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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分析第一章 國際商法概述合伙企業一、1甲、乙、丙3人各出資5萬元組成合伙企業松美汽車配件廠。合伙協議中規定了對利潤分配和虧損分組辦法:甲分配或分擔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擔1/5,爭議由合伙人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該合伙企業的負責人是甲,對外代表該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經營汽車配件生產、銷售,經營期限為2年。問:(1)乙、丙在執行該合伙企業事務中擁有什么權利?(2)甲在擔當合伙企業負責人期間,能否與王某再合作建一個經營汽車配件的門市部,將門市部的貨賣給松美汽車配件廠?為什么?(3) 假如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業簽訂標的額10 萬元以上的合同,后來,甲與某機械公司簽訂了12萬元的合
2、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答:(1)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乙、丙有如下權利:一是監督檢查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二是按照約定,要求甲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三是查閱賬簿;四是對甲執行事務中的不當之處提出異議。(2)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有損于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币虼耍匣锲髽I法規定了合伙人有競業禁止義務、自己交易禁止義務,及不得從事有損合伙企業利益的事務的義務。據此,甲的行為應禁止。(3)機械制造公司與甲
3、簽訂的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機械公司如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則合同有效。第二章 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訴富賽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賽發出一項詢電:“你方愿意向我們出售巴布赫爾筆嗎電告最低價?!北桓婊仉姡骸鞍筒己諣柟P現金最低價900英鎊?!痹媪⒓窗l出一份加急電報:“我們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鎊購買巴布赫爾筆”后來因被告拒絕提供該筆而與原告發生爭議。問:1、被告的回電是否構成一項有效要約?2、原告的加急電報屬于何種性質的意思表示?3、原被告之間有無成立合同?答:1、被告的回電不構
4、成一項有效要約。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愿意根據要約中提出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被告富賽并沒有明確的依要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原告的加急電報屬于要約。3、原被告之間沒有成立合同。合同訂立的過程要經過兩個步驟,一是一方發出要約,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諾。原告發出了要約,但被告并沒有作出承諾,合同不成立。三、2001年3月1號,某超市想要購進一批毛巾,于是向幾家毛巾廠發出電報,稱:本超市欲購進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請附圖樣與說明,我商場將派人前往洽談購買事宜。于是有幾家毛巾廠都回電,稱自己滿足該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圖樣與說明。其中一家毛巾廠甲廠寄送了圖樣和說明后,又送
5、了100條毛巾到該超市,超市看貨后不滿意,于是決定不夠買甲廠的毛巾。甲廠認為超市發出的是要約,他送毛巾的行為是承諾,合同因為承諾而生效。超市拒絕購買是違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超市認為他的發出電報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超市不受該行為約束。問:超市發出的電報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呢? 答:超市發出的是要約邀請,根據二者的含義,要約是當事人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的目的不是訂立合同,而是邀請對方當事人向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超市是想毛巾廠對自己提出要約,是要約邀請,希望對方和自己訂立。對價與約因四、韋布訴麥克戈文亞拉巴馬州上訴法院(1935年)19
6、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原告在公司的鋸木廠清理木材。當他把樓上的一堆圓木一根根掀落到樓下時,突然發現麥克戈文從樓下經過,他正搬動的一個圓木如果落下去,將恰好在砸在他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傷害。為了救麥克戈文,原告緊緊抱住圓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變,結果麥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卻跌倒樓下,造成終身殘廢,喪失了勞動能力。為了報答原告,麥克戈文答應每兩周付給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為止,以維持其生活。這筆錢從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麥克戈文去世。以后,其繼承人拒絕支付這筆錢,理由是麥克戈文按期支付給原告撫恤金的諾言沒有對價,因而是無約束力的。你認為本案應該如何判決?理由是什么?答
7、:有約束力的。法院判決,當諾言人收到一項實質性的利益時,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就成為使一個事后作出的給付金錢的許諾產生約束力的充分的對價。五、里奇茲訴斯科森案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898年)原告原來是一名圖書管理員。一天,她的祖父來到她從事工作的書店,對她說,我的所有孫子都不工作,你也用不著工作了,讓我來撫養你。祖父當時開給她一張本票,并附了一張說明,上面寫到:“我答應付給卡蒂.里奇茲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痹谶@之后,原告辭去了她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就告訴她說,他眼下沒有能力繼續付錢給她。但他并沒有表示他不打算將來繼續履行其諾言。幾年以后,祖父去世了,遺產管理人拒絕
8、按這張本票付錢給原告。原告要求法庭強制執行這張本票。問:應該根據何種原則審判,原告才能實現她的權利?答:原告是一個有職業的姑娘。她祖父把一張本票給了她,并附加一個說明,告訴她不必繼續工作。毫無疑問,他希望她放棄職業;并且可以肯定,他考慮到了,他的這一贈與所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發生的結果。在這種有意識的影響之下,原告放棄了原來的工作,從而面臨著困難的處境。此時,如果允許出票人或其遺囑執行人以出票人的許諾沒有對價為由而拒絕付款,那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則是適用的。合同違法的后果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個房客。一天晚上,當她順著通往她租的公寓的樓梯往下走時,由于那里沒裝電燈,她從樓梯上摔了下
9、去,受了傷。她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在其答辯狀中主張,原告簽署的租賃合同中包括了一個免費條款。其中有這樣的規定:“無論是出租人還是其代理人,都不應對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員或進入該住房或該住房所屬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傷害承擔責任?!背鯇彿ㄔ鹤鞒隽艘豁椇喴着袥Q,駁回了起訴。 解析:根據統一商法典的規定有力地證明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普通消費者是交易中受到更多保護的一方,免除對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的條款一般是不可被強制執行的。本案中的免責條款是因為違反公共政策而不是因為違法而不可強制執行。因此,在美國違法并不是法院拒絕強制執行合同的真
10、正理由,違反公共政策才是其真正理由。七、 原告是一個硬幣零售商。他對一個業余的硬幣交易人本案被告起訴,要求解除由原告向被告購買一枚原以為是1916年在丹佛鑄造的一角錢的硬幣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原告為購買這枚硬幣而付給被告的500美元。丹佛造硬幣目前已成為稀有之物,因而具有很高的市場價值。原告主張,雙方對于該硬幣的真實性的認識,發生了共同錯誤。原告提供的證據是,硬幣上刻有的表明丹佛制造的“D”字是偽造的,但被告并沒有對此表示過懷疑。初審法院判被告勝訴。其理由是,根據硬幣交易的慣例,購買硬幣的一方有義務對硬幣的真偽進行調查并就調查過程中的失誤承擔風險。如果你是上訴法院法官,你應該如何判決?闡述理
11、由。答:這是一個典型的涉及共同錯誤的案例。在本案中,合同賴以訂立的基本假定是,該硬幣是1916年在丹佛制造的真品;這一認識錯誤的后果是嚴重的,因為它使原告購買了一個毫無價值的東西;原告并沒有承擔這一認識錯誤導致的風險。因此,原告有權使合同歸于無效。八、 第一安全人壽保險公司訴基思,印第案那州上訴法院(1975)上訴人第一安全人壽保險公司于1969年4月24日向被上訴人的丈夫塞繆爾.基思出售了一張人壽保險單。該被保險人1971年死于心肌梗塞。被上訴人作為受益人把保險單交給保險公司以便得到賠償金。該保險單規定,該保險公司對受益人付費的“初步數額”為8250美元,“最終數額”為16500美元。上訴人
12、聲稱,該公司在制作這張保險單時把這兩個數字放顛倒了。正確的表示應當是:初步數額16500美元,最終數額為8250美元。這一錯誤導致的后果是,該公司按現有保險單的規定,要多付給受益人16500美元。因為保險單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后的10年內去世,保險公司應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項為最終數額的兩倍。 上訴人要求將這個錯誤改過來,基思太太拒絕這一要求,并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保險單。分析:上訴人爭辯說,公司的工作記錄和保險單收據能證實當事人雙方最初協議的內容。 盡管這些文件能證明上訴人所理解的協議是什么,但他們卻無法證實基恩先生所理解的協議是什么。已經得到證實的是,基恩先生從沒有見過該工作記錄。因此
13、,該文件并不能證實,基恩先生對該保險合同是如何理解的。基恩先生從代理人那里接受填寫完成的保障單后,的確簽署并寄還了保險單收據,但一個被保險人肯定不會認為一個保險單收據上提到的保障單具有否定保險單本身所載的明示條款的效果。這類證據至多能構成對基恩先生的認可或者動機的間接的和非結論性的推斷。因此,本法院只能判決,地方法院拒絕重新確立合同的內容是正確的。違反擔保九、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公司B為其在巴黎預訂20間8月1日的客房,價格為每間500法郎。7月15日,A得知B還沒有預訂到房間。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別人再預訂,但只能訂到700法郎一間的房間了。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動,可以訂到60
14、0法郎一間的房間。問:A可以從B公司處得到多少法郎的賠償?答:A可從B公司處得到2000法郎的賠償。英美法規定,當一方違約時,受損害的一方有義務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輕由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如果由于受損害方的疏忽,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減輕損失,則受損害一方對于違約發生之后本可以合理避免的損失,不得要求給予賠償。在7月15日,A知B沒有預訂到房間,本可以采取行動,訂到600法郎一間的房間,但是A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減輕損失,所以A不能就7月25日訂到的700法郎一間房索求賠償(每間房索賠200法郎),只能就每間房索得賠償100法郎,20間房即2000法郎。第五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十、某公司出售一級大米
15、300噸,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貨物經公證人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運輸途中由于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因而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 問:(1)賣方是否應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貿易術語成交,賣方是否應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答案一:答:(1)賣方不應對該項損失負責。理由:本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條件是FOB,這是FOB合同。通常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即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賣方的責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一級大米300噸的貨物,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
16、符合雙方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即經公證人檢驗證明),并且賣方在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賣方對貨物在裝運港越船舷后產生的一切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質下降損失的直接原因,是買方在大米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而致。故本案賣方對該項損失不負任何責任,應由買方自負。(2)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如以CIF或CFR貿易術語成交,賣方對該項損失仍應不負責任。理由同上。答案二:答:(1)賣方沒有責任。因為,在國際貿易當中FOB 交貨條件價,賣方的責任義務 是負責到貨物越船舷之前 的 時間, 當貨
17、物裝上船之后,賣方就已經完成了 交貨義務,此時 的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了買方。故,賣方沒有責任。 (2)如以CIF 成交 賣方也沒有責任,因為,CIF 術語下,賣方的交貨義務 和 FOB 一樣,單不同的是 賣方需要購買保險,所以,賣方也沒有責任。FOB、CFR、CIF這三種術語,都是在裝運港交貨,其風險的劃分,都以裝運船舷為界。這三種貿易術語的主要區別是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和費用不同。均屬于裝運合同;都是憑單交貨,屬于象征性交貨術語。十一、某年3月,A(賣方)與B(買方)簽訂了以FOB術語成交的2000噸甜菜籽銷售合同,裝運期不遲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將貨物運到港口。碼頭工人16日下午
18、開始作業裝船(當天未裝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號臺風影響,裝卸工人作業時,突降陣雨,持續5分鐘左右。由于來不及關閉艙蓋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噸貨物全部淋濕。當時A、B都在現場,考慮到運輸途中淋濕部分可能霉變。在沒有考慮由誰承擔風險情況下,將淋濕部分全部扒艙,19日全部裝船完畢。 A方認為此108噸貨在下雨時,已越過船舷,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貨損由買方承擔。但買方和船方均認為只收到1892噸貨物,拒不簽發2000噸貨物的提單。A方幾經交涉,毫無結果。此時船已抵達目的港,無法提貨,且貨輪滯港費用極大??紤]此種情況B公司電告船方簽發2000噸貨物提單。1、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何劃分?2、此案例
19、中采用FAS比FOB優點在哪里? 答:1、采用FOB術語,風險劃分為裝運港船舷,這意味著買方必須負責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損失的一切風險。題中108噸貨物很明顯已經越過船舷,因此責任應由買方承擔。2、FOB術語是以越過船舷為界來區分風險分界點的,因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據,但是船舷是一個不確定的空間概念,因為我們認為在FOB術語下應以裝船完畢為風險轉移點更合適,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在這種情況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規避風險,應選用術語FAS更有。因為FAS可以更早、更明確的轉移風險。十二、我國某公司于2003年3月2日以CIF價格條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大米。合同訂立后,我方公司
20、于4月11日將貨物運到上海港碼頭,4月15日開始裝上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承運船舶,當天下午5時裝船完畢。4月16日承運船舶開航,5月4日到達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貨。 問:(1)我國公司的交貨地點在哪里? (2)我國公司的交貨時間是什么時候? (3)如大米在裝船前經檢驗符合要求,但在運輸過程中因風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誰承擔貨損?買方可否拒絕付款? 答:(1)我國公司的交貨地點在上海港口。 (2)我國公司的交貨時間是 2003 年 4 月 15 日下午 5
21、時。(3)CIF條款下沒有投保的話,賣方可以被視為違約,沒有完全按合同約定承擔義務,買方可拒絕付款十三、我國某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訂了一份CIF合同,進口電子零件。合同訂立后,韓國公司按時發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貨物外包裝破裂,貨物嚴重受損,韓國公司出具離岸證明,證明貨物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對于該批貨物的運輸風險雙方均未投保。1、上述風險損失由誰承擔?2、本案中哪一方當事人負責安排運輸?答:(1)由韓國公司承擔,在 CIF 術語中,賣方也只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也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本案中,賣方應該負責投保貨物在海運中的風險, 否則構成
22、違約,因此 ,該風險不由買方承擔,而應由賣方承擔。 (2)賣方負責安排運輸。十四、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國公司向我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規定,德國公司在1998年4月交貨。東莞公司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后,載貨船于當他起航駛往目的港青島。5月10日,德國公司向我公司發出傳真,通知貨已裝船。我公司于當天向保險公司投保。擔貨到目的港后,經我公司檢驗發現,貨物于5月8日在海上運輸途中已經發生損失。1、上述期間發生的損失由哪一方承擔?2、本案中哪一方當事人負責安排運輸?答:(1)由賣方德國一方承擔。在 CFR 術語中,賣方 負有在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的義務, 以便買
23、方及時投保海上貨物 運輸風險。如果賣方怠于通知,使得買方未能及時投保,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賣方 承擔。本案即此種情況。德國一方在 4 月既己將貨物裝船。本應該在 4 月份就應 該向買方發出裝船的通知,而實際情況是與 5 月 10 日才發出裝船的通知,造成 買方不能對貨物在裝船廠后至 5 月 9 日期間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投保,因此,該 風險損失只能由賣方德國公司承擔。 (2)賣方負責安排運輸。十五、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
24、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二天,倉庫午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要求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要求日商將信用證的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分析: 我國一些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義時應盡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
25、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采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結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十六、2000年7月27日山東某進出口A公司應荷蘭B商號的請求,報出某初級產品100噸,每噸450美元CIF鹿特丹,訂約后一個月裝運,本月回復有效的實盤。B公司接收到A公司的報盤后,沒作承諾表示,而是再三請求A公司增加該初級產品的數量,降低價格,并要求延長有效的要約期。A公司
26、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減至420美元CIF鹿特丹,并兩次延長了要約的有效期,最后將要約的有效期延至8月30號。荷蘭B公司于8月26日來電接受該盤。A公司在接到B公司承諾電報時,發現因拉美國際遭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的產量,使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中國A公司拒絕成交,并復電稱:“由于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倍商mB公司則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合同已成立,A公司應按要約的條件履行合同,否則A公司應賠償B公司差價損失5萬多美元,否則將提起訴訟。問:1、根據公約,合同是否成立?2、 如果成立,于何時成立?答:1、公約第14條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
27、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構成發價?!鳖}中A公司向B公司的報盤,最后將要約的有效期延至8月30號,構成了有效的要約即發價。公約第18條第2款規定:“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不管采用何種承諾方式,承諾必須是明示,且必須在要約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做出,若要約中未規定期限,則必須在合理期間作出?!倍兄Z生效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荷蘭B公司在8月26日給A公司來電接受該盤即給予A公司承諾,這在要約的有效期8月30號之內,所以此合同是成立的。 2、合同于8月26日成立。十七、法國公司甲給中國公司乙發盤:“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
28、臺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訂立后3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币疫€盤:“接受你方發盤,在訂立合同后立即裝船?!眴枺弘p方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答:雙方合同不成立。理由是:(1)法國甲公司給乙公司的發盤構成要約。(2)中國乙公司對法國甲公司的回復不構成承諾。因為乙公司對甲公司的還盤對甲公司發出的要約中裝船時間做出了修改,而這一修改構成實質性修改。(3)根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合同在受要約方對要約做出承諾的情況下才達成立。因此,本案中,雖然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但乙公司對此并未做出有效的承諾,因此,雙方之間的合同并未成立。賣方與買方的義務十八、1990年,我國某機械進出口公司
29、向一法國商人出售一批機床。法商又將該機床轉售給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后,美國的進口商被起訴侵犯了美國有效的專利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人損失,隨后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商人又向我國索賠。問:我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答案一:答: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不承擔法國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賠專利人損失的賠償責任。理由: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第三者的權利是依據合同預期的貨物將要銷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法律取得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權利存在,則要承擔責任。第三者的權利是依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取得的,賣方要承擔責任。公約還規定:“當買方在
30、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識產權主張和要求,以及在賣方不知曉的情況下,貨物就銷往目的地以外的國家,則免除賣方的所有權擔保義務。”結合本案,我方(賣方)按合同規定,交貨于法國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國商人又將貨物銷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國及歐洲國家,況且根據法國法律,法國商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識產權主張的要求。為此,我方不承擔法國商人索賠的賠償責任。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十九、香港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簽訂進口服裝合同,11月2日貨物出運,11月4日香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該批貨物轉賣,此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問:貨物風險何時由香港公司轉移給瑞士公司
31、?答: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由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起時,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此案中,貨物裝運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簽訂合同,將貨物轉賣,因此,貨物風險從該日轉移給瑞士公司承擔。第五章 產品責任法二十、A公司業務員甲常年負責A公司與B公司的業務往來。7月1日, A公司開除了甲,但未及時告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業務合同,該合同對A公司是否有效?答:
32、合同對A公司有效。A公司業務員甲常年負責A公司與B公司的業務,此時,甲的行為被認為具有默示授予代理權的效力。當A公司開除甲后,應及時通知B公司,否則B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甲的代理權,此時A公司仍需對B公司負責,合同有效,屬于“不容否認的代理”。二十一、甲公司委托乙負責購買幾種原材料,后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數份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一年后,乙憑著幾張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丙、丁、戊分別簽訂了原材料購銷合同。問:這三份合同的效力?答:有效,此時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委托,卻沒收回乙手中的空白合同,這構成了表見代理,甲應承擔責任
33、。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160; 表見代理制度是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立的一項制度。表見代理作為無權代理的一種,是指對于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善意且無過錯的第三人有某種事由確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而該民事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其構成要件有四:
34、0; 1.行為人(即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特殊關系,客觀上存在著使第三人確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某種事由,如夫妻關系、雇傭關系等; 3.第三人主觀上并不知道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欠缺代理權,而且第三人對于這種不知情沒有疏忽或者懈怠等過錯; 4.無權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間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
35、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行為有效。交易相對方可以選擇要求被代理人或無權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 綜上,甲與乙曾存在授權委托關系,但授權結束后乙仍持有被代理人甲的代理證明文件(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丙方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權,與之交易,構成表見代理。票據法二十二、甲公司因欠乙公司50萬元貨款未付,乙公司欠丙公司貨款也為50萬元,三方經協商,決定以匯票結清相互間的債權債務。為此,乙公司開出了以乙公司為出票人,甲公司為付款人,丙公司為受款人,金額為50萬元,出票日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丙得到匯票后向甲提示承兌,甲履行了承兌手續。10天后,丙向某家俱廠購貨,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家俱廠。家俱廠得匯票后委托其業務員王某攜匯票購買木材,王某不慎將匯票遺失,李某撿到了該匯票,偽造了家俱廠的印章,以家俱廠為背書人,自己為被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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