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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百度文庫教育儲蓄管理辦法銀發2000102號第一條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第三條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第四條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第五條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第六條教育儲蓄采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

2、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第七條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第九條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第十條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應遵循以下規定:(一)儲戶憑存折和學校提供

3、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二)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具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第十一條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第十二條/教育

4、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第十三條儲戶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后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托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并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第十五條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第十六

5、條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具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第十七條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5 -教育儲蓄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征收管理,規范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

6、本辦法。第二條個人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開立教育儲蓄專戶,并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第三條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即儲戶)為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征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第四條教育儲蓄采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第五

7、條教育儲蓄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每份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強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應征收利息稅。不按規定計付利息的教育儲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應按支付的利息全額征收利息稅。第六條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折、戶口簿(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開具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0“證明”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由學校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證明”一式三聯(樣式見附件),第一聯學校留存;第二、三聯由儲戶在支取本息時提供給儲蓄機構;

8、儲蓄機構應將第二聯留存備查,第三聯在每月辦理扣繳稅申報時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儲戶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時,應在“證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應持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復印件三份,分別附在三聯“證明”之后。第七條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必須持存折、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證明”支取本息。儲蓄機構應認真審核儲戶所持存折、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證明”,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免稅優惠,并在“證明”(第二、三聯)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印章;不能提供“證明”的,均應按有關規定扣繳利息稅。第八條儲蓄機構應對教育儲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以備稅務機關核查。記錄的內容應包括:儲

9、戶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開具“證明”的學校、'“證明”編號、存款額度、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第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臺賬,對儲戶享受優惠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儲戶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證明”編號、開具“證明”的學校、開戶銀行、存款額度、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定期對儲蓄機構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稅情況開展檢查。第十一條從事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應主動向所在地國稅機關領取“證明”,并嚴格按照規定填開“證明”,不得重復填開或虛開,對填開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

10、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沒有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應按征管法的規定,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并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犯上3倍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時,可責成扣繳義務人從納稅人的儲蓄賬戶上限期補扣應扣未扣的稅款。對儲戶采取欺騙手段辦理教育儲蓄的,一經發現,應對其征收利息稅,并按征管法的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教育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銀行(信用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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