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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大柳塔煤礦輔助運輸管理辦法(修訂)第 一 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輔助運輸管理,實現安全、高效、低耗運行,確保司 乘人員、車輛及所載設備材料等的安全以及道路暢通, 根據公司入井車輛 管理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礦實際情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 煤 礦安全規程和神東煤炭集團礦井輔助運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神東煤炭集團公司所有在大柳塔煤礦運行的輔 助運輸車輛。第三條 入井防爆柴油機車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入井車輛尾氣 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的濃度不得高于 1000PPm 、800PPm 。 入井車輛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 C,發動機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2、 C。第 二 章 職 責第四條 機電信息中心是礦輔助運輸管理的職能部門和監管部門, 負 責輔助運輸的管理與業務保安工作。其職責:1. 負責組織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2. 負責平衡、協調解決各單位輔助運輸中存在的問題。3. 負責輔助運輸車輛的項修、大修管理。4. 設置專職的輔助運輸主管, 負責輔助運輸車輛的現場運行及監督檢 查,并將輔助運輸納入月度機電檢查考核工作中。5. 負責定期對輔助運輸車輛進行檢查。6. 負責防爆車輛的防爆完好管理。7. 負責對專業化服務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第五條 安全辦職責1. 負責監察各項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2. 負責監察管理部門業務保安職責的執行情況

3、。3. 負責駕駛員的崗前安全培訓。4. 負責監察駕駛員的持證上崗情況。5. 負責井口區域車輛交通管理。6. 負責出入井車輛的檢查、登記工作。第六條 車隊是礦輔助運輸車輛的運行管理單位,負責輔助運輸車 輛日常運行、點檢、日常維修、維護保養、備件計劃和項修、大修計劃的 申報。其職責:1. 負責建立車隊班組管理組織機構,2. 負責全礦生產用車的組織和調配; 承擔礦升入井人員的運送; 材料、 配件的運輸;礦務工程用車等。3. 負責編制車隊各工種、崗位的責任制,車輛運行管理辦法。4. 負責礦所有輔助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 檢查,并建立各種車輛運行 記錄和車輛臺帳。5. 負責礦生產用車的調度管理。第七條 準

4、備隊職責:負責兩井輔助運輸設施的安設與維護, 警示牌板、路標的安設與維護。第八條 通風隊職責:負責所有車輛車載瓦斯傳感器的檢驗與標 校。第 三 章 駕駛員一般規定第九條 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C1 證及以上,經礦井入井安全培訓,車輛操作業務技能培訓,考試合格 取得司機入井安全資格證 ,持證上崗。第十條 檢查和生產指揮車輛允許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其它車輛必須 專職駕駛員駕駛。 安全辦對自駕人員進行定期考核, 自駕人員、 新司機必 須經過培訓、跟車、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第十一條 駕駛員嚴禁酒后上崗、 疲勞駕駛、帶病上崗, 確保上崗時 精神狀態良好。嚴禁私自將車輛

5、交給他人,嚴禁公車私用。第十二條 駕駛員必須按要求佩戴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自救器、 安全帽、定位儀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帶煙火入井。第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佩戴便攜式氧氣、 一氧化碳、 瓦斯檢測儀, 進入不同區域時必須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 0.5 時,應立即停車關 閉發動機,撤出人員并及時報告。第十四條 駕駛員應熟悉礦井運輸路線和井下避災路線。第 四 章 井下交通運輸規定第十五條 根據礦井總進風量和工作面實際風量, 規定礦井和各區域 允許駛入車輛數量。第十六條 車隊要設有調度人員,負責車輛統一調度。第十七條 入井車輛必須完好, 不得帶病運行。 參照輔助運輸車輛 完好標準。第十八條

6、 井口檢身人員必須檢查車輛完好情況及人車超員和料車 裝載是否符合要求,嚴禁不完好、裝載不符合要求車輛入井。第十九條 車隊按照車輛管理中心對入井車輛實行統一編號進行掛 牌管理。所有車輛必須安裝射頻卡。第二十條 入井車輛必須配不小于 8kg 的合格滅火器和 2 個故障警 示牌和兩個阻車器。第二十一條 車隊根據工作任務派符合要求的車型,入井、升井車 輛必須在井口進行登記,做到一車一桿。第二十二條 所有入井車輛必須安裝車載式瓦斯斷電儀,當瓦斯濃 度達到 0.5 時,必須報警、停機、斷電。所有入井車輛必須安裝倒車報警裝置第二十三條 井下車輛行駛速度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1. 井下所有車輛的最高行駛速度不

7、得超過 30km/h 。2. 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下坡時、會車時、行車區域內視線不清時, 應鳴笛,減速慢行。3. 運輸巷道有人作業或進入作業區時, 應當注意警示標志, 鳴笛、減 速行駛,車速不超過 10 km/h 。有妨礙時待人撤離后再通過。4. 牽引故障車輛時,主要運輸巷道速度不超過 15 km/h ,轉彎、下坡 時不超過 5 km/h 。第二十四條 井下作業人員遇行駛車輛時,必須主動避讓,就近進入 躲避硐室;附近無躲避硐室時要緊靠一幫站立, 用礦燈晃動示意司機自己 的位置,待車輛通過后方可作業。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進入交叉口、轉彎處、洗車點等地點必須減速、 鳴笛、變光。上述地點嚴禁任何人員停

8、留,并必須做到行車不行人。第二十六條 車輛起步、倒車前必須鳴笛警示。倒車時必須開啟倒車 聲光報警裝置,確認無人后方可倒車。第二十七條 下坡時車速不超過 15km/h, 嚴禁熄火或者空擋滑行。第二十八條 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間距不得小于 50 米。第二十九條 車輛通過施工地點時,要鳴笛、減速慢行。在施工點 5米前停車,確認施工點人員躲避到安全地點后,方可慢速通過。第三十條 車輛由聯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線進入主行車道時,鳴號、 變光,確認主車道無車輛通過時再慢速駛入。第三十一條巷道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時,所有車輛必須按臨時設置 的交通指示標志行車。第三十二條 在巷道內發生交通事故時,前后 30米以外

9、設置明顯的 警示牌,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積極組織處理。第三十三條 規定單向行駛的巷道內車輛嚴禁逆行。第三十四條單巷雙向行駛會車遵守以下規定:1. 車輛實行靠右行駛的原則。(1) 靠近躲避硐室的車輛主動避讓。(2) 靠近管路、纜線側車輛讓行。(3) 遇參觀車輛時應及時靠右停車或進入躲避硐室 (聯巷)讓行。2. 會車時相距50米開始變光減速,讓行車輛必須停車并關閉大燈, 等待對面車輛通過后方可通行。第三十五條車輛禁止在陡坡、彎道處掉頭。第三十六條井下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車輛應當在聯巷或不影響其它車輛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當車輛在行車巷道內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

10、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 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拉緊手剎 車,掛檔,設好阻車器。2. 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 30 米以內的路段, 不得停車。3. 車輛長時間停車時應熄火,以防尾氣對井下空氣造成污染。4. 故障車輛在巷道內檢修時,必須在車輛前后不小于 30 米處設置警 示標志。第三十七條 運送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具備自卸功能的車輛嚴禁運人。2. 運人車必須加設護欄、頂棚。3. 各種運人車輛應明確乘坐定員,不得超員乘坐。4. 司乘人員必須聽從司機指揮, 開車前必須將車門、 防護欄關好, 車 輛開動前司機必須向乘車人員發出警示后詢問, 得

11、到坐乘人員明確指令后 方可開車。5. 乘坐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6. 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 嚴禁上、下車和在車上站立, 嚴禁扒車、 跳車,乘車人員身體各部位及所攜帶的工具嚴禁露出車外。第三十八條 運送一般材料、設備的規定:1. 嚴禁人貨混載。2. 車輛不得超載運行。3. 運送設備、 大型材料必須捆綁牢固, 拉運易滾動物件時必須采取防 滾動措施4. 運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入井時, 應避開交接班高峰期, 執行礦井危險品運輸相關規定。5. 運送普通材料、設備時,總高度不得超過 2.5 米,寬度不得超過車 廂,長度前端不超過車廂, 后端不得超出車廂 2 米;運送大型設

12、備和物件 必須制定專門的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 超長、超寬、超高物件運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超長、超寬、超高物件必須設置警示標志。2. 運送超寬物件車輛, 遇對面來車無法會車時, 應提前變換或開關前 燈,連續變換 3 次前燈為一次信號提示。3. 大型物件捆綁后司機必須進行檢查,并在車的前后設有警示。4. 必須設專人跟車,經過變窄、限高、拐彎路段時,跟車人員必須下 車,在設備傾倒范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指引車輛順利通過。5. 遇到巷道內有工作人員或等車人員時,必須提前 50 米減速鳴笛, 距離人員 5 米必須停車, 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 方可再次行車。 裝卸 大型物件時

13、,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設備傾倒半徑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6. 運行路線上其他車輛應躲避讓路。第四十條 行車路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 巷道內積水連續長度不超過 5 米,深度不超過 0.1 米;行車路線不 得有雜物、障礙物;混凝土路面無破損;掘進巷道不得有陷車現象。2. 主要運輸巷有安全行車標志、道路設置反光道釘 /貼或兩幫設置反光標志,道巷道轉彎和交叉點處有反光指示標志3. 單通道礦井每隔 500 米應設一個車輛躲避硐室。4. 車輛行車路線上,每隔 3000 米至少設置一處加水點。5. 所有非防爆車禁止駛入的巷道口必須懸掛 “非防爆車禁止入內” 標 識牌。6. 在行車巷道進行臨時施工時, 必須在距離

14、施工地點 30 米前設置“ 前 方施工,減速慢行” 的警示牌。在車輛可能進入的硐室、巷道等地段作業 時,在入口處必須設置警示標志。 施工地點用反光圓錐將作業區域與行車 區域隔離。第四十一條 主要運輸大巷為了形成環線行車,車輛必須經過回風巷 道時,必須執行以下措施:1. 在進入回風巷的風門前必須安設與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聯動顯示的 紅綠燈裝置,當瓦斯等有害氣體濃度正常時,綠燈亮,允許車輛通行,當 瓦斯等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時,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2. 調度發現上述區域瓦斯超限時, 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禁止車輛通 行。3. 專職瓦檢員必須每班對上述回風區域進行瓦斯等有害氣體檢查, 如 遇瓦斯等有毒有害

15、氣體超標, 應及時匯報礦調度室, 并在回風巷入口處懸 掛“ 車輛禁止入內” 警示標識牌。第四十二條 井下特種車輛(包括 912 系列車、 ED 系列車、支架搬運車、蓄電池機車、多功能車和裝載機等)運行特別規定:1. 特種車輛司機必須取得特種車輛操作證。2. 特種車輛前后必須粘貼車輛示寬標志。3. 結合礦井運輸線路實際,編制搬家倒面期間井下行車會車管理制 度,井上下設置臨時車輛調度人員,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執行,盡量對本 單位車輛和特種車輛進行合理分流。 特種車輛集中運輸期間, 礦井要嚴格 控制其它入井車輛,可以停止的工程及車輛暫停入井。4. 特種車輛行車速度規定:大巷內重載時不超 10km/ h,

16、 空載時不超 20km/h ;進入作業地點后,重載時不超 5 km/h, 空載時不超 10km/h 。5. 特種車輛入井前必須進行完好檢查, 對制動、 轉向、燈光等性能進 行檢查試驗。6. 裝車時,要掌握好設備的重心, 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 中心,同時用專用工具捆綁, 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 單車裝運 超寬、超高物件時,設備與鏟板之間加有墊木,防止側滑。7. 裝卸車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地點; 指揮人員在設備傾倒半 徑外的安全地點指揮。8. 行車時,除跟車人員外 ,特種車輛禁止載運其他人員,跟車人員必須 從指定位置上下車, 坐于指定安全乘車位置, 在行車中嚴禁人員爬車、

17、跳 車。9. 所有特種車輛必須嚴格按照礦指定路線行駛。 綜采回撤安裝期間具體規定由調度指揮中心另行制訂下發10. 特種車輛行進途中遇人時,司機必須提前10米停車,隨后主動發出讓人通過的明確信號,待人員安全通過并離開車輛10米以外時方可繼續行車;行使的車輛和巷幫之間嚴禁站人; 特種車輛經過風門時,所 有人員應站在距該風門10米以外地點,禁止人員緊貼風門等待或指揮特 種車輛通過。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規定。第四十三條 井下安全行車標識標志。為保證井下行車安全,對井下行車路線進行安全警示標志設置。 安全 警示標志的安全色分為:紅、黃、藍、綠4種,紅色表示禁止,黃色表示 警告,藍色表示指

18、令,綠色表示提示。各類圖樣、基本尺寸及設置安裝規 范參考安健環標識/標志設置標準(第I版)1.禁止類標識標志非防爆車禁止入內名稱設置地點低污染車禁止入內禁止低污染車駛入的巷道 口(規格:600*400mm , 白底黑字,外框紅邊寬度 7mm ,內部禁止標識按照 禁止類尺寸制作)圖形符號圖形符號名稱設置地點禁止車輛長時停放禁止車輛長時停放的地 方,如井口等。11<停車檢杳用于車輛檢查時O禁止駛入禁止駛入的路段入口或單 行路的出口處減速讓行交叉道路的次要道路路 口,井下巷道交叉路口的 支巷口前適當位置限寬3米最大容許寬度受限制的地方,注:限寬可根據實際需要 設定©限高3.5米最大容

19、許咼度受限制的地 方注:限咼可根據實際需要 設定圖形符號名稱設置地點公路或井下輔運巷道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路段的起限速40 km/h 點注:限速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2.警告類標識標志4路滑易結冰路面上陡坡進入道路(巷道)陡坡向 上地段前的適當位置下陡坡進入道路(巷道)陡坡向 下地段前的適當位置車輛慢行前方需要減速慢行的路段以前10米處1A施工臨時施工路段前30米3. 指令類標識標志必須鳴喇叭道路的急彎、陡坡、視線不 良路段及井下行車巷道交叉 點前10米處向左轉彎車輛必須向左轉彎的路口或 行車巷道口之前10米處向右轉彎車輛必須向右轉彎的路口或 行車巷道口之前10米處巷道指向標巷道交叉口前10米處倒車

20、銅室井下倒車硐室標志牌井下主要輔運巷道各倒車硐 室出口前,距硐室出口一側 幫1米處4.提示類標識標志檢查合格后貼在被檢入D=100mm廠合格囁1入井車輛井車輛駕駛注:標識在安健環柱日掃任月匕檢驗標簽室玻璃或其標識/標志設置標準它醒目的地(第I版)基礎上方。進行了修改,以該圖樣為準。5.道路標識1).劃線名稱圖例劃線范圍線條規格黃色分界線雙向行駛的 機動車道,在 車道分界線。寬度 100-150mm,每段線長600mm,間隔 900 mm。2).反光道釘/貼a. 井下混凝土路面設置反光道釘標志時,間隔距離為10米b. 井下兩幫設置反光標志時,間隔距離為10米IIII|c. 綜采、連采區段行車巷道

21、管路托架上貼設紅色反光標志,間隔距離為5-6米第五章應急避險管理第四十四條 應急避險設施的具體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 準公路路線設計規范,要因地制宜地裝設防撞設施,確保車輛失控后 人員安全避險。第四十五條 井下的交通警示標識標志要醒目、齊全;特別是井下主 要行車的特殊路段,如:交叉路口、 T型路口、拐彎處的標示標志、警示 裝置準備隊要定期維護。第四十六條 車隊負責車輛運行危險源辨識工作,對行駛過程中剎車 突然失靈、全車燈光突然無電、轉向突然失靈、傳動軸突然斷裂、前輪胎 突然爆裂、斜坡遇結冰、油污、稀泥等側滑、遇到透水、火災、瓦斯超限、 頂板嚴重冒落情況,制定應急處置措施,并且要嚴格實施。

22、第六章內業資料管理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各種車輛操作規程。第四十八條 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包括專職輔助運輸車輛管理員崗 位責任制、車隊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維修工崗位責任制、駕駛員崗 位責任制第四十九條 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包括車輛日常點檢記錄、車輛潤滑 記錄、 車輛定期保養記錄、 防爆車保護系統檢查記錄、 防爆車電氣部分檢 查記錄、車輛運行故障檢修記錄、車輛備件消耗記錄、司機交接班記錄。 第五十條 建立兩井輔助運輸線路圖。第五十一條 建立健全司駕人員考核管理辦法、 油料材料管理辦法、 井下 行車會車制度。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車輛臺帳。第七章 檢查與考核第五十三條 輔助運輸車輛檢查采用日常檢查和月度檢查相結合的方 式,檢查考核結果納入車隊月度機電考核中。第八章 獎 勵與處罰第五十四條 車輛運行出現下列情況,根據情節給予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 經濟處罰。1. 車輛帶病運行、燈光不全、指示儀表不正確投入運行的給予車隊罰 款 500 元,對專業化服務按月度考核標準扣除相應分值,包機人罰 款 100 元。2. 保護裝置失靈,發現一次對包機人罰款 100 元,對車隊罰款 500 元;故意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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