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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華中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華中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維護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0643號),結合華中電力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已投入運行、由華中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以下簡稱網調)及區域內省(市)電力調度機構直調的發電廠(包括并網自備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其中運行考核只適用于商業化運行機組。地(市)、縣(市)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可參照執行。第三條 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應遵循電力系統客觀規律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華中監管局城市監管辦(以下簡稱城市監管辦)負責對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和考核進行監督和協調,未設立城市監管辦的,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華中監管局(以下簡稱華中電監局)負責。第二章 運行管理(一) 安全管理第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其調度管轄范圍負責電力系統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電網企業、并網發電廠、電力用戶有義務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第六條 并網發電廠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電網調度規程。第七條 并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通信設備、
3、自動化設備、勵磁系統及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裝置、調速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等運行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應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否則不允許機組并網運行。第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針對電力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應及時制定反事故措施,報電力監管機構審備;并網發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反事故措施的要求執行,對涉及并網發電廠一、二次設備的措施,并網發電廠應制定相應實施計劃,并確保計劃按期完成。對于未制定實施計劃的并網發電廠,按全廠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對于因電廠原因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的并網發電廠,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整改驗收合格之前,不允
4、許機組并網。第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制定防止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預案,合理設置黑啟動電源,制定黑啟動方案并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還應針對電網方式變化和特點組織電網聯合反事故演習和實施必要的黑啟動試驗。并網發電廠要按照所在電網防止大面積停電事故預案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落實事故處理預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廠用電措施、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和內部黑啟動方案,并報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要合理安排廠用電方式,確保廠用電安全可靠,并根據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參加電網聯合反事故演習。對于未制定事故處理預案的并網發電廠,按全廠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對于無故不參加
5、電網聯合反事故演習的并網發電廠,按全廠機組容量×0.5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提供黑啟動的并網發電機組,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啟動服務時,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無法提供黑啟動期間,按50元/兆瓦時實施考核。每年對提供黑啟動的機組進行測試,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不予以補償。第十條 電力生產事故管理和調查工作應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國家電監會4號主席令)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按照華中區域發電廠并網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華中電監安全2006192號)規定執行。(二) 調度管理第十二條 并網發電廠應在機組并網前,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不得無協議并
6、網運行。并網調度協議由并網發電廠和電網企業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參照國家電監會和國家工商總局印發的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簽訂。達不成協議的,經電力監管機構協調或裁決后,在一個月內雙方必須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和并網發電廠應參照國家電監會和國家工商總局印發的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購售電合同。達不成協議的,經電力監管機構協調或裁決后,在一個月內雙方必須簽訂購售電合同。第十四條 并網發電廠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發電廠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
7、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對于無故延緩執行調度指令、違背和拒不執行調度指令的并網發電廠,將給予通報,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2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對并網發電廠非計劃停運和日發電計劃偏差情況進行統計和考核。不同類型火電機組非計劃停運的允許次數、時間如下表:表1 火電機組非計劃停運的允許次數、時間額定容量允許非停次數(次/年)允許非停時間(小時)200MW以下4160200MW(含)300MW4
8、180300MW(含)600MW3160600MW及以上3180水電機組非計劃停運次數和時間以全廠為單位進行統計和考核,非計劃停運的允許次數為2.5臺次/年、時間為36小時/臺。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有關非計劃停運條款不再考核。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并認可的并網發電廠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計劃停運。但工期超出計劃時,超出計劃時間仍計入非計劃停運時間。并網發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計劃曲線(含修正),電力調度機構修改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應提前半小時通知并網發電廠。1.發電廠非計劃停運考核按年度考核,以允許非計劃停運次數為基數,每超過允許次數1次,每臺次計考核電量3萬千瓦時。按年度考
9、核,每超過年累計允許非計劃停運時間1小時,每臺次計考核電量0.5萬千瓦時。2.日發電計劃偏差考核電網頻率正常,在電網負荷處于平段時,實際出力偏離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2%及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2分鐘,計超過±2%部分的考核電量;如上述情況發生在低谷時段或尖峰時段,則加倍計考核電量。電網頻率異常,當頻率在49.90赫茲以下時,低于有功計劃曲線而少發的電量計5倍考核電量;當頻率在50.10赫茲以上時,超過有功計劃曲線而多發的電量計5倍考核電量。電網頻率異常時候,一次調頻動作時間段內導致發電計劃曲線發生偏差部分免于考核。機組發生強迫停運偏離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時,日最高考核電量不超過
10、該機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電量的10。第十六條 發生省(市)間聯絡線CPS考核責任時,屬于發電企業原因的,不再重復對發電企業非計劃停運和日發電計劃偏差進行考核;非發電企業原因的,電網企業不得將考核損失轉移給發電企業。第十七條 并網發電廠單機2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和單機容量40MW及以上非貫流式水電機組應具有AGC功能。并網發電機組AGC的可投率和調節精度、調節范圍、響應速度等應滿足有關規定要求。加裝AGC設備的并網發電廠應保證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網機組的AGC功能,否則按第十四條違背調度命令進行考核。對并網發電機組提供AGC服務的考核內容,包括:AGC的可用率、調節容量、調節速率、調節精
11、度和響應時間進行考核。1.AGC的可用率必須達到95以上。每低于1個百分點(含不足一個百分點),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經調度機構同意退出的時間段,不納入考核范圍。2.AGC的調節性能不滿足表2、表3中的要求,則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每月每臺機組考核總量不超過10萬千瓦時。每季度由電力調度機構通過調度自動化系統進行一次所有機組AGC控制單元的調節性能試驗,試驗結果及時在“三公”調度網站上公布,并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表2 火電機組AGC調節性能要求額定容量調節范圍下限(額定容量的百分數)調節范圍上限(額定容量的百分數)調節速度(每分鐘額定容量的百分數)調節精度200MW(含)300MW
12、751001.5/Min(直吹式鍋爐和循環硫化床機組為1%/Min)4MW300MW(含)600MW661001.5/Min4MW600MW及以上551001.5/Min4MW表3 水電機組AGC調節性能要求調節形式調節范圍下限(額定容量的百分數)調節范圍上限(額定容量的百分數)調節速度(每分鐘額定容量的百分數)調節精度全廠方式最低振動區上限100最大機組的80/Min4MW單機方式最低振動區上限10080/Min4MW3. 循環硫化床機組的AGC響應時間應小于90秒,其他火電機組AGC的響應時間應小于30秒,水電機組AGC的響應時間應小于10秒,達不到要求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每月每臺
13、機組考核總量不超過10萬千瓦時。第十八條 并網發電機組必須具備一次調頻功能,否則不允許并網運行。并網發電機組一次調頻的人工死區、調速系統的速度變化率和一次調頻投入的最大調整負荷限幅、調速系統的遲緩率、響應速度等應滿足華中電網發電機組一次調頻技術管理規定(試行)(華中電監市場200632號)的技術要求。 并網運行機組應投入一次調頻功能,不得擅自退出機組的一次調頻功能,否則按第十四條違背調度命令進行考核。對并網發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考核內容,包括:一次調頻投入率;機組一次調頻人工死區;機組調速系統的速度變動率;調速系統的遲緩率;機組一次調頻負荷調節幅度;機組一次調頻響應行為。1并網運行機組一次調頻投入
14、率應達到100。每低于1個百分點(含不足一個百分點)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2機組一次調頻的人工死區(1)電液型汽輪機調節控制系統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人工死區控制在±0.033Hz(±2r/min)內;(2)機械液壓調節控制系統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人工死區控制在±0.10Hz(±6r/min)內;(3)直流鍋爐機組一次調頻的人工死區控制在±0.10Hz(±6r/min)內;(4)水電機組一次調頻的人工死區控制在±0.05Hz內。不滿足要求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3機組調速系統的速度變動率(或水電機組的永態轉差率)(1
15、)火電機組速度變動率一般為45;(2)水電機組的永態轉差率不大于4。不滿足要求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4一次調頻的最大調整負荷限幅(1)水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變化限制幅度為額定負荷的±10;(2)額定負荷500MW及以上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限幅為機組額定負荷的±6;(3)額定負荷210490MW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限幅為機組額定負荷的±8;(4)額定負荷100200MW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限幅為機組額定負荷的±10;(5)額定負荷100MW以下的火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限幅為機組額定負荷的±8。不滿足要求每
16、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5調速系統的遲緩率(或水電調速器的轉速死區) (1)電液調節控制系統的火電機組,其調速系統的遲緩率小于0.06;(2)機械、液壓調節控制系統的火電機組,其調速系統的遲緩率小于0.1;(3)水電機組調速器的轉速死區小于0.04%。不滿足要求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6響應行為機組一次調頻的響應行為包括一次調頻的負荷響應滯后時間、一次調頻的最大負荷調整幅度。(1)所有火電機組、額定水頭在50米及以上的水電機組,其一次調頻的負荷響應滯后時間,應小于4s;額定水頭在50米以下的水電機組,其一次調頻的負荷響應滯后時間,應小于8s;(2)所有機組一次調頻的負荷調整幅度應在15s
17、內(直流鍋爐、循環硫化床鍋爐要求25秒內達到)達到理論計算的一次調頻的最大負荷調整幅度的90%;(3)在電網頻率變化超過機組一次調頻死區時開始的45s內,機組實際出力與響應目標偏差的平均值應在理論計算的調整幅度的±5%內。不滿足要求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第十九條 并網發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的勵磁系統、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設備和通信設備等的有關系統參數管理規定。并網發電廠應按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書面提供設備(裝置)參數,并對所提供設備(裝置)參數的完整性和正確性負責。設備(裝置)參數整定值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整定通知單執行。并網發電廠改變設備(裝置)狀
18、態和參數前,應經電力調度機構批準。對于不執行調度命令,擅自改變設備(裝置)的狀態和參數的并網發電廠,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2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結構和并網發電廠的電氣技術條件,按照經濟、安全的原則,安排并網發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并網發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值班人員的指令執行。并網發電廠參與輔助服務的情況由電力調度機構記錄,按月度報送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并向所有并網發電廠披露。第二十一條 所有并網發電廠有義務共同維護電網頻率和電壓合格。為提高電網電能質量,并保證電網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并網發電廠機組狀況、水情
19、和系統運行的需要可以指定主調頻廠,主調頻廠的調整范圍為機組最大和最小可調出力。并網發電廠應在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下,按規定進行發電機組進相試驗,在發電機允許條件下,進相深度應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并網發電廠發電機組的自動勵磁調節裝置的低勵限制、強勵功能應正常投運。并網發電廠不得擅自退出發電機組的自動勵磁調節裝置或低勵限制、強勵功能。以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電壓曲線為標準,對并網發電廠的母線電壓合格率進行考核。1.具備AVC功能的機組,按照AVC投入率進行考核。AVC月度投入率應不低于95%,每降低1個百分點(含不足一個百分點),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退出的時間段,不納入考核
20、范圍;2.不具備AVC功能的機組,按照功率因數合格率進行考核。月度功率因數合格率應大于等于99.9%,每降低0.1個百分點,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3.機組無功出力或進相深度達到電力調度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后,電壓仍不合格,不予以考核;4.全廠停電期間,不予以考核。第二十二條 并網發電廠應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峰能力必須達到機組技術參數要求的指標。1.額定容量300MW及以上的常規火電機組,基本調峰容量不低于機組額定容量的45;2.額定容量300MW以下的火電機組,基本調峰容量不低于機組額定容量的40;3燃氣機組的基本調峰容量為機組額定容量的100%;4.根據可調容量確定水電機組基本調峰容量,
21、按照充分利用水能資源,盡可能減少棄水的原則,優先調整有調節能力的火電和水電機組進行系統調峰。提供有償調峰的機組,在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其提供有償調峰服務時,無法達到核定的技術出力,每臺次計考核電量2萬千瓦時。提供啟停調峰的機組,在停機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啟的,按照非計劃停運一次進行考核,累積計算停運小時數。(三)檢修管理第二十三條 并網發電廠應按發電企業設備檢修導則(DL/T838-2002)、電網調度規程的相關規定,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檢修申請,并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年度、月度、日常檢修計劃嚴格執行。并網發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批準的檢修工期按時完成檢修任務。第二十四條 電力調
22、度機構應統籌安排并網發電廠發電機組及其外送輸變電設備的檢修,盡可能安排發電廠外送輸變電設備與發電機組檢修同時進行。第二十五條 并網發電廠涉網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及通信等二次設備的檢修管理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規程和有關規定執行。電力調度機構對并網發電廠一次和二次設備的檢修在檢修工期和停電范圍等方面應統籌安排,統一考慮。電力調度機構管轄范圍內的二次設備檢修應與并網發電廠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第二十六條 并網發電廠變更檢修計劃,包括無法按時開工、延長檢修工期、增加檢修工作項目等,應按照電網調度規程和有關規定執行。電力調度機構視電網運行情況和其它并網發電廠的檢修計劃統籌安排,無法安排變
23、更檢修計劃,及時通知并網發電廠,并說明原因。第二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運行情況變更并網發電廠檢修計劃,包括發電廠檢修計劃無法按期開工、中止檢修工作等,電力調度機構應提前與并網發電廠協商。對推遲計劃檢修期間,發生發電廠的設備故障或影響本細則規定的指標完成時,不對該機組進行考核處理;由于推遲計劃檢修引起的發電設備故障(非電廠責任)而需增加計劃檢修項目、工期時,電力調度機構應批準其延長計劃檢修工期,并保證該機組計劃檢修工期增加不影響年度電量完成。(四)技術指導和管理第二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對并網發電廠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條 并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
24、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通信設備、自動化設備、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調速系統、直流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等應納入電力系統統一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其技術性能和參數應達到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安全性評價要求,其技術規范應滿足接入電網的要求。第三十條 并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通信設備、自動化設備、水電廠水庫調度自動化系統設備、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調速系統和一次調頻系統、直流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以及涉及機網協調的相關設備和參數的管理應按電力調度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選擇、配置和定值等應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并經電力調度機構審核。第三
25、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發電機組涉及機網協調的保護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1、并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發電機組涉及機網協調的保護的設計選型應符合國家、行業的標準和有關規程、規定,并報電力調度機構備案。2、并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發電機組涉及機網協調的保護的運行管理、定值管理、檢驗管理、裝置管理應按照電網調度規程執行。3、并網發電廠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4、并網發電廠應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開展繼電保護專業技術監督工作,對發現的
26、重大問題及時上報電力調度機構并進行整改。5、為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能,并網發電廠應配合電網企業及時改造、更換到年限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6、并網發電廠應按繼電保護技術監督規定定期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本單位繼電保護技術監督總結的情況,并按評價規程定期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繼電保護動作報表的情況。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1、并網發電廠涉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拒動,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0.5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造成電網事故的,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2、并網發電廠涉網
27、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未按規定投運,導致電網事故擴大或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越級動作,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2.5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經調度同意退出期間,不進行考核。3、并網發電廠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錄波數據影響電網事故調查,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0.5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4、并網發電廠在24小時內,未消除涉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設備缺陷,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0.5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第三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通信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1、并網發電廠通信設備的配置及運行應滿足電力調度機構的有關規程和規定。2、并網發
28、電廠至電力調度機構應設立兩個及以上獨立的通信傳輸通道。設在并網發電廠的通信設備應配置獨立的通信專用電源系統,當交流電源中斷時,為保證通信設備可靠供電,通信專用蓄電池組的供電能力不少于8小時。并網發電廠的通信設備(含通信電源系統)應具備完善的通信監測系統和必需的聲響告警裝置,監控信號應接入到電廠綜合監控系統或有人值班處。并網發電廠通信系統應納入電網通信運行考核。3、電力調度機構應督促并網發電廠按期完成調度管轄范圍內通信設備的缺陷處理及重大問題整改。4、因并網發電廠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時,應按電力調度機構的通信設備事故處理預案進行處理和搶修。事故處理完成后,并網發電廠應及時提交事故處理報告。5、因并網
29、發電廠通信責任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通道和調度電話中斷時,電力調度機構應按通信設備事故處理預案進行處理,并網發電廠應按本單位事故處理預案在電力調度機構指揮下盡快恢復正常。6、因并網發電廠通信設備異常造成電網安全穩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時,并網發電廠應在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下盡快恢復通信設備正常。電力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1、并網發電廠通信設備和調度電話運行指標應達到電力調度國家級企業等級標準:微波設備月運行率、載波設備月運行率、光纖設備月運行率、調度程控交換機和調度電話月運行率不低于99.95,調度電話月可通率不低于100,每降低1.5個百分點(含不到1.5
30、個百分點),按2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2、并網發電廠與電力調度機構通信有直接關聯的通信設施進行重要操作,必須按有關通信電路檢修規定提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并得到許可。未經許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0.5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3、并網發電廠通信設備故障,引起繼電保護或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拒動,造成電網事故,或造成電網事故處理時間延長、事故范圍擴大,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4、并網發電廠通信電路非計劃停用(不可抗力除外),造成遠跳及過電壓保護、遠方切機(切負荷)裝置由雙通道改為單通道,時間超過24小時,每次按2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
31、考核。5、并網發電廠通信出現下列情形的(不可抗力除外),每次按2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1)影響電網調度和發供電設備運行操作的;(2)造成繼電保護和安全裝置誤動、拒動但未造成電網事故或未影響電網事故處理的;(3)造成任何一條調度電話、繼電保護、遠動信息等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4)造成電網與并網發電廠通信電路全部中斷時;(5)并網發電廠通信光纜連續故障時間超過24小時的;(6)并網發電廠內通信電源全部中斷的;(7)并網發電廠內錄音設備失靈,影響電網事故分析的。 第三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1、并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的設計、
32、選型應符合電力調度機構有關規程規定,采用成熟可靠的產品,并報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其接口和傳輸規約必須滿足自動化主站系統的要求。2、并網發電廠應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及發電廠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方案(電監安全200634號)的要求,確保并網發電廠二次系統的安全。3、并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的運行應遵循電網調度規程和自動化系統運行管理規程等規程、規定的要求。并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應能及時、準確、可靠的反映并網發電廠的運行狀態和運行工況。4、并網發電廠的自動化設備至調度主站應具有獨立的兩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專線一路調度數據網通道。電廠端接入的遠動信息應滿足調度機構對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網發電廠自動
33、化設備原則上應采用兩路完全獨立的供電電源。并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必須是通過具有國家級檢測資質的質檢機構檢驗合格或電力監管機構認可的測試機構測試合格的產品。并網發電廠應在發電機組出口及網廠計量關口點安裝關口電能表和關口電能計量裝置,關口電能計量信息應接入相關電網關口電能計量系統。5、并網發電廠自動化設備事故或故障時,應按有關運行管理規程進行處理和搶修。事故處理完成后,并網發電廠應及時提交事故處理報告。6、并網發電廠應配合相關電網企業的技術改造計劃,按要求進行自動化設備的改造,電力調度機構應督促并網發電廠按期完成調度管轄范圍內有關電廠自動化設備的整改工作。7、并網發電廠機組監控系統或DCS系統應及時
34、、可靠地執行電力調度機構自動化主站下發AGC/AVC指令,同時應具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對接收的AGC/AVC指令進行安全校核,拒絕執行超出機組或電廠規定范圍等異常指令。電力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1、并網發電廠應向電力調度機構準確、實時傳送必要的遠動信息。對遠動量傳輸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每數據每月0.5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2、并網發電廠處于安全區、的業務系統的安全防護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調度機構的具體要求。如電力調度機構檢查發現并網發電廠不滿足要求或擅自改變網絡結構,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0.5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如由于
35、并網發電廠原因造成電力調度機構業務系統被病毒或黑客攻擊、網絡異常,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如造成電網事故,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2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3、并網發電廠未經許可,擅自退出或檢修電力調度機構管轄的自動化設備的,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4、并網發電廠的遠程終端裝置、計算機監控系統的考核:(1)事故時遙信誤動、拒動,每次按2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2)遙測月合格率、遙信月合格率低于99時,每降低1個百分點(含不到1個百分點)按2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第三十四條 并網發電廠涉網設備的參數管理包
36、括勵磁系統及調速系統的傳遞函數及各環節實際參數要求,發電機、變壓器、升壓站電氣設備等設備實際參數以及涉網技術設備(AGC、AVC等)是否滿足接入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并網發電廠應按電力調度機構有關設備參數管理的規定執行。并網發電廠還應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試驗單位對涉網設備進行參數實測,經電力監管機構指定的認證單位認證后,及時將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報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第三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勵磁系統和PSS裝置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1、并網發電廠的勵磁系統和PSS裝置的各項技術性能參數應達到大型汽輪發電機交流勵磁系統技術條件(DL/T843-2003)、大型汽輪機自并勵靜止
37、勵磁系統技術條件(DL/T650-1998)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并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并網發電廠的勵磁系統和PSS裝置應由并網發電廠委托有資質的試驗單位進行試驗,經電力監管機構指定的認證單位認證后,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這些專業部門的意見下達定值。電力調度機構有權督促并網發電廠進行試驗。2、并網發電廠單機1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和單機50MW水電機組應配置PSS裝置,并網發電廠其他機組應根據電網穩定運行的需要配置PSS裝置。電力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1、按要求應配置而未配置PSS裝置的機組,按該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2、發電機組
38、正常運行時自動勵磁調節裝置和PSS可投運率應達到100。每降低1個百分點(含不足1個百分點)按該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3、強勵倍數不小于1.8倍,達不到要求的,按該機組容量×1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 第三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調速系統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1、并網發電廠的發電機組調速系統的各項技術性能參數應達到汽輪機電液調節系統性能驗收導則(DL/T824-2002)、水輪機電液調節系統及裝置基本技術規程(DL/T563-1995)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并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并網發電廠的調速系統應由并網發電廠委托有資
39、質的試驗單位進行試驗,經電力監管機構指定的認證單位認證后,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這些專業部門的意見下達定值。電力調度機構有權督促并網發電廠進行試驗。2、并網發電廠在商業化運行前應與EMS系統聯調試驗,滿足電網對機組的調整要求。第三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1、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應根據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進行預防性試驗,及時消除設備的缺陷和安全隱患,確保設備的遮斷容量等性能達到電力行業規程要求。若不能達到要求,由電力監管機構要求限期整改。 2、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外絕緣
40、爬距應與所在地區污穢等級相適應,不滿足污穢等級要求的應予以調整,受條件限制不能調整的應采取其它的防污閃補救措施。3、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根據地區短路容量的變化,校核其(包括設備接地引下線)熱穩定容量。對于升壓站中的不接地、經消弧線圈接地、經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統,必須按異點兩相接地校核接地裝置的熱穩定容量。4、并網發電廠升壓站主變中性點接地方式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命令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按其調度管轄范圍對并網發電廠進行如下考核:1、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發生事故,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2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2、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發生
41、類障礙,每次按全廠機組容量×0.5小時計為考核電量進行考核。類障礙:35kV及以上主設備被迫停運,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且影響電廠自發電,或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含備用容量減少)或正常供電,未構成設備事故者,定為設備類障礙。3、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主設備可用率不小于99,預試完成率為100,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為100。第三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水電廠水庫調度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1、并網水電廠的水庫調度運行管理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和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規程有關規定的要求。電力調度機構按照調度管轄范圍負責水庫調度運行管理和考核工作。2、電力調度機構及單機容量2萬千瓦及以上的并網水電廠應做好水調自動化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水調自動化系統管理規定,保證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并按全國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電力調度機構及水電廠應保證水調自動化系統維護管理范圍內通信通道的暢通,負責水調自動化系統的信息維護。并網發電廠應按規定向電力調度機構水調自動化系統傳送水情信息及水務計算結果,并保證傳送或轉發信息的完整性、準確度和可靠性,否則每次按2萬千瓦時計為考核電量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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