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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緒論緒論l園林景觀法規體系按立法權限可分為5個層次:l(1)法律l(2)行政法規l(3)部門規章l(4)地方性法規l(5)地方性規章緒論緒論l園林基本術語標準l根據建設部1990建標字第407號文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廣泛調查、參閱有關文史資料,認真總結、提煉,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1.總則;2.通用術語;3.城市綠地系統;4.園林規劃與設計;5.園林工程;6.風景名勝區。 第一章第一章 城鄉規劃法規城鄉規劃法規l第一節第一節 概述概述l一、城鄉規劃法的概念一、城鄉規劃法的概念l城鄉規劃法: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城鄉規劃法:國家權力機關或其

2、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城鄉規劃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調整城鄉規劃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稱。l二、城鄉規劃法的立法概況及適用范圍二、城鄉規劃法的立法概況及適用范圍l城鄉規劃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建設部門規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設法規。l地域適用范圍:規劃區,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規劃區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l人的適用范圍:凡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審

3、批、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l負責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管理的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l具體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生產、科研、教學、設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l凡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及其上述單位的有關人員。l三、城鄉規劃三、城鄉規劃l1、城鄉規劃:是指人民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確定城鄉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城鄉土地的合理利用,城鄉的空間布局和城鄉設施的科學配置的綜合部署和統一規劃。l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l歷史文化名城是指我國古代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中

4、心或者近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重要城市。第二節第二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l一、城鄉規劃的種類一、城鄉規劃的種類l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l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l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l(一)總體規劃(一)總體規劃l1、總體規劃的內容、總體規劃的內容l總體規劃是從宏觀上控制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總體規劃是從宏觀上控制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引導城鄉合理發展的總體部署。局,引導城鄉合理發展的總體部署。l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

5、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l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l2、總體規劃期限:20年。l(二)詳細規劃(二)詳細規劃l以城鄉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鄉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的具體規劃。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l二、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遵循的原則二、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遵循的原則l1、遵循城鄉統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6、l2、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原則l3、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原則l4、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的原則l5、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的原則l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l1、原則l(1)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則l(2)保護與建設相協調的原則l(3)突出保護重點的原則l2、內容l(1)城市歷史演變、建制沿革、城址興廢變遷;l(2)城市現存地上和地下文物古跡、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古樹名木、革命紀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歷史價值的水系、地貌遺跡等;l(3)城市特有的傳統文化、手工藝、傳統產業及民族精華等;l(4)現存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

7、境遭受破壞威脅的狀況。l四、城鄉規劃編制的審批權限四、城鄉規劃編制的審批權限l1、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權限:l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l2、城鄉總體規劃的編制權限:l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

8、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l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第三節第三節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l一、城市新區開發一、城市新區開發l(一)概念(一)概念l是指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現有建成區以外的一定地段,進行集中成片、綜合配套的開發建設活動。l

9、(二)城市新區開發的原則(二)城市新區開發的原則l1、量力而行的原則l2、統一規劃、統一組織的原則l3、方便宜行的原則第三節第三節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l(三)城市新區開發的類型(三)城市新區開發的類型l1、新市區、新市區的建設;l2、經濟技術開發區l3、衛星城鎮的開發建設;l4、新工礦區的開發建設。第三節第三節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l二、城市舊區改建二、城市舊區改建l1、概念:城市舊區改建是指按照城市規劃的原則和要求,對城市舊區的布局、結構及各項設施進行的保護、利用、充實和更新。l2、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l(1)加強維護、逐步

10、改善的原則l(2)舊區改建與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相結合的原則l(3)舊區改建與保護歷史文物、名勝古跡相結合的原則第三節第三節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l3、城市舊區改建的重點、城市舊區改建的重點l重點是對危房集中、設施簡陋、交通阻塞、污染嚴重的地區進行綜合整治,通過成片拆除重建或局部調整改建的方法,使各項設施逐步配套完善。l最終目標:改善環境質量、交通運輸和生活居住條件,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提高城市綜合功能。第四節第四節 城市規劃的實施城市規劃的實施l一、城市規劃一、城市規劃l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以非農產業和非農業人口聚集為主要特征的居民

11、點。l城市規劃: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l二、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二、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l核心是嚴格核心是嚴格“一書兩證一書兩證”制度,即核發選址意見書制制度,即核發選址意見書制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制度。l(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制度(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制度l1、選址意見書及其適用范圍、選址意見書及其適用范圍l選址意見書:是指在建設工程的立項過程中,建設單位上報給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建議書

12、、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中,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擬建建設工程的具體方位和范圍的書面文件。l第三十條第三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l2、選址意見書的內容、選址意見書的內容l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l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依據:包括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是否協調,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是否協調;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

13、是否銜接與協調;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的環境可能產生的污染和影響。l建設項目與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是否協調。l3、選址意見書的申請、核發程序、選址意見書的申請、核發程序l(1)建設單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須向城市規劃)建設單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l項目選址申請書;l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l工業項目或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加送工藝基本情況(對水陸運輸、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的要求),建成后可能對周邊環境帶來的影響、對周邊聲區建設的建設性控制要求及“三廢”排放量與排放方式(環保評價書、衛生防疫、消防安全等資料)

14、;l利用原址建設或有選址意向的建設項目,附送1:500或者1:1000地形圖或航測圖、土地權屬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書。l(2)核發程序)核發程序l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后,應進行現場檢查,審核有關文件,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發給選址意見書,同時提出規劃限定要求;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設計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報建單位,并告知選址不當的主要原因。l(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l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意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意義l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建設項

15、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l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適用范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適用范圍l(1)新建、擴建、遷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征用農田、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l(2)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進行建設的,如原居住用地變為工業用地;l(3)調整交換用地建設的,如相關或相鄰單位為生產、生活方便,交換用地進行建設;l(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如國家或地方政府進行土地招標、單位或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l(5)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l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核發程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核發程序l(1)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

16、提)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以下文件:供以下文件:l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l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l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或其他計劃批準文件;l表示建設用地位置與環境關系的地形圖或航測圖,規劃設計總圖或建筑設計方案;l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設計方案的意見;l建設單位以國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等土地權屬證明。 l(2)核發程序l對用場現場實地調查;l審查有關文件;l征求意見;l提供設計條件;l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l4、建設用地審批后的管理l(1)用地復核;l(2)用地檢查。l(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l1

17、、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及其作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及其作用l(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其擬建的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并準予辦理開工手續的法律憑證。l(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的作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的作用:l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性,保護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l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工作人員監督建設活動的法定依據;l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建設活動的重要歷史資料和城市建設檔案的主要內容。l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核發程序、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核發程序l(1)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城市規

18、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須報送下列文件:l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地形圖或航測圖;當年基本建設計劃投資批文;l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規劃設計總圖;用地權屬證明;l相關房產的權屬證明(如拆除或接建的);結構、基本鑒定報告(接層或改建的);設計方案圖紙;l初步設計方案圖紙;施工圖紙。l(2)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為四個步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為四個步驟:l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申請進行審查;l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l進行設計方案審查;l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l3、建設工程審批后的管理、建設工程審批后的管理l驗線;l現場

19、檢查;l竣工驗收。可行性研究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告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選址申請書選址申請書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立項批準文件立項批準文件土地權屬證明土地權屬證明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竣工驗收l第五節 法律責任案例分析題案例分析題l1、一些地方違章建筑屢禁不止,對違章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中的老大難問題。為了有效地遏制違章建筑的建設,城鄉規劃法有什么規定?l2、某建設單位為了經濟效益,在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一塊原規劃好用于公共設施的鄉、村用地上建一幢一層高的廠房,對于建筑商的這種行為,

20、城鄉規劃法怎樣規定? l3、張某和王某系相鄰關系,張某在與王某的房屋之間建起了一堵防盜墻,并且正好建在王某的通道之上,影響了王某的通風和通行。后經行政執法機關審查認定,該圍墻系違章建筑,并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在張某未自動履行拆除義務的情況下,王某組織人手將該圍墻拆除,并造成張某鋪設的石板部分損壞。王某的這種行為是否妥當?違章建筑強制拆除權應由誰來行使? l1、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1、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另外,六十八條又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l2、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這個建設單位既沒有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也沒有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進行建設,屬于違法建設,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作為建設單

22、位,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只能按照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否則即屬違法建筑,將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l3、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所以,違章建筑強制拆除權只能由政府來行使。張某所建圍墻被確定為違章建筑并被通知限期拆除,但有權依法強制拆除的部門

23、是行政執法部門而非個人,應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王某無權代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職權。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 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關于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國家園林城市標準 第一節第一節 城市綠化法概述城市綠化法概述l一、城市綠化的概念和意義一、城市綠化的概念和意義l1、概念:狹義:、概念:狹義: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的活動。

24、l廣義:是指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送貨城市景觀的活動。l2、意義l(1 )改善城市生態環境;l(2)美化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l(3)改善城市投資環境,促進旅游業發展,加速城市物質文明建設。l城市綠化的水平和質量直接反映出城市的環境質量和風貌特點,從而直接反映出城市的發達程度和文明水平,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l二、城市綠化法規的立法l1、立法概況 城市綠化法規是調整人們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各項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城市綠化條例的基本內容三、城市綠地分類三、城市綠地分類l

25、G1 公園綠地公園綠地 l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lG2 生產綠地生產綠地l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lG3 防護綠地防護綠地l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lG4 附屬綠地附屬綠地l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lG5 其他綠地其他綠地l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lG1 公園綠地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 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l G11 綜合公園綜合公園 內容豐富,有相應設施,適合于公眾開展各類戶外活動的規模較大的

26、綠地。l G111 全市性公園全市性公園 為全市居民服務,活動內容豐富、設施完善的綠地。 G112 區域性公園區域性公園 為市區內一定區域的居民服務,具有較豐富的活動內容和設施完善的綠地。l G12 社區公園社區公園 為一定居住用地范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集中綠地(不包括居住組團綠地)。l G121 居住區公園居住區公園 服務于一個居住區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集中綠地 服務半徑:0.51.0km G122 小區游園小區游園 為一個居住小區的居民服務、配套建設的集中綠地 服務半徑:0.30.5kml G13 專類公園專類公園 具有特定內容或形式,有一

27、定游憩設施的綠地。l G131 兒童公園兒童公園 單獨設置,為少年兒童提供游戲及開展科普、文體活動,有安全、完善設施的綠地。 l G132 動物園動物園 在人工飼養條件下,移地保護野生動物,供觀賞、普及科學知識,進行科學研究和動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設施的綠地。 l G133 植物園植物園 進行植物科學研究和引種馴化,并供觀賞、游憩及開展科普活動的綠地。 l G134 歷史名園歷史名園 歷史悠久,知名度高,體現傳統造園藝術并被審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園林。 l G135 風景名勝公園風景名勝公園 位于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以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點(區)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園功能的綠地。 l G136 游樂

28、公園游樂公園 具有大型游樂設施,單獨設置,生態環境較好的綠地(綠化占地比例應大于等于65%).l G137 其他專類公園其他專類公園 除以上各種專類公園外具有特定主題內容的綠地。包括雕塑園、盆景園、體育公園、紀念性公園等(綠化占地比例應大于等于65%) l G14 帶狀公園帶狀公園 沿城市道路、城墻、水濱等,有一 定游憩設施的狹長形綠地。 l G15 街旁綠地街旁綠地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對獨立成片的綠地,包括街道廣場綠地、小型沿街綠化用地等(綠化占地比例應大于等于65%)。lG2 生產綠地生產綠地 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lG3 防護綠地防護綠地 城市中

29、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lG4 附屬綠地附屬綠地 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l G41 居住綠地居住綠地 城市居住用地內社區公園以外的綠地,包括組團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綠地、小區道路綠地等。l G42 公共設施綠地公共設施綠地 公共設施用地內的綠地l G43 工業綠地工業綠地 工業用地內的綠地。l G44 倉儲綠地倉儲綠地 倉儲用地內的綠地。l G45 對外交通綠地對外交通綠

30、地 對外交通用地內的綠地。 l G46 道路綠地道路綠地 道路廣場用地內的綠地,包括行道樹綠帶、分車綠帶、交通島綠地、交通廣場和停車場綠地等。l G47 市政設施綠地市政設施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內的綠地。l G48 特殊綠地特殊綠地 特殊用地內的綠地。lG5 其他綠地其他綠地 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l四、城市綠化的指導思想四、城市綠化的指導思想l1、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

31、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綠化條例第3條)l2、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科學技術、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和藝術水平(城市綠化條例第4條)l3、城市中的單位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綠化義務、城市中的單位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綠化義務(城市綠化條例第5條)l4、由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由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第第7條)條)l統一領導,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城市綠化工作。l分工負責:是

32、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建設、林業、城市綠化、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按職權劃分主管其分工范圍內的綠化工作。第二節城市綠化的規劃與建設第二節城市綠化的規劃與建設l一、城市綠化規劃一、城市綠化規劃l(一)城市綠化規劃的原則(一)城市綠化規劃的原則(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第第8、9條)條)l1、城市綠化規劃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l城市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綠化建設的依據。l2、從實際出發,合理安排城市綠化規劃指標l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反映城市綠化的水平和質量。制定科學合理的城市綠化規劃是提高我國城市整體綠化水平和質量的必要措施,也是衡量城市綠化建設的重要參數,同進為考核城市綠化

33、水平提供了量化標準。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二)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主體(二)城市綠化規劃的編制主體l1、以城市規劃部門為主,吸收城市綠化部門參加;l2、規劃部門編制后征求綠化部門的意見;l3、由綠化部門編制后交規劃部門匯總到城市總體規劃中。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三)、城市綠化規劃指標(三)、城市綠化規劃指標l1、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制定、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制定l建設部于1993年11月4日印發了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包括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城市綠化覆蓋率和城市綠地率。l2、城市綠化規劃三項指標、城市綠化規劃三項指標l (1

34、)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人)l Aglm=Agl/Np 式中 Aglm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人); Agl公園綠地面積(); Np城市人口數量(人)。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2)人均綠地面積(/人) Agm=(Ag1Ag2Ag3Ag4)/Np 式中 Agm人均綠地面積(/人); Ag1公園綠地面積(); Ag2生產綠地面積(); Ag3防護綠地面積(); Ag4附屬綠地面積(); Np城市人口數量(人);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3)綠地率(%) g=(Ag1Ag2Ag3Ag4)/Ac100% 式中:g綠地率(); Ag1公園綠地面積(); Ag2

35、生產綠地面積(); Ag3防護綠地面積(); Ag4附屬綠地面積(); Ac城市的用地面積();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三、城市綠化建設三、城市綠化建設l(一)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原則(一)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原則l城市綠化條例第12條規定確立了兩個設計原則:l1、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借鑒、學習一切對城市綠化建設有價值的范例、方法和經驗。l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反映民族的生活習慣、風土人情、民族藝術等文化特征,以及反映一個地方區別于其他地方的綜合特點和優秀成分。l2、以植物造景為主以植物材料為主輔之于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適地適樹。第二章第二章

36、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二)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二)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l城市綠化條例第11條規定: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l1、設計委托管理: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地方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標準和業務范圍按法定程序評定合格,并取得相應等級的設計資格證書。l2、設計審批和變更設計l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已批準的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l3、城市綠化工程施工的管理l主要內容:應當委

37、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過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等。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三、創建國家園林城市三、創建國家園林城市l(一)創建園林城市的概況(一)創建園林城市的概況l1992年開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園林城市的創建活動。先后制定和頒發了城市園林綠化當前產業政策實施辦法、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實施方案、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先后12批共命名180個城市為國家園林城市。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二)國家園林城市的綠化建設標準(二)國家園林城市

38、的綠化建設標準l1、指標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2、園林城市規劃設計、綠化建設指標l(1)園林城市規劃設計標準的內容:l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修編)完成,并獲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實施,取得良好的生態、環境效益;l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城市各類綠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學合理的綠地系統;l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區生物(植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城市常用的園林植物以鄉土物種為主,物種數量不低于150種(西北、東北地區80種); (2)園林城市綠化建設標準的內容:l包括指標管理、道路綠化、居住區綠化

39、、單位綠化、苗圃建設、城市全民義務植樹、立體綠化七個方面。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 3、園林建設標準、園林建設標準l( 1 )城市公共綠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勻,服務半徑達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綠地)的要求;l( 2 )公園設計符合公園設計規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觀,綠化面積應占陸地總面積為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規劃建設管理具有較高水平;l( 3 )制定保護規劃和實施規劃,古典園林、歷史名園得到有效保護;l( 4 )城市廣場建設要突出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地率達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喬灌草相結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與周圍環境協調美觀,充

40、分展示城市歷史文化風貌。l( 5 )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綜合性公園或植物園不少于3處,中小城市不少于1處。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國家生態園林城市 與園林城市的區別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二)城市生活環境指標(二)城市生活環境指標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三)城市基礎設施指標(三)城市基礎設施指標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第三節第三節 城市綠化的保護與管理城市綠化的保護與管理l一、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一、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l(一)城市綠地的管理責任分工(一)城市綠地的管理責任分工l城市綠化

41、條例第18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二)對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的保護(二)對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的保護l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城市綠地和擅自砍伐、毀壞綠化種植。l2、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

42、侵占公共綠地搞其他建設項目,禁止將公園綠地用于合資共建。l3、城市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和工程項目都應按規定標準及時建設配套綠地。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4、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綠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須征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須報經原規劃審批單位批準后實施。l5、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落實補償措施,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l6、因建設或其他需要必須砍伐城市樹木和毀壞綠化種植的,必須按規定報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樹木或綠化種植的價值和生態效益等綜合價

43、值加倍補償。城市樹木大規模的更新,必須經專家論證簽署意見后,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二、綠化設施的保護管理二、綠化設施的保護管理l1、城市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l2、城市市政公用管線的管理單位,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三、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三、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l(一)古樹名木的范圍界定、管理體制和管理原則(一)古樹名

44、木的范圍界定、管理體制和管理原則l1、古樹名木的范圍界定古樹名木的范圍界定l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l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2、古樹名木的管理體制l采用分級分部門管理體制(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第5條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

45、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l3、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原則l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二)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措施(二)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措施l1、建立古樹名木的確認、備案和檔案制度;l2、設立古樹名木價值說明和保護標志;l3、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管理責任制;l4、實行建設工程對古樹名木的避讓、保護措施;l5、嚴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嚴格特殊情況下的移植批準手續。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

46、化法律制度l四、城市公共綠地內商業、服務經營活動的管理四、城市公共綠地內商業、服務經營活動的管理l公共綠地內的商業服務經營管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第四節第四節 違反城市綠化法的法律責任違反城市綠化法的法律責任l一、違法建設施工的行為及法律責任一、違法建設施工的行為及法律責任l違法建設施工行為: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建設、施工所依據的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法寶主管部門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建設施工的行為。l違法建設施工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l行政責任:26條: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47、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交納綠化延誤費、罰款、重新委托或指定施工單位等)。l民事責任:違法建設施工單位因其違法建設行為給設計單位造成經濟或信譽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失責任。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二、損壞花草、城市樹木及綠化設施的行為及法律二、損壞花草、城市樹木及綠化設施的行為及法律責任責任l(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行為(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行為l是指行為人損壞綠化樹木的器官,損壞花卉的整體或布局,踐踏、挖掘或開路等破壞草坪、地被植物以及在樹木花草周圍亂棄廢棄物、排放煙塵、粉塵、有毒氣體等間接破壞行為。l(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行為(二)擅自砍伐城

48、市樹木的行為l指行為人經營利為目的,未經法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修剪或采伐城市樹木的行為。l(三)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保護設施的行為(三)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保護設施的行為l是指行為人違法砍伐、移植、買賣、轉讓、損傷古樹名木,危害古樹名木生長以及不盡養護管理責任、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行為。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l是指行為人損壞與綠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構筑或者設置物的行為。l城市綠化條例(27條):有上述行為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

49、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三、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及法律責任三、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及法律責任l指行為人未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將其用地性質改作他用的行為。城市綠化條例(28)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

50、有期徒刑。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四、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四、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和不服公共綠地管理單位對商業、服務攤點管理和不服公共綠地管理單位對商業、服務攤點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的行為及法律責任l城市綠化條例(29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l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

51、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綠化法律制度城市綠化法律制度l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l31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l六、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民事侵權行為及法律責任六、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民事侵權行為及法律責任l管理單位因自身

52、過失管理不善,使其管理范圍內的樹木和相關設施給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受害人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第第3章風景名勝區法規章風景名勝區法規l第一節第一節 概述概述l一、風景名勝區的概念和作用一、風景名勝區的概念和作用l1、風景名勝區的概念風景名勝區的概念l風景名勝區也稱風景區,是風景資源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游覽條件,可供人們游覽欣賞、休憩娛樂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l風景資源是指能引起審美與欣賞活動,可以作為風景游覽對象和風景開發利用的事物與因素的總稱。是構成風景環境的基本要素,是風景區產生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物質基礎。l(二)風景名勝區的劃分(

53、二)風景名勝區的劃分l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1、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 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l2、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l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

54、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l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三、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體制l1、風景名勝區的統一管理、風景名勝區的統一管理l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55、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l2、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l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節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l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原則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原則l(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概念(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概念l風景名勝區規劃也稱風景區規劃,是保護培育、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風景名勝區,并發揮多種功能作用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ll(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原則(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原則l 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第第1.0.5條條:風景區規劃

56、必須符合我國國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風景區特性。并應遵循下列原則:l 1.應當依據資源特征、環境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以及國民應當依據資源特征、環境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統籌兼顧,綜合安排。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統籌兼顧,綜合安排。l 2.應嚴格保護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原有景觀特征和地方特色,應嚴格保護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原有景觀特征和地方特色,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良性循環,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實科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良性循環,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實科教審美特征,加強地被和植物景觀培育。教審美特征,加強地被和植物景觀培育。 l 3.應充分發揮景源的綜合潛力,展現

57、風景游覽欣賞主體,配置必應充分發揮景源的綜合潛力,展現風景游覽欣賞主體,配置必要的服務設施與措施,改善風景區運營管理機能,防止人工化、要的服務設施與措施,改善風景區運營管理機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業化傾向,促使風景區有度、有序、有節律地持續發城市化、商業化傾向,促使風景區有度、有序、有節律地持續發展。展。l 4.應合理權衡風景環境、社會、經濟三方面的綜合效益,權衡風應合理權衡風景環境、社會、經濟三方面的綜合效益,權衡風景區自身健全發展與社會需求之間關系,創造風景優美、設施方景區自身健全發展與社會需求之間關系,創造風景優美、設施方便、社會文明、生態環境良好、景觀形象和游賞魅力獨特,人與便、社會文明、生態環境良好、景觀形象和游賞魅力獨特,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風景游憩境域。自然協調發展的風景游憩境域。 二、二、風景名勝區法規的立法l1、立法概況、立法概況l風景名勝區管理法:國務院1985年6月7日頒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7年6月10日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建設部1994年11月14日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l2006年風景名勝區條例l2、風景名勝區條例的基本內容三、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l1、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內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內容l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期限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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