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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依照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法規,針對近年來我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評估技術要求如下:1  執行的技術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規范(DZXXX-2008);重慶市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定(試行);其它相關技術標準或規范。2  編制主要依據業主單位簽章的擬建工程平面布置圖(圖上應注明擬建工程概況)或規劃功能分區圖;項目來源(相關批復文件、政府會議紀要等);其它相關依據。3  地質災害類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的地質災害類型包括滑坡、危巖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不穩定斜(邊)坡、塌岸、含水層破壞等。4  地質環

2、境容量4.1地質環境容量概念地質環境容量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巖土體所能承受地表建筑荷載的最大限度。4.2區域分類地質環境特別復雜的區域:巫山、奉節縣城建成區、巫山縣江東新區。地質環境復雜的區域:武隆、彭水、云陽、萬州、豐都、忠縣、涪陵縣城規劃區內涉及高陡斜(邊)坡及順向坡區域。其它區域:除地質環境特別復雜和復雜之外的區域。4.3容量限制指標地質環境特別復雜的區域:巫山、奉節縣城建成區原則上只拆不建,確需建設,須經專項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同意,且新建建筑傳至地面上建筑投影面積的總荷載不得超過80KN/m2;巫山縣江東新區新建建筑傳至地面上建筑投影面積的總荷載不得超過60KN/m2。地質環境復雜的區域:

3、新建建筑傳至地面上建筑投影面積的總荷載不得超過180KN/m2。其它區域:地質環境容量基本不受限制。已排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周邊區域:禁止建設,經工程治理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后,在通過安全影響論證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擬建工程建設。5  地下工程建設評估5.1根據地下工程的規模、覆巖性質、厚度以及巖層產狀與地下洞室的關系,結合地質環境特征,分析評估地下工程引發塌陷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5.2根據地下工程與含水層的關系,評估地下工程造成含水層破壞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5.3分析洞口仰坡和邊坡發生破壞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6  建設場地適

4、宜性評價6.1建設場地或場地內各區段的適宜性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及地質災害防治難度按表2確定。表2建設場地適宜性劃分地質災害危險性地質災害防治難度難度大難度中等難度小大不適宜不適宜基本適宜中等不適宜基本適宜適宜小適宜6.2建設場地地質災害防治難度,應根據防治技術復雜性及防治工程費用占總投資的比例按表3判定。表3地質災害防治難度劃分表防治技術復雜性防治費用占工程總投資比例(%)40402020復雜難度大難度大難度中等一般難度大難度中等難度小注1:復雜技術指方案需專門論證或施工難度大的技術,如:超限高邊坡治理技術、含水層破壞后地下水恢復技術、過江類定向鉆進技術、需高空作業、井下作業或水下作業的技術

5、;注2:一般技術指方案無需專門論證且施工難度不大的技術。6.3地下工程造成含水層破壞的可能性大,可能造成的損失中等大,危險性大,含水層恢復難度應定為大,適宜性結論應定為不適宜;其余情況定為適宜基本適宜。6.4建設場地評估結論為不適宜的,禁止建設。當建設場地內各區段的適宜性不一致時,應分區段進行適宜性評價,不適宜區段禁止建設。6.5對于公路、鐵路、管道、輸電線路等線路工程,初步評估結論為不適宜區段的,應當建議改線,如無法改線,確需在不適宜區段建設,應當編制專項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或編制具有地質災害防治功能的工程建設方案,并通過專業的審查機構審查后再重新確定適宜性結論。其中涉及邊坡問題,應當進行專門

6、的邊坡穩定性勘查工作,在此基礎上編制邊坡支護方案,邊坡支護方案需通過施工圖審查機構可行性評估,涉及超限邊坡,還需通過專家論證;涉及地質災害問題,應當進行專門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在此基礎上編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或加固設計,勘查報告及設計報告需通過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審查;涉及含水層破壞問題,應當進行專項的水文地質勘查工作,在此基礎上編制地下水環境保護方案設計(含施工組織設計),水文地質勘查報告、地下水環境保護方案設計需通過市國土房管局委托的中介機構審查。7  其它7.1當有專項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指施工圖審查機構可行性評估通過的邊坡支護方案、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審查通過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或加固設計、中介機構審查通過的地下水環境保護方案設計)時,專項防治方案可納入建設主體工程進行評估,嚴格按照專項防治方案實施后可判定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小。7.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考慮相鄰既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與擬建工程的使用年限的差異,當差異明顯時應提出對既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進行鑒定或加固措施的建議,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無設計、竣工資料且無可繼續使用的鑒定意見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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