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DOC 25頁)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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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征求意見稿) 合同編號:太原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開發建設單位(甲方): 物業服務企業(乙方):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太原市房產管理局 編制 使用說明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適用于太原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參考使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2、本示范文本所稱前期物業服務,是指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或者經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的具有相應資質和相應專業服務人員的物業服務企業,由合同雙方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

2、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并由業主支付費用的活動。3、本示范文本所稱甲方為開發建設單位,乙方為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合同前,合同雙方應當出示有關資質、信用證明及簽訂主體資格的證書、證明文件。4、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做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5、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業類型分為: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別墅、辦公樓、商業物業。其他類型物業可參照本文本制訂。6、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為甲方與

3、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7、本示范文本(試行)中下列詞語的定義是:(1)業主,是指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2)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實際使用房屋的其他人。(3)物業買受人,是指物業出售合同中確定的房屋購買人。(4)物業交付使用,是指物業買受人收到甲方書面交付通知,并經驗收合格后辦理相應手續。(5)共有部分,包括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和相關業主共有部分。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 、 等。相關業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內

4、部,由該幢建筑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門廳、戶外墻面、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走廊通道、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 、 、 、等部位以及該幢建筑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燃氣線路、消防設施、郵政信箱、避雷裝置、 、 、 等設施設備。(6)公共區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內部,由整幢建筑物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區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區域。(7)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8)預收的物業服務資

5、金:是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9)物業服務費用:是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率和利潤。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9、本合同的受益主體包括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受益主體享有本合同明確的各項權利,并依法履行本合同涉及的相關義務。太原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開發建設單位(甲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物業服務企業(乙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

6、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方以公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方式協議方式 選聘乙方提供前期物業服務,訂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第一條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名稱: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 ;類型: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別墅辦公商業 ;坐落位置:通訊地址 太原市 區(縣、市) 街道(鄉、鎮) 路(街、巷) 號;物業服務區域四至范圍: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其他 。規劃平面圖和委托的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一

7、、二(以實際驗收清單為準)。第二部分 物業服務范圍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當就業主入住前的服務事宜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服務的范圍、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業主入住前的服務范圍一般包括:(一)對已接收的物業進行維護。(二)做好公共區域的清潔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場地和料場的清潔由甲方負責)。(三)協助甲方做好業主入住時的交房、接待以及與物業服務相關的咨詢等工作。以上發生的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攤入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第三條 業主入住后,乙方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內容:(一)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根據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授權制訂物業

8、服務的有關制度;(二)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四)公共綠地、景觀的養護;(五)清潔服務,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等;(六)協助維護秩序,對車輛(包括非機動車輛)停放進行管理;(七)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采取相應措施,協助做好救助工作;(八)消防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九)負責編制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方案;(十)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約定簽訂的協議對物業裝飾裝修提供

9、管理服務;(十一)發現物業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告知、建議、勸阻,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十二)制定預防火災、水災等應急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明確妥善處置應急事件或急迫性維修的具體內容;(十三)設立服務監督電話,并在物業區域公告欄等醒目位置公示;(十四)其他服務事項: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標準第四條 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見附件五)提供服務。雙方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太原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中相應等級規定的要求。第四部分 合同期限第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自 年 月 日至業主、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日止。第五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第六條

10、乙方物業服務費用收取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相關規定,按下述約定,以建筑面積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別 墅: 元/月·平方米;辦 公 樓: 元/月·平方米;商業物業: 元/月·平方米; 物業: 元/月·平方米;二次供水加壓費 元/月·噸;電梯運行費 元/月·平方米; 費 元。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

11、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本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不含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費用。上述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第七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物業出售

12、并交付物業買受人之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甲方承擔;自物業交付物業買受人之日起至本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買受人承擔。納入物業服務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按時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由甲方按照相關規定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第八條 本物業區域前期物業服務期間,乙方選擇包干制酬金制 的形式收取物業服務費。(一)包干制。由業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二)酬金制。由乙方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下述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

1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1、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元的酬金;3、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屬本合同第八條第二項約定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實結算的部分年終結余或不足的處理方式:(一)年度結算結余部分,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1、轉入下年繼續使用;2、直接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3、 。(二)年度結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1、由業主于次年第一個月底之前,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追加補足;2、 。第十條 物業服務實行酬金制方式計費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公布物

14、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接受專業機構審計監督。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資金)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 進行交納,業主應在每次繳費的具體時間 履行交納義務。第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申請裝飾裝修時,乙方應當告知相關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與其訂立書面的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第十三條 停車場車位使用費車位使用費按露天停車場車位 元/個/月、室內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收取。乙方應當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第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

15、備設施統一委托乙方經營,經營收入按下列約定分配:(一)共有產權停車場收入中 %為服務費用(包括成本及酬金)由乙方計提納入物業服務收入, %為車位產權收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因當地政府限價而導致虧損的,可以在盈虧持平的原則基礎上,在投標書中明確并通過評審,在前期合同中約定共有產權物業經營收益中的一定比例用于補充物業服務費。)(二)除車場外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入的 %作為代理服務費(包括成本及酬金)由乙方計提納入物業服務收入, %作為產權收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管理資金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三)除規劃車位之外,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改造成為車位的,產

16、權為業主共有,收益納入專項維修管理資金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第十五條 乙方對業主自有物業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有償服務的,按乙方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的收費標準或按雙方的約定收取費用。第十六條 業主應按照規定向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交納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托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第六部分 雙方權利與義務第十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一)負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并將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二)在物業銷售前,應在其

17、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中向業主明示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要求等事項;甲方未盡此義務而給乙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授權乙方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依照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進行勸阻、制止;(四)保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附屬設施設備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并完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配套設施和配套設備,包括物業的安全防范和消防設施、標識系統、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轉站、垃圾房等;(五)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并監督實施;(六)在辦理業主入住 日前,按省、市相關規定無償提供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服務用房;(七)在辦理業主入住后 月內,向乙方移交本物業的竣工總平面圖;在

18、辦理業主入住 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業的其他相關資料。資料清單見附件六;(八)在雙方委派專業人員辦理完相關資料、圖紙的移交后5日 日內,負責與乙方一起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逐項進行驗收,登記列表,并經雙方簽字蓋章 確認;(九)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工程驗收資料,并按照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十)按規劃設計要求,為業主戶內配置電卡式計量表燃氣的輸卡式計量表遠程抄送式水表 ;各個分區獨立單獨計量 ,例如,樓道照明車庫庭院照明動力用電電梯水泵 等單獨計量的電表;使用臨水、臨電的,應當按物業的性質承擔相應的費用差價;(十一)解決開發建設遺留問題;(十二)配合乙方做好物業區域

19、內的物業服務工作;(十三)按相關規定繳納物業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及自有物業的服務費用;(十四)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約定內容所進行的物業服務活動;(十五)不得擅自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十六)按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并提供業主產權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十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一)在辦理業主入住手續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業的入住工作計劃;(

20、二)在業主大會成立前,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開展各項物業服務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四)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并為業主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按照物業服務標準和內容提供物業服務,收取物業服務費、有償服務費,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的問題;(六)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和管理制度。對小區內所有收費項目、收

21、費標準等應按物價部門相關規定在收費場所實行明碼標價;(七)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八)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采取告知、勸說和建議等方式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改正;(九)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服務方案、年度服務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年度費用預算和決算報告;(十)可以選聘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物業區域內的專項服務項目,但不得將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托給第三方;乙方應當將委托事項及受托企業的信息在物業區域內公示;乙方與受托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低于

22、本合同約定;乙方應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受托企業的服務行為承擔責任;(十一)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區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落實小區安防力量,采取各種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通過人防、技防、物防相結合的辦法,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時,要協助相關單位或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登記報備和計劃生育等工作,對不履行義務的業主,應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十二)提前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并按規定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23、協議;(十三)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不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利用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于廣告、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的,應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十四)不得擅自占用本物業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按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業主的影響,并及時恢復原狀;(十五)屬于甲方保修的業主自有物業,業主提出修理申請的,乙方應當給予協助,并對施工現場提出管理要求;(十六)本合同

24、依法解除、協商解除、單方解除或者期滿終止時,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退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并按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移交手續和項目退出手續;(十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十九條 業主(包括仍有未售出房屋的甲方)的權利義務(一)對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事項有知情權。(二)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三)有權聘請專業機構對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四)有權監督本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及使用情況。(五)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25、(六)配合乙方做好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工作。(七)按照相關規定交存、使用和續交專項維修資金。(八)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與有償服務費。(九)有關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七部分 合同終止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決定在服務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約的,均應當在屆滿3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第二十一條 服務期限未滿,當業主大會已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時,本合同自然終止。在合同終止的 日內,乙方應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應當共同做好債權債務處理,包括物業服務費用的清算、對外簽訂的各種協議的執行等;乙方應當協助甲方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的交接和善后工

26、作。第八部分 違約責任第二十三條 由于甲方開發建設遺留問題導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務內容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在服務期限內擅自撤出的,應當按照 的標準向業主支付違約金;乙方在本合同終止后拒不撤出本物業區域的,應當按照 的標準向業主支付違約金。前述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不可預見的情況外,乙方擅自停水、停電的,甲方或業主有權要求乙方限期解決,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甲方或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按照逾期每日萬分之 的標準承擔相應的滯

27、納金。第二十四條 除本合同第七部分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外,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解約方應當支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或業主造成損失的,解約方應當支付賠償金 元。第二十五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可以結合本物業的具體情況和服務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對違約責任進行詳細約定。違約行為給他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暖氣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失的,不承擔責任,當事人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九部分 爭議解決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決:(一)向物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部分 附 則第二十八條 對需進入物業區域內的執法活動和救援等公共事務,各方應當配合,不得阻撓。第二十九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書面確認,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補充的內容不得與本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相抵觸。第三十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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