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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銀行總行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 XX 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公務用 車配備和使用管理,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 發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的通知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公 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安全法、XX銀行后勤服務管理制度、XX銀行固定 資產管理辦法 等的相關要求, 結合本行內控安排, 制定本 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車輛管理職能部門、 車 輛購置、 車輛檔案、 車輛調度使用、 維修保養、 年檢保險、 車輛安全及駕駛員管理、駕駛員工作規范等方面。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行機關公務

2、用車的管理和使 用。各分支行、 總行營業部、 各村鎮銀行如能正常辦理車輛 過戶的,應及時到總行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接收車輛后按 本辦法相關規定自行管理所屬車輛。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務用車, 是指按規定配給總行 機關、 各分支行、 總行營業部, 各村鎮銀行用于開展公務活 動的機動車輛。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第五條 總行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如下:(一)負責制定本行公務用車相關的辦法及規定。(二)按本辦法要求接收本行各分支機構公務用車備 案文件復印件。(三)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本行各分支機構公務用車使 用管理情況。(四)負責匯總本行公務用車情況向分管總行辦公室的行領導報告。(五)負責制定本行公務用車車改方案

3、。(六)負責編制總行機關用車年度預算。(七)對發現的問題和違規使用情況進行處理并及時 向總行監察保衛部報告。第六條總行計劃財務部的主要職責為審核總行機關、 各分支行、總行營業部,各村鎮銀行年度購車預算和預算的 使用情況;確定車補標準。第三章配置標準第七條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根據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商務接待、執行紀律檢查等實際需 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車型應根據實際用途按照實用節儉的原則合理確定,并嚴 格控制數量。第八條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 不高于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新購置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

4、控制在購車 價格 18 萬元以內(不含購置稅) 、排氣量 1.8 升(含)以 下。第九條 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 價格 38 萬元以內、排氣量 3.0 升(含)以下。確因生產經 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時, 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嚴格控制數量。第十條 分支機構公務用車配置標準。每家分行、村鎮 銀行可配置 2 輛公務用車(總價不超過 76 萬元);每家新 開設的縣域支行可配置 2 輛公務用車(總價不超過 31 萬 元);各分支機構、村鎮銀行也可采取租賃方式用車(年總 租金不超過 3.5 萬元),需要特別配備的需經總行黨委研究 同意。第十一條 各分支行、

5、村鎮銀行新配備或者更新公務用 車要嚴格執行總行的配備標準, 優先選用國產汽車、 新能源 汽車, 不得超編制、 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不得增加高檔配 置或者豪華內飾。第十二條 總行機關、各分支行、總行營業部、各村鎮 銀行配置使用的公務用車超過以上規定配備標準的,在未 達到更新或者報廢條件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第十三條 總行機關、分支行、總行營業部,各村鎮銀 行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 15 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 或者車 輛安全狀況、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可以更 新。第十四條 總行及各分支行公務用車的報廢和拍賣處 置等,應當按照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車輛使用管理第十五條 總行

6、領導外出需用車時, 由總行辦公室統一 安排。第十六條 接待上級部門、外單位,領取和報送機要文 件需安排公務車接送的,由申請部門填寫 XX 銀行用車申 請單,經總行辦公室及部門分管總行辦公室行領導批準后 方可用車。第十七條 申請用車需要提前 1 天向總行辦公室申請車 輛安排,否則不予安排(特殊情況下除外) 。第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務用車。第十九條 需因公外出人員, 原則上不能自行駕駛公務 用車。確因工作需要在外自行駕駛公務用車的, 駕駛人員需 提前將 XX 銀行用車申請單報到總行辦公室,總行辦公 室同意后可自行駕駛公務用車。申請用車人員應嚴格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確保行

7、車安全, 使用完 畢后及時將車輛歸還。第二十條 各分支行、總行營業部,各村鎮銀行不得擅 自增加公務用車數量, 不得向其他分支機構調換、 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第二十一條 各分支行、總行營業部,各村鎮銀行應當 根據本辦法, 制定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完善公務用車使 用管理程序,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 預算管理、 內部審核和監督等辦法,同時報備總行辦公室。第二十二條 各分支行、總行營業部,各村鎮銀行應當 加強公務用車預算管理,將公務用車購置(含租賃) 、運行 維護等費用以及公務交通補貼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每年編 制公務用車專項預算方案,報總行辦公室和總行計劃財

8、務 部備案。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 車,情節嚴重的, 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 定和本行違紀員工處分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理。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配備的公務用車,參照黨政機關 違規公務用車處理辦法進行處理。第五章 車輛檔案管理第二十五條 每輛車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總行機關使用 的公務車輛由總行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 內容包括 : 購買車 輛的批文、 購銷合同、 票據和所需證件的復印件、 車輛每次 維修項目和費用記錄、行車登記和油料消耗及交通事故記 錄等, 各分支行、 總行營業部, 各村鎮銀行的車輛技術檔案 由機構的辦公室統籌管理。第六章 車輛的保養和維修第二十六條 車

9、輛實行專人負責制, 駕駛人員應認真執 行車輛日常保養規范, 做到勤檢查、 勤保養, 勤清潔車輛, 時刻保持車內外的清潔衛生, 對一般性故障要及時排除, 消 除事故隱患, 防止事故發生, 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確保車況 處于良好的狀態。第二十七條 車輛維修,由司機填寫XX銀行車輛維修、 保養審批表 ,經車隊隊長檢驗審核,報總行辦公室負責人 同意后送指定修理廠維修,并指定修理廠采用轉賬方式結 算;在車輛維修保養的過程中司機要及時了解維修保養進 度,車隊隊長應對維修質量進行監督。第二十八條 車輛每行駛 5000 公里,必須更換機油、 機油格; 每行駛 30000 公里必須做一次全車維護保養 ( 三級

10、保養 ); 每行駛 40000 公里時, 必須更換輪胎; 每行駛 50000 公里時,必須更換汽油格、空氣格、變速箱油 ; 車輛行駛到 200000 公里后,根據車況,全車大修一次。第七章 車輛駕駛人員管理第二十九條 總行機關車輛實行定人、 定車的崗位責任 制。主管駕駛人員要對本人分屬的車輛負責,駕駛人員出 差、休假時, 必須將所管車輛移交他人, 接管人由車隊隊長 指定,并當面做好交接手續。 因需要動用他人保管的車輛, 應由主管駕駛人員當面辦理交接手續, 車輛回場后, 應將車清洗干凈,及時交還給主管駕駛人員第三十條 發生車輛事故和丟失事件, 駕駛人員必須在 第一時間向車隊隊長報告, 車隊隊長根

11、據事故輕重程度, 逐 級向部門負責人、分管行領導報告。駕駛人員不能擅自處 理,必須按上級指示及時處理。第八章 駕駛人員工作規范第三十一條 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以及本行 相關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第三十二條 違章情況處理。 原則上不允許出現違規違 章,確因路況或車況原因造成違章的, 每位駕駛人員每年駕 駛公務車輛違章次數不可超過 5 次,超過規定次數 5 次的 違章或因證件不全被罰款的, 費用不予報銷。 違章造成的后 果由駕駛人員負責。第三十三條 必須愛惜本行車輛, 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 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確保車輛正常行駛。第

12、三十四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 輪胎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 發現不正常時, 要立即加補或調 整。第三十五條 駕駛車輛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 文明開車, 不準危險駕車 ( 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 。第三十六條 駕駛人員嚴禁酒后開車、開 “英雄車 ” 、“ 堵氣車 ”、“冒險車 ” ,長途行車每連續行駛 2 小時, 必須休息 10-15 分鐘,不得疲勞駕車,不得帶病出車,隨 時保持旺盛的精力。第三十七條 駕駛人員開車時嚴禁吸煙、 吃零食、 聊天、 打電話, 遇到車上有乘員接聽電話時, 要立刻將音響關掉。第三十八條 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不能 檢修的,應立即報

13、告,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 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 ) 。未經批準,不許擅自將車輛送廠 維修。第三十九條 上班時間內,未被派出車的駕駛人員,應 隨時在辦公室等候出車, 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 有要事 確需離開辦公室時, 要告知車隊負責人去向和所需時間, 經 批準后方可離開。 出車外出回來, 應立即回到辦公室報到。第四十條 手機應隨身攜帶,保持 24 小時開機,隨時 待命。第四十一條 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 嚴禁擅自使用 本行車輛。第四十二條 嚴格按照本行的派車流程出車, 認真填寫 XX 銀行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登記表的各項內容。第四十三條 對全年無安全責任事故、 無投訴事件的駕 駛員,給予一定獎勵。第九章 車輛用油管理第四十四條 每臺車輛配備特定的加油卡, 車輛用油實 行一車一卡制度, 按照里程數核算耗油量, 每月由總行辦公 室負責審核。第四十五條 建立油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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