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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劉劉 波波一、2010-2013年全省建筑業安全事故統計分析; 2010年年2013年全省死亡事故起數與年全省死亡事故起數與人數人數s 20102013年各類事故死亡人數統計 s 20102013年各類事故死亡人數統計 二、事故種類分析二、事故種類分析、事故種類分析 (一)、坍塌事故;一)、坍塌事故; 案例案例一、襄陽市南漳縣模板支撐工程坍塌事故一、襄陽市南漳縣模板支撐工程坍塌事故 2013年11月20日18時20分許,襄陽市南漳縣某酒店及附屬商業用房,5層裙樓內長19.5米、寬17米、高29.8米的天井鋼筋混凝土頂板混凝土澆筑施工,發生一起高大
2、模板支撐系統(以下簡稱“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50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直接原因: 1、沒編制高支模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模板搭設不合工程實際需要,未進行搭設驗收。 3、未確認高支模是否具備混凝土澆筑的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進行混凝土澆筑。 4、在澆筑時未對模板支撐體系位移進行監測監控。 作業面的施工總荷載超過高支模的實際承載力,導致高支模先從大梁比較集中、施工荷載比較大的區間坍塌。造成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的悲劇。 間接間接原因原因: 1、建設單位; (1)在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安全和質量監督手續的情況下,違法施工; (2)私
3、刻南漳縣城鄉規劃管理局公章、偽造規劃管理部門批復文件,對原規劃設計進行變更,增加商業用房天井部分; (3)而后又擅自變更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將天井原設計的輕鋼網架玻璃結構頂棚更改為鋼筋混凝土頂板,變更設計均未經過圖審等相關手續,直接交與施工方進行施工; ( 4)在施工過程中,又擅自要求施工方將原設計標高22.47米的天井部分加高至29.8米。 2 2、施工施工承包單位承包單位; (1)違法出借資質,違法轉包工程,安排不具備項目經理資格的非公司人員衡某為項目負責人. (2)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均為無證上崗。 (3)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
4、4)架體搭設立桿縱橫向間距、步距、連墻件均不符合規范要求;所使用的搭設材料均不符合規范要求;致使腳手架的剛度和整體性不能承受天井混凝土和施工荷載。 (5)施工項目部沒有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沒有開展班組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監理單位; (1)在工程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未履行監理方的責任。 (2)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沒有提出編制審查要求。 (3) 對不符合規范標準搭設的模板支撐系統,既不制止,也不報告。 (4)沒有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旁站監理不到位。 建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失職;建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失職; (1)縣城鄉建設局監
5、督檢查不到位。 (2)縣城鄉規劃管理局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違規放線,對變更規劃設計失管。 (3)縣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在項目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安全監督和質量監督手續情況下進場監督,對違法施工行為雖多次下達整改指令,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時向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對參建各方安全監管不到位。 (4)其他建設管理部門也存在監督檢查失職問題。 3、事故責任追究 (1)南漳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人員 建設單位總經理郭某, 施工單位法人代表余某, 施工單位公司襄陽分公司負責人鄒某、 施工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及安全員衡某, 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趙某, 施工單
6、位架子工杜某, 監理公司法人代表耿某, 監理公司項目總監劉某; (2)南漳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 查人員 南漳縣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現場安全監 督員張某, 南漳縣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陳某, 南漳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副站長劉某 (3)政紀處分人員 監理公司工作人員劉某、吳某、 南漳縣城鄉規劃管理局局長李某、 南漳縣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熊某、 南漳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站長常某、 南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規劃一中隊中隊長唐某、 南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付某 南漳縣城市管理執法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某(4)黨紀、政紀處分的領導建議對南漳縣城鄉建設局黨組副
7、書記王某、南漳縣城鄉建設局局長尤某、南漳縣副縣長晏某;(5)建議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問責。(6)建議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4、事故的教訓與防范措施 (1)應加強建筑市場的管理,無規劃、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安全和質量監督手續的工程應停止施工。 (2)加強對設計變更的管理,對原規劃設計進行重大變更需要有關部門批準,并從新經過圖審等相關環節。 (3)加強對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對違法出借資質、轉包工程 的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懲罰。加強對施工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沒有資質人員一律不得上崗。 (4)落實建設工程各方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督促參建單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現
8、場要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班組安全技術交底。 (5)對高大模板工程要按照住建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9254號文、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的要求,組織編制高支模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需要專家論證的一定督促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并按照專項方案與專家論證意見施工。南漳“11.20”高支模坍塌事故南漳“11.20”高支模坍塌事故南漳“11.20”高支模坍塌事故(二層)南漳“11.20”高支模坍塌事故(救援) 案例二、云夢縣某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案例二、云夢縣某工程基坑坍塌事故 2012年12
9、月16日下午6點多鐘,施工員安排工人砌筑9號樓基坑東面邊坡的擋土墻,晚7時15分左右長3米高4米左右的邊坡突然坍塌將4名工人掩埋,經救援人員搶救3名工人不幸遇難,一人受傷。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該工程深基坑無設計且沒有經過專家論證盲目施工,邊坡放坡過陡,邊坡上違規堆放過重的建筑材料。上部未按規定設置排水溝和防滲層,由于連續陰雨天破壞了邊坡的穩定,造成邊坡坍塌導致事故。 間接原因: 1、違章指揮;施工單位施工員應該知道邊坡有失穩的危險,在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安排工人到危險區域施工,導致事故的發生。 2、非法分包;建設單位嚴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將工程中的土方與基坑支護工程從已簽訂
10、的總承包合同中肢解出來發包給沒有資質的自然人陳某施工。 3、未進行基坑設計和論證;建設單位為節約資金沒有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資質的單位對深基坑進行專項設計,未履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審查論證的手續。 4、非法承包;沒有資質的自然人陳某,明知自己不符合承擔該工程的要求,卻非法承攬該工程土方與基坑支護工程并組織人員施工。 5、野蠻施工; 陳某承攬該工程土方與基坑支護工程后,僅聘用了兩名沒有資格證書的人員管理工程施工;整個施工作業沒有正式的施工設計;基坑支護工程在無基坑設計圖紙及文件的情況下,陳某私自找人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完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兩次報監理單位和有關部門備案均被駁回,被要求從新編制專
11、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評審論證后施工。但陳某未按要求從新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強行施工。也未按自制的施工方案采取防護措施進行噴錨施工。 期間監理兩次下達停工通知書,縣建管部門下達停產通知書、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陳某均置之不理,任然繼續施工導致事故發生。 6、現場管理混亂;由于基坑支護單位無資質,沒有聘用有資質的人員對現場施工進行管理,施工沒有進行觀測監控,沒有按安排專人監護。基坑上口未按規定設置排水溝和防滲層,致使大量地面水和雨水滲入或排放到基坑,在本已薄弱危險的坡面上口邊緣堆放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腳手架鋼管,加大了基坑邊坡荷載且邊坡沒有任何支護,促使事故發生。 7、監理工作不到位;現場監理工作由武漢某
12、監理公司監理,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達不到國家的要求,工地項目總監胡某每周只到工地一次,聘用的譚某、李某兩人不具備監理資質,公司例行檢查也沒有對該現場進行檢查。項目總監胡某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監理工作混亂,監理日志不規范,監理工作隨意,監理工作不到位,雖兩次下達停工通知書,但沒有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方法制止違法施工。 8、違規簽約、管理不力;武漢某建筑工程公司違規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同意將總承包合同中的土方及基坑支護工程拿出來交由建設單位從新另外發包,肢解工程。作為總承包方對基坑工程疏于管理,對基坑施工單位不具備資質、基坑施工無設計、無圖紙、無審批、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施工不僅
13、沒有制止,還參與了基礎工程的有關工作,致使違法施工得以進行。 9、規劃審批嚴重違規;一是先批后審,工程審批時間為2012年8月15日,而2012年1月11日云夢縣城鄉規劃局就發放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二是違法審批, 云夢縣城鄉規劃局在建設單位未獲得該項目全部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受理和審批了該項目的報建計劃;三是越權審批,在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規劃申請表(甲)中,縣政府領導審定意見一欄為空白,在審批手續不完整的情況下,結束審批程序。四是審批工作不嚴肅,建設工程規劃申請表(甲)中審批的規劃用地面積為6350,建筑面積為66689.7,而在發放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用地面積為651
14、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面積為63364。 10、行業管理不到位;云夢縣城鄉建設局在工程項目無基坑工程設計方案,無審查論證意見報告的情況下違法國家相關規定,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整個楚王城商業廣場二期工程中疏于管理,該工程于2012年6月18日破土動工,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2012年9月26日才發放,在長達3個月的時間內該工程屬于非法無證施工,云夢縣城鄉建設局沒有進行制止,該工程基坑在無設計圖紙及文件,施工方案未報審批準的情況下施工,云夢縣城鄉建設局雖分別下達過整改、停工通知,但是沒有采取必要手段制止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 事故責任追究事故責任追究 1、對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聘請的施工現
15、場管理人員汪某、實際承包人陳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建設單位董事長余某、工程項目實際負責人陳某、武漢某建筑工程公司總經理劉某、項目總監胡某對其給予經濟處罰。 3、對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人員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4、對相關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的教訓與防范措施事故的教訓與防范措施 深基坑施工是基礎施工中安全風險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加強施工管理是我們參加各方的職責,要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方案施工,對方案的修改一定要遵循規定的程序。 1、要加強對建設工程的分包管理,嚴禁違法非法分包。特別是樁基、基坑、開挖、降水等專業工程一定要具有資質的公司按照有關程序
16、承包工程,建設單位違法非法分包的情況普遍,是我們監管工作打擊的重點。 2、要落實總包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負總責的要求,總包單位要加強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也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3、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工作要加強,監理單位要配備專門的安全監理工程師,加強現場施工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特別是對深基坑施工的管理,及時糾正施工中的安全缺陷。 4、基坑施工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且超過一定規模的要經專家論證審查,嚴格按照審查的方案施工,不得隨意修改施工方案。 (1)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資質。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巖土工程專業知識,具有
17、較豐富的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施工經驗。 (2)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設計技術要求以及周邊環境資料,結合工程實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監控措施和應急搶救預案等內容。 (3)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對周邊環境進行檢查,確保毗鄰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重要設施的專項保護措施落實到位。 (4)開挖的建筑邊坡應當按設計要求及時進行支護結構的施工及坡面防護,基坑開挖完成后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嚴禁長時間曝露以免造成邊坡垮塌事故。 (5)監理單位應根據相應的國家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文件、評審意見、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資料,編寫工程監理規
18、劃、監理大綱和實施細則,嚴格依照監理規范實施監理。 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必要時應配備注冊巖土工程監理師。 (6)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監測單位,自施工準備階段開始直至工程竣工驗收,按有關規范及方案作好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施工以及周邊環境、設施的全過程監測工作。 (7)基坑邊嚴禁堆放施工材料、棄土等重物,要加強對基坑的觀測、觀察。雨季要加強基坑上下的排水,防范基坑塌方。 (8)要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要求加強對基坑施工用電管理。 5、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基坑施工的管理,特別是對5米以上規模的基坑施工監
19、管,要嚴格落實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制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施工、違法分包。 案例三、武漢某開發區卸料平臺傾翻事故案例三、武漢某開發區卸料平臺傾翻事故 2008年5月1日上午9:40分左右,某開發區一正在施工的樓房第12層卸料平臺發生傾翻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95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鋼管轉運人員盲目進行堆放作業,在卸料平臺上堆放鋼管的總重量超過卸料平臺的規定荷載2.37倍,致使卸料平臺超重, 造成固定卸料平臺斜拉鋼絲繩的預埋鋼管因受強力發生折彎,加之斜拉鋼絲繩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固定,致使鋼絲繩直接從預埋鋼管上滑脫,導致卸料平臺傾斜,使轉運人員連同
20、鋼管墜落,并砸向下方作業人員釀成事故,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間接原因 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轉運鋼管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二是轉運鋼管時,對卸料平臺超重和起重物下方交叉作業等違規行為,未進行有效制止;三是以包代管,將卸料平臺交由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人員搭設。 2、施工現場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一是卸料平臺搭設后,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和驗收,安全隱患未被發現;二是施工人員轉運鋼管時,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缺位;三是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違規安排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上崗。 3、工程安全監理不到位。在卸料平臺安裝后,既未督促施工單位對其進行驗收,也未對卸料
21、平臺存在的安全隱患下達整改指令,同時對塔吊轉運現場存在的交叉作業行為安全監管不到位。 4、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簽收施工單位關于交叉作業的函后,未督促施工和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施工安全督促檢查不到位也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事故責任追究事故責任追究 1、施工單位項目部施工員兼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李某,在安排搭設卸料平臺時,未有關技術要求進行搭設,未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就投入使用,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工程監理公司項目部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劉某,未督促有關各方進行卸料平臺搭設后的驗收,未履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負
22、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施工單位項目部安全員王某,未組織卸料平臺搭設后的驗收,未嚴格落實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在事發當日因公出差前,未認真交代和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4、施工單位卸料平臺搭設負責人朱某 ,對搭設人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對搭設卸料平臺后沒有履行有關檢查程序,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5、施工單位項目部西二樓施工員柳某,未組織進行作業前的技術交底,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6、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王某,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
23、責;卸料平臺的搭設以包代管,作業現場的隱患沒有及時排查和治理,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7、工程監理公司項目總監文某,未對卸料平臺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督促整改,對現場安全監理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8、工程監理公司項目部監理工程師李某,在簽收另一施工單位關于交叉作業的函后,未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對事故負有安全監理不到位的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建設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劉某,在簽收另一施工單位關于交叉作業的函后,未督促施工和監理單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對事故負有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建議給予開
24、除處分。 10、施工單位副總經理兼武漢分公司總經理王某,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施工單位作為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體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該單位經濟處罰30萬元。 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從業資格的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12、監管單位工作人員黃某,具體負責該工程的監管,對事故負有安全監管不到位的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監管單位主要負責人陳某,對工程施工安全監管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5、14、某開發區管委會在全國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期間,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實不到位,責成開發區管委會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 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為防范類似事故發生,一是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卸料平臺、起重機械、施工機具等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嚴格對照國家建筑施工的安全規范,排查事故隱患,確保使用和運行安全。二是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檢查,確保各項防護措施落到實處;三是加強對危險性較大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方案、措施、檢查三落實。四是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五是加強外包工程和勞務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決杜絕“以包代管”和“包而不
26、管”的現象。 2、監理單位要加強對危險性較大作業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監理力度。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對于施工單位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的,要及時報告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建設單位要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保安全措施經費的落實,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要加強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安全工作的督促和管理,確保工程施工安全。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工地的安全監管,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嚴厲處罰,確保轄區在建工程的建設安全。 (二)、起重傷害事故;(二)、起重傷害事故; 案例四、武漢市某風景區施工電梯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案例四、武漢市某風景區施工
27、電梯重大建筑施工事故 2012年9月13日13時10分許,武漢市某景區還建樓建筑工地,周某等19名工人提前上班,準備到該樓頂樓進行裝修施工。由于司機未上班,急于上班的工人擅自將停在地面的施工升降機左側吊籠打開,在沒有鑰匙的情況下強行操作施工升降機上升。在運行至33層頂樓平臺附近時突然傾翻,連同頂部4節標準節一起墜落地面,造成吊籠內周某等19名工人當場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時,施工升降機導軌架第66和67節標準節連接處的4個連接螺栓只有左側兩個螺栓有效連接,而右側(受力邊)兩個螺栓的螺母脫落無法受力。在此工況下,事故升降機左側吊籠超
28、過備案額定承載人數(12人),承載19人和約245公斤物件,產生的傾翻力矩大于對重體、導軌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機左側吊籠連同67-70節標準節頃刻傾翻墜落地面。 間接原因:間接原因: 總承包單位; (1)管理混亂,將施工資質出借給公司股東易某以公司名義個人承接的工程; (2)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均非公司派遣人員,大部分人員不具備崗位執業資格 (3)未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對現場施工和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的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和整改施工升降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施工升降機設備產權及安裝、維護單位;施工升降機設備產權及安裝、維護單位; (1)起
29、重機械安裝、維護制度不健全、不落實,施工升降機加節和附著安裝不規范,安裝、維護記錄不全不實; (2)安排不具備崗位執業資格的員工杜某負責施工升降機維修保養;未對施工升降機加節進行驗收; (3)對施工升降機使用安全生產檢查和維護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工程建設管理單位 (1)該公司不具備工程建設管理資質,在無規劃、施工許可證和未履行相關招投標程序的情況下,違規組織施工、監理單位進場開工。 (2)未經規劃部門許可和放、驗紅線,擅自要求施工方以前期勘測的三個測量控制點作為依據,進行放線施工; (3)在規劃方案之外違規多建一棟兩單元住宅用房; (
30、4)公司對項目管理部只注重工程進度,忽視安全管理,未督促相關單位對施工升降機進行加節驗收和使用管理; 工程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對分公司管理、指導不到位,未督促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對工程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審查不到位; 公司使用非公司人員曾某的資格證書,在投標時將曾某作為該工程項目總監,但未安排曾某實際參與項目投標和監理活動。項目監理部負責人(總監代表)丁某和部分監理人員不具備崗位執業資格;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在項目無規劃、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進場監理; (4)未督促相關單位對施工升降機進行加
31、節驗收和使用管理,自己也未參加驗收;對項目施工和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武漢市某風景區某村民委員會系該工程建設單位;武漢市某風景區某村民委員會系該工程建設單位; (1)該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選擇無資質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2)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不到位; (3)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1)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該工程違法施工行為。未能有效制止違法施工,對參建各方安全監管不到位。(2)對
32、工程安全隱患排查、起重機械安全專項大檢查的工作貫徹執行不力,未能及時有效督促參建各方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致使事故施工升降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得到排查整改。事故責任追究事故責任追究武漢市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批捕武漢市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批捕人員;人員;1、總承包單位施工項目部現場負責人易某2、總承包單位施工項目部安全負責人安全員易某3、總承包單位施工項目部內外墻粉刷施工負責人肖某4、設備安裝維修單位總經理魏某5、設備安裝維修單位維修負責人杜某6、監理公司總監代表丁某7、建設代建單位項目管理部負責人王某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1、總承包單位公司
33、股東、項目施工實際承包人易某 2、建設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公司總經理張某 3、建設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公司董事長萬某 4、工程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員張某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共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共1717人人 1、總承包單位董事長劉某、 2、總承包單位總經理劉某 3、監理公司副總工程師夏某 4、武漢市洪山區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副站長劉某 5、洪山區建筑管理站總工程師張某 6、建管站站長羅某 7、武漢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站長王某 8、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楊某 9、武漢市東湖風景區城管執法局常務副局長雷某10、武漢市城市管理局查違處處長林某11、武漢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袁某12、武漢市國土資
34、源和規劃執法監察支隊執法五大隊副大隊長豐某13、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執法監察支隊副支隊長徐某14、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經濟社會發展局副調研員余某15、武漢市東湖風景區管委會副主任吳某16、武漢市東湖風景區管委會副主任甑某17、武漢市東湖風景區城管執法局副局長方某 建議責成相關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作出深刻檢查。 建議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責成武漢市政府對違規多建的一棟住宅樓予以沒收。 事故的教訓與防范措施事故的教訓與防范措施 1、施工升降機的安裝、檢查是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的一個重要內容,決不能忽視。施工升降機的司機、安裝維修人員、總包、分包安全管理人員、監理人員、都有義務對每一個環節進行
35、檢查。建設行政管理機關人員應檢查、督促參建各方有關人員落實對施工升降機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升降機的操作人員一定要持證上崗,施工升降機的開關只有專門鑰匙才能打開,開關損壞要及時修理,發現其他故障應立即停用并由專門人員維修。 3、施工升降機的加節、維修時,要有總包、監理人員在旁監護,督促施工人員按照程序施工,特別要注意附墻、加節的螺栓的緊固,沒有確定是否安全之前不得使用。 4、施工升降機轎廂內一次承載人員不要超過9人,不得人貨同行。 5、建設工程的施工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施工手續,嚴禁無證施工。 6、安全檢查要按照有關規范與要求進行,不能走過場。參建的各單位、現場管理人員一崗雙責,都有安全管
36、理的義務。 7、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對現場加強檢查,督促各方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案例五、武漢市武昌區某工程起重傷害事故案例五、武漢市武昌區某工程起重傷害事故 2011年11月26日上午9時許,武漢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包單位)現場作業人員擬將放置在地面的混凝土布料機用塔吊吊到施工層(第29層)。現場人員將兩根掛在吊鉤上的吊索鋼絲繩在布料機上進行綁扎后,指揮塔吊司機起吊,當布料機升至約45時,布料機前端的一根吊索鋼絲繩突然斷裂,緊接著另一根吊索鋼絲繩脫鉤,導致布料機從高空墜落,造成下方的4名作業人員被砸身亡。 直接原因直接原因 存在質量缺陷的鋼絲繩在起吊物件時發生斷裂,加之鋼絲繩纏繞在物件銳角處,加劇
37、了鋼絲繩的斷裂,導致起吊物因鋼絲繩斷裂后墜落,砸向下方的作業人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間接原因 1、武漢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包單位)未服從施工總包單位安全管理,違反施工有關安全規定,由非專業人員進行吊運和從事司索作業,導致起吊前鋼絲繩的綁扎不符合安全規范,起吊時起吊物的下方存在交叉作業。 2、總包單位工程項目部對購置的鋼絲繩在使用前檢查和審驗不到位,對起吊作業現場督促安全管理不到位。 3、監理公司監理項目部履行監理職責不力,危險作業現場無監理人員實施監理。 4、建設單位工程項目部對施工現場存在的不同單位和工程項目交叉作業現象,疏于督導、協調和管理。 事故責任區分及處理事故責任區分及處理
38、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的處理 1、泥工班長李某,在不具備司索特種作業資質的情況下,違規綁扎鋼絲繩,對起吊作業現場管理不到位,建議予以除名處理。 2、現場負責人于某,對施工現場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有關規定上報省住建廳暫扣其執業資格證書;進行全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24個月。 3、公司負責人歷某,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督促管理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有關規定上報省住建廳暫扣其執業資格證書;進行全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24個月。 4、對分包單位,違反施工安全有關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施工現場和作業人員安
39、全管理不力,依照有關規定上報省住建廳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全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24個月,經濟處罰20萬元。 5、對總包、監理等單位與個人,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也給予不同的行政處罰。 事故的教訓與防范措施事故的教訓與防范措施 這起起重吊裝安全事故造成四人遇難,造成的社會與經濟損失重大,我們一定要加強起重作業的安全管理杜絕這類事故發生。 1、施工現場不能垂直交叉作業,吊裝作業下面要加強監護,吊物時不得在施工人員上方、道路、臨設、操作棚上方運行。 2、起吊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沒有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的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一些地區、單位在起重設備起吊作業時,指揮、司索人員無證作
40、業情況十分嚴重,希望大家要注意對這方面的督查、檢查。 3、要經常對吊索進行檢查,檢查由專業人員進行,檢查要覆蓋各個環節,從購買開始要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吊索,不得用舊的鋼絲繩代替,要經常檢查吊索的完好性,并做好檢查記錄。 4、起吊作業吊索的綁扎要由司索人員進行,綁扎時要綁扎牢固,不得長短一起吊,零散物品要用容器裝好再吊,物品不得超過容器上口邊緣,非專業人員不得冒險作業。 5、建設、施工、監理等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起重作業的安全管理,特別是監理人員要按照有關要求旁站監理,檢查作業人員證件、督促施工人員按照規范作業,吊裝時一切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案例六、宜昌市遠安縣某工程起重傷害事故案例六、宜昌
41、市遠安縣某工程起重傷害事故 2013年5月21日上午7時左右,宜昌市遠安縣某工程正在塔式起重機設備進行拆除,約9時50分,正在拆除中的塔式起重機起重臂、塔帽及平衡臂等突然傾覆,導致塔式起重機上的5名作業人員墜落,3名作業人員當場死亡,2名作業人員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19萬元。 直接原因:直接原因: 在塔式起重機設備拆除時,現場拆除負責人許某沒有拆除方案,未向監理單位報告,就帶領4名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進行塔式起重機設備拆除作業。在拆除設備標準節過程中,拆除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在起重臂和頂升油缸處于同一側的狀態下,反向頂升作業,導致塔機上部結構整體失穩,頂升套架解體后傾覆,塔式起重
42、機設備上5名作業人員墜落,造成事故發生。 間接原因:間接原因: 1、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田某,對塔式起重機設備租賃、安裝、使用、拆除等環節管理不到位。在設備安裝過程中未認真審核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未對設備拆除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未能發現和制止許云波等人的違章作業行為。 2、現場監理單位項目總監胡某,未核查塔式起重機設備安裝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情況下,設備進場安裝結束后,審核簽字同意了設備的安裝方案,拆除時沒有審查施工人員證件,沒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3、塔式起重機設備產權備案單位四川某建設公司宜昌分公司對設備管理不嚴,事故前不清楚本公司備案設備以及備案證件去向,未履行產權單位的設備管理責任。上述問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建設單位遠安縣某公司未督促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監理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上述問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5、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具體安全監督機構,遠安縣住建安全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工作監管不力,安全監督人員王某,在辦理塔式起重機設備安裝登記、使用登記手續,審核登記資料過程中未發現租賃合同系非法定代表人或未受其委托的人簽定的合同,未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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