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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事指南 一、辦事名稱:企業清產核資二、辦理依據: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2003年9月9日 國資委令第1號)2、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2004年10月22日晉政辦發200489號)、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關于下發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實施細則的通知(2004年12月8日晉企清20041號)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關于國有企業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06年5月18日晉政辦發200633號)5、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辦公室關于完善企業日常清產核資工作中管理事項
2、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晉企清<辦>字200610號)6、關于印發清產核資工作中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辦法的通知(2005年9月25日 晉企清<辦>字200544號)7、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不良資產清理回收和處置方案的通知(2005年10月12日 晉企清<辦>字200548號)8、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晉企清20042號)9、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晉企清20043號) 10、山西省國
3、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晉企清20044號)11、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晉企清20045號)12、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企業損失認定有關規定(一)的通知(2005年7月13日晉企清<辦>字200538號)13、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企業損失認定有關規定(二)的通知(2005年8月16日 晉企清<辦>字200541號)14、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企業損失認定有關規定(三)的通知(2006年4月12日 晉企清&l
4、t;辦>字20062號)15、山西省國資委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山西省省級財政性委托貸款核銷和轉增國家資本金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晉國資發20093號)16、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一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晉企清20046號)17、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晉企清2004號)18、山西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領導組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晉企清20048號)19、關于
5、印發山西省省屬企業清產核資報送資料要求的通知(2005年7月27日 晉企清<辦>字200539號)20、關于印發清產核資統計及數據處理工作規范的通知(2005年8月22日 晉企清<辦>字200542號)21、其他相關法規三、國有企業申請開展清產核資的條件:(一)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第七條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1、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2、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3、企業賬務出現嚴重
6、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4、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二)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第八條規定:1、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2、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四、開展清產核資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一)企業情況簡介;(二)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原因;(三)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基準日(清查時點);(四)清產核資工作范圍;(五)清產核資工作組織方式;(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申請報告,應當附報能夠說明開展清產核資
7、理由的相關文件或材料,其中國有控股企業開展或者參加清產核資工作,應當附報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相關決議。五、清產核資的工作程序:(一)企業提出立項申請立項申請包括企業簡介、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原因、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基準日、清產核資工作范圍、清產核資工作組織方式和步驟等。屬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要求清產核資的,企業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機構的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組織實施;(二)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立項申請,省清產辦依據相關規定,審核、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授權省國資委監管的省屬企業直接向省清產辦提出申請,未授權省國資委監管的省屬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三)企業經核準同意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后,指定
8、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三)按省清產辦文件的規定,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四)按照省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五)向省清產辦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六)省清產辦審核和認定資產損失,出具批復文件;(七)企業根據批復文件進行賬務處理、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等手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六、清產核資主要工作內容:(一)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
9、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二)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三)損溢認定。是指清產辦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四)資金核實。是指清產辦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七、清產核資結果申報的材料主要內容: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申報的材料具體包括:清產核資工作報告、清產核資報表、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及有關備查材料。(一)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企業清產核資基本情況簡介;2、清產核資工作結果;3、對清產核資暴露出來的企業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等。(二)企業清產核資報表應包括所有開展清產核資的子企業,并以電子文檔格式附報。(三)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主要內容包括:清產核資范圍及內容;清產核資行為依據及法律依據;清產核資組織實施情況;清產核資審核意見;社會中介機構認為需要專項說明的重大事項;報告使用范圍說明等。另外,還應當附申報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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