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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 1 4 39 39 40 47 56 66 68 94 98 127 138 184 184 216 223 229 233 235 237 237 239 241 241 243 249 255 256 257 259 267 270 274 274 274 274 276 277 278 281 1〔2008〕108號),組織編制完成《江蘇省生態清淤總體實施方案》(2008~2015年)等精心組織、鐵腕治污、科學治太工作。截止2020年底,第一輪太湖生態清淤工程已經完成,共計實施太革委、自然資源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新一輪《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發改地區〔2022〕959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將太湖生態清淤納入推進污染防治的主要內容,要求有序推進內源污染治理,實施新一輪生態清淤工程。2023年10月,江蘇省水利廳、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加快推進新一輪太湖生態清淤工程實施方案》(蘇水河湖〔2023〕19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加強太湖清淤工作部署,加快相關前期工作,提前組織深入研究清淤方案,及早做好實施準備。下降至IV類,存在較大波動。2月,江蘇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在省太湖作會議上明確提出:“東太湖的清淤要馬上動手實施,綜合考慮底泥厚度東太湖、西山島周邊等重點區域實施精準清淤”。為落實好省防污辦會議2域清淤共1140萬m3;二期(2027~2030年)開展烏龜))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評價后,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要本項目以一期工程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議書批復作為開展31.2項目特點(1)本項目清淤區域及排泥管線水域臨時占用太湖(吳中區、(2)本項目主要環境影響集中于施工過程,施工區域包括清淤(3)本項目通過太湖清淤工程的實施,有效地減少底泥內源污本項目施工工期約18個月,項目施工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污染防1.3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41.4分析判定相關情況5衛部門槽罐車運入就近的生活污水管網排入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施工過程產生的設備清洗等廢水集中收集后先通過沉淀池沉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后排入就近河道;本項目清淤施1.4.1.2《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第三十九條太湖流域應當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合理調度水利工第四十二條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內的飯店、療養院、旅游度假水進行預處理后接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垃圾七)圍湖造地八)違法開山采石,或者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動九)法律、法規禁止6目二)在國家和省規定的養殖范圍外從事網圍期臨時排放,污染物簡單,主要為懸浮物SS,且達到本工程所在水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第一條:本原則適用于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程建設內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設、閘壩閘站建設、岸線治理、水系連通、蓄(滯)洪區建設、排澇治理等(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除外)。其他類似工程可參照執行。本工程為生態清淤工程,屬于河湖整治,工程不涉及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適用于本原則。相符第二條: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水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相協調,滿足相關規劃環評要求。工程涉及岸線調本項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各功能區劃相協調。項目不涉及岸線調整、裁彎取直等建設內容,項目施工工期較短,產生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較小,項目的實施可以增強流域水網自凈能力,維護了河湖健康、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相符7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第一條:本原則適用于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程建設內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設、閘壩閘站建設、岸線治理、水系連通、蓄(滯)洪區建設、排澇治理等(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除外)。其他類似工程可參照執行。本工程為生態清淤工程,屬于河湖整治,工程不涉及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適用于本原則。相符整(治導線變化)、裁彎取直、圍墾水面和占用河湖灘地等建設內容的,充分論證了方案環境可行性,最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態,最大限度維護了河湖健康、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第三條:工程選址選線、施工布置原則上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并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要求相協調。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項目清淤區臨時占用西山風景名勝區部分湖泊區域,根據1.4.1.15,本項目與風景名勝區管理要求相符;本工程臨時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僅施工期對水環境生態平衡有一定影響,清淤具有暫時性,結束后將采取生態修復,本工程已進行不可避讓論證(附件3)。清淤完成后對太湖水污染物總量起削減作用,能有效減少湖體內源污染物。本項目為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類項目。相符第四條:項目實施改變水動力條件或水文過程且對水質產生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工程優化調整、科學調度、實施區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對地下水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或次生環境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導排、防護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居民用水安全能夠得到保障,相關區域不會出現顯著的土壤潛育化、沼澤化、鹽堿化等次生環境問題。本項目為生態清淤,屬于臨時性工程項目,短期內會對項目區域的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工程實施后,湖區局部范圍內水文動力條件略有增強,太湖湖區局部范圍內流速略有增大,有利于污染物的稀釋擴散,對太湖湖區的水環境質量有一定的改善作用。工程臨時性工程,清淤過程中將對底泥產生攪動,短期內會使水體懸浮物濃度增加,項目采用環保絞吸式挖泥船進行疏浚,項目的施工對取水口水質影響較小。本工程涉及漁洋山水源地清淤,將進一步編制供水保證方案,確保居民用水安全能夠得到保障,本工程相關區域不會出現顯著的土壤潛育化、沼澤化、鹽堿化等次生環境問題。相符第五條:項目對魚類等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及“三場”等重要生境、物種多樣性及資源量等產生不利影響的,提出了下泄生態流量、恢復魚類洄游生態修復、增殖放流等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生生物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區域特有或重要經濟水生生物在相關河段消失,不會對相關河段水生生態系統造成重大不利影本項目不涉及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及“三場”等。清淤施工過程擾動會對工程區域的水生生物多樣性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影響較小,項目采用環保型清淤措施、盡可能縮短工期等措施,減緩上述影響,且施工影響隨工期結束而結束,工程實施后有利于改善工程區域的水環境。相符8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第一條:本原則適用于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程建設內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設、閘壩閘站建設、岸線治理、水系連通、蓄(滯)洪區建設、排澇治理等(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除外)。其他類似工程可參照執行。本工程為生態清淤工程,屬于河湖整治,工程不涉及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適用于本原則。相符第六條:項目對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河湖生態緩沖帶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及調度運行方案、生態修復等措施。對珍稀瀕危保護植物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避讓、原位防護、移栽等措施。對陸生珍稀瀕危保護動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避讓、救護、遷徙廊道構建、生境再造等措施。對景觀產生不利影響的,提出了避讓、優化設計、景觀塑造等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濕地以及陸生動植物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與區域景觀相協調,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在相關區域消失,不會對陸生生態系統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本工程為生態清淤工程,對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不利影響體現在施工期,主要體現在清淤過程擾動底泥引起懸浮物、氮、磷物質的增加對工程區域的影響。本工程的實施不會改變河湖地表水力聯系和水文過程,對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造成很小影響。清淤擾動會對水生生物產生一定影響,水下作業造成水生生物特別是底棲生物等生物量損失,從長遠的角度,清淤清除了底泥污染物,對水生生態環境是有利的。本工程的實施不會對珍稀瀕危等保護植物、珍稀瀕危等野生保護動物及其生境造成影響。本工程清淤采用環保絞吸式挖泥船,輸泥管線主要為岸管,固化場布設在遠離核心景區的位置,固化場僅臨時占用,施工期較短,施工期結束后將進行生態修復,不會對景觀產生不利影響。在采取措施后,對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以及陸生動植物生境、物種多樣性、資源量的不利影響等能夠得到緩解,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在相關區域消失,不會對陸生生態系統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相符第七條: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料場、棄土(渣)場等施工場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修復等措施。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對施工期各類廢(污)水、揚塵、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提出了防治或處置措施。其中,涉水施工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取水口并可能對水質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避讓、施工方案優化、污染物控制等措施;涉水施工對魚類等水生生物及其重要生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避讓、施工方案優化、控制施工噪聲等措施;針對清淤、疏浚等產生的淤泥,提出了符合相關規定的處置或綜合利用方案。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的不利環境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對周圍環境和敏感保護目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對施工場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修復等措施;對施工期各類廢(污)水、揚塵、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提出了防治或處置措施,僅施工期對水環境有一定影響,清淤過程中設置防污簾,清淤具有暫時性,結束后將采取生態修復,清淤完成后對太湖水污染物總量起削減作用,能有效減少湖體內源污染物,清淤淤泥固化后定期通過汽車外運綜合利用。相符第八條:項目移民安置的選址和建設本項目不涉及移民安置及污染場地相符9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第一條:本原則適用于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程建設內容包括疏浚、堤防建設、閘壩閘站建設、岸線治理、水系連通、蓄(滯)洪區建設、排澇治理等(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除外)。其他類似工程可參照執行。本工程為生態清淤工程,屬于河湖整治,工程不涉及引調水、防洪水庫等水利樞紐工程,適用于本原則。相符方式具有環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態保護、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置等措施。針對蓄滯洪區的環境污染、新增占地涉及污染場地等,提出了環境管理對策建議。第九條:項目存在河湖水質污染、富營養化或外來物種入侵等環境風險的,提出了針對性的風險防范措施以及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建立必要的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本工程不存在水體富營養化或外來物種入侵等環境風險的,項目清淤過程中,存在溢油風險、輸泥管破裂、余水超標排放等風險,可能會對環境產生影響,經過預測,事故風險對環境影響較小,且均提出針對性的風險防范措施,減少事故發生概率。相符第十條:改、擴建項目在全面梳理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基礎上,提出了與項目相適應的“以新帶老”措施。本工程不涉及改擴建。相符第十一條: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水環境、生態等環境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及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環境保護設計、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等要求。本工程制定了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環境等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點位、因子、頻次。同時制定了項目完工后的水生生態、水質監測計劃,根據監測的數據進行評價。本項目提出了環境保護設計、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等要求。相符第十二條: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明確,確保科學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本項目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論證,并明確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等。相符第十三條: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本項目已按相關要求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相符第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已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境技術標準要求。相符1.4.1.4《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對水質影響工作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對于重點湖泊和較大骨干河道清淤前,應開展湖(河)底泥摸底性調查,切實掌握底泥分布特點和實際污染狀況,科學確定清淤深度和土方量,合理安排生態清淤工程作業方法,確保工程能夠取得較大環境效益的同時,減輕對水環境、水生態造成影響根據可研報告,在清淤前對施工區域的底泥進行調查,分析其污染情況,確定清淤深度和土方量,項目施工采用環保絞吸船清淤-板框壓濾作業方法,通過生態絞吸,減少對水環境和水生態的擾動,確保工程能夠取得較大環境效益的同時,減輕對水環境、水生態造成影響。相符影響國省考斷面水質的治污清淤工程,應在工程實施前向省廳報備,并提供工程實施計劃、圖片資料等(包括招標合同、開工證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匯水去向、施工時限等)。若治污清淤工程將引起考核斷面所在水體斷流無監測數據的,應申請臨時替代監測點位,其中涉及國考斷面應提前三個月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向省廳提出申請,經論證后由省廳報生態環境部審核批準;省考斷面應提前兩個月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向省廳申請。為有效保障水環境質量,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工程施工單位,立即編制斷面水質保障應對方案,確保工程施工期間水質保持穩本項目清淤范圍內涉及西山西國考斷面,項目在工程實施前經論證后向省廳申請臨時替代監測點位,編制斷面水質保障應對方案。相符實施生態清淤。干法清淤需科學建設擋水圍堰,嚴禁施工淤泥沿岸露天堆放。濕法清淤需規避抓斗式方法,減少底泥擾動擴散,嚴控對河水的二次污染。優先選用新型環保絞吸式清淤船作業,利用環保鉸刀頭進行全方位封閉式清淤,挖泥區周圍需要設置防淤簾,減少底泥中污染物釋放。嚴禁水沖式濕法清淤,避免大量高濃度泥水下泄,造成下游水質污染。淤泥采用管道輸送或汽運、船運等環節需全程封閉,淤泥堆場需進行防滲、防漏、防雨處置本工程清淤均采用絞吸式挖泥船,清淤措施為環保型,挖泥區周圍需要設置防淤簾。本項目底泥通過管道直接輸送至固化場,淤泥臨時堆存采取防滲、防漏、防雨處置。相符清淤船舶管理。水下施工時,禁止將污水、垃圾和其他施工機械的廢油等污染物拋入水體,清淤船舶內各種閥件和油路管中可能溢出的含油廢水不可直接排放,含油廢水需收集到岸上,進入隔油池進行預處理,處理后產生的油污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本項目清淤施工船舶均設有船舶污水暫存裝置,工程實施過程中,船舶油污水、船舶油污水等均經有效收集后擬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不外排;船舶生活垃圾環衛部門處理。相符生產生活污水管控。嚴格規范施工行為,及時維護和修理施工機械,避免機油的跑冒滴漏,施工期車輛、設備沖洗廢水、施工人員生活污水不可直接排放。需配建隔油池、沉淀池、集水池等設施,就近接入污水管網進行收集,送污水處理廠處理。淤泥堆場的尾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尾水排口應設置在考核斷面下游,避免對考核監測帶來不利影響本項目施工人員產生的生活污水經場內暫存設施暫存,由環衛部門槽罐車運入就近的生活污水管網排入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施工廢水(施工車輛及機械設備沖洗水)集中收集后先通過沉淀池沉淀,再進入到余水處理系統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20)標準后仍回用于施工場地灑水等用水,不外排;本項相符目余水采用“化學絮凝+微生物處理+曝氣”綜合處理,余水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后排入就近河道。排放口布置在遠離國省考斷面的一側。在退水口附近設置防污簾,同時在退水口設置事故閘門及污染物監測裝置,如發生污染物超標立即關閉固化場余水排放口加強應急處置。建設足夠容量的收集池,尤其在雨季和汛期,對可能存在的漫溢風險,做好余水收集池的監管,降低漫溢風險。清淤船作業中一旦發生工程事故,按照保障方案要求進行應急處置本工程加強應急處置。事故狀態下,立即關閉余水排口,同時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停止清淤區施工,尤其在雨季和汛期,對可能存在的漫溢風險,做好余水沉淀池的監管,降低漫溢風險。清淤船作業中一旦發生工程事故,按照保障方案要求進行應急處置。同時施工清淤期,應盡量避開汛期施工,進一步降低雨水滿溢風險。相符加強水質監測監控。建設單位需科學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按照有關要求在淤泥尾水排放點設置監控斷面或尾水自動監測,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檢測單位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及時研判施工過程對水體影響。如尾水出現不達標的情況,立即停工,優化措施,確保減少對斷面水質的影響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要求擬對余水排口出水進行檢測,及時研判施工過程對水體影響,一旦發生不達標情況,立即停工,優化措施,確保減少對余水接納河流水質的影響。相符嚴禁干擾國省考斷面監測的行為。施工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監測設施保護范圍的通知》要求,在河流型站點的采水口上、下游1公里范圍以及湖庫型站點的采水口周邊區域覆蓋站點采水口500米半徑水域,嚴禁對采水環境實施人為干擾,造成河流改道或斷流或故意繞開站點采樣口,導致站點失去污染監控作用等違法違規行為。杜絕出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和《國家采測分離管理辦法》等文件中禁止的違法違規行為。如確因突發性事件影響監測條件需暫停或替代斷面監測的,要及時履行相關報批、備案、審批等手續本項目清淤范圍涉及西山西國考斷面,將及時履行相關報批、備案、審批等手續申請替代斷面監測。相符嚴格規范淤泥堆場設置。淤泥堆場應盡量設置于考核斷面下游,若河道往復流頻繁的原則上清淤堆場應設置在考核斷面1公里范圍以外。干化淤泥等堆放應遠離水體,應在場地四周設置圍擋,必要時進行加高加固,同時應備有防雨遮雨等設施,避免淤泥受雨水沖刷后隨地表徑流進入附近水體本項目不設置堆場,淤泥處置利用另行評價,不在本項目評價范圍內。相符嚴格規范淤泥管理程序。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和《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風險篩選值和管控值的要求,對淤泥進行鑒定和監測,如不能滿足淤泥去向對應的風險管控標準,應合理利用、妥善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及時送交資質單位處置,不得用于農用地填埋,避免對土壤造成二次污染經監測,底泥各污染物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的污染物濃度風險篩選值及管控值,淤泥處置利用不在本項目評價范圍相符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第十九條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本工程為太湖生態清淤項目,不涉及永久占地。相符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本工程臨時占地時間不超過2年。清淤結束后,將在清淤區開展底棲動物的人工輔助恢復工作,在合適地段適當投放水生動物和底棲動物,以促進底棲動物的恢復、提高底棲動物生物多樣性,并加速其生態功能的恢復。相符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不涉及相符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流、湖泊范圍內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因地制宜采取水系連通、清淤疏浚、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復措施,嚴格控制河流源頭和蓄滯洪區、水土流失嚴重區等區域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減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本工程為太湖清淤項目,屬于因地制宜進行的太湖清淤疏浚治理修復措施。相符;(土、取水、排污、放生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第三十條: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施工清淤區域位于太湖重要濕地,但本工程為公益性水環境治理工程,臨時占用濕地時間為19個月,不超過2年,臨時占地(清淤施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應當作為有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的重要依生態疏浚工程施工技術規范》(DB32∕T3258-污染應急設施,并接受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型,本項目底泥通過管道直接輸送至固化場,滿續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為全面治理太湖污染底泥探索方法、積累經相符性分析:本工程屬于總體方案中提出的新一輪生態清淤工),《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蘇州市吳中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方案蘇州市吳江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方案的復函》(蘇自然資函果》、《蘇州市2023年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本項活動論證報告》專家評審會(見附件3項目的建設不破壞生態功主導生態功能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面積(km2)占用面積(km2)江蘇蘇州太湖湖濱國家濕地公園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蘇州太湖湖濱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中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2.060.617江蘇西山國家地質公園地質公園的地質遺跡保護區江蘇蘇州太湖西山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劃中的地質遺跡保護區0.422太湖北亭子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口坐標:E120°28'47.7",N31°0214.7"。一級保護區: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為500米的區域范圍。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外延2000米的水域及相對應的本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0.185太湖漁洋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別以2個水廠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的區域范圍。取水口坐標:120°20'59.892"E,31°13'5.709"N;120°20'59.866"E,31°13'3.054"N0.511太湖重要濕地重要湖泊濕地太湖湖體水域27.535.168主導生態功能面積(km2)占用面積(km2)太湖(吳江區)重要保護區濕地生態系統保護(除太湖新城外)沿湖岸5公里范圍(不包括太浦河清水通道維護區、松陵鎮和七都鎮部分鎮區),太湖新城(吳江區)太湖沿湖岸大堤1公里陸域范圍180.8013.9157太湖(吳中區)重要保護區濕地生態系統保護湖岸部分為(除吳中經濟開發區和太湖新城)沿湖岸5公里范圍,不包括光福、東山風景名勝區,米堆山、漁洋山、清明山生態公益林,石湖風景名勝區。吳中經濟開發區及太湖新城(吳中區)沿湖岸大堤1公里陸域范圍。1613.3323.6428主導生態功能面積(km2)占用面積(km2)太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光福景區自然與人文景觀保護東面:以迂里路、光福古鎮東側邊界、米堆山山脊線為界;西面、南面:以太湖岸線為界,包括漫山島;北面:以安山北界、游湖路、西崦湖西側水系北岸以北150米、未名四路為界6.3647太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西山景區自然與人文景觀保護陸域包括西山島(金庭鎮鎮區范圍除外)及橫山群島(橫山島、大陰山、小陰山、紹山)、平頭山、堯家山、小庭山、大沙山、小大山、大山島等周邊諸島231.7663.3489不達標區。更大力度、更大范圍實施生態清淤,完成年度清淤任務地下水:根據地下水水質現狀監測結果,區域pH、氯化物、揮菌總數達到V類。參照《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清單(2025年版)的通知》(蘇政辦規〔2025)2號),見1.4.4.3章節,本工程位于太湖吳中區、吳江區,根據江蘇省2023年度生態環太湖流域,對照江蘇省2023年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具體分析表1.4.4-3與江蘇省2023年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相符性一、長江流域管控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本工程情況相符布局1.始終把長江生態修復放在首位,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引導長江流域產業轉型升級和布局優化調整,實現科學發展、有序發展、高質量發展。2.加強生態空間保護,禁止在國家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3.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或擴建化學工業園區,禁止新建或擴建以大宗進口油氣資源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礎有機無機化工、煤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危化品碼頭。4.強化港口布局優化,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江干線通道項目。5.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1.本工程屬于河湖整治項目,實施后有利于流域水質改善和生態修復。2.本工程屬于生態保護修復項目。3.本工程不屬于化工項目;項目不涉及進口油氣資源的使用,項目不屬于危化品碼頭項4.本工程不屬于港口項目。5.本工程不屬于焦化項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據《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強和規范長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長江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加快改善長江水環境質量。本工程滿足《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要求。本項目未在長江設置排污口。相符環境風險1.防范沿江環境風險。深化沿江石化、化工、醫藥、紡織、印染、化纖、危化品和石油類倉儲、涉重金屬和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企業環境風險防控。2.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優化水源保護區劃定,推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化工、醫藥、紡織、印染、化纖、危化品和石油類倉儲、涉重金屬和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企業。(2)本工程清淤區域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單位將采取相關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保障飲用水安全,項目實施后有利于飲用水水源水質凈相符資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和重要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工程不屬于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不屬于礦庫項目。相符二、太湖流域管控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本工程情況相符性布局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等開發項目以及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3.在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工程位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內,為河湖整治項目,不屬于所列禁止類項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鎮污水處理廠、紡織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鋼鐵工業、電鍍工業和食品工業的污水處理設施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項目不屬于污染類項目。相符環境風險1.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3.加強太湖流域生態環境風險應急管控,著力提高防控太湖藍藻水華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1、本項目不涉及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2、本項目不會向太湖流域水體傾倒和排放廢棄物。3、本項目建成運行前將按照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相符資源利用效率要求太湖流域加強水資源配置與調度,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級以上開發區開展園區循環化改造。項目用水由市政自來水管網直接供給,符合重點管控要相符因此,本項目與江蘇省2023年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太湖重要濕地空間布局約束(1)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2)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3)按照《濕地保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保護管理。(4)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挖沙、采礦;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進外來物種;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5)根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禁止從事下列活動:開(圍)墾、填埋濕地;挖砂、取土、開礦、挖塘、燒荒;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以及魚類洄游通道;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1)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2)本項目為生態清淤工程,施工結束后將開展生態修復,不屬于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本項目不屬于所述禁止類項目,本項目僅施工期對水環境有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是短暫的,隨著施工結束而消失。(3)本項目符合所列相關文件要求并按要求實施建設。(4)(5)本項目為生態清淤工程,不涉及所列禁止類(6)本項目占用太湖重要濕地,本項目屬于重要水利項目,且已進行太湖蘇州轄區生態清淤一期工程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論證,并取得論證意見(附件3)。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2)根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禁止在重要濕地內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1)本項目生活污水經場內暫存設施暫存,由環衛部門槽罐車運入就近的生活污水管網排入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施工過程產生的設備清洗等廢水集中收集后先通過沉淀池沉淀,再進入到余水處理系統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20)標準后仍回用于施工場地灑水、施工機械維護保養等施工過程中用水,不外排;固化場余水采用“化學絮凝+微生物處理+曝氣”綜合處理,余水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后排入就近河道;本項目清淤施工船舶均設有船舶污水收集裝置,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不外排;(2)、(3)本項目不在濕地范圍內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固化場余水排放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不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生活污水均集中暫存后由環衛部門清運,送至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廠處理,尾水排放滿足相應排放標準。是環境風險管控(1)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進外來物種。(2)根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禁止在重要濕地內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2)、(3)本項目不在濕地范圍內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固化場余水排放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不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生活污水均集中暫存后由環衛部門清運,送至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廠處理,尾水排放滿足相應排放標準。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資源開發效率要求(1)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2)根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在全面保護、面積不減、不損害濕地生態功能的前提下,濕地資源可以進行合理利用。(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保護措施。經依法批準在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可能對水生生物洄游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1)本項目為太湖生態清淤工程,臨時占用濕地,施工期結束后將開展生態修復,濕地系統將得到恢復,本項目已進行太湖蘇州轄區生態清淤一期工程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論證,并取得論證意見(附件3(2)本項目有利于濕地保護,施工不影響濕地面積、不損害濕地生態功能;(3)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所列禁止類項目。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江蘇蘇州太湖湖濱國家濕地公園空間布局約束(1)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2)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入外來物種;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3)根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在全面保護、面積不減、不損害濕地生態功能的前提下,濕地資源可以進行合理利用。(4)根據《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出租轉讓濕地資源。(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保護措施。經依法批準在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可能對水生生物洄游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6)禁止銷售使用燃料為“Ⅲ類”(嚴格),具體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4、國家規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1)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臨時占用濕地,本項目已進行太湖蘇州轄區生態清淤一期工程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論證,并取得論證意見(附件3(2)本項目施工期結束后將開展生態修復,不屬于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3)本項目有利于濕地保護,施工不影響濕地面積、不損害濕地生態功能;(4)本項目不涉及所列禁止類活動;(5)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所列禁止類項目;(6)本項目染料為柴油,不涉及所列禁止類燃料。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禁止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2)根據《江蘇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濕地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確保濕地公園生態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邊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3)根據《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不得從事挖湖采沙、圍護造田、開荒取土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1)本項目為太湖生態清淤工程,將在取得相關手續后嚴格按照方案施工;(2)本項目清淤范圍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清淤擾動對附近水體的影響較小;項目施工期結束后將開展生態修復,濕地系統將得到恢復;(3)本項目為太湖生態清淤工程,污染均得到合理處置,不屬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項目清淤深度較淺,不屬于所列禁止類活動;(4)本項目不在濕地范圍內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不向濕地排放廢水、固體廢物。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環境風險管控(1)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禁止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截斷濕地水源;挖沙、采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2)根據《江蘇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濕地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確保濕地公園生態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邊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3)根據《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不得從事挖湖采沙、圍護造田、開荒取土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1)本項目不涉及所列禁止類活動;(2)本項目清淤范圍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清淤擾動對附近水體的影響較小;項目施工期結束后將開展生態修復,濕地系統將得到恢復;(3)項目為太湖生態清淤工程,污染均得到合理處置,不屬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項目清淤深度較淺,不屬于所列禁止類活動;(4)本項目不在濕地范圍內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不向濕地排放廢水、固體廢物。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資源開發效率要求(1)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2)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入外來物種;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3)根據《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在全面保護、面積不減、不損害濕地生態功能的前提下,濕地資源可以進行合理利用。(4)根據《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出租轉讓濕地資源。(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保護措施。經依法批準在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可能對水生生物洄游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6)禁止銷售使用燃料為“Ⅲ類”(嚴格),具體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4、國家規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1)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臨時占用濕地,本項目已進行太湖蘇州轄區生態清淤一期工程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論證,并取得論證意見(附件3(2)本項目施工期結束后將開展生態修復,不屬于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3)本項目有利于濕地保護,施工不影響濕地面積、不損害濕地生態功能;(4)本項目不涉及所列禁止類活動;(5)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所列禁止類項目;(6)本項目染料為柴油,不涉及所列禁止類燃料。是江蘇西地質公空間布局約束(1)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2)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1)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2)本項目施工結束后將開展生態修復,生態環境將有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園(3)按照《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保護管理。(4)根據《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及當地經濟建設和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5)根據《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禁止在保護區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在保護區內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所好轉,不屬于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3)本項目符合所列相關文件要求并按要求實施建設;(4)不涉及;(5)本工程為生態清淤項目,清淤深度約20-50cm,僅清除淺層底泥,不屬于對地質遺跡有損害的活動,本工程不涉及采集標本和化石。本工程在清淤范圍內僅涉及臨時施工,無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污染物排放管控根據《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不得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本項目清淤過程僅涉及少量懸浮物擴散,清淤后可自然沉降;清淤深度約20-50cm,僅清除淺層底泥,不屬于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的活動。是環境風險管控根據《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本項目清淤過程僅涉及少量懸浮物擴散,清淤后可自然沉降;清淤深度約20-50cm,僅清除淺層底泥,不屬于對保護對象有損害的活動是資源開發效率要求根據《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被保護的地質遺跡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挖掘、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未經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保護區范圍內采集標本和化石。不涉及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太湖北亭子港飲用水水源保湖漁洋水水源保護區空間布局約束(1)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2)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新建、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電鍍、印制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等建設項目;建設高爾夫球場、廢物回收(加工)場和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棧,或者設置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設置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或者在水域內采砂、取土;圍墾河道和灘地,從事圍網、網箱養殖,或者設置屠宰場。(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保護管理。(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新、改、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1)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2)本項目不屬于所述禁止類項目,本項目僅施工期對水環境有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是短暫的,隨著施工結束而消失。(3)本項目符合所列相關文件要求并按要求實施建設。(4)本項目為生態清淤工程,項目的實施有利于改善水環境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2)根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機毒物控制名錄中確定的污染物;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在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等經營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1)本項目為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所列禁止類項目;(2)本項目不涉及排放有機毒物控制名錄中的污染物,不涉及所列禁止類項目,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環境風險管控(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衛生、水行政等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4)根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1)本項目施工期嚴格按照環評要求做好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措施;(2)本項目臨時占用太湖漁洋山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取水口及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內施工時,漁洋山水源地將停止供水,施工前將編制供水保證方案,確保供水安全。(3)該地區已編制《蘇州市吳中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演練;(4)不涉及。是資源開發效率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本工程為生態清淤工程,不涉及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等項目。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太湖國家級風景名勝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西山景區空間布局約束(1)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2)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保護管理。(3)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禁止亂扔垃圾。(4)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本工程屬于生態清淤項目,有利于區域生態保護,不涉及所列禁止類項目;本工程符合《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相關要求。(1)本項目為對太湖生態清淤工程,不屬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2)本項目符合所列相關文件要求并按要求實施建設;(3)本項目為太湖生態清淤工程,不涉及禁止類活動。;(4)不涉及。是污染物排放管控根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本工程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固化場,臨時占地現狀為荒地及坑塘,施工期將臨時建設防雨棚及四周圍擋,設置標識牌。固化場生活污水經場內暫存設施暫存,由環衛部門槽罐車運入就近的生活污水管網排入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余水處理采用“化學絮凝+微生物處理+曝氣”綜合處理,余水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后排入就近河道。不屬于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是環境風險管控(1)根據《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2)根據《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嚴禁在山林中進行燃放鞭炮、煙火等有礙安全的活動。(1)本工程不涉及其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2)不涉及。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資源開發效率要求(1)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2)根據《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嚴禁捕殺各類野生動物。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砍伐林木。(3)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4)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5)禁止銷售使用燃料為“Ⅲ類”(嚴格),具體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4、國家規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1)本工程不涉及游覽活動;(2)不涉及所列禁止類項目;(3)本項目清淤范圍涉及太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西山景區部分水域范圍,輸泥管線涉及太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光福景區部分水域范圍,施工期涉及臨時占用水域,改變水環境自然狀態,但施工結束后生態將得到恢復。(4)本項目施工前將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本項目為生態清淤工程,不會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本項目已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污染防治措施,嚴格保護水體;(5)本工程車輛使用柴油,設備用電,不使用相關禁止類燃料。是要保護(吳江保護區空間布局約束嚴格執行《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本工程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是污染物排放管控根據《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太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便于檢查、采樣的規范化排污口,懸掛標志牌;不得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本工程固化場余水處理采用“化學絮凝+微生物處理+曝氣”綜合處理,余水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后排入就近河道,固化場余水來自于太湖,不屬于新增污染物的項目。本工程,施工期為18個月,施工結束后,無污染物排放。是環境風險管控根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不涉及。是管控單管控類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是否符資源開發效率要求禁止銷售使用燃料為污Ⅲ類”(嚴格),具體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4、國家規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工程車輛使用柴油,設備用電,不使用相關禁止類燃是1.5關注的主要環境問題及環境影響(2)運營期帶來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尤其對飲用水水源保1.6環境影響報告書主要結論2.1編制依據(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13)《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15)《關于印發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2013修編)的通境保護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19)《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由環境保護部、農業部(20)《水利建設項目(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1)《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2)《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2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25)《關于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26)《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28)《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5)《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訂根據2021年9(6)《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江蘇省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范圍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221號(7)《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打好太湖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8)《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2013年修編)》及(9)《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攻);),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14)《省政府關于全省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方案(15)《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16)《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22)《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蘇環辦〔2024〕(23)《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6〕169號(24)《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5〕175號(25)《江蘇省林業局關于公布江蘇省省級濕地名錄的通知》(蘇林濕〔2020〕1號(26)《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藍藻暴發應急預案的通知》(蘇政辦函〔2020〕36號(27)《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對水質影響工作方案);(28)《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應急相關);(29)《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的(30)《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31)《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規定(2018年修訂版)的通知》(蘇府〔2019〕19號(3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蘇州市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府辦〔2014〕161號(3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蘇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35)《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2014.5.28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36)《蘇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蘇環字辦〔2020〕313號(38)《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蘇州市吳中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方);(39)《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蘇州市吳江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方);(40)《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2018.1.24修訂2011.12.27通過,2012.3.1施行);(42)《關于明確建設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不););(45)《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與保護工作);(46)《關于印發吳江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細則的通知》(吳政環發〔2023〕5號(49)《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蘇環發〔2023〕7號(50)《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蘇環發〔2024〕(51)《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23〕327號(52)《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2021-2035年)》;),(8)《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2)太湖蘇州轄區生態清淤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3)太湖蘇州轄區生態清淤一期工程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4)環境質量現狀監測。2.2.評價因子與評價標準項目施工期的主要環境問題是施工機械沖洗廢水及船舶含油廢水對水垃圾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陸域施工及水域施工建設影響受體影響因素污染影響生態影響環境空地表水環境地下水環境土壤環境聲環境人群健康陸域環境水生生物景觀生施工期施工廢水-1SDRC-1SDRC-1S.R.D.NC施工揚塵-1SDRC-1SDR施工噪聲-1LDR-NC-1SDR-NC-1SDR-NC-1SDR-NC施工廢渣-1SDRC-2SDNC-2SDRC事故風險-1SDRC-1SDRC-2SDNC-2SDRC運行期廢氣-1L.R.D.NC-2L.R.D.NC-1L.R.D-1L.R.D.C-1L.R.D.C事故風險-1S.R.D.NC-1S.R.D.NC-1S.R.D.NC-1S.R.D.NC工程運行+L.R.D.C+L.R.D.C說明:“+”、“-”分別表示有利、不利影響;“L”、“S”分別表示長期、短期影響;“0”、“”1、“2”、“3”數值分別表示無影響、輕微影響、中等影響和重大影響;用“D”、“I”表示直接、間接影響。用“R”、“N”表示可逆、不可逆影響;用“C”、“NC”表示積累、非積累影響。影響受體影響因素污染影響生態影響環境空環環境地下水環境土壤環境聲環境人群健康陸域環境水生生景觀生態施工廢水-1SDRC-1SIRC-1SIRC-1S.R.D.NC施工揚塵-1SDRC-1SDR施工噪聲-1SDR-NC-1SDR-NC-1SDRNC施工廢渣-1SDRC-1SIRC-1SDRC事故風險-1SDRC-1SDRC-1SIRC-1SDRC根據工程分析及環境影響,確定本項目的評價因子詳見表環境要素現狀評價因子影響評價因子環境要素現狀評價因子影響評價因子清淤區及輸送管線大氣環境SO2、NO2、PM10、PM2.5、O3、CO-地表水環境水文:水深、河寬、流速、水溫、流向水質:pH值、葉綠素a、透明度、溶解氧、氨氮、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磷、總氮、石油類水文:流速、流向TN聲環境LAeqLAeq地下水環境水位、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鉀離子、鈉離子、鈣離子、鎂離子、碳酸根、碳酸氫根、硫酸根、氯離子底泥總磷(TP)、總氮(TN)、CODMn、氨氮、pH、含水率、粒度、濕密度、有機質、總磷(TP)、總氮(TN)、砷(As)、鎘(Cd)、鋅(Zn)、鉻(Cr)、鉛(Pb)、銅(Cu)、汞(Hg)、鎳(Ni)/生態環境物種、生境、生物群落、生態系統、生態多樣性、自然景觀、生態敏感區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底棲生物、魚類種生物多樣性固化場大氣環境SO2、NO2、PM10、PM2.5、O3、CO、臭氣濃度、H2S、NH3粉塵、臭氣濃度、H2S、NH3地表水環境水文:水深、河寬、流速、水溫、流向水質:pH值、葉綠素a、透明度、溶解氧、氨氮、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總氮、石油類聲環境LAeqLAeq地下水環境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鉀離子、鈉離子、鈣離子、鎂離子、碳酸根、碳酸氫根、硫酸根、氯離子/生態環境物種、生境、生物群落、生態系統、生態多樣性、自然景觀、生態敏感區生化因子、生物多樣性土壤環境pH、鎘、汞、砷、鉛、鉻、銅、鎳、鋅、六六六、DDT、苯/受影響對象評價因子影響階段影響方式影響性質影響程度陸生生物,主要為水生底棲生物)分布范圍、種群數量、種群結構施工期直接生態影響短期可逆弱道)生境面積、質量、連通性施工期直接生態影響短期可逆弱生物群落(水生物種組成、群落結構施工期直接生態影響短期可逆弱受影響對象評價因子影響階段影響方式影響性質影響程度等生態系統(主要為陸生農田生態系統)植被覆蓋度、生產力、生物量、生態系統功能施工期直接生態影響短期可逆弱生物多樣性物種豐富度、均勻度、優勢度施工期直接生態影響短期可逆弱生態敏感區(太湖(吳江區)重要濕地空間,太湖(吳中區)重要濕地空間)主要保護對象、生態功能施工期直接生態影響短期可逆弱景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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