溫度300 nb4.0/鑄造系數 設計溫度<300 nb1.5/鑄造系數 螺栓 碳素鋼 nb5.0 ns2.7(熱軋)ns2.5(正火) nd1.5 底合金鋼高合金鋼 ns3.5(調質)ns2.7(調質) 馬氏體鋼奧氏體鋼 ns3.0(調質)ns1.6(固溶) 有色金屬 nb5.0 ns4.0 注:(1)當無法確定設計溫度下屈服強度(條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強度
39、為依據確定許用應力時,n應適當提高。 (2)有色金屬鑄件的系數應在板、鍛件、管、棒的基礎上除以0.8。 (3)鑄鋼的鑄造系數不應超過0.9。 (二)采用應力分析設計的壓力容器產品,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三)當采用標準規定以外的強度計算方法或試驗方法進行設計時,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設計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 (五)壓力容器的所有A、B類焊接接頭(如圖所示)均需按相應標準和設計圖樣的規定進行無損檢測(RT或UT)。焊接接頭系數應根據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型式及無損檢測的比例確定,焊接接頭系數規定見表2。表2. 壓力容器的焊
40、接接頭系數 全部無損檢測 局部無損檢測 鋼 有色金屬 鋼 有色金屬 鋁 銅 鎳 鈦 鋁 銅 鎳 鈦 雙面焊或相當于雙面焊全熔透的對接焊 1.0 0.850.90 0.850.95 0.850.95 0.90 0.85 0.800.85 0.800.85 0.800.85 0.85 有金屬墊板的單面焊對接焊縫 0.90 0.800.85 0.800.85 0.800.85 0.85 0.80 0.700.80 0.700.80 0.700.85 0.80 無墊板的單面焊環向對接焊縫 / / / / / / / 0.650.70 0.650.70 / 注:此表所指無損檢測,對鋼制壓力容器以射線或超
41、聲波檢測為準,對有色金屬壓力容器原則上以射線檢測為準。全部無損檢測,指100%的射線或超聲波檢測;局部無損檢測,指20%或50%(鐵素體鋼低溫容器)的射線或超聲波檢測。 表中所列的有色金屬壓力容器焊接接頭系數上限值指采用熔化極惰性氣體保護焊;下限值指采用非熔化極惰性氣體保護焊。 相當于雙面全熔焊透的對接焊縫指單面焊雙面成型的焊縫,按雙面焊評定(含焊接試板的評定),如氬弧焊打底的焊縫或帶陶瓷、銅襯墊的焊縫等。 (六)常溫貯存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應按不低于50時的混合液化石油氣成分的實際飽和蒸汽壓力確定,并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液化石油氣的限定成分和對應的工作壓力。 (七)壓力容器筒體與筒體
42、、筒體與封頭之間的連接以及封頭的拼接不允許采用塔接結構,也不允許存在十字焊縫。 (八)內徑大于等于500mm的壓力容器應設置一個人孔或兩個人孔(當容器無法開人孔時)(夾套容器、換熱器和其他不允許開孔的容器除外)。 (九)壓力容器的快開門(蓋)應裝設安全聯鎖裝置。 第五十五條 壓力容器用鋼要求 (一)用于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圍不得超過相應標準規定的允許范圍。 (二)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碳鋼和低合金碳鋼,鋼材的含磷(P)量不應大于0.030%,含硫(S)量不應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碳鋼和低合金鋼,鋼材的含碳量不應大于0.25%,且碳當量C
43、eq不大于0.45%。如需選用含碳量大于0.25%的鋼材,則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建造前征得用戶的同意; 2、碳當量Ceq不得大于0.45%; 3、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試驗報告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并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四)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調質低合金鋼,如果鋼材的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540MPa,鋼材的含磷(P)量不應大于0.020%含硫(S)量不應大于0.015%。焊接裂紋敏感系數Pcm不應大于0.25%。且應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試驗報告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注:(1)Ceq=C+Si/24+Ni/40+Cr/5+Mo/4+V/14 (2)Pcm
44、=C+Si/30+(Mn+Cu+Cr)/20+Ni/60+Mo/15+V/10+5B (五)用于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的鋼板和用于壓力容器的低合金鋼板,每批應抽兩張鋼板進行沖擊試驗,試驗溫度為-20或按圖樣規定。沖擊試驗要求和沖擊韌性合格指標按表3的規定。 表3. 沖擊試驗要求和沖擊韌性合格指標 鋼材的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MPa) 三個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Akv,(J) 10mm×10mm×55mm 450 18 >450515 20 >515650 27 備注:試驗溫度下三個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不得低于表中規定。其中單個試樣的沖擊功可小于平均值,但不得小于平均值的70
45、%。 (六)沸騰鋼不允許用于制造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 (七)鑄鐵用于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時,應符合表4規定的范圍,且不得用于下列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 1、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元件; 2、設計壓力大于等于0.15MPa且介質為易燃物質的壓力容器受壓元件; 3、管殼式余熱鍋爐; 4、移動式壓力容器。 表4. 鑄鐵類型 設計壓力(MPa) 設計溫度() 灰鑄鐵 0.8 0250 可鍛鑄鐵或球墨鑄鐵 1.6 -10350 第五十六條 制造要求 (一)冷成形的碳鋼和低合金鋼制凸形封頭應在成形后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需進行焊后整體消除應力熱處理:
46、 1、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 2、殼體厚度大于16mm、設計溫度低于-20的壓力容器; 3、碳鋼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預熱100以下時,厚度大于38mm); 4、低合金鋼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預熱100以上時,厚度大于34mm); 5、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鋼。 (三)常溫下貯存混合液化石油的壓力容器以及貯存能力導致應力腐蝕的其他介質的壓力容器,其所用鋼板應逐張進行超聲波檢測,焊后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四)按疲勞分析設計的壓力容器,其A、B、類對接接頭應去除焊縫余高;各類焊接接頭均具有圓滑過渡。 (五)所有板殼式換熱設備均應為可拆的和可清洗的結構。 第五十七條
47、 檢驗要求 (一)下列壓力容器應按臺制作縱焊縫產品焊接試板: 1、使用Cr-Mo低合金鋼和抗拉強度標準規定下限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2、設計溫度低于-20需要進行低溫沖擊試驗的壓力容器; 3、需要經熱處理保證鋼板力學性能的壓力容器; 4、盛裝高度和極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 5、設計壓力大于10MPa的壓力容器; 6、設計壓力大于1.6MPa的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 7、異種鋼之間進行焊接的壓力容器; 8、球形儲罐; 9、移動式壓力容器。 (二)壓力容器的焊接接頭應按設計圖樣的要求進行無損檢測。但下列壓力容器的A類及B類焊接接頭應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檢測,材料厚度38mm時,其
48、焊接接頭應采用射線檢測。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第二類壓力容器中易燃介質的反應容器或儲存容器; 3、設計壓力大于5.0MPa的壓力容器; 4、設計壓力大于0.6MPa的管式余熱鍋爐; 5、焊縫系數為1.0的壓力容器(無縫鋼管制筒體和壓力容器本體最后焊接的一條環焊縫除外,但后者應提供保證其焊接質量的相應焊接工藝); 6、使用后無法盡心內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 7、筒體鋼板厚度大于30mm的碳素鋼和厚度大于25mm的低合金鋼或奧氏體不銹鋼制壓力容器; 8、使用Cr-Mo低合金鋼和抗拉強度標準規定下限值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9、盛裝高度和極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 10、耐
49、壓試驗為氣壓試驗的壓力容器; 11、按分析設計標準建造的壓力容器; 12、多層包扎壓力容器內筒和熱套壓力容器各層單筒的對接焊縫; 13、圖樣規定需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波檢測壓力容器。 (三)除本條二款規定以外的壓力容器,允許對其A類及B類焊接接頭進行局部無損檢測。局部無損檢測的檢測長度為不少于每條焊縫長度的20%,且不小于250mm。但下列焊接接頭應全部檢測,合格級別按容器的要求: 1、對所有T型焊接接頭; 2、開孔區域內(以開孔中心為圓心,1.5倍開孔直徑為半徑的圓內)的焊接接頭; 3、被補強圈、支座、墊板等其他元件所覆蓋的焊接接頭; 4、拼接封頭和拼接管板的對接接頭; 5、公稱直徑大于250mm接管的對接接頭的無損檢測比例及合格級別應與壓力容器本體焊接接頭要求相同。 (四)不允許采用降低焊接接頭系數而不進行無損檢測。 (五)壓力容器的壓力試驗報告和氣密性試驗報告應記載試驗壓力、試驗介質、試驗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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