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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 1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第五條 道路
2、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第二章 系統建設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1)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 JT/T 796 ) ;(2)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JT/T808) ;(3)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 JT/T 809 ) 。第七條 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1)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2)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JT/
3、T808) ;(3)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7258) ;(4) 汽車行駛記錄儀( GB/T 19056) 。第八條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
4、有關專業機構的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一條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 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
5、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第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第十五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 , 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 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
6、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第十七條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 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置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年度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
7、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數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 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第三章車輛監控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第二十二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第二十三條道
8、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第二十五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
9、營線路、 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 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 80%的要求。第二十六條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
1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 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 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 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第二十九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 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 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11、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 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 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 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嚴 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 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監 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
12、料和說明情況。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 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肇事車輛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 視頻資料。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地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 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
13、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1) 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2)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
14、元以下罰款:(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 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 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15、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7月1日起施行。附件2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 管總局2014#第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 年7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辦法,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現 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近年來,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大力推進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 工作,各地道路運輸企業積極運用動態監控系統, 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 動態管理,進一步提高企業
16、安全管理水平,不僅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方 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進了道路運輸管理方式和發展方式的轉變。辦法在總結近年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經驗基礎上, 全面系統 地規范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為做好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提供 了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導動態監管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當前,做好辦法的 貫徹落實工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是督促企業完善監控管理制度, 規范企業監控行為,有利于進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二是通過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責任, 強化監管手段,加大執法處罰 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監管部門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通過規范衛星定位裝置和系 統平
17、臺的安裝和使用行為,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動態監 控系統對車輛運營過程的監督作用,有效防范車輛超速行駛和駕駛員疲勞駕駛 等違法行為,進一步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道 路運輸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和理解貫徹落實辦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 高貫徹實施辦法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 確保辦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落到實處。二、嚴格落實道路運輸企業監控主體責任道路運輸企業是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企業自建監控平臺或使用社會 化監控平臺,都要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主體責任。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道路旅
18、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 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建設或使用 社會化的監控平臺,建立健全動態監控制度,規范和細化操作環節,明確崗位 職責。按照要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并對監控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崗。按要求上傳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和企業、 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 息。接受管理部門監管平臺的監管,接收相關信息。“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 輛必須全部納入企業監控和政府監管平臺。要盡快實現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與道 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凡車輛、駕駛人員等信息能夠從運政系統中 直接獲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要求運輸經營者再重復填報。各級交通運輸
19、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加強對衛星定位裝置和監控平臺的日常維護和技術保障,保持系統設備完好,確保衛星定位裝置與監控平臺、 監控平臺與聯網聯控系統或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暢通,實現車輛運行期間的實時監控和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營運駕駛員違法行為, 規范駕駛行為,消除 安全隱患。要督促道路客運企業對所屬班線客運車輛運行線路進行實地考察, 根據道路限速和實際路況合理設置車輛行駛速度限值, 實現系統平臺向駕駛員 自動提醒。對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及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在安排運輸任務前,要檢查衛星定位裝置及連接情況,不能有效接入系統的, 不得安排運輸任務。三、嚴格落實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各地
20、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協作,聯合開展督導檢查。辦法實施前,重點檢查運輸企業是否按照辦法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監控平臺等;辦法實施后,重 點排查平臺接入及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保證車載終端完好適用、平臺連接 暢通、駕駛員違法行為能夠得到提醒、警告、處理,依法查處違反辦法規 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要充分利用動態監控系統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發生事故 后,相關部門要及時調取道路運輸企業或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封存 的事故車輛動態監控數據,對于沒有落實動態監控制度而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道 路運輸企業、服務商及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
21、追究 刑事責任。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聯網聯控系統運行維護與考核機制,落實逐級考核制度,通過檢查監控平臺的數據記錄進行量化分析、考核,其考核 結果應納入企業信譽質量考核范疇,并與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直接掛 鉤。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指定衛星定位 裝置廠家及產品,不得要求重復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不得通過行政手段指定提 供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的服務商 (以下簡稱服務商),不得要求服務 商層層備案。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申請將政府監管平臺建設、運營與維護費用應申請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向運輸經營者收取服務費用。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通信中心)要
22、按照辦法要求,完善 車載終端和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制度, 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和系統平臺 動態核查機制與公告退出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產品檢用一致性抽查。 凡是發現 與符合性審查不一致的產品,從公告目錄中撤銷。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檢查。四、合理設置過渡期對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各地應合理制訂安裝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于 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 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前期已接入重點營運車 輛聯網聯控系統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 要抓緊從原系統中轉入道路貨 運車輛公共平臺。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及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重型載 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要在出廠前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 自201弭1月1 日起,沒有在出廠前安裝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自2014#7月1日起,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或半掛牽引車要 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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