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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文檔礦山電力設計規范第一章 總 則第1.0.1條 為使礦山工程電力設計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平安牢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訂本規范。第1.0.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的礦山工程電力設計,不適用于石油礦電力設計。第1.0.3條 礦山工程電力設計,應依據礦山工程規模、服務年限和遠景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進展的關系。做到近、遠期建設,以近期為主,合理地兼顧遠期建設。條件允許時,應使基建與生產用電設施相結合。第1.0.4 條 礦山工程電力設計,必需從全局動身,統籌兼頤,按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工藝設備和地區供電條件,正確處理供、用電的關系,合理確定設計方案。第1.0.5
2、條 礦山工程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其次章 礦山工程供配電第2.0.1條 礦井工程電力負荷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級負荷:1.因事故停電有淹井危急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災危急的礦井主通風機;3.對人體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氣體礦井的主通風機;4.具有本條13項之一所列危急礦井經常使用的立井載人提升裝置;5.無平硐或無斜井作平安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過150m,且經常使用的載人提升裝置;6.礦井瓦斯抽放設備。二、二級負荷:1.不屬于一級負荷的大、中型礦井井下的主要生產設備;2.大、中型礦井地面主要生產流程的生產設備和照明設備;3.大、中型礦井的平安監控及
3、環境監測設備;4.沒有攜帶式照明燈具的井下照明設備。三、三級負荷:不屬于一級和二級負荷的生產設備和照明設備。第2.0.2條 露天礦工程電力負荷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級負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沒備;2.有沉沒采掘場危急的主排水設備和疏干設備;3.大型鐵路車站的信號電源。二、二級負荷:1.大、中型露天礦的疏干設備和采掘場排水設備;2.大、中型露天礦采煤(采礦)、掘進、運輸、排土設備;3.大、中型露天礦地面生產系統中主要生產設備及照明設備。三、三級負荷:不屬于一級和二級負荷的生產設備和照明設備。第2.0.3條 選礦廠、選煤廠工程二級負荷和三級負荷的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級負荷:1.大、中
4、型選礦(煤)廠的裂開、礦石及原煤系統主要設備及照明設備;2.大、中型選礦(煤)廠的重選、磨礦、濃縮、浮選、干燥等系統主要生產設備及照明設備;3.大、中型選礦(煤)廠的裝車系統主要生產設備及照明設備。二、三級負荷:不屬于二級負荷的生產設備和照明設備。第2.0.4條 礦山工程供電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礦山工程的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且兩個電源間允許無聯系和有聯系,當兩個電源有聯系時,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1.當發生任何一種故障時,兩個電源的任何部分應不致同時受到損壞;2.當發生任何一種故障且愛護裝置動作正常時,應有一回電源不中斷供電;當發生任何一種故障且主愛護裝置失靈,以致兩電源均中斷供電后
5、,應能在有人值班的處所完成各種必要的操作,快速恢復一個電源的供電。二、礦山工程的二級負荷宜由兩回電源供電:無一級負荷的小型礦山工程,可由專用的一回電源供電。三、接受兩回及兩回以上供電線路時,當任一回線路停止運行時,其余回路的供電力量應能擔負煤礦礦井的全部用電負荷;露天礦和其它礦山工程的供電力量應能擔當一級和二級用電負荷。第2.0.5條 礦山工程供電電源應取自礦區變電所(總降壓變電所)或當地電力系統變電站。第2.0.6條 礦區自營電廠或礦井熱電車間的設置,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均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煤電聯營方針政策,技術牢靠,經濟合理;二、礦山工程所在地區遠離電力系統
6、,難以取得電源;三、當地電網只有一個電源,難以從電網取得其次電源;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熱值燃料,實現熱電聯供、煤炭綜合利用、環境愛護等要求。第2.0.7條 礦山工程的供電電壓應接受35 kV、60kV和110kV;當礦山工程用電負荷較小,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接受6kV和lOkV。第2.0.8條 礦山工程地面主變電所主變壓器臺數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供應一級負荷,當兩個電源均需經主變壓器變壓時,不應少于2臺;二、無一級負荷或雖有一級負荷但備用電源不需經變壓器變壓時,大、中型礦山工程宜接受2臺;無一級負荷的小型礦山工程可接受l臺;三、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接受2臺以上變壓器。第2.0.9
7、條 礦山工程地面主變電所的主變壓器為2臺及以上時,其中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變壓器容量應能保證一級和二級負荷。當主變壓器為l臺時,宜預留全部負荷1525的裕量。第2.0.10條 礦井610kV電網,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小于等于10A時,宜接受電源中性點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時,必需實行限制措施。當接受自動調諧消弧線圈串、并電阻接地方式時,脫諧度的允許偏差為±5以內,且接地電流的無功重量不應大于5A。當接受非自動調諧時,必需過補償調諧,且故障點的殘余電流不應大于10A;脫諧度不應大于10。注:*表示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現行的有關行業政策執行。第2.0.1l條 露天礦采礦(采煤)場的移動設備宜
8、接受帶平安接地裝置拖曳電纜的供電方式。第2.0.12條 礦山工程地面610kV電網的單相接地愛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中性點不接地方式:1.系統的接地指示裝置應能顯示出系繞單相接地;2.當系統的單相接地電流能滿足愛護裝置靈敏度要求時,應在每回饋出線上裝設接地故障檢測裝置或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愛護裝置;3.當系統的單相接地電流在10A及以上時,高壓電動機回路的愛護裝置應瞬時動作于跳閘;其它饋出線可動作于信號。二、中性點經高電阻接地方式:1.系統的單相接地電流能滿足愛護裝置靈敏度要求時,應在每回饋出線上裝設接地故障檢測裝置或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愛護裝置;2.當單相接地電流小于10A時,高壓
9、電動機及其它回路的愛護裝置宜動作于跳閘或信號;當單相接地電流等于大于10 A時,高壓電動機回路的愛護裝置應動作于跳閘;其它回路宜動作于信號。二、中性點經消弧線圈串,并高電阻接地方式:全部高壓饋出線上均應裝設諧波方向型接地愛護裝置,其動作要求應符合本條其次款的要求。第2.0.13條 礦山工程電力系統諧波監測點上的電壓正弦波形畸變率的極限值和諧波電流允許值,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的規定。礦山工程地面主變電所的6l0kV母線,其電壓正弦波形總畸變率不應大于5%。第2.0.14條 當實行抑制諧波措施時,應優先接受增加整流相數和移相措施;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接受系統隔離方式或濾波器
10、方式。第2.0.15條 多臺諧波源的綜合諧波發生量,應依據實測或計算確定。第2.0.16條 選擇地面主變電所的無功補償裝置時,應計入濾被裝置容量的影響。當諧波引起地面主變電所610kv母線電壓波動超過允許值時,可接受無功動態補償裝置。第2.0.17條 有諧波源母線上的并聯電容器,必需核算過電流、過電壓及功率損耗值。第2.0.18親 當接受分段母線供電時,多臺諧波源可集中設在一段母線上。當兩段母線分別接有諧波源時,各段母線均應裝設濾波裝置;濾波裝置能否接受并聯,應通過計算確定。第2.0.19條 高通濾波裝置可單獨裝設1臺斷路器,其余濾波裝置可共用l臺斷路器。接入濾波裝置的斷路器宜接受可避開重燃的
11、油斷路器或能滿足短路要求的真空斷路器。第2.0.20條 礦山工程地面高壓電力網的配電電壓應接受6kV、10kV。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也可接受35kv。第2.0.21條 礦山工程內部配電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級負荷,應接受二回路電源線路,且分別接于電源不同的母線段。當條件受到限制時,應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變電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負荷級的其它配電場所。二、二級負荷,宜接受二回路電源線路,且分別接于電源不同的母線段。當條件受到限制時,應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變電所,另一回路引自其它配電場所。三、三級負荷,應接受一回電源線路供電。第2.0.22條 當礦山工程地面配電電源接受二回或二回以上電源
12、線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運行時,其余回路的供電力量,應能擔當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第2.0.23條 礦山工程固定式架空電力線路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應架設在爆破危急區;二、不應架設在未穩定的排廢場內,并應有平安距離;三、應避開通過初期塌陷區域,當無法避開時,應實行平安措施;四、應利用井田境界或斷層礦(煤)柱條帶,當無礦(煤)柱條帶可利用時,線路宜垂直礦(煤)田走向。二回線路之間應有平安距離。第2.0.24條 礦山工程地面主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距采礦場開采邊界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200m;二、不應設在爆破器材庫爆炸危急區以內;三、不宜設在未穩定的排廢物場內,且應有平安距離
13、;四、不宜設在初期塌陷區,當避開塌陷區有困難時,應實行注漿、充填等平安措施;五、露天礦主變電所的生產建(構)筑物與標準鐵路的距離,不得小于40m,當條件受到限制時,可適當削減;六,主變電所與高噪聲源間的距離,應按主把握室室內背景噪聲級不大于60dB進行把握。第三章 礦井井下供配電第一節 供配電電壓及供配電系統第3.1.1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的設計應依據生產規模、主排水方式和開采方法等因素確定。主變(配)電所宜由地面主變電所供電。采區變(配)電所和其它變(配)電所宜由主變(配)電所或四周的地面變(配)電所經風井或鉆孔供電。 第3.1.2條 礦井井下應接受下列配電電壓:一、井下高壓電力網的配電電
14、壓,應接受6kV、10kV;二、井下低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接受660v、380v;綜采工作面設備應接受1140v;三、手持電氣設備額定電壓不應大于127v。第3.1.3條 井下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嚴禁接受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嚴禁直接向井下供電,但專供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設備的變壓器不受此限。第3.1.4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的電源電纜,不應少于兩回路,并應引自地面主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的供電力量應能擔當全部負荷。向二、三級負荷供電的小型礦井井下主變(配)電所,可只設一回電源電纜。第3.1.5條 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電纜,必需在
15、架空線與電纜連接處裝設避雷裝置。第3.1.6條 向井下供電的電源線路上不得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第3.1.7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的高壓饋出線上,應裝設相間愛護裝置和有選擇性的接地愛護裝置;接地愛護應動作于斷路器跳閘或信號。第3.1.8條 屬于下列狀況之一的采區供電方式,宜接受移動變電站:一、綜采、綜掘工作面的用電設備;二、由固定式采區變電所供電有困難或不經濟時;三、獨頭大巷掘進、四周無電源可利用時。第3.1.9條 井下照明網路額定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爆炸危急的礦井,不得大于127 v;經省煤炭局批準,有新穎風流入的主要巷道,可接受220V;二、無爆炸危急的礦井,固定式照明應接受220V
16、或127 V;當接受220v時,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接受36 V;采掘工作面應接受36v;三、行燈電壓不應大于36V。其次節 電力設備及其愛護第3.2.1條 井下610kV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井下裝設的高壓礦用斷路器的額定開斷電流。非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值不應超過其額定開斷電流值的一半。第3.2.2條 電氣設備類型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無爆炸危急的礦井,宜接受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在變(配)電所專用硐室內,可接受一般型電氣設備。二、有爆炸危急礦井,應符合表3.2.2規定。三、宜接受無油的電力設備。第3.2.3條 井下主變電所的配電變壓器不宜少于2臺。當
17、其中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變壓器應能擔當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無一級負荷的小型礦井,可接受1臺變壓器。注:表中高瓦斯礦井的井底車場、總進風道或主要進風道一欄,接受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和沿該巷道的機電硐室內各設備類型的選擇均可接受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扮裝備和儀表儀器)。表中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在其主要泵房內,可接受礦用增安型電動機。第3.2.4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的電源進線和母線分段,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裝設斷路器。一、出線總數超過八回(不包括進線和電壓互感器)路;二、當有高壓的一級負荷時;三、進線總數大于或等于二回路;四、上一級變電所不屬礦山管理時
18、。第3.2.5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引出的饋出線應裝設斷路器。3.2.6條 井下采區變電所和其它變(配)電所內高、低壓斷路器的配置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雙電源進線的變電所,應設置電源進線斷路器。當兩進線回路中一回路經常送電,另一回路備用時;母線可不分段;當兩回電源同時送電時,母線應分段,并應設聯絡斷路器。二、 單電源進線的變電所,當變壓器為2臺及以下且無高壓饋出線時,可不設置進線斷路器;當變壓器超過2臺時或有高壓出線時,應裝設進線斷路器。三、無爆炸危急的礦井,當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時,可裝設隔離開關熔斷器或跌落式熔斷器。四、變壓器低壓側的總開關,應接受自動空氣開關或真空斷路器。五
19、、井下采區低壓饋電線上,應裝設帶有漏電閉鎖的檢漏愛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檢漏愛護裝置。第3.2.7條 井下主變電所的低壓饋出線或向井下供低壓電的地面變電所的低壓饋出線,均應裝設漏電愛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爆炸危急的礦井,愛護裝置應能實現有選擇性地切斷故障線路或能實現漏電檢測并動作于信號;二、無爆炸危急的礦井,愛護裝置宜有選擇性的切斷故障線路或能實現漏電檢測并動作于信號。第3.2.8條 向移動變電站供電的高壓饋出線,必需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愛護裝置,該愛護裝置應動作于跳閘;監視愛護裝置應動作于信號。第三節 電纜線路第3.3.1條 電力電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立井井筒或傾角45 &
20、#176;及以上的井巷內,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應接受鋼絲鎧裝不滴流鉛包紙絕緣電纜、鋼絲鎧裝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或鋼絲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二、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小于45 °的井巷內,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應接受鋼帶鎧裝鉛包紙絕緣電纜、鋼帶鎧裝不滴流鉛包紙絕緣電纜或鋼帶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三、移動變電站的電源電纜,必需接受高柔性和高強度礦用監視型屏蔽橡套電纜。四、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接受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鋼帶鎧裝鉛包紙絕緣電纜或礦用不延燃橡套電纜。五、電壓為1140V的用電設備和煤礦采掘工作面的660 v或380V用電設備的供電電纜,必需接受帶分相屏蔽的礦用不延燃屏蔽橡套電纜。其它礦山采
21、掘工作面用電設備宜接受礦用橡套電纜。六、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煤礦井下應接受專用的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電纜;其它礦山井下宜接受礦用橡套電纜。七、當電纜成束敷設時,宜接受礦用難燃型橡套電纜。第3.3.2條 照明電纜線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固定式照明電纜線路:1.煤礦井下應接受鎧裝電纜或礦用橡套電纜;2.其它礦山宜接受橡套電纜或塑料電纜。二、移動式照明線路:1.煤礦井下應接受礦用難燃型橡套電纜或礦用橡套電纜;2.其它礦山井下宜接受橡套電纜。第3.3.3條 高壓電纜應按短路條件校驗其熱穩定性,當接受熔斷器愛護時,可不作此校驗。第3.3.4條 電纜的鎧裝或金屬外皮,除內鎧裝外,均應作防腐處理。電
22、纜穿過墻壁部分,應加套管愛護,井應嚴密封堵管口。第3.3.5條 電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平或傾斜巷道內的電纜懸掛高度,應使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致受到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致落在軌道或運輸機上;電纜懸掛點的間距,不得大于3m。二、立井懸掛點的間距,不得大于6m。三、沿鉆孔敷設的電纜,應緊固在鋼絲繩上,鉆孔應加裝金屬套管。四、電纜與水管、風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在管道上方,且凈距不得小于0.3m。五、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相互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0.1 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50mm。六、電力電纜與電話、信號電纜,不應敷設在巷道的同一側;當條件受限
23、制又需同側敷設時,在井筒內的敷設間距,不應小于0.3m;在巷道內,電力電纜應在下方,與電話、信號電纜的凈距不得小于0.1m。第四節 變(配)電所硐室第3.4.1條 井下主變(配)電所當與主排水泵站毗鄰布置時,應設置隔墻和有柵欄防火兩用門。主變(配)電所和泵站均應設有單獨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必需裝設向外開的柵欄防火兩用門及密閉(防水)門,兩道門的啟閉不應相互阻礙,并不得阻礙交通;當無被水沉沒可能時,應只設置柵欄防火兩用門。主變(配)電所硐室的地面標高,應比其出口處井底車場(或大巷)的底板標高高出0.5 m。第3.4.2條 主變(配)電所內配電設備應預留備用位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高壓配電設
24、備的備用位置不應少于安裝總數的20%,且不應少于2臺;二、低壓配電設備的備用回路數,按最多饋出線回路數的20%計算;三、配電變壓器為2臺及以上時,不預留備用位置;當所內只裝設l臺配電變壓器時,可預留1臺備用位置。第3.4.3條 采區變電所的出口,應裝設向外開的柵欄防火兩用門。采區變電所和其它變(配)電所碉室的地面標高,應高出其出口處巷道底板標高0.2m。第3.4.4條 設有電機和變(配)電設備的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門5m內的巷道,應接受非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不得滴水。電纜溝應有防積水措施。工作面配電點,應接受非燃性材料支護。第3.4.5條 移動式變電站和成套配電設備必需安放在支護良好和便于操作
25、的地點,同時應實行防滴水和機械損傷的措施。電氣設備與機車車輛或輸送機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7m。當電氣設備設置在岔線上時,應設防止機車車輛駛入設備停車段的擋車設施。在綜采工作面進風巷道中,可將移動變電站的配電設備架設在輸送機上方,且電氣設備與頂板的間距必需滿足操作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5m。第3.4.6條 裝有帶油設備的變(配)電硐室,應在硐室出口的防火門處設置斜坡混疑土檔,其高度應高出硐室地面0.1 m。第3.4.7條 變(配)電所硐室的長度大于6m時,應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當硐室長度大于30m時,應在中間增設1個出口。第3.4.8條 主變(配)電所、采區變電所應留有人員值班和存放消防
26、器材的位置。第3.4.9條 裝設電機和變(配)電設備的硐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內溫度,不應超過30;無人值班硐室的室內溫度,不得超過35。第3.4.10條 巷道中固定安裝的電氣設備,應置于支護良好的壁龕內。第五節 礦井照明第3.5.1條 下列地點必需安裝固定式照明裝置:一、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破器材庫、井下修理間、信號站、候車室、保健室等;二、井底車場范圍內的運輸巷道、采區車場;三、有電機車運行的主要運輸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膠帶輸送機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員的絞車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點等處;四、經常有人看管的機電設備處、移動式變電站
27、;五、風門、平安出口;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發生危急的地點;七、綜合機械化采掘工作面。第3.5.2條 綜合機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與主機配套的燈具。第3.5.3條 無爆炸危急礦井的采掘工作面,應接受移動式電氣照明。第3.5.4條 井下照明線網宜接受三相二線制供電系統;當照明負荷由專用變壓器供電時,其照明負荷應均衡地安排在三相上。第3.5.5條 照明燈具型式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無爆炸危急的礦井,應接受礦用一般型或帶防水燈頭的一般型燈具;井下爆破器材庫,應接受礦用防爆型燈具或接受室外透光照明方式;二、有爆炸危急礦井,井下照明燈具類型選擇應符合本規范表3.2.2的規定。第3.5.6條 井下固定照明的單位面積安裝功率及照度標準應符合表3.5.6的規定。第3.5.7條 照度計算宜接受逐點計算法。第六節 愛護接地第3.6.1條 36v以上的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急電壓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需設愛護接地裝置。第3.6.2條 全部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包括電纜的鎧裝、鉛包、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在多水干(中段)礦井中,各主接地極之間應相互連接。第3.6.3條 井下接地極的設置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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