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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北省國際收支機構申報主體涉外收入逾期未申報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機構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管理,確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機構申報主體未在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情節嚴重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以下簡稱“省分局”)將對該機構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即機構申報主體不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經辦銀行不能為其辦理新收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第二章 實行標準及名單認定和公布第三條 機構申報主體有以下行為

2、之一的,屬于涉外收入逾期未申報情節嚴重的情況,將被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一)涉外收入單筆或累計發生逾期未申報金額等值在100萬美元以上(含),且逾期天數全部超過5個工作日;(二)涉外收入累計發生逾期未申報筆數在5筆以上(含),且逾期天數全部超過5個工作日;(三)省分局認定的其他情況。第四條 湖北省轄內外匯局支局和銀行發現有機構申報主體涉外收入單筆或累計發生逾期未申報金額等值在30萬美元以上(含)的,或涉外收入累計發生逾期未申報筆數在3筆以上(含)的,以書面形式(見附1)向上級外匯局或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第五條 省分局對轄內外匯局和銀行報送的機構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情況進行匯總

3、、篩選和排查,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標準擬定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名單。第六條 省分局在確定對機構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前,制作逾期未申報特殊處理措施告知書(見附2)印送機構申報主體。如有異議,機構申報主體可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分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第七條 省分局直接送達文書材料有困難的,可以委托轄內外匯局支局和經辦銀行代為送達。委托轄內外匯局支局和經辦銀行送達的,應當出具送達委托書,并由受托外匯局和經辦銀行向機構申報主體出示。第八條 省分局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等均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范圍和方式應當便于

4、機構申報主體知曉,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個自然日,即視為送達。第九條 省分局在綜合考量機構主體申報情況的基礎上,經過內部審核流程,最終確定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名單,并制作逾期未申報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見附3)印送機構申報主體。第十條 省分局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通過交互平臺系統向轄內外匯局和銀行公布將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名單及特殊處理措施期間。第三章 特殊處理措施的執行第十一條 省分局將根據機構申報主體涉外收入逾期未申報情節及日常管理情況,對特殊處理措施期間實行分級管理:(一) 涉外收入單筆或累計發生逾期未申報金額等值在100萬美元以

5、下,且累計發生逾期未申報筆數在5筆以上(含)的,對機構申報主體特殊處理措施期間為15個自然日;(二) 涉外收入單筆或累計發生逾期未申報金額等值在100萬美元(含)至300萬美元的,對機構申報主體特殊處理措施期間為30個自然日;(三) 涉外收入單筆或累計發生逾期未申報金額等值在300萬美元(含)以上的,對機構申報主體特殊處理措施期間為60個自然日;(四) 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2次(含)以上的,對機構申報主體特殊處理措施期間為60個自然日,并移交檢查部門。第十二條 對于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應通過紙質申報方式或網上申報方式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履行補報義務后

6、向省分局申請簽發逾期未申報補報確認書(附4)。第十三條 機構申報主體應通過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第十四條 機構申報主體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申報流程:(一)機構申報主體按申報單背面的填報說明逐筆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并連同逾期未申報補報確認書交經辦銀行。(二)經辦銀行審核涉外收入申報單和逾期未申報補報確認書無誤,并留存涉外收入申報單(銀行留存聯)和逾期未申報補報確認書(復印件)后,方可為機構申報主體辦理該筆新收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并完成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的報送。第四章 特殊處理措施的解除第十五條 省分局在特殊處理措施期間已滿,并確認該申報主體已經補報其

7、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后,制作逾期未申報特殊處理措施解除通知書(附5)解除該機構的特殊處理措施。第十六條 省分局將定期通過交互平臺系統向轄內外匯局和銀行公布將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名單。第十七條 機構申報主體在特殊處理措施期間已滿,仍未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省分局將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延長該機構的特殊處理措施。第五章 職責第十八條 銀行應當履行如下職責:(一) 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機構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情況;(二) 定期查看省分局公布的實行和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機構申報主體名單;(三) 督促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逐筆

8、補報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四) 按規定辦理機構申報主體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解付、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的報送;(五) 協助省分局代為送達文書材料。第十九條 機構申報主體應當履行如下職責:(一) 及時補報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履行補報義務后向省分局申請簽發逾期未申報補報確認書;(二) 按規定通過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省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進行處罰。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范圍為湖北省轄內。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規定由省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5附1

9、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涉外收入逾期未申報情況報告表企業代碼: 企業名稱: 單位:萬美元序號申報號碼幣種金額金額折美元經辦銀行逾期天數備注12345合計填報人: 復核人: 聯系電話: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6附2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逾期未申報特殊處理措施告知書 編號: 機構申報主體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第六章規定,依據你單位逾期未申報情況,擬對你單位新發生的涉外收入款項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如有異議,你單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外匯局簽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

10、式三聯,第一聯外匯局留存,第二聯申報主體留存,第三聯申報主體簽收。附3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逾期未申報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 編號: 機構申報主體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第六章規定,依據你單位逾期未申報情況,決定對你單位的涉外收入款項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你單位的特殊處理措施期間為 天,起止時間另見外匯局通知。 (外匯局簽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聯,第一聯外匯局留存,第二聯申報主體留存,第三聯申報主體簽收。附4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逾期未申報補報確認書 編號: 機構申報主體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已補報其 年 月 日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請經辦銀行為其辦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涉外收入款項的解付手續。 (外匯局簽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聯,第一聯外匯局留存,第二聯申報主體留存。附5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逾期未申報特殊處理措施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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