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現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_第1頁
化工公司現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_第2頁
化工公司現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_第3頁
化工公司現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_第4頁
化工公司現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XXXX化工商務現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XXXX化工商務現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XXXX化工商務(以下簡稱本市場)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XX省人民政府頒布的XXXX化工商務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與本市場制定的XXXX化工商務現貨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XXXX化工商務現貨交易風險管理實行訂貨保證金制度、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訂貨限額制度、大戶報告制度、代為轉讓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第三條本市場、授權服務機構(會員)、交易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訂貨保證金制度第四條本市場實行訂貨保證金制度。訂貨保證金為電子交易合同標的商品價值的20%。第五條

2、本市場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訂貨保證金比例的措施。第六條如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本市場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休市前調整電子交易合同訂貨保證金標準。第七條如本市場同時采取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調整訂貨保證金措施的,電子交易合同的訂貨保證金按照訂貨保證金數額中的較大值收取。第八條本市場決定調整訂貨保證金標準應與時公告,并報本市場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第三章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第九條本市場實行上市交易品種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由本市場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種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第十條本市場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上市交易品種價格漲(跌)最

3、大幅度。第十一條本市場上市交易品種正常的價格漲(跌)最大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8%。第十二條當某一交易品種以達到當日最大漲(跌)幅度的價格申報時,成交匹配原則實行“轉讓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第十三條漲(跌)限幅報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達到當日最大漲幅價位的買入申報或達到當日最大跌幅價位的賣出申報,沒有賣出或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或買入申報就成交,但仍未打開當日最大漲(跌)幅價位的情況。第十四條當某一交易品種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記為第N個交易日)出現漲(跌)限幅報價的情況,則第N+1個交易日該交易品種的價格漲(跌)最大幅度調整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第十五條若

4、第N+1個交易日未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限幅報價的情況,則第N+2個交易日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恢復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8%。第十六條若某一交易品種在第N+1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個交易日N+2個交易日該交易品種的價格漲(跌)最大幅度調整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3%。第十七條若第N+2個交易日未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限幅報價的情況,則第N+3個交易日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恢復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8%。第十八條若第N+2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漲(跌)限幅報價的情況(即連續三天達到同方向漲(跌)最大幅度),則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本市場將按有關規定對該交易品種采取風險

5、化解措施。若風險化解,則第N+3個交易日該交易品種的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恢復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8%;若風險仍未化解,則該交易品種第N+3個交易日暫停交易一天,本市場將對該交易品種執行強制減少訂貨量措施。第十九條當某一交易品種價格連續兩個交易日(即N交易日、N+1交易日)的累計價格漲(跌)幅達到14%(即1N+1交易日結算價-N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I+N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結算價A14%),則第N+2個交易日該交易品種的價格漲(跌)最大幅度調整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3%。若第N+2個交易日未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的價格漲(跌)限幅報價的情況,則第N+3個交易日漲(跌)最大幅度恢復為上一交易日

6、結算價的8%。若第N+2個交易日出現與第N+1個交易日同方向的價格漲(跌)限幅報價的情況,則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本市場將按有關規定對該交易品種采取風險化解措施。若風險化解,則第N+3個交易日該交易品種的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恢復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8%;若風險仍未化解,則該交易品種第N+3個交易日暫停交易一天,本市場將對該交易品種執行強制減少訂貨量措施。第二十條強制減少訂貨量措施是指本市場將第N+2日以最大漲(跌)幅價位申報的未成交的止損“轉讓”申請,以第N+2日收市后結算價,與該電子交易合同反方向訂貨自動匹配轉讓。同一交易商持有雙向訂貨量,則其凈訂貨部分的“轉讓”申請參與強制減少訂貨量計

7、算,其余“轉讓”申請與其對鎖訂貨自動對沖。具體操作方法如下:(1) 交易商單位凈訂貨盈虧的確定:交易商持有某一交易品種的電子交易合同單位凈訂貨盈虧=交易商持有該交易品種電子交易合同訂貨盈虧總和(元)/交易商持有該交易品種電子交易合同凈訂貨量交易商持有某一交易品種的電子交易合同訂貨盈虧總和,是指交易商持有的該交易品種電子交易合同的全部訂貨量按其實際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之差計算的盈虧總和。(2) 申請“轉讓”范圍的確定:在第N+2個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計算機系統中以達到當日最大漲(跌)幅度價格申報無法成交的,且交易商的單位凈訂貨虧損大于或等于第N+2個交易日結算價的6%的所有訂貨。(3) 凈訂貨盈利交

8、易商匹配成交范圍的確定:與第(二)條中訂貨方向相反的所有訂貨都列入匹配成交范圍。(4) 匹配成交數量的分配原則與方法:首先除中間倉交易商因中間倉申報業務生成的反向訂貨外的訂貨按單位凈訂貨贏利從大到小依次與第(二)條中申請“轉讓”范圍內確定的訂貨匹配轉讓,直至第(二)條中申請“轉讓”范圍內確定的訂貨數量全部轉讓。如第(二)條中申請“轉讓”范圍內確定的訂貨數量仍未全部轉讓,則以中間倉交易商中間倉申報業務生成的反向訂貨與第(二)條中申請“轉讓”范圍內確定的訂貨匹配轉讓,直至第(二)條中申請“轉讓”范圍內確定的訂貨數量全部轉讓。(5) 強制減少訂貨量措施的執行,強制減少訂貨量措施于第N+3個交易日由交

9、易系統按強制減少訂貨量措施原則自動執行。(6) 減少訂貨量措施實施后下一交易日該電子交易合同的漲(跌)最大幅度恢復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正常水平。第二十一條由上述強制減少訂貨量措施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交易商承擔。第二十二條根據強制減少訂貨量后的市場情況,經本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本市場可暫停該交易品種的交易。第四章訂貨限額制度第二十三條本市場實行訂貨限額制度。訂貨限額是指本市場規定單個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買入或賣出單方向計算的某一交易品種訂貨量的最大數額。第二十四條當某一交易品種單邊總訂貨量大于100萬噸時,每個交易商該交易品種單邊訂貨限額為該合同單邊總訂貨量的20%;當某一交易品種單邊總訂貨量小于

10、或等于100萬噸時,每個交易商該交易品種單邊訂貨限額為20萬噸。特殊交易品種單邊訂貨限額由本市場另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本市場有權根據不同交易品種的市場情況,分別確定每個交易商某個交易品種的訂貨限額。第二十六條為保障市場穩定和控制交易商的風險,本市場有權根據某一交易品種或某交易商的異常交易情況,限制相關交易品種或或交易商席的新訂或轉讓電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權限。第二十七條某一交易品種在某一交易時間段的訂貨限額標準以該交易時間段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的訂貨量計算。第二十八條交易商的訂貨數量不得超過本市場規定的訂貨限額。對超過訂貨限額的訂貨,本市場有權于下一交易日按有關規定執行代為轉讓。第五章大戶報告制

11、度第二十九條本市場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交易商某一交易品種的訂貨數量達到本市場對其規定的訂貨限額80%以上(含本數)時,交易商應向本市場報告其資金情況、訂貨情況。本市場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訂貨報告標準。第三十條交易商的訂貨數量達到本市場報告界限的,交易商應主動于下一交易日結束前向本市場報告。如須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本市場將通知有關交易商。第三十一條達到本市場報告界限的交易商應向本市場提供下列材料:(1) 填寫完整的交易商(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交易商名稱、交易代碼、商品代碼、現有訂貨數量與方向、訂貨保證金、可動用資金等;(2) 資金來源說明;(3) 本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條本

12、市場將不定期地對交易商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第六章代為轉讓制度第三十三條為有效控制交易風險,保障全體交易商的權益,本市場實行代為轉讓制度。代為轉讓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本市場對該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電子交易合同予以強制轉讓的一種風險防范措施。第三十四條當交易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市場對其訂貨實行代為轉讓:(1) 該交易商交易賬戶資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補足的;(2) 訂貨量超出其限額規定的;(3) 該交易商存在本市場認定的違規行為的;(4) 根據本市場的緊急措施應予代為轉讓的;(5) 其他應予代為轉讓的。第三十五條執行代為轉讓的程序(1) 通知本市場將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在發送當

13、日結算數據的同時,向有關交易商發送本市場代為轉讓的通知書;當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確認發送成功時,即視為通知已送達。(2) 執行與確認( 1) 次交易日上午9:30前,有關交易商必須追加訂貨保證金或自行“轉讓”,直至符合本市場要求。其間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僅允許交易商進行“轉讓”交易,系統將自動禁止交易商進行“訂立”交易。( 2) 若交易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達到本市場要求,本市場將按照市場價格實行“代為轉讓”,直至符合本市場要求。( 3) “代為轉讓”執行完畢后,本市場將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有關交易商發送“代為轉讓”的結果。當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確認發送成功即視為結果已送達。( 4) 因價格漲(跌)限幅

14、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致使無法與時完成“代為轉讓”的,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直至完成“代為轉讓”。( 5) 對于上述(2)、(3)、(4)措施,本市場無需書面通知。第三十六條代為轉讓產生的虧損與法律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擔。第七章異常情況處理第三十七條在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場可以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1) 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本市場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2) 交易商出現結算、交收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3) 交易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限幅,有證據證明交易商違反本市場交

15、易規則與其實施細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4) 本市場規定的其他情況。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本市場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本市場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限幅、調整訂貨保證金比例、暫停新“訂立”、限期“轉讓”、代為轉讓、限制交收申報、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第三十八條本市場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第三十九條本市場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將予以公告。因異常情況本市場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市場不承擔責任。第八章風險警示制度第四十條本市場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本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控制風險。第四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場可以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或約見交易商人員談話,提醒風險:(5) 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3) 交易商訂貨量、資金變化異常;(4) 交易商涉嫌違規、涉與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五)本市場認定的其他情形。本市場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的,交易商應當按照本市場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本市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