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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神??漆t療機構基本要求 (征求意見稿)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精神??漆t療機構在規模、科室、人員、用房和設備等方面設置的基本要求。1.2 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級綜合醫療機構內設的精神科(室)設置管理。2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1.1 精神專科醫療機構 institutions of psychology special hospital是指主要提供精神衛生服務的醫療機構。1.2 精神科醫師 psychiatrists 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并通過統一考試和考核取得精神科專業執業資格的執業醫師。3 精神??漆t療機構的分級3.1 根據醫療機構規模分為以

2、下級別種類:一級精神專科醫療機構二級精神專科醫療機構三級精神??漆t療機構4 一級精神??漆t療機構4.1規模 編制床位總數應20張至69張。4.2 醫療業務用房4.2.1建設用地面積指標應達108m2/床。4.2.2 每病床建筑面積應不少于58m2。4.2.3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應不少于5m2。4.2.4 病人室外活動的場地面積平均每床應不少于3m2。4.2.5通風、采光、安全符合精神??漆t院建設標準。4.3 科室(部門)設置4.3.1 臨床科室:應設有門診與病房。門診應設有導醫臺、掛號室、候診室、診查室、收費處、換藥室、門診活動室;精神科門診。病房包括病室、監護室、急救室、護士站、治療室、處置

3、室、康復訓練活動室、配膳室、保管室、醫護辦公室、值班室4.3.2 醫技科室:應設藥劑科、檢驗科、影像科、心電圖室、消毒供應室。4.3.3不設置檢驗科、消毒供應室者,應與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簽有書面協議,委托其承擔該方面的業務工作。4.3.4 管理科室(部門):應設有醫療、護理以及與醫療機構業務工作正常運行相適應的其他業務與行政管理科室。4.4 人員配置4.4.1 衛生技術人員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通過國家相應的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并在醫療行政部門注冊、備案。4.4.2 每床應配有0.4名衛生技術人員。4.4.3 每病房應至少配有3名注冊精神科醫師,6名注冊護士。

4、其中應至少各有1名中級職稱資格以上的醫師和護士。4.4.4 應配有與開展的診療業務相應的衛生技術人員。4.5 醫療設備配置4.5.1 應備設備4.5.1.1 影像類 X光機、B超儀(超聲診斷儀)。4.5.1.2 檢驗類 顯微鏡、PH計、分析天平、自動稀釋器、離心機、冰箱、干燥箱、尿十項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4.5.1.3 電生理類 心電圖機、腦電圖儀。4.5.1.4 監護搶救類 眼底鏡、五官檢查器、氣管切開包、導尿包、灌腸包、洗胃機、吸引器、供氧裝置、簡易呼吸器。4.5.1.5 治療類 電針治療儀、體療設備、多媒體設備。4.5.1.6 其它 高壓消毒滅菌設備、救護車及車載急救設備、血糖儀、

5、保護性約束帶、洗滌設備。4.5.1.7與開展精神科診療項目相應的其他設備。4.5.2 病房每床單元基本裝備 床1張床墊 1.2條床褥1.2條枕芯2個被芯1.2條床單 2條枕套4個被套2條病員服2套床頭櫥1個臉盆2個床頭牌1張4.6 診療科目 應至少設立普通精神科。4.7 實施技術項目 應至少包括藥物、物理、康復、心理治療。4.8 設備與環境安全4.8.1 精神專科醫療機構應使用具有國家合格證的設備。如使用自制設備,應保證使用安全。4.8.2 精神專科醫療機構應制定健全的設備管理檔案與環境安全責任制度。4.9 規章制度 應制定有相應規章制度、各崗位工作職責及技術操作規范。4.10 服務

6、設施及過程管理 服務設施應滿足患者的基本要求,服務過程應不斷優化,持續改進。4.11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應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保證醫院的正常運營。5 二級精神專科醫療機構5.1規模 編制床位總數應在70張至299張。5.2 醫療業務用房5.2.1建設用地面積指標應達105m2/床。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應按編制批準的每位專職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m2增加建筑面積;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精神專科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2m2的標準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積;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按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1.62

7、 m2/床增加建筑面積。5.2.2 每病床建筑面積應不少于60m2。5.2.3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應不少于6m2。5.2.4 病人室外活動的場地面積平均每床應不少于4m2。5.2.5 通風、采光、安全符合精神??漆t療機構建設標準。5.3 科室(部門)設置5.3.1 臨床科室:應設有門診與病房。門診應設有導醫臺、掛號室、候診室、診查室、收費處、換藥室、門診活動室、急診室;精神科門診、心理科門診。病房包括病室、監護室、急救室、護士站、治療室、處置室、康復訓練活動室、配膳室、保管室、醫護辦公室、值班室。5.3.2 醫技科室:應設藥劑科、檢驗科、影像科、腦電圖室、心電圖室、營養科、消毒供應室。5.3.

8、3 管理科室(部門):應設有醫療、護理、醫院感染、信息(病案)、財務、后勤保障以及與醫療機構業務工作正常運行相適應的其他業務與行政管理科室。5.4 人員配置5.4.1衛生技術人員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通過國家相應的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并在醫療行政部門注冊、備案。5.4.2 平均每床應配有0.1名精神科醫師,0.4名注冊護士。5.4.3 每臨床科室應至少配有1名中級職稱資格以上的精神科醫師和護士。5.4.4 應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醫師;5.4.5 應配有與開展的診療業務相應的衛生技術人員。5.4.6 應適當配有職業康復師、心理治療師及社會工作師。5.5 醫療設備配置5

9、.5.1 應備設備5.5.1.1 影像類 X光機、B超儀(超聲診斷儀)。5.5.1.2 檢驗類 顯微鏡、PH計、分析天平、電動振蕩器、自動稀釋器、超凈工作臺、離心機、冰箱、干燥箱、恒溫箱、血球三分類技術儀、尿十項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火焰光度計、分光光度計、熒光光度計。5.5.1.3 電生理類 心電圖機、腦電圖儀、腦電地形圖儀、腦血流圖儀。5.5.1.4 監護搶救類 眼底鏡、五官檢查器、氣管切開包、導尿包、洗胃機、吸引器、供氧裝置、心電監護儀、簡易呼吸器、除顫儀。5.5.1.5 治療類 電針治療儀、電休克治療儀、生物反饋治療儀、體療設備、多媒體設備。5.5.1.6 其它 高壓消毒滅菌設備、

10、救護車及車載急救設備、輸液泵、血糖儀、紫外線燈、常用處置器械、儲存柜、器械柜、保護性約束帶、洗滌設備。5.5.1.7與開展精神科診療項目相應的其他設備。5.5.2 病房每床單元基本裝備 與一級精神??漆t療機構相同。 5.6 診療科目 應至少設立普通精神科和臨床心理科。5.7 實施技術項目 應至少包括藥物、物理、康復、心理治療。5.8 設備與環境安全5.8.1 精神??漆t療機構應使用具有國家合格證的設備。如使用自制設備,應保證使用安全。5.8.2 精神??漆t療機構應制定健全的設備管理檔案與環境安全責任制度。5.9 規章制度 應制定有相應規章制度、各崗位工作職責及技術操作規范。5.10 服務設施及

11、過程管理 服務設施應滿足患者的基本要求,服務過程應不斷優化,持續改進。5.11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應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保證醫院的正常運營。6 三級精神??漆t療機構6.1規模 編制床位總數應300張以上。6.2 醫療業務用房6.2.1建設用地面積指標應達105m2/床。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應按編制批準的每位專職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m2增加建筑面積;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精神??漆t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2m2的標準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積;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按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1.62 m2/床增

12、加建筑面積。6.2.2 每病床建筑面積應不少于62m2。6.2.3 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應不少于6m2。6.2.4 病人室外活動的場地面積平均每床應不少于5m2。6.2.5 通風、采光、安全符合精神??漆t院建設標準。6.3 科室(部門)設置6.3.1 臨床科室:應設有門診與病房。門診應設有導醫臺、掛號室、候診室、診查室、收費處、藥房、治療室、換藥室、觀察室、急診室、門診活動室;精神科門診、心理科門診。病房包括病室、監護室、急救室、護士站、治療室、處置室、康復訓練活動室、配膳室、保管室、醫護辦公室、值班室。6.3.2 醫技科室:應設藥劑科、檢驗科、影像科、腦電圖室、心電圖室、營養科、消毒供應室。6

13、.3.3 管理科室(部門):應設有醫療、護理、教學、科研、社會工作、醫院感染、信息、病案、財務、人事、后勤保障以及與醫療機構業務工作正常運行相適應的其他業務與行政管理科室。6.4 人員配置6.4.1衛生技術人員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通過國家相應的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并在醫療行政部門注冊、備案。6.4.2 平均每床應配有0.12名注冊精神科醫師,0.4名注冊護士。6.4.3 每臨床科室應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醫師。 6.4.4 應至少配有1名具有副主任護師以上職稱的注冊護士。6.4.5 高級技術職稱人員應占專業技術人員10%。6.4.6 應配有與開展的診療業務相應的衛生

14、技術人員,各醫技科室應至少配有1名中級職稱資格以上的衛生技術人員。6.4.7心理治療師與精神專科醫療機構床位比宜為0.02:1。6.4.8 應適當配有康復治療師和社會工作師。6.5 醫療設備配置6.5.1 應備設備6.5.1.1 影像類 X光機、B超儀(超聲診斷儀)。6.5.1.2 檢驗類 顯微鏡、PH計、分析天平、電動振蕩器、自動稀釋器、細菌培養箱、超凈工作臺、離心機、冰箱、臺式滅菌器、干燥箱、恒溫箱、尿十項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血球三分類技術儀、酶標儀、火焰光度計、分光光度計、熒光光度計。6.5.1.3 電生理類 心電圖機、腦電圖儀、腦電地形圖儀、腦血流圖儀。6.5.1.4 監護搶救類

15、 眼底鏡、五官檢查器、氣管切開包、導尿包、洗胃機、吸引器、供氧裝置、心電監護儀、簡易呼吸器、除顫儀。6.5.1.5 治療類 電針治療儀、電休克治療儀、生物反饋治療儀、體療設備、多媒體設備。6.5.1.6 其它 高壓消毒滅菌設備、救護車及車載急救設備、輸液泵、紫外線燈、血糖儀、常用處置器械、儲存柜、器械柜、保護性約束帶、洗滌設備。6.5.1.7與開展精神科診療項目相應的其他設備。6.5.2 病房每床單元基本裝備 與一級精神??漆t療機構相同。 6.6 診療科目 應至少設立普通精神科、臨床心理科、康復科和老年精神科。6.7 實施技術項目 應至少包括藥物、物理、康復、心理治療。6.8 設備與環境安全6.8.1 精神??漆t療機構應使用具有國家合格證的設備。如使用自制設備,應保證使用安全。6.8.2 精神專科醫療機構應制定健全的設備管理檔案與環境安全責任制度。6.9 規章制度 應制定有相應規章制度、各崗位工作職責及技術操作規范。6.10 服務設施及過程管理 服務設施應滿足患者的基本要求,服務過程應不斷優化,持續改進。6.11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應到位。數額由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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