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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儲戶對丟失銀行卡后存款被冒領擔主要責任            本案要旨由于儲戶喪失對銀行卡與密碼的占有和銀行疏于審核提款人身份導致存款被冒領,存款人和銀行對此均存在過錯,存款人喪失銀行卡和密碼是導致存款被冒領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存款人的過錯程度明顯大于銀行,法院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簡要案情2000年12月3日,聶曉斌和張樹全到廣西賓陽縣政府招待所與自稱為胡志的人簽訂一份購銷20噸電解銅的協議書,雙方約定聶曉斌在中國工商銀行賓陽縣支行(以下簡稱賓陽工行)開

2、設一儲蓄賬戶,存入購貨資金備胡志查詢,聶曉斌收貨并驗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碼,并提供聶曉斌身份證復印件,胡志方可取款。簽約當日聶曉斌在賓陽工行臨浦分理處(以下簡稱臨浦分理處)存入人民幣100元,以自己名字申辦儲蓄折卡合一牡丹靈通卡,領取了通存通兌儲蓄存折,簽收了靈通卡和密碼信封,賬號為455710039120,牡丹靈通卡號為2102100000204652.聶曉斌返回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后,于同年12月5日在中國工商銀行錦州市分行古塔支行正大儲蓄所辦理異地轉存,存入人民幣253900元,轉至臨浦分理處賬戶,準備用來購買電解銅。同年12月18日,聶曉斌因協議到期,仍未見電解銅到貨,即通過銀行查詢,得

3、知其賬戶上的存款已被人領取。根據賓陽工行流水賬顯示,聶曉斌賬戶中的250000元存款被一個持 “李建國”身份證的人使用牡丹靈通卡于同年12月6日在臨浦分理處一次性領取。賬戶中余款3900元也于同日被人通過自動取款機分四次取完。后經賓陽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調查,取款人“李建國”所用的身份證是假身份證。聶曉斌在存款被冒領后,分別找賓陽工行及賓陽縣公安局要求解決未果,遂于2001年7月31日向賓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賓陽工行賠償其經濟損失250000元及利息和因此支付的往返費用4000元。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賓陽工行工作人員沒有仔細審核取款人身份證的姓名是否與存單、存折

4、姓名一致,沒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在本案中,領款人“李建國”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與聶曉斌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明顯不一致,且領款人 “李建國”領取250000元存款,也沒有提前一天通知經辦銀行,“李建國”在冒領存款的存單記錄中也沒有登記有聶曉斌的身份證及相應的授權委托書,賓陽工行的工作人員就輕率地將聶曉斌的250000元給“李建國”領走,賓陽工行具有明顯的過錯。賓陽工行提出其工作人員認為是表見代理和聶曉斌授權他人后才給他人領走,其沒有過錯,經查與本案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賓陽工行應對本案250000元存款被冒領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聶曉斌對自己的牡丹

5、靈通卡和密碼保管不善,也有一定的過錯,應對其250000元被他人冒領負百分之三十的責任。聶曉斌在庭審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賠償利息,應予支持。但要求賠償往返費用4000元,不予支持。判決:賓陽工行應賠償聶曉斌人民幣250000元×70=175000元及其產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從2000年12月6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6260元,聶曉斌負擔1878元,被告負擔4382元;其他訴訟費3756元,聶曉斌負擔1126.8元,賓陽工行負擔2629.2元。聶曉斌與賓陽工行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6、二審認為:一審對雙方的責任大小作出承擔賠償數額的處理是恰當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260元,其他訴訟費3756元,合計10016元,賓陽工行負擔7011.20元,聶曉斌負擔3004.80元。賓陽工行不服二審判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桂民申字第425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提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1.聶曉斌向賓陽工行申辦儲蓄折卡合一牡丹靈通卡,應遵守該業務的有關章程及規定,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靈通卡和密碼。由于聶曉斌的存款是被他人用其靈通卡和密碼,分別在銀行柜臺及自動取款機領取,聶曉斌亦未能舉證

7、證實其靈通卡和密碼從未丟失。因此,應確認聶曉斌從賓陽工行領回靈通卡和密碼信封后,未盡妥善保管責任,丟失靈通卡和密碼。聶曉斌稱存款被他人冒領前,已剪斷靈通卡和燒毀密碼信封,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聶曉斌丟失靈通卡和密碼,該行為給他人冒領其存款提供了便利和前提條件,具有重大過錯。依照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章程和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密碼等電子信息記錄均為交易的有效憑據。2.聶曉斌丟失靈通卡和密碼,又未向銀行提出掛失,本應承擔存款被他人冒領的全部責任。但是,賓陽工行在辦理該筆250000元大額取款業務時,疏忽大意,未審核領款人的身份證件姓名是否與存單、存折姓名一致,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

8、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對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未盡應有的職責。故賓陽工行的行為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判    未分清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廣西高院判決:一、撤銷南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02)南地民終字第58號民事判決及賓陽縣人民法院(2001)賓經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二、賓陽工行賠償聶曉斌人民幣75000元。本案案件訴訟費共26292 元,其中聶曉斌已預交10016元,賓陽工行已預交16276元。由聶曉斌負擔1804元,由賓陽工行負擔7888元。聶曉斌少交案件訴訟費8388元,直

9、接付給賓陽工行。上述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內,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聶曉斌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3)桂民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判決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聶曉斌與賓陽工行建立的儲蓄存款關系合法有效,應予保護。對于聶曉斌存款被他人冒領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對于聶曉斌存款被他人冒領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一、關于聶曉斌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銀行與儲戶建立存款關系后,銀行交付給儲戶的存折和銀行卡等即為合同成立的標志,亦是儲戶的權利

10、憑證。隨著電子信息化的發展,有關儲戶的信息內容被存儲在銀行卡中,儲戶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存款數額、取款密碼等均存儲于該銀行卡中,電子信息記錄等均為交易的有效憑據,任何人掌握銀行卡及密碼就可以不通過銀行柜臺,而直接通過銀行提款機自動取款。因此,卡主喪失銀行卡及密碼實際上就喪失了對存款的保護,使存款隨時處于被他人占有的境地。本案中,聶曉斌雖然提供了有關證言,證明其從未喪失過對銀行卡及密碼的占有,但事實上確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聶曉斌的銀行卡和密碼取走存款。且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針對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儲蓄業務計算機處理系統安全性所做的“儲戶密碼是保密的、安全的”鑒定

11、結論,排除提款人利用虛假銀行卡和密碼取款的可能。因此,聶曉斌關于其已將銀行卡剪斷、密碼燒毀的舉證不能對抗存款被持有其真實銀行卡及密碼的人冒領的事實。原再審判決關于聶曉斌對于銀行卡和密碼未盡妥善保管責任的認定是正確的。聶曉斌對于存款被冒領明顯負有過錯,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自負相應責任。二、關于賓陽工行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本案是提款人到銀行柜臺要求一次性取款250000元,對于一次性提取現金50000元以上的存取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7363號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六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賬戶提取現金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

12、的,儲蓄機構柜臺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現金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一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以便銀行準備現金。”可見,中國人民銀行對于涉及50000元以上的大額取款業務,是作出明確的操作規定的,即要求取款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予以審核后方能支付。賓陽工行抗辯稱,銀發1997363號通知中所要求的銀行審核,并未明確審核內容,沒有明確要求必須審核取款人的身份證件是否與存單、存折相一致,因此,銀行在實際辦理取款業務中,僅形式審查取款人的身份證件,并予以登記,并不要求進一步審查取款人是否與存款人一致

13、。而且,以靈通卡取款時,在銀行電腦首頁上并不直接顯示卡主姓名(需由柜臺人員繼續操作,方能顯示卡主姓名),無法直接審查取款人是否與存款人一致。此后,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在2000年12月14日作出銀辦函2000816號關于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對銀發1997363號通知中關于審核含義不清的問題予以了明確,即“審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姓名是否與存單、存折姓名一致”,但該批復下發時,本案所涉存款冒領的事實已經發生,因此,其不存在違規操作、疏于審查的情況,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誠然中國人民銀行銀發 1997363號通知中對于銀行辦理大額取款業務時應審核什么內容沒有明確、

14、具體的規定,但賓陽工行以審核指向不明,其已盡審核之責之說,卻難以成立。審核一詞應含審查、核實之義,審核所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要將提款人提交的資料與銀行記載的存款資料相對照,一是審核存款事實是否存在,即對照提款人提交的取款憑證和密碼是否真實,與銀行記載的存款記錄是否相符;二是審核提款人身份,即提款人提交的身份證件是否真實,是否與存款人本人相一致。這兩項內容均應包含在審核范圍之內。賓陽工行工作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只審查了取款憑證和密碼的真實性,遺漏了對提款人身份的核實,未完全盡到審核之責。銀辦函 2000816號批復雖晚于本案存款冒領發生后作出,但并不能成為賓陽工行未盡審核之責的理由。賓陽工行對于存款被冒領亦負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三、關于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問題。聶曉斌喪失對銀行卡和密碼的占有與賓陽工行疏于審核提款人身份共同構成存款被冒領的原因,但聶曉斌喪失銀行卡和密碼是導致存款被冒領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其過錯程度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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