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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雙方和其他訴訟與人參加下,依法審查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2、民事訴訟法,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和關系的法律規的總和。3、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并受民事訴訟法律規調整的,以訴訟權利和義務為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合議制度: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為了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加本案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

2、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會公開的制度。兩審終審制: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主管:確定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4、民事訴訟的管轄,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5、級別管轄,劃分不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6、地域管轄,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轄區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7、專屬管轄,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8、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以書面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共同管轄:對同

3、一訴訟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移送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9、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依法提出該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和意見。10、支持起訴,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與他人發生糾紛,而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11、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

4、共同的,或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公民和單位。必要的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有共同的訴訟標的,人民法院認為屬于不可分之訴,而進行統一審理并作出合一判決的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以上,其訴訟標的屬同一種類,經當事人同意,法院認為可合并審理而將其合并審理的。訴訟代表人:當事人一方為具有共同或同樣法律利益,因人數眾多,而其中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稱為代表人訴訟。其中,代表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就是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他人的訴訟開始后,對他人間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請求權的訴訟參加人。無獨立請求

5、權的第三人:對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訴訟標的不能主獨立的請求權,但其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去的訴訟參加人。12、第三人,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13、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代替或協助當事人、第三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14、訴權,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其財產和人身權利的權利。15、訴,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16、訴的標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17、反訴,

6、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通過法院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18、反駁,被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各種有利于自己的事實和根據,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的一項訴訟權利。19、訴的合并,人民法院把幾個獨立的訴,合并在一個案件中進行審理和裁判。書證: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表示的容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局面材料。物證:以其存在的外形、牲、質量、性能等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物品。視聽資料:以聲音、圖像及其他視聽信息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錄像帶、錄音帶、電腦軟件等信息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述。當事人述: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述。鑒定

7、結論: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當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的有關問題所作出的判斷結論。勘驗筆錄:勘驗人員對被勘驗的現場或物品所作的記錄。待證事實:需要證明主體運用證據來予以證明的與案件有關事實。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證據收集: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按照法定程序調查取證的行為。證據審查: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所取得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鑒別,辯明其真偽的訴訟活動。證據的判斷:人民法院在審查證據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決定證據的取舍,并最終確定證據證明力的訴訟活動。期間:人民法院、訴訟參與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訴訟行的期限和日期。20、指定期間

8、,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完成某項訴訟行為的期間。送達: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21、留置送達,在受送達人無理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并產生送達效力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受訴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而委托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受訴法院基于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受訴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后果的送達

9、方式。送達回證:法院用以證明完成了送達行為的格式化的訴訟文書。法院調解: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調解書: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調解協議為主要容的法律文書。22、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執行的制度。23、證據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示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24、先予執行,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當事人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金錢或其他財物的制度。拘傳:

10、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訓誡: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形式予以嚴肅地批語教育,并指出其行為的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受理: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開庭審理: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許設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順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從而查明案件事實,對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過程。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通過展示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對案

11、件事實進行全面的調查,從而為進入開庭審理的下一個階段作好準備。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辯論權,在法庭上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總是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筆錄: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記錄。審理期限:某一案件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間。撤訴: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法庭審理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判決。25、延期審理,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經確定的審理期限或正在進行的審理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訴訟終結: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

12、的訴訟終結的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程序的制度。26、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27、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所作的權威性判定。28、第二審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就下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其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上訴: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裁判不服,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的訴訟。29、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的審判制度。抗訴:人民檢察院

13、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30、特別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審判程序。31、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特殊程序。32、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主權利,如無人主權利,經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33、除權判決,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依申請人的請示所作的宣告失票無效的判決。34、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

14、務人的申請,將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依法在全體債權人中間按比例進行分配的特定程序。民事判決: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查明事實,并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所作的結論性斷定。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序方面的有關事項所作出的斷定。民事決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對訴訟程序中發生的特殊事項所作出的斷定。35、破產宣告,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經審查認定后,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行為。36、清算組織,在宣告企業破產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成立的負責管理、清算破產財產的臨時性組織。執行:

15、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37、執行異議,在執行進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并主全部或部分的實體權利。38、執行擔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確有暫時困難,缺乏償付能力,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39、執行回轉,在執行完畢后,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由執行人員采取措施,強制一方當事人將執行所得的利益退還給原來的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壯況的一種制度。40、申請執行,指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實體權利人,在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向人

16、民法院請示強制執行的行為。執行和解: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執行承擔:在執行程序中由于出現特殊情況,被執行人的義務由其他的公民、法或組織履行。執行中止: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暫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執行終結: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某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可能或漢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司法協助: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據本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訴訟的行為。仲裁: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財產性權益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2、 訴,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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