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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潮州市非住宅類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準則(初稿)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非住宅類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與準則。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進行非住宅類建筑物建設的停車設施配建,適應本標準與準則。第三條 潮州市規劃局是本市停車設施配建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標準與準則。第四條 本標準與準則所稱的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是指建筑物建設時需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建筑業主使用的車輛停放,以及以本建筑為目的地的外來車輛停放的設施與場所;所指的車輛包括各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第五條 建筑物應按照節地、節能、安全

2、、高效的原則配建停車設施,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第六條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原則上應設置在其用地范圍內;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建設的兩宗以上的建設項目,其相鄰距離不超過100米的,在統一申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條件下,經過批準后可集中統一設置停車設施。第七條 建設建筑物應按附表規定的標準分別配建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特殊停車(包括出租車、裝卸車、大巴車、救護車、無障礙車位)泊位。對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擴建,其改、擴建部分應按附表規定設置各類停車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米且超過原建筑規模25%的,應同時補充配建原不足差額數

3、的20%。第八條 臨時性建筑物應按附表規定設置各類臨時性停車位,臨時性停車位一般應在地面設置。其中,非對外開放的臨時性建筑物按照指標配建;確有困難的,在合理解決臨時停車需求后,可適當減少泊位配建數量。第九條 特殊類型建筑項目(附表1中用表示),達到住建部頒布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中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時應通過交通影響分析確定停車配建設施要求。通過交通影響評價確定的停車設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附表1所列下限值。在涉及歷史文化保護、商業步行街等特殊區域開發的建設項目,其停車設施配建指標可依據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第十條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可采用地下停車庫、停車樓

4、、機械式立體停車庫、地面停車場等和地面停車泊位多種形式,嚴禁占用規劃批準為綠地和道路的部分設置停車泊位。第十一條 地面停車泊位應集中安排用地,并設置專用停車場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間任意設置和占用小區出入口通道設置停車位,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集體宿舍等建筑的機動車地面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配建總泊位數的40%,其他建筑機動車地面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配建總泊位數的20%。第十二條 在符合規劃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地上立體停車樓,在符合梁底凈層高不超過2.2米、無實體圍護結構的條件下,可不計入地塊容積率,但地上立體停車樓的基底應計入建筑密度,且計入后的總建筑密度應

5、符合規劃設計要點要求。 非住宅類建筑設置地上立體停車樓的,原則上應以自走式停車樓為主,非經許可不得設置機械式停車樓。第十三條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的設置應以優化交通流線組織為前提。停車設施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與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內部道路之間保持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第十四條 機動車出入口不得設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滿足以下要求:(一)城市主干道與城市主干道相交,距交叉口60-80米內限制設機動車出入口;(二)城市主干道與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40-60米內限制設機動車出入口;(三)城市次干道與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

6、35米內限制設機動車出入口;(四)30米以下道路距交叉口30米內限制設機動車出入口;(五)地塊內紅線寬度12米以上道路,機動車開口須退交叉口12米。(六)若相鄰交叉口距離過小,出入口設置不能滿足以上要求的,可設于交叉口最遠端。第十五條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車泊位的長寬尺寸應當符合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等相關規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車停車位寬度不得低于2.4米,長度不得低于5.3米。室內機動車停車庫在兩排柱子中間標劃停放三個車位的,其凈柱距應不小于7.8米。第十六條 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需設置機械停車設備的,采用二層升降式或二層升降橫移式機械停車設備的停車設施,其凈空高度不得低

7、于3.8米。劇院、商業、展覽館、體育場館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機械式停車設施。第十七條 建筑物配建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應與機動車停車設施在空間上盡量整合協調,考慮將來轉化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需要。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于地下2層及以下,并應單獨設置車輛出入口,不得與機動車出入口混合設置。第十八條 各類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車設施建成后應面向社會開放使用。開放使用的停車設施需要設置收費設施的,其出入口處收費排隊等候空間應不少于兩車位。鼓勵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車設施對社會開放。第十九條 建筑物可結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標準車位為主體的基礎上,設置一定數量的其他車型機動車位,但其他車型車位所占比

8、例不應超出全部機動車位的10%。第二十條 大型綜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車位數量應按各類建筑性質及其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確定。其中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米以上的商辦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積占總面積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慮車位共享的可能后,車位總數可按各類建筑性質配建車位需求總和的85%計算。辦公類建筑停車、規劃軌道交通站出入口200米范圍以內地區在滿足容積率5.5(含5.5)以上的商業建筑,容積率5.0(含5.0)以上的辦公建筑,或地塊規劃建設計容面積在20萬(含20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商業建筑的要求時,其機動車配建指標可按0.7個/100平方米建筑面積執行,并且不能與其他條款規定重復折減。第二十一條

9、市區范圍內有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距離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項批準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圍內的公共建筑,可減少10%的機動車停車泊位配置,但綜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條基礎上重復折減。第二十二條 群體建設的建筑物,在符合規定的配建停車設施總指標的條件下,可以統一安排,協調布置。但分期建設的群體性建筑,其分期停車設施配建數量應不低于同期應配建規模。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筑物每設置一個無障礙車位可減設1個標準機動車車位。賓館、飯店等需設置大巴車位的建筑物(見附表3),每設置1個大巴車位可減設2.5個標準機動車車位。第二十四條 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建筑物應設置不少于5個臨時性地面落客停車位。鼓勵

10、上述性質建筑物依據需求增設臨時性地面落客停車位。臨時性地面落客停車位計入建筑物配建停車指標總量,并應與出租車位統一設置。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充分預留汽車充電設施,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電動汽車充電樁的配置標準和技術要求應在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點中予以明確。第二十六條 新建建筑應在自身用地范圍內落實公共自行車服務點場地。建筑配設的公共自行車場地應使用方便并滿足對外開放條件。新建建筑公共自行車配置規模及位置根據相關專項規劃予以確定,在方案審批中予以落實。并由地塊所在建設單位負責與項目同步建設。在用地范圍內設置公共自行車網點的建設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車與配建非機動車13的比例折減非機

11、動車配建數量,且不應超過配建要求總量的30%。公共自行車網點應設置于地面,對外開放使用,單點規模不宜小于15輛。公共自行車和超配機動車泊位折減的非機動車位不應超過總數的2/3,確保自備非機動車停放需求。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確因地理、建設條件因素制約,在采取技術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標準的,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停車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委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異地統一配建停車設施,并支付停車設施異地建設的相關費用,但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周邊200米范圍內應有對外開放的公共停車設施。 (二)具體費用按照所缺泊位數總面積計

12、算,每個泊位按照3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讓時樓面地價的2倍計算。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與準則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凡是新出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均應執行本標準與準則。附表:1機動車標準車位配建指標2非機動車標準車位配建指標3機動車特殊停車位配建指標附表1:機動車標準車位配建指標建筑物類型計算單位機動車指標飯店車位/100建筑面積2.0旅館星級賓館車位/100建筑面積0.5一般旅館車位/100建筑面積0.4辦公行政辦公車位/100建筑面積0.82.0其它辦公車位/100建筑面積0.51.5生產研發、科研設計車位/100建筑面積0.6餐飲娛樂獨立餐飲娛樂車位/100建筑面積2.0附屬配套

13、餐飲娛樂按獨立餐飲、娛樂指標的80%執行商業商業設施車位/100建筑面積0.5大型超市車位/100建筑面積0.6配套商業設施(小型超市、便利店、專賣店)車位/100建筑面積0.25專業、批發市場車位/100建筑面積0.6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車位/100建筑面積0.5社區衛生防疫設施車位/100建筑面積0.2獨立門診車位/100建筑面積1.0影劇院車位/100座位4.0博物館、圖書館車位/100建筑面積0.51.0展覽館、會議中心車位/100建筑面積0.7體育場館車位/100座位2.5學校中小學、幼兒園車位/100師生0.6中專、大專、職校車位/100師生3.0綜合性大學車位/100師生4.0

14、游覽場所主題公園車位/公頃占地面積1.5一般性公園、風景區車位/公頃占地面積0.5工業廠房車位/100建筑面積0.4倉儲車位/100建筑面積0.4交通樞紐汽車站車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2.0火車站2.0軌道交通車站軌道一般站車位/100名遠期高峰小時旅客-軌道換乘站0.3軌道樞紐站0.4注:(1)表中標注* 的建筑類型為特殊類型建筑;(2)建筑物附屬配套餐飲娛樂設施可按照獨立指標的80%執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車位折減(3)軌道交通車站中的軌道換乘站指有兩條軌道交通通過的車站,軌道樞紐站指3條及3條以上軌道交通通過的車站。附表2:非機動車標準車位配建指標建筑物類型計算單位非機動車飯店、賓館、培

15、訓中心車位/客房1.0辦公行政辦公車位/100建筑面積2.0其它辦公車位/100建筑面積2.0生產研發、科研設計車位/100建筑面積1.5餐飲娛樂獨立餐飲娛樂車位/100建筑面積1.0附屬配套餐飲娛樂車位/100建筑面積1.0商業商業設施車位/100建筑面積2.0大型超市車位/100建筑面積2.0配套商業設施(小型超市、便利店、專賣店)車位/100建筑面積3.0專業、批發市場車位/100建筑面積2.0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車位/100建筑面積2.0社區衛生防疫設施車位/100建筑面積2.0獨立門診車位/100建筑面積2.0影劇院車位/100座位2.0博物館、圖書館車位/100建筑面積1.5展覽

16、館、會議中心車位/100建筑面積1.0體育場館車位/100座位1.5學校中小學、幼兒園車位/100師生中學70/小學20/幼兒園5中專、大專、職校車位/100師生50綜合性大學車位/100師生50游覽場所主題公園車位/公頃占地面積5.0一般性公園、風景區車位/公頃占地面積10.0工業廠房車位/100建筑面積1.0倉儲車位/100建筑面積1.0交通樞紐汽車站車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3.0火車站3.0軌道交通車站軌道一般站車位/100名遠期高峰小時旅客5.0軌道換乘站4.0軌道樞紐站4.0附表3:機動車特殊停車位配建指標建筑類型計算單位裝卸車位出租車位大巴車位無障礙車位賓館車位/100客房每100客房設置1個,超過3個時,每增加200客房,增設1個。每100客房設置1.5個,超過3個時,每增加100客房,增設1個。0.5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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