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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回顧與展望    摘要:本文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過去二十年中,就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制定過程進行了全面回顧,概要評述了IAS 32與IAS 39的演進歷程與局限,并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未來的金融工具準則改進方向作出展望,以期為中國相關會計準則的完善提供借鑒。關鍵詞: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公允價值一、引言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并得到廣泛應用,其所蘊含的高風險與高報酬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業績的評估日益重要。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相關問題越來越多地受到各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資本市場監管組織以及財務報表編制者與信

2、息使用者的關注。迫于這一形勢,1988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顧問組成員之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舉行了關于新金融工具的專題研討會,就新金融工具的運用及相關會計處理和披露問題展開討論。這次研討會達成共識:一是現有會計準則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國際資本市場的需求,急需另行制定一份新的國際性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二是新會計準則應具有足夠彈性,以包容金融市場上的創造性,并應秉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研討會后不久,委員會決議啟動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制定,即由IASC與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聯合展開的金融工具項目。雙方組建金融工具指導委員會(Steenring Colnmitteeon Finan-

3、cial Instruments,SCFI)來研究準則開發的相關問題。而在此之前,涉及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已散見于若干已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之中,其中以IAS 25投資會計最為典型。二、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前期探索(一)IAS 25投資會計: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有益嘗試 投資會計準則于1986年發布,主要規范代表財務權利的債務性與權益性證券投資、特定有形的物業投資(如土地和建筑物)以及其他作為投資持有的可出售商品(如黃金、鉆石)和無形資產投資。其中債務性與權益性證券投資即屬于當前人們廣泛討論的金融工具中的基本金融工具和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金融工具相對應。值得關注的是該準則已經提出以公允

4、價值計量上述投資項目。以投資成本的確定為例,準則要求:當投資全部或部分地通過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取得時,應以所發行證券的公允價值而非其名義價值或面值,作為購置成本;當投資全部或部分地通過與其他資產相交換取得時,應參照所放棄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其購置成本;當所購入的投資的公允價值更清楚時,也可以所購入投資的公允價值作為購置成本。對于長期投資,準則要求在期末按公允價值進行價值重估,企業管理層有義務對長期投資的分類、價值重估政策以及公允價值評估方法等進行披露。作為IASC早年所制定準則的一個“通病”對同一交易或事項保留若干種可供選擇的處理方法公允價值計量也只是對投資性證券計價可供選擇的方法之一。如在確定

5、期末投資的賬面金額時,短期投資應以市場價值或成本與市場價值中較低者,二者選其一列示。長期投資應以成本、重估金額,或者對于可出售的權益性證券按成本與市價孰低確定。當企業選擇以市價列示短期投資的期末余額時,未實現利得和損失可以計人當期損益,也可以直接計人業主權益,但應對所選擇的方法作出披露。投資會計準則也涉及投資減值及其轉回的會計處理。當長期投資的價值發生非暫時性下跌時,準則要求減少其賬面金額以確認該跌價,減少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的價值則可參考市價、被投資企業的資產和成果以及投資的預期現金流量來獲取。而當投資價值升高或跌價的理由不復存在時,已減記的賬面金額可以轉回。作為長期投資的權益性有價證券

6、,當其在投資總體組合的基礎上以成本與市價孰低列示時,其賬面金額的暫時減少與回升應通過權益來反映。由此可見,該準則已經涉及某些具體金融工具項目(主要為債務性與權益性證券)的初始確認(如投資成本的確定)、公允價值計量、后續計量(如價值重估)、金融資產減值與可收回性、表內列報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等內容,為委員會在以后期間完整地探討金融工具會計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基礎。(二)研究與討論:IASCCICA金融工具指導委員會的努力 1988年開始的IASC與CICA合作項目是準則制定機構開發金融工具綜合性會計準則的首次嘗試。此后六年中,在正式的金融工具準則出臺前,針對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研究,IASC曾經發布三項重

7、要的文獻:(1)金融工具:原則公告草案(簡稱原則公告草案,1990年)。原則公告草案由金融工具指導委員會發布,在有限范圍內征求意見。其規范的范圍不限于金融企業,也不限于期貨、期權、互換等部分金融工具,而是針對所有企業的各種金融工具;考慮的內容也不限于個別會計程序,而是涵蓋確認、計量與披露等完整會計處理的一系列問題。其中基本原則體現為:要求交易性(或經營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不允許投資性和籌資性項目按公允價值計量。1990年IASC在若干修訂之后批準了原則公告草案。修正的意見包括:重新審視投資性和籌資性項目的計量問題,暫不給出明確結論;除了被指定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外,應允許

8、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有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與此同時,IASC也考慮是否將公允價值作為非交易性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計量的基準方法,而不是允許選用的備選方法。草案中的觀點以及在有限范圍內的討論與反饋,為形成征求意見稿提供了參考。(2)征求意見稿ED40金融工具(1991年)。ED40是IASC針對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第一項綜合性征求意見稿,是對金融工具所引起的諸多問題的全面回應,提議的標準會計處理涵蓋確認、計量、列報與披露等基本程序。但在關鍵的計量問題上,IASC并未在原則公告草案基礎上進步很多。ED40提議: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有交易性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投資性與籌資性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應以歷史成本

9、為基準處理方法,但是,公允價值可以作為允許選用的備選計量屬性。事實上,原則公告草案與ED40發布后引起的廣泛討論與爭議,特別是反饋意見對公允價值計量可能引發諸多問題的擔憂,迫使IASC不得不對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作更深入地思考與權衡。于是,第二份征求意見稿ED48應運而生。(3)征求意見稿ED48金融工具(1994年)。ED48卡H對于ED40的主要變動,是對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作進一步分類,并在分類的基礎上討論(后續)計量問題。雖然幾乎所有的反饋意見都肯定了IASC付出的努力,但許多機構對ED48的大部分內容持明顯保留態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ED48建議的原則與當時一些國家準則制定機構,尤其是

10、美國FASB與英國ASB的思路存在差異,以至于IASC明顯感覺到,在計量問題上的糾結將很可能使整個金融工具項目無限期地拖延下去。于是1994年IASC決定將金融工具項目粗略地分拆為披露與計量兩個階段:ED48中爭議相對少的金融工具列報與披露部分,盡快地單獨形成一份國際會計準則先行對外發布;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留待更深入的研究與更廣范圍的討論。三、IAS 32與IAS 39準則的頒布(一)金融工具的披露與列報作為1994年底項目分拆決議的直接結果,IAS 32金融工具:披露與列報于1995年正式發布,對資產負債表內已確認金融工具的列報和表內已確認與表外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披露作出規范。與ED48的

11、列報與披露要求相比,1AS32(1995)并無實質性變動,只是更多地強調了關于企業所使用金融工具的性質與相關風險的信息披露。這些披露內容總體上與當時美國GAAP的要求相仿。然而由于IAS 32(1995)是從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綜合性原則建議(ED48)中抽取一部分而形成的準則,那么這抽取出來的一部分是否能自成一個獨立的體系,而不影響其自身(列報與披露)以及與其他部分(確認與計量)之間的內在一致性?從傳統的財務會計角度,確認、計量、列報與披露是企業對外財務報告的一系列具有嚴密邏輯性的連貫的基本程序。將列報與披露程序獨立于確認與計量過程,尤其是將(符合會計要素定義與確認標準的)項目在財務報表中的列

12、報與確認計量相分離,在邏輯上是否成立是有爭議的。更有甚者當項目在賬簿與報表中確認和計量之前,先對其在報表上的列報方式與表外披露(涉及確認標準與計量基礎的會計政策披露)作出規范,是否有顛倒財務會計基本程序之嫌?實際操作中又能否據此真實公允地列報與披露相關信息?從財務報告的構成看,又可分為財務報表中的確認(表內列報)與附注及其他財務報告中的披露(表外列報)兩大部分,確認與披露(兩種列報之方式)適用不同的規則,且在財務會計中地位迥異。因此,對IASC先行單獨制定表內列報規則允當性的質疑,事實上構成嗣后對IAS 32多次修訂,乃至當前準則(IAS 32與IFRS7)完全將表內列報與披露(表外列報)相分

13、離的邏輯起點。(二)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對于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IASC曾經發布了三項重要文獻:(1)綜合性討論稿(1997)、在IAS 32(1995)發布的同時,一個全新的指導委員會成立,致力于金融工具的計量問題與套期活動會計。該指導委員會不再完全由IASC與CICA主導,多個國家準則制定機構(如澳大利亞AASB、英國ASB、美國FASB等)參與其中。指導委員會于1995年發布一項題為套期會汁相關的主要問題的討論稿(Discussion Pape Major Issues Related to Hedge Accounting),針對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提出較為深入的觀點,但遺憾的是指導委

14、員會并未就此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以形成一項準則。當時企業運用外匯遠期合同對預期的外幣交易進行套期(風險對沖),只能參照IAS 21匯率變動的影響處理,但IAS 21沒有對預期交易套期保值的遠期合同等金融工具的具體會計處理作出規范。因此,事實上IASC迫切期待的關于金融工具計量問題的研究結論直到1997年才發布,即以IASC/CICA金融工具指導委員會名義發布的綜合性討論稿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會計處理(Comprehensive Discussinn PaperAccounting for FinancialAssetsand Financial Liabilities)。綜合性討論稿提出了金融工

15、具確認、計量、列報、套期會計以及披露等一系列會計處理的全面基本原則。其中的觀點相對于ED48發生明顯變動不僅借鑒當時的國際慣例(主要為美國GAAP),更提出頗具前瞻性的全面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當時FAS 133尚未出臺)。在對綜合性討論稿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各個機構對全面的國際性金融工具準則幾乎無一例外地表示支持。一些意見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全部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時,對信息的內在一致性與決策相關性的改善是必要的。但是,更多的評論者對實施全面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影響,譬如在公允價值會計方向上的深入程度,全面公允價值模式下可能導致的計量技術性問題,公允價值信息的可靠性、易變性以及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影響的

16、列報等問題,表示極大關注與擔憂。為此,IASC不得不在諸多國家與地區廣泛舉行公開會議,對上述問題展開討論。(2)IAS 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1998)。在對綜合性討論稿(1997)公開討論未果,然而IASC與IOSCO達成的包含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核心準則項目的截止期限(1998年底)已迫近。在此情況下,IASC決定再次將金融工具項目分成兩個步驟推進:首先滿足各界對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規范的迫切需求,盡快出臺國際準則;其次與九個國家準則制定機構合作,組建金融工具準則制定的國際性聯合工作組(簡稱JWG),以綜合性討論稿(1997)為基礎,致力于全面的長期研究,以制定一份能夠反映世界范圍內

17、針對金融工具最佳研究成果的綜合性、國際協調的會計準則為最終目標。上述第一個步驟隨著1998年IAS 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發布而完成,事實上IAS 39(1998)是在參照美國GAAP(當時唯一涵蓋金融工具全面會計規范的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倉促出臺的。雖然IASC認為這是向綜合性討論稿(1997)所提議的全面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邁出的重要一步,但誠如多年后(2004)IASB主席DavidTweedie所承認的,要于1998年底前,在綜合性討論稿的基礎上完成一項可以納入“核心準則”體系并交由IOSCO審核通過的單一、全面的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幾乎缺乏現實的可能性。因此,這只是一項暫時性的準則。

18、因此,IASC承諾在未來23年內完成正式準則的制定工作。為應對IAS 39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IASC專門組建IAS 39實施指南委員會(Implementation cuidance committee,IGC)。為一份具體會計準則單獨成立一個實施指南委員會,在IASC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3)準則草案(2000)。組建JWG時,IASC便意識到第二個步驟將可能會持續多年。JWG所提交的唯一答卷,是在綜合性討論稿(1997)基礎上歷時三年半、于2000年末發布的金融工具與類似項目:準則草案和結論基礎(Draft Standard and Basis for Conclusions:F

19、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Similar Items,簡稱準則草案)。IASC認為,準則草案是其在金融工具項目開發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為所有企業在財務報表中確認、計量、列報和披露金融工具及類似項目制定了原則,以實現在交易或事項發生當期便在財務報表中反映其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業績的影響這一日標。在這項文獻中,值得關注的是JWG對傳統公允價值概念的修訂與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框架設計。然而,準則草案對至關重要的套期活動會計處理似乎采取回避的態度,全然避而不談。在發布準則草案并征求意見的期間,各界對全面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及其他若干基本原則的提議依然反應激烈,并針對公允價值計量的

20、相關性與可靠性、收益報告的實現原則與易變性、企業金融工具項目的對外報告與內部管理的一致性等諸多問題展開廣泛評議。IASC原先預計能在準則草案的基礎上較快形成改進IAS 39(1998)的征求意見稿,但評論意見的褒貶不一與莫衷一是,加之IASC機構重組,新舊理事會忙于工作交接,金融工具準則制定與改進進程亦受影響。因此,能否在準則草案基礎上改進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重任更多地留給了IASB。四、金融工具準則的持續修訂與國際趨同(一)委員會重組與準則持續修訂2001年,重組后的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IASB開始運作。同年,IASB宣布作為技術項目初始議程的一部分,將啟動一個對若干準則的改進項目,改進準則

21、的應用與執行,其中包括IAS 32與IAS 39。此次準則改進的目的是:通過更清晰的說明、增加指南、消除內在的不一致以及在準則中并入常設解釋委員會的解釋公告和IAS 39應用指南中的內容,降低準則的復雜性。在改進過程中,IASB邀請IASC所設立的IAS 39實施指南委員會發揮咨詢委員會的職能。2002年,IASB發布了旨住改進IAS 32與IAS 39的征求意見稿。IASB預計在2003年第一季度完成此次修訂,以便為歐洲上市公司在2005年1月1日應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預留充分的時問,因此,并不旨在對原準則中的基本原則結合現行實務的發展進行全面地重新思考。征求的問題僅局限于復雜金融工具的列報、

22、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以及公允價值選擇權等若干領域。然而隨著討論的不斷深入,IASB明顯感覺到在具體問題上的糾結,尤其是銀行業特定的套期活動是否適用現行IAS 39要求等內容,將很可能拖延整個AS 32與IAS 39改進項目的完成。于是,2003年末(已比預計晚三個季度),IASB決定率先將已完成部分的主要修訂意見對外發布,特定套期會計問題則留待進一步討論。由于IASB并未針對前述暫時性準則中的基本原則作全面反思,而是就個別問題進行修補,難免使該項準則修訂雖然歷時多年(1998年至2004年)卻沒有明顯的進步:在關鍵的計量問題上,未能改變混合計量模式的現狀及其弊端,引入的新概念(如公允價值選擇權)

23、,又進一步增加了理論與實務操作的混淆;未能成功推行全面公允價值計量,復雜的套期會計處理程序仍在所難免。原有的問題不曾得到根本解決,新的難題又不斷涌現。IASB出臺的準則日益細化,基本原則不甚明確,致使修訂后的準則不斷被指責為偏離了準則制定的原則基礎模式(特別是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套期會計等方面)。但在這次修訂中,也不乏若干值得肯定之處:一是IASB在征求意見稿中嘗試性的提出,合并現行IAS32與IAS 39的內容、發布一項單獨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是否可行,IASB試圖在完成該次修訂后考慮這一可能性。這似乎在暗示:IASB在金融工具準則制定上,很可能又將回復到原先制定一份單一的全面會計準則的起點。

24、二是反饋意見給IASB的準則制定以重要啟示,特別是BCBS、ISDA等組織關于整合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規范的建議,最終促成一份單獨的金融工具披露準則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IFRS 7)金融工具:披露出臺。2005年,IFRS 7的發布具有重要意義。除了整合原先由IAS 32與IAS 30銀行與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中的披露規范的披露內容外,IFRS 7并未增加更多新的披露要求。但這項準則明確地將金融工具的披露(表外列報)與表內列報規范相分離。這似乎在某種程度上印證了前面的質疑:金融工具在財務報表上的列報是緊隨確認與計量之后的會計程序,表內列報應更加緊密地與確認和計量而不是表外披露同時規范。(二)準則制定聯合攻關:IASB與FASB加強合作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運用于歐盟轄區內上市公司2005年財務報表的編制,IASB及其準則體系在全球范圍內的影響得到鞏固與加強。越來越多的國家與地區直接采用了IFRSs,或者以IFRSs作為制定國家或地區會計準則的基礎。其中,自然也包括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但準則應用范圍的擴大與影響的加深,并不必然意味著準則已經完善完美。復雜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尤為如此。事實上盡管金融工具披露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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