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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二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指引(試行)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的通知 (上市部函2008076 號)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指引(試行) ,現予以轉發。一、擔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的證券機構(以下簡稱獨立財務顧問) ,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 53 號,以下簡稱 重組辦法 ) 、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 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 (證監會公告 200813 號,以下簡稱準則第26 號 ) 、 關于規范上市公

2、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 (證監會公告200814 號,以下簡稱規定 )的相關要求, 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對上市公司相關的申報和披露文件進行審慎核查, 負責出 具專業意見和報告,并保證其所出具的專業意見和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2、 獨立財務顧問接受上市公司委托, 為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提供咨詢和顧問服務、 出具專業意見和報告的, 雙方應本著自愿、 平等的原則, 立即簽訂委托協議,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上市公司配合獨立財務顧問履行其職責的義務、 應提供的材料和責任劃分等事項做出約定。獨立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簽署保密協議后, 獨立財務顧問可以

3、向上市公司調閱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尚未公開的法律文件和財務會計資料。3、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幫助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 (以下簡稱委托人) 分析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具體對策和建議,設計、完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并指導委托人按照相關規定制作申報和信息披露文件。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委托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指導上市公司健全決策程序,確保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和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充分了解重大資產重組應遵守的法律、 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其應承擔的相關義務、 責任, 督促上市公司董事會依法履行報告、 公 告和其他法定義務。4、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具體工作

4、規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及其交易對方進行全面調查,詳細核查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提供的為出具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的經營情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對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直至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已披露和擬披露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確信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組條件,以及確信上市公司申報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在充分盡職調查和驗證的基礎上, 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 客觀、 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 不配合進行盡職調

5、查或者限制調查范圍的,獨立財務顧問機構應當終止委托關系或者相應修改其結論性意見。5、 獨立財務顧問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應當指定 2 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 同時可以安排一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親自組織并直接參與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活動的盡職調查,全面評估重組活動的影響、效果和所涉及的風險。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成立內核機構, 并根據實際情況, 對內核機構的職責、人員構成、工作規則等進行適當調整,形成規范、有效的內核制度。獨立財務顧問內核機構應當恪盡職守,保持獨立判斷。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在內核程序結束后, 作出是否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專業意見或報告的

6、決定。 經內核決定出具的專業意見或報告, 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是否同意出具意見或報告的明確表示及其理由、 對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發展前景的評價、 有關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說明、 本次交易的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 內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 部門負責人、 內核負責人、 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報告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簽署日期。六、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籌劃、 論證過程中,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積極配合、協助上市公司董事會按照重組辦法的要求制作交易進程備忘錄。上市公司在籌劃、醞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過程中, 按照重組辦法的相

7、關規定可以或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積極督促、 配合上市公司及時辦理停牌申請事宜。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停牌期間,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督促上市公司至少每周發布一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展情況公告。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首次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后,擬公告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至少就以下事項出具重組預案核查意見:(一)上市公司董事會編制的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是否符合重組辦法 、 規定及準則第26 號的要求。(二)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是否已根據規定第一條的要求出具了書面承諾和聲明,該等承諾和聲明是否已明確記載于重組預案中。(3)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

8、資產重組事項與交易對方簽訂附條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生效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條的要求, 交易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備,交易合同附帶的保留條款、補充協議和前置條件是否對本次交易進展構成實質性影響。(4) 上市公司董事會是否已按照 規定 第四條的要求對相關事項作出明確判斷并記載于董事會決議記錄中。(五)本次交易的整體方案是否符合重組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和規定第四條所列明的各項要求。(六)本次交易的標的資產是否完整,其權屬狀況是否清晰,相關權屬證書是否完備有效, 標的資產按交易合同約定進行過戶或轉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礙。(7) 上市公司董事會編制的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

9、重大不確定性因素和風險事項。(8) 上市公司董事會編制的重大資產重組預案中是否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八、上市公司完成相關審計、評估、 盈利預測審核后再次召開董事會, 擬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依照準則第 26 號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結合對準則第 26 號第十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核查的實際情況,逐項說明本次重組是否符合重組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還應當結合對準則第 26號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核查的實際情況,逐項說明是否符合 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2) 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資產定價

10、和股份定價(如涉及)進行全面分析, 說明定價是否合理。(3) 本次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 采取收益現值法、 假設開發法等基于未來預期收益的估值方法進行評估的, 還應當對所選取的評估方法的適當性、 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 預期未來收入增長率、 折現率等重要評估參數取值的合理性、 預期收益的可實現性發表明確意見。(4) 結合上市公司盈利預測以及董事會討論與分析, 分析說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 是否存在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5) 對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場地位、經營業績、持續發展能力、 公司治理機制進行全面分析。(6) 對交易合

11、同約定的資產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后不能及時獲得對價的風險、相關的違約責任是否切實有效發表明確意見。(七)對本次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進行核查,并依據核查確認的相關事實發表明確意見。涉及關聯交易的, 還應當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非關聯股東的利益。8) ) 交易對方與上市公司根據 重組辦法 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補償協議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補償安排的可行性、 合理性發表意見。9) 獨立財務顧問在充分盡職調查和內核的基礎上, 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出具重組預案核查意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其他專業意

12、見的,應當同時作出以下承諾:(1) 已按照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2) 已對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披露的文件進行充分核查, 確信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符合要求;(3) 有充分理由確信上市公司委托財務顧問出具意見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符合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所披露的信息真實、 準確、 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4) 有關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專業意見已提交獨立財務顧問內核機構審查, 內核機構同意出具此專業意見;(5) 在與上市公司接觸后至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期間, 已采取嚴

13、格的保密措施, 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不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問題。十、獨立財務顧問在其出具的意見或報告中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 審慎核查其采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 并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責。獨立財務顧問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對同一事項進行判斷所得出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進一步調查、復核,并可自行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十一、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后, 董事會在 6 個月內未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發行股

14、份購買資產事項,并對已披露和已申報的相關文件和專業意見進行相應修改和更新。重大資產重組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后, 上市公司對交易對象、 交易標的、 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 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及時出具核查意見, 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并予以公告。十二、獨立財務顧問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應當按照重組辦法及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申報文件。 提交申請文件后, 獨立財務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并承擔以下工作:(1) 指定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 并按照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作出書面回復。(2)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

15、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活動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3) 組織上市公司、 交易對方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期間提出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 說明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 逾期未提供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在到期日的次不得作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出推卸遲延責任的誤導性公告。(4) 上市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公告相關文件或報告全文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公開披露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及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5) 自申報起至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完成前

16、, 對于上市公司、 交易對方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發生較大變化對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構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 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六)申報本次擔任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的收費情況O 十三、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報告制度, 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就中國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提出的問題按照內部程序向部門負責人、 內核機構負責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 并對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問題進行充分的研究、 論證, 審慎回復。 回復意見應當由獨立財務顧問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人、 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名, 并加蓋單位公章。十四、 獨立財務顧問將申報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 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

17、顧問不得終止委托協議, 但獨立財務顧問出現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除外。 終止委托協議的, 獨立財務顧問和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申請撤回申報文件, 并說明原因。 上市公司重新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同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申報的, 應當在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報文件中予以說明。十五、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需提交并購重組委審核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根據相關要求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制作并報送審核材料, 并督促上市公司申請辦理并購重組委工作會議期間至其表決結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十六、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按照準則第

18、26 號的要求準備相關公告文件,全文披露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補充意見和報告。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及時實施重組方案, 并于實施完畢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配合上市公司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 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同時,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重組實施過程、 資產過戶事宜和相關后續事項的合規性及風險進行核查, 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并將該等意見與實施情況報告書同時報告、 公告。 涉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在相關資產過戶完成后 3 個工 作日內,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資產過戶事宜和相關后續事項的合規性及風險

19、進行核查, 發表明確意見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過程中發生重大事項導致本次重組發生實質性變動的, 獨立 財務顧問應當及時出具核查意見,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并予以公告。十七、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 應當不少于一個會計年度。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 定期回訪等方式, 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1) 督促上市公司、 交易對方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序規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

20、息披露的義務;(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范運作;(3) 督促和檢查上市公司、交易對方及其他相關當事人履行對市場公開作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4) 督促和檢查上市公司、交易對方及其他相關當事人落實后續計劃及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5) 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 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 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當年和實施完畢后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 日內,對重大資產重

21、組相關的資產交付或者過戶情況、相關當事人承諾的履行情況、盈利預測的實現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項業務的發展現狀、公司治理結構與運行情況以及其他與已公布的重組方案存在差異的事項等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并予以公告。十八、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檢查制度, 確保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切實履行持續督導責任,按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持續督導工作的情況報告。在持續督導期間, 獨立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 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 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 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對中國證監會審核反完整, 保存期不少于十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建立重大資產重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工作檔案。 工作檔案至少應包括盡職調查報告、 內核機構工作記錄、饋意見的回復。 獨立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10 年。二十、 對于上市公司和重組交易對方的不規范行為,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督促其整改, 并將整改情況在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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