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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無 劇劇 場場 建建 筑筑 設設 計計 規規 范范 1 總則 1.0.2 本規范適用于劇場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設計。不適用于觀眾廳面積不超過 200m2 或觀眾容量不足 300 座的劇場建筑。 1.0.3 劇場建筑根據使用性質及觀演條件可分為歌舞、話劇、戲曲三類。劇場為多功能時,其技術規定應按其主要使用性質確定,其他用途應適當兼顧。 1.0.4 劇場建筑規模按觀眾容量可分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 座; 中 型 8011200 座; 小 型 300800 座。 話劇、戲曲劇場不宜超過 1200 座。歌舞劇場不宜超過 1800 座。 1.0.5 劇場建筑的等級可
2、分為特、甲、乙、丙四個等級。特等劇場的技術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甲、乙、丙等劇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體結構耐久年限: 甲等 100 年以上, 乙等 51100 年, 丙等 2550 年; 5 觀 眾 廳 5.1 視 線 設 計 5.1.1 視線設計應使觀眾能看到舞臺面表演區的全部。 當受條件限制時,也應使視覺質量不良的座席的觀眾能看到 80%表演區。 5.1.2 視點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鏡框式臺口劇場宜選在舞臺面臺口線中心臺面處; 2 大臺唇式、伸出式舞臺劇場應按實際需要,將設計視點相應適當外移; 3 島式舞臺視點應選在表演區的邊緣; 4 當受條件限制時,設計視點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舞
3、臺面 0.30m;向大幕投影線或表演區邊緣后移,不應大于 1.00m。 5.1.3 視線升高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視線升高差“c”值應取 0.12m; 2 隔排計算視線升高值時,座席排列應錯排布置,保證視線直接看到視點; 3 兒童劇場、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露天劇場視線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 為滿足較高音質要求,視線升高值設計宜采用較高要求。 5.1.4 舞臺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鏡框式舞臺面,不應小于 0.60m,且不應大于 1.10m; 2 伸出式舞臺面,宜為 0.300.60m,附有鏡框式舞臺的突出式舞臺,可與主臺齊平。 3 島式舞臺臺面,不宜高于 0.3
4、0m,可與觀眾席地面齊平。 5.1.5 觀眾席對視點的最遠視距,歌舞劇場不宜大于 33m;話劇和戲曲劇場不宜大于 28m;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不宜大于 20m。 無 5.1.6 鏡框式舞臺觀眾視線最大俯角,樓座后排不宜大于 20;靠近舞臺的包廂或邊樓座不宜大于 35。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俯角不宜大于 30。 5.2 座 席 5.2.1 觀眾廳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等劇場不應小于 0.80m2/座; 2 乙等劇場不應小于 0.70m2/座; 3 丙等劇場不應小于 0.60m2/座。 注:大臺唇式、伸出式、島式舞臺劇場不計舞臺面積。 5.2.2 劇場均應設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廂座位不超過
5、 12 個時可設活動座椅。 5.2.3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應小于 0.50m;軟椅不應小于 0.55m。 5.2.4 座席排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硬椅不應小于 0.80m,軟椅不應小于 0.90m,臺階式地面排距應適當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0.30m; 2 長排法:硬椅不應小于 1.00m;軟椅不應小于 1.10m。臺階式地面排距應適當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0.50m; 3 靠后墻設置座位時,樓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應至少增大 0.12m。 5.2.5 每排座位排列數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 雙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 22
6、 座, 單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 11 座;超過限額時,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 25mm; 2 長排法: 雙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 50 座, 單側有走道時不應超過 25 座。 5.2.6 觀眾席應預留殘疾人輪椅座席,座席深應為 1.10m,寬為 0.80m,位置應方便殘疾人入席及疏散,并應設置國際通用標志。 5.3 走 道 5.3.1 觀眾廳內走道的布局應與觀眾席片區容量相適應,與安全出口聯系順暢,寬度符合安全疏散計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與舞臺前沿凈距不應小于 1.50m,與樂池欄桿凈距不應小于 1m;當池座首排設置殘疾人席時,應再增加不小于 0.50m 的距離。 5.3.3 兩
7、條橫走道之間的座位不宜超過 20 排,靠后墻設置座位時,橫走道與后墻之間座位不宜超過 10 排。 5.3.4 走道寬度除應符合計算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排法邊走道不應小于 0.80m,縱走道不應小于 1.00m,橫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凈寬度不應小于 1.00m; 2 長排法邊走道不應小于 1.20m。 5.3.5 觀眾廳縱走道坡度大于 1:10 時應做防滑處理,鋪設的地毯等應為 B1 級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 1:6 時應做成高度不大于 0.20m 的臺階。 5.3.6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 0.50m 時及座席側面緊臨有高差之縱走道或無 梯步時應設欄桿,欄桿應堅固,不應遮
8、擋視線。 5.3.7 樓座前排欄桿和樓層包廂欄桿高度不應遮擋視線,不應大于0.85m,并應采取措施保證人身安全,下部實心部分不得低于 0.40m。 5.4 其 他 5.4.1 劇場觀眾廳兼放電影時,放映光學設計及放映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 的規定。 6 舞 臺 6.1 一 般 規 定 6.1.1 鏡框臺口箱型舞臺的臺口寬度、高度和主臺寬度、進深、凈高均應與演出劇種、觀眾廳容量、舞臺設備、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級相適應。宜符合表6.1.1 的規定。 表 6.1.1 8 防火設計 8.1 防 火 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劇場舞臺臺口應設防火幕。 超過 800 個座
9、位的特等、甲等劇場及高層民用建筑中超過 800 個座位的劇場舞臺臺口宜設防火幕。 8.1.2 舞臺主臺通向各處洞口均應設甲級防火門, 或按本規范第 8.3.2 條規定設置水幕。 8.1.3 舞臺與后臺部分的隔墻及舞臺下部臺倉的周圍墻體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h 的不燃燒體。 8.1.4 舞臺(包括主臺、側臺、后舞臺)內的天橋、渡橋碼頭、平臺板、柵頂應采用不燃燒體,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0.5h。 8.1.5 變電間之高、低壓配電室與舞臺、側臺、后臺相連時,必須設置面積不小于 6m2 的前室,并應設甲級防火門。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劇場應設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臺,并有對外的
10、單獨出入口,面積不應小于 12m2。 8.1.7 觀眾廳吊頂內的吸聲、隔熱、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觀眾廳無 (包括樂池)的天棚、墻面、地面裝修材料不應低于 A1 級,當采用 B1 級裝修材料時應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 8.4.1 條規定。 8.1.8 劇場檢修馬道應采用不燃材料。 8.1.9 觀眾廳及舞臺內的燈光控制室、面光橋及耳光室各界面構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 8.1.10 舞臺上部屋頂或側墻上應設置通風排煙設施。當舞臺高度小于12m 時,可采用自然排煙,排煙窗的凈面積不應小于主臺地面面積的 5%。排煙窗應避免因銹蝕或冰凍而無法開啟。在設置自動開啟裝置的同時,應設置手動開啟
11、裝置。當舞臺高度等于或大于 12m 時,應設機械排煙裝置。 8.1.11 舞臺內嚴禁設置燃氣加熱裝置,后臺使用上述裝置時,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5h 的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并不應靠近服裝室、道具間。 8.1.12 當劇場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或毗連時,應形成獨立的防火分區, 以防火墻隔開,并不得開門窗洞;當設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上下樓板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5h。 8.1.13 機械舞臺臺板采用的材料不得低于 B1 級。 8.1.14 舞臺所有布幕均應為 B1 級材料。 8.2 疏 散 8.2.1 觀眾廳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口均勻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臺; 2 樓座與池座應分別布
12、置出口。 樓座至少有兩個獨立的出口, 不足 50 座時可設一個出口。樓座不應穿越池座疏散。當樓座與池座疏散無交叉并不影響池座安全疏散時,樓座可經池座疏散。 8.2.2 觀眾廳出口門、疏散外門及后臺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雙扇門,凈寬不小于 1.40m,向疏散方向開啟; 2 緊靠門不應設門檻,設置踏步應在 1.40m 以外; 3 嚴禁用推拉門、卷簾門、轉門、折疊門、鐵柵門; 4 宜采用自動門閂,門洞上方應設疏散指示標志。 8.2.3 觀眾廳外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度:室內部分不應大于 1:8,室外部分不應大于 1:10,并應加防滑措施,室內坡道采用地毯等不應低于 B1 級材料。
13、為殘疾人設置的通道坡度不應大于 1:12; 2 地面以上 2m 內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設置落地鏡子及裝飾性假門; 3 疏散通道穿行前廳及休息廳時,設置在前廳、休息廳的小賣部及存衣處不得影響疏散的暢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1.00h; 5 疏散通道內裝修材料:天棚不低于 A 級,墻面和地面不低于 B1 級,不得采用在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的材料;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風及采光;當沒有自然通風及采光時應設人工照明,超過 20m 長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排煙。 無 8.2.4 主要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踏步寬度不應小于 0.28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 0.16m,連續踏步不超過18
14、 級, 超過 18 級時, 應加設中間休息平臺, 樓梯平臺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寬度,并不得小于 1.10m; 2 不得采用螺旋樓梯, 采用扇形梯段時, 離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離 0.25m 處踏步寬度不應小于 0.22m,寬端扶手處不應大于 0.50m,休息平臺窄端不小于1.20m; 3 樓梯應設置堅固、連續的扶手,高度不應低于 0.85m。 8.2.5 后臺應有不少于兩個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樂池和臺倉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8.2.7 舞臺天橋、柵頂的垂直交通,舞臺至面光橋、耳光室的垂直交通應采用金屬梯或鋼筋混凝土梯,坡度不應大于 60,寬度不應小于 0.60m,并有堅固、連續的扶手。
15、8.2.8 劇場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應建在首層或第二、三層; 2 出口標高宜同于所在層標高; 3 應設專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帶。 8.2.9 疏散口的帷幕應采用 B1 級材料。 8.2.10 室外疏散及集散廣場不得兼作停車場。 8.3 消防給水 8.3.1 超過 800 個座位的劇場,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800 個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劇場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機械化舞臺臺倉部位,應設置消火栓。 劇場超過 1500 個座位時,悶頂面光橋處,宜增設有消防卷盤的消火栓。 8.3.2 超過 1500 個座位的觀眾廳的悶頂內、 凈空高度不超過 8m 的觀眾廳、舞臺上
16、部(屋頂采用金屬構件時)、化妝室、道具室、儲藏室和貴賓室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3 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劇場,舞臺的葡萄架下,應設雨淋噴水滅火系統。 超過 800 座的劇場舞臺葡萄架下宜設雨淋噴水滅火系統。 8.3.4 劇場內水幕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本規范第 8.2.1 條規定設置的防火幕上部,應設防護冷卻水幕系統; 2 按本規范第 8.1.1 條規定應設置防火幕有困難的部位,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劇場舞臺臺口及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門窗洞口,應設防火分隔水幕; 3 按本規范第 8.1.1 條規定宜設置防火幕有困難的部位,宜設防火分隔水幕。 8.3.5 劇場內
17、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雨淋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 84 的規定執行。 8.3.6 雨淋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在設置自動開啟的同時,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雨淋噴水滅火系統的雨淋閥和水幕系統的快開閥門,應位置明確,便無 于操作,并有明顯的標志和保護裝置。 8.3.7 劇場建筑滅火器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 的有關規定執行。 8.4 火災報警 8.4.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 特大型劇場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觀眾廳、觀眾廳悶頂內、舞臺、服裝室、布景庫、燈控室、聲控室、發電機房、空調機房、前廳、休息廳、化妝室
18、、柵頂、臺倉、吸煙室、疏散通道及劇場中設置雨淋滅火系統的部位。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劇場上述部位宜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當上述部位中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雨淋滅火系統除外)時,可不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 聲 學 9.1 聲學設計 9.1.1 劇場設計應包括建筑聲學設計;建筑聲學設計應參與建筑、裝飾設計全過程。 9.1.2 擴聲設計應與建筑聲學設計密切配合;裝飾設計應符合聲學設計要求。 9.1.3 自然聲演出的劇場,聲學設計應以建筑聲學為主。 9.2 觀眾廳體形設計 9.2.1 觀眾廳每座容積宜符合表 9.2.1 的規定: 觀眾廳每座容積 表 9.2.1 設置擴聲系統時,每座容積可適當提高。 9.2.
19、2 觀眾廳體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體形設計,應使早期反射聲聲場分布均勻、混響聲場擴散,避免聲聚焦、回聲等聲學缺陷。電聲設計應避免電聲源的聲聚焦、回聲等聲學缺陷; 聲學裝飾應防止共振缺陷。 2 樓座下挑臺開口的高度與挑臺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 1:1.2,樓、池座后排凈高應大于或等于 2.8m。 9.2.3 觀眾廳聲學設計應包括伸出式舞臺空間。 9.2.4 劇場作音樂演出時,宜設置舞臺聲反射罩或聲反射面。 9.3 觀眾廳混響設計 9.3.1 觀眾廳滿場混響時間設定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使用要求及不同體積, 在 5001000Hz 范圍內宜符合表 9.3.1-1 的規定: 無 觀眾
20、廳混響時間設置 表 9.3.1-1 2 混響時間頻率特性, 相對于 5001000Hz 的比值宜符合表 9.3.1-2 的規定: 混響時間頻率特性比值 表 9.31-2 上列混響時間及其頻率特性,適用于 6001600 座觀眾廳。 9.3.2 混響時間設計,采用 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 等七個頻率;設計與實測值的允許偏差,宜控制在 10%以內。 9.3.3 伸出式舞臺的舞臺空間與觀眾廳合為同一混響空間,按同一空間進行混響設計。 9.3.4 舞臺聲學反射罩內的空間屬觀眾廳空間的一部分,具有舞臺反射罩(板)的觀眾廳的混響應另行設計。 9.3.5 舞臺及樂
21、池應作聲學設計。 9.4 噪聲控制 9.4.1 劇場內各類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 執行。 9.4.2 觀眾席背景噪聲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甲等NR25 噪聲評價曲線; 2 乙等NR30 噪聲評價曲線; 3 丙等NR35 噪聲評價曲線; 9.4.3 設在群樓內或綜合樓內的劇場,其振動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9.4.4 升降樂池運行時的機械噪聲,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于 60dB(A),其他舞臺機械噪聲,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于或等于 50dB(A)。 9.4.5 觀眾廳宜利用休息廳、前廳、休息廊等空間作為隔聲降噪手段,必無 要時觀眾廳
22、出入口應設置聲閘、隔聲門。 側臺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門,應避免外界噪聲的干擾,必要時設隔聲門。 9.5 擴聲系統設計 9.5.1 擴聲系統聲學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擴聲系統聲學特性指標GYJ25 的要求。 9.5.2 主揚聲器組的直達聲供聲應覆蓋全部觀眾席。 9.6 其 他 9.6.1 劇場輔助用房聲學要求宜符合表 9.6.1 的規定。 劇場輔助用房聲學要求 表 9.6.1 10 建筑設備 10.2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0.2.1 劇場內的觀眾廳、舞臺、化妝室及貴賓室,甲等應設空氣調節;乙等炎熱地區宜設空氣調節。未設空氣調節的劇場,觀眾廳應設機械通風。 10.2.2 面光橋、耳光室、燈控室、聲
23、控室、同聲翻譯室應設機械通風或空氣調節,廁所、吸煙室應設機械排風。前廳和休息廳不能進行自然通風時,應設機械通風。 10.2.3 劇場空氣調節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 10.2.3 的規定。 空氣調節室內設計參數 表 10.2.3 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溫時,室內溫度應低于 30。 10.2.5 采暖地區未設空氣調節的劇場,冬季室內采暖設計參數應符合表無 10.2.5 的規 定。 室內采暖設計參數 表 10.2.5 10.2.6 室內穩定狀態下的 CO2 允許濃度應小于 0.25%(我國人體散發的CO2 量可按 0.02m3/人h 計算)。 10.2.7 劇場最小新風量不應小于:甲等 15m3/人h;乙等 12m3/人h;丙等 10m3/人h。 10.2.8 劇場內觀眾廳每人散熱和散濕量可按表 10.2.8 選用。演員和舞臺工作人員的散熱、散濕量可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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