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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1 總則1.1 編制目的規范國家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最大限度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和多邊海上搜尋救助協定。1.2 工作原則(1)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政府對海上搜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實施應急反應行動的組織、協調、指揮。(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在國務院領導下,實施分級管理,根據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區域、性質、等級及實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由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海上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組織、協調各方應急力

2、量,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防應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認真做好預防預警工作,廣泛調動各方資源,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時對海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最大限度減少損失。(4)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應急力量建設,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1.3 編制依據(1)國內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2)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定。1.4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我國管轄水域和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發生在我國管轄

3、水域和搜救責任區外,涉及中國籍船舶、船員遇險或可能對我國造成重大影響或危害的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同樣適用本預案。2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國家海上搜救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運行管理機構、咨詢機構、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應急救助力量等組成。2.1 應急領導機構建立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議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導全國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承擔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應急工作。2.2 運行管理機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承擔海上搜救的運行管理工作,

4、負責日常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2.3 咨詢機構咨詢機構包括國家海上搜救專家組和其他相關咨詢機構,應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海上搜救咨詢服務。2.4 應急指揮機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及各級地方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機構是海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搜救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領導任主任,相關部門和當地駐軍作為搜救成員單位。2.4.1省級海上搜救機構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承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海上應急組織指揮工作。2.4.2海上搜救分支機構海上搜救分支機構是地市級或縣市級海上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其職責由省級海上搜救機構確定。2.5 現場指揮(員)現場指揮(員)由

5、負責組織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應急指揮機構指定,執行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承擔現場應急協調工作。2.6 海上應急救助力量及職責海上救助力量由各級政府部門的救助力量和社會資源組成,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參加海上應急行動及相關工作。2.7 組織體系框架圖國務院 交通部、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技術咨詢機構搜救專家組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海上搜救分支機構海上救助力量政府公務力量政府專業力量軍隊、武警力量其他社會力量圖1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反應組織機構框架圖253 預警和預防機制3.1 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信息包括:(1)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2)可能造成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其他信息。預警信息

6、監測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可能引發海上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及時向有關方面發布預警信息。3.2 預警預防行動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或減少海上突發事件對人命、財產和環境造成的危害。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根據風險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救助準備。4 海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級與上報4.1 海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級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分為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4.2 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的上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標準規定及交通部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其他海上搜

7、救機構接到海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后,迅速對險情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并按照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5 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5.1 海上遇險報警5.1.1發生海上突發事件時,可通過海上通信無線電話、海岸電臺、衛星地面站、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或公眾通信網(海上救助專用電話號“12395”)等方式報警。5.1.2發送海上遇險信息時,應包括發生的時間、位置、遇險狀況、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系方式。5.1.3報警者盡可能提供當事船舶或航空器的資料、現場情況、救助請求等詳細的信息。 5.1.4報警設備應做好相關報警與信息的預設工作。5.2 海上遇險信息的分析與核實海上搜救機構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途徑對海上遇險

8、信息進行核實與分析。5.3 遇險信息的處置(1)在本責任區內發生海上突發事件的,按規定啟動本級預案。(2)在本責任區外發生海上突發事件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機構應立即直接向所在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通報并同時向上級搜救機構報告。(3)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發事件報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責任區的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和相關部門。(4)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域、澳門特別行政區習慣水域和臺灣、金門、澎湖、馬祖島嶼附近水域的,可由有關省級搜救機構按照已有搜救聯絡協議進行通報,無聯絡協議的,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聯絡。(5)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的,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應通報有關國家的

9、海上搜救機構。有中國籍船舶、船員遇險的,中國海上搜救中心除按本款(2)、(3)項報告外,還應及時與有關國家的海上搜救機構或我駐外使領館聯系,通報信息,協助救助,掌握救助進展情況,并與外交部互通信息。(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處置程序處理和通報。(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關船舶油污應急反應程序處理和通報。5.4 指揮與控制5.4.1最初接到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機構自動承擔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并啟動預案反應,直至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已明確移交給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或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指定新的應急指揮機構時為止。5.4.2應急指揮機構按規定程序向上一級搜救機構請示、報告和做出

10、搜救決策。是否在本責任區圖2 險情處理與控制流程圖信息不詳另一搜救機構開始承擔搜救指揮工作通知相應責任區搜救機構險情排除誤報警進一步查核報 警按規定上報險情并報告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動態采取應急響應行動否其他信息來源險情確認搜救機構對遇險信息進行分析是 5.5 緊急處置5.5.1應急指揮機構的任務:(1)制定應急預案。(2)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3)建立應急通信機制。(4)指定現場指揮。(5)需航空器參加救助時,通報空管部門。(6)需實施海上交通管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通(警)告并組織實施。(7)及時調整救助措施。5.5.2 搜救指令的內容對需動用的救助力量,搜救機構應及時下達救助

11、任務,并告知下列事項:(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任務的目的。(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3)搜救區域和該區域的海況。(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5)通信聯絡要求。(6)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7)其他所需的信息。搜救結果評估發生污染事故啟動污染應急預案建立檔案善后處理解除警戒人員已獲救或無生還可能現場監測醫療救助險情控制人員救助指定現場指揮啟動專家系統調動應急力量指揮人員到位調整搜救計劃應急結束總結評估險情評估與確認救援行動應急反應啟動應急技術保障應急隊伍保障隊伍隊伍隊現場清理事故調查社會救助圖3 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流程圖建立應急通信應急裝備保障5.5.3 海上突發事件處

12、置保障措施搜救機構應根據情況布置下列事項:(1)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2)通知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3)做出維護治安的安排。(4)指令有關部門提供應急支持保障。是5.5.4 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的任務(1)專業救助力量應將值班待命的布設方案和值班計劃向搜救機構報告。值班計劃如有調整,應提前報告,調整到位后,要進行確認報告。(2)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必須執行搜救機構的指令,并將現場和救助的進展情況按搜救機構的要求上報,同時提出建議。(3)盡快向搜救指揮機構提供現場的有關圖像、信息。5.5.5 海上搜救力量的調用與指揮(1)海上搜救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搜救力量,未經搜救機構批準,不得調用承

13、擔救助值班任務的專業救助力量。(2)與國外搜救機構協調實施的救助行動,國外搜救力量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協調。(3)除地區間有協議的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搜救力量的協調,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4)搜救機構應與軍事指揮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渠道,根據工作程序,協調軍事力量參加海上應急反應。(5)軍隊艦船、飛機及人員,由軍隊指揮機關指揮。5.6 分級響應5.6.1 分級響應的原則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機構、省級海上搜救機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依次響應。搜救責任區內最低一級海上搜救機構應首先進行響應。責任區海上搜救機構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發展時,請求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響應。 上一級搜救機構應對下一

14、級搜救機構的應急響應行動給予指導。任何情況下,均不免除省級搜救機構對應急響應全面負責的責任,亦不影響省級搜救機構先期或將要采取的行動。5.6.2一級響應(1)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認為需要調集各類應急力量的應急響應時,報請國務院以及軍隊有關部門協調。(2)按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相關部門領導進入指揮位置,承擔組織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派出工作組協調、指導。(3)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確定需要直接組織時,中國海上搜救中心領導進入指揮位置,承擔指揮工作。5.7 海上應急反應通信5.7.1通信方式海上搜救機構在實施海上應急行動時,可指定所有部門的應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海上通信和公眾通信網等。5.7.2分級聯系方

15、式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收集各有關單位應急值班部門或人員的聯系信息,制定國家海上應急通信聯系表。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收集當地各有關部門聯系信息,制定本地區海上應急通信分級聯系表。5.8 海上醫療援助5.8.1醫療援助的方式搜救機構會同衛生主管部門指定具備相應醫療水平的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援助任務。被指定的醫療機構須提供:(1)遠程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 (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趕赴現場執行任務。(3)為接收傷病人員做出必要的安排。5.8.2 醫療援助的實施(1)由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力量不足時,可逐級向上請求支援。(2)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可對下一級海上搜救機構的醫療援助進行指導,協調

16、相應的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援助行動。(3)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對省級海上醫療援助工作進行指導。應省級海上搜救機構的請求,可協調其他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提供支援。必要時,可與衛生部指定的醫療機構直接實施海上醫療援助行動。5.9 應急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1)參與應急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應對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2)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應登記,進行醫學檢查,有人身傷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3)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可請求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協調解決。5.10 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組織做好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員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護措施,及

17、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5.10.1對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對可能影響船舶、設施及人員安全的防護、疏散做出安排。5.10.2可能涉及陸上人員安全的,應通報地方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5.10.3船舶、浮動設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定落實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和人員安置工作,并服從海上搜救機構的指揮。5.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5.11.1社會動員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當地政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救援行動,發布社會動員令。5.11.2社會動員時海上搜救機構的行動(1)指導社會力量,攜帶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2)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5.12 救助效果評估與處置方案調

18、整5.12.1目的跟蹤進展情況,對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及時調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應急反應效率和救助成功率。5.12.2方式海上搜救機構在指揮應急行動組織、實施中,具體包括:(1)指導救援單位組織專人,使用專用設備、儀器進行現場檢測、分析。(2)組織專家或專業咨詢機構對事件進行分析、研究。(3)使用計算機輔助支持系統進行分析、評估。5.12.3 內容調查險情的主要因素;判斷事件的發展趨勢;對危險源進行控制、處置;分析、評價措施的有效性;對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采取進一步的措施。5.13 海上應急行動的終止海上搜救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終止應急行動:(1)遇險人員所有可能的區

19、域均已搜尋。(2)失蹤者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應急反應已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4)險情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沒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5.14 信息發布5.14.1信息發布原則(1)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新聞發言人,由交通部體改法規司司長或交通部授權的其他人員擔任,負責發布信息,必要時可授權下級海上搜救機構發布本責任區內的信息。 (2)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5.14.2信息發布內容(1)突發事件的時間、地點。(2)遇險船舶或航空器概況、工作人員、旅客和貨物情況。(3)救助情況。(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5)其他情況。5.14.3 信息發布方式可采

20、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1)視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2)邀請記者現場報道。(3)開通熱線電話,設立公開網站。6. 后期處置6.1 善后處置6.1.1傷員的處置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6.1.2獲救人員的處置當地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港澳臺或外籍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臺辦或外事辦負責安置;外國籍人員由公安部門或外交部門負責遣返。6.1.3死亡人員的處置當地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臺或外籍死亡人員,由當地政府港澳臺辦或外事辦負責處置。6.2 社會救助對被救人員的社會救助,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組織。6.3 保險6.3.1公務人員由其所在

21、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6.3.2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屬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6.3.3國家金融保險機構要及時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6.4 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 6.4.1搜救效果的總結評估(1)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搜救效果的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調查的原則。(2) 海上搜救分支機構負責一般和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省級海上搜救機構負責重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調查。 (3)負責搜救效果調查的機構提出調查報告,并送上一級機構審核;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提出的調查報告,送交通部審核。(4)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6.4.2 應急經驗總結和改進建議(

22、1)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應急經驗的總結工作,實行分級總結的原則。(2)海上搜救分支機構負責一般和較大險情應急工作的總結;省級海上搜救機構負責重大險情應急工作的總結;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特大險情應急工作的總結。(3)應急經驗總結由海上搜救機構按各自職責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總結成功經驗,提出改進建議,并按規定程序報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 7 應急保障7.1 通信與信息保障通信管理部門應確保應急通信暢通。7.1.1公共通信管理部門 提供專用線路和備用線路,并制定應急通信保障預案。7.1.2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1)優先安排、指配線路和頻段,確保通信不受干擾。 (2)提供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

23、。(3)進行定期測試和經常性維護、保養。(4)及時調整、更新通信設備,確保與國際、國內的通信暢通。7.1.3應急通信和聯系方式海上搜救機構要按本預案5.7.2建立并按5.7.1所述應急聯絡方式配備能保證救助行動通信暢通的手段與設備。有關部門要提供保障,保證通信暢通。7.2 應急力量與應急保障7.2.1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1) 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收集本地區情況信息。(2)專業救助力量應按要求配備搜救設備和救生器材。(3)省級海上搜救機構依據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區情況信息。7.2.2交通運輸保障(1)建立海上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為海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以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2

24、)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3)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與本地區的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7.2.3醫療保障建立醫療聯動機制,明確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或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任務。7.2.4治安保障(1)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與同級公安部門建立海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保障海上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2)公安部門為海上應急現場提供治安保障。7.2.5資金保障(1) 各級財政部門參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合理承擔應急保障資金。 (2)各級海上搜救機構按規定使用、管理搜救經費

25、,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7.2.6社會動員保障當地政府動員本地區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7.3 宣傳、培訓與演習7.3.1公眾信息交流(1)海上搜救機構組織開展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2)海上搜救機構公布海上應急預案信息,介紹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常識。7.3.2培訓(1)海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應通過培訓,掌握相關知識。(2)專業救助力量、有關人員應取得應急指揮機構頒發的相應證書。(3)被指定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關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海上搜救機構負責相關指導工作。7.3.3演習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應組織如下海上搜救演習:(1)每2年組織一次綜合演習。不定期與周邊

26、國家、地區海上搜救機構舉辦聯合演習。(2)每年舉行一次海上搜救項目的單項演習,并將海上醫療咨詢和醫療救援納入演習內容。 (3)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各成員單位和各級海上搜救機構參加的應急通信演習。7.4 監督檢查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執行本預案的情況,由交通部監督檢查。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分支機構的預案啟動后,由上級海上搜救機構或所在地政府負責預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8 附則8.1 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1)海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2)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一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3)本預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內河水域。8.2 預案管理與更新8.2.1預案的編制、批準(1)交通部負責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工作,應急預案正文經征求國務院、軍隊等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2)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編制海上應急反應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省級海上應急反應預案應及時報送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做為本預案的組成部分。(3)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省級海上搜救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成員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包括本預案對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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