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指定管轄與發回重審案件的程序適用及其屬性.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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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事再審指定管轄與發回重審案件的程序適用及其 屬性不久前,筆者在實踐中遇到了這樣一個案例。該案的基本案情 為:原審被告人羅小陵 ,女,重慶市人,原重慶市京林旅業有限公司經理,法 定代表人;原審被告人郭慶生, 原重慶市京林旅業有限公司副經理;原審被告 人郭小川,原重慶市京林旅業有限公司銷 售經理;原審被告人李金明,河北省 徐水縣人,唐山鋼鐵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銷售處干部 。 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 院根據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羅小陵、郭慶生、郭小 川、李金明犯 有合同詐騙罪的指控,經審理并于 2001年 9月14日作出有罪判決。宣判后 , 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01

2、年10月 8日作出駁 回上訴, 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發生 法律 效力后,原審上訴人 羅小陵等不服,以案屬民事糾紛,審判程序不 合法為由,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 院提出申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再 審條件,于 2003年 11 月 18 日決定提審該案。經提審認為,原裁判認定合同詐騙的事實不清,并于同年 12月 11日裁定撤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和路北區人民法院的 一 審判決,發回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并書面決定指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 法院審判被 告人羅小陵、郭慶生、郭小川、李金明合同詐騙案;由唐山市中級 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書面通知提起公

3、訴的人民 檢察院。 在本案指定管轄和接受管轄后的起訴及審理上,產生了認識上的 分歧。歸納起來其主 要問題為:一是上級人民法院能否將再審案件指定與下級 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二是接受管轄的人民法院對本案是按照第 一審還是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三 是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生效的裁判,指 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仍然為再審案件 。筆者認為圍繞本案所產生的 問題很有探討價值。故以一得之愚,就教于同行。 一、指定管轄的審判管 轄原則同樣適用于再審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審判管轄中的指定管轄問 題。審判管轄中的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 法院在一定情況下變更或者確定案件 管轄的法院的一種職權。即由上

4、級人民法院依照法 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定 本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一 般是針對實踐中發 生的因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以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 權的問題 而設計的管轄原則。因此,指定管轄主要適用這樣幾種案件:一是幾個有管轄 權的同級人民法院因同一案件的移送發生爭議的;二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 轄錯誤應 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三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 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的;四是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由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更為有利于 公正及時地處理案件的。 那么,刑事再審程序是不是就不存在管轄尤其是 指定管轄的適用問題呢 ?回答是否定的 。從再審案件所適用的程

5、序看,人民法 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關于“人民法院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 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 ,應當依照第一審程 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 案件,或者 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 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的規定進行具體程序的適用。這就決定了刑事再審 案件不 管按照第一審還是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均存在管轄的適用問題。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執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 簡稱若 干問題的解釋 )第 22條關 于:“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 民法院管

6、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 法院管轄”的規定,也是再審案件指定管 轄的有效根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 庭 關于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 程序問題的意見 (簡稱意見 )第 4條對基層人民法 院一審作出的判決生 效后,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 原判確有錯 誤,應啟動再審程序對原審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此類案件如果提 審 則會剝奪原審被告人的上訴權,發回重審則有審級管轄問題的情形,規定: “對于此 類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后,重新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 審理,作出的判決 、裁定,可以上訴、抗訴。這樣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事訴訟法對于可能判處無 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7、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 院按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同時也能 夠保證原審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訴權。” 由此可見,再審案件適用指定管轄原則不僅為刑事訴訟 規律 所要求,而且在 實踐中也 有據可依。概而言之,大凡再審案件適用指定管轄的情形一般為:一 是原審人民法院錯 誤行使案件管轄權,必須通過指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 院審判的 ( 本案從原判認定 羅小陵等四被告人合同詐騙的數額特別巨大等情節 上來看,原第一審路北區人民法院管 轄顯屬不當 ) ;二是原審人民法院雖有管 轄權,但由于客觀上存在使得該法院不能履行 職責,或者其一旦實際行使管轄 權就會影響裁判的公正與公信等特殊原因的;三是上級 人民法院認

8、為由其他人 民法院審判更為有利于公正、及時地處理案件的。對于凡具有上 列情形之一的 再審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就可以將該案件指定合適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此 推 知,普通刑事程序與再審程序適用指定管轄上的惟一區別,就在于在再審程序 中不存 在幾個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因同一案件的移送發生爭議而需要指定 管轄的情形。至 于本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以原裁判認定合同詐騙 的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 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和路北區人民法院 的一審判決,發回唐山市中級人民 法院重審;又書面決定指定石家莊市中級人 民法院審判的作法,雖然合法合理且在具體 操作上一板一眼、嚴謹無隙,但筆 者認為具體的操作

9、方法過于機械。其根源在于對指定 管轄以及指定管轄后的案 件是不是再審案件存在疑慮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后面再說 ) 。實 際上,該院在審 理該案的過程中,對該案應當依法撤銷所有生效裁判、且應當指定石家 莊市中 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結論已經一并形成。從節約資源、合理配置、方便訴訟,及 時 依法維護各方合法的權利出發,簡潔地在裁定撤銷原一、二審的判決、裁定 的同時將該 案指定其他某一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再由負責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書面通知提起公 訴的人民檢察院。 實踐中,對于再審案件被原二審人 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或者 原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 民法院提審審理后認為該案符合指定管轄

10、的情形,指定本轄 區內的同級別的其 他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時如何辦理的問題,有的認為必須在一并或者分 別裁定撤 銷原一、二審裁判的同時,指定同級別中的下級某一人民法院審理;也有的認 為不能一刀切,應當根據審理后案件確有錯誤的不同程度以及原審法院作出生 效裁判時 所適用的具體程序靈活把握。即,既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并裁定 撤銷原一、二審裁 判的同時,指定同級別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由上級 人民法院直接決定由與作出 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級別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審 判。兩者分歧的焦點在于同級別的不 同地區人民法院能否就同一案件作出維 持、撤銷、改判同級的其他不同地區人民法院的 生效裁判。前者主張的主

11、要理 由是同級人民法院撤銷、改變同一級的其他不同地區人民 法院對同一案件的生 效裁判與法定的地域管轄相悖,且無明確的法律根據。 對此,筆者不敢茍 同。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自己所轄的地區內,決定由下級 人民法院中 的哪一個法院審判。就下級人民法院而言,雖然其與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在 審 判管轄中存在地區上的劃分,但相對上級人民法院來說,不同地的同級人民法 院都沒 有超出共同上級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轄范圍。從這個角度認識,上級人民 法院的指定管轄 與上級人民法院解決案件由同一級或同一種法院中的哪一個法 院審判的地區管轄并不沖 突。若此說成立,則接受管轄的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 理,既可以裁定維持原同級

12、法院作 出的生效裁判,也可以在撤銷原同級法院作 出的生效裁判后作出新的判決。其所擁有的 裁決權源于上級人民法院的指令。 也就是說上級人民法院在將該案指定由該院審判時, 也就同時賦予該院對該案 的原生效裁判的重新裁判權。至于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質 是一種誤解。 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規定的原則即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它不僅只 適 用于普通程序,也應當適用于特殊的再審程序。同時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 人民法 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也有相關規定,這就是前述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2 條的規定。因此 ,指定管轄包括指定下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同樣 適用于再審案件。故河北省高 級人民法院根據指定管轄的規定,將

13、該案指令石 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是有依據的。 二、審判管轄的指定并不等于適用 審判程序上的改變 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律、法規關于指定管轄的 規定,將某一案件指令某一下 級人民法院審判后,接受指令的人民法院在審理 該案時,應當適用第一審還是第二審程 序是審理本案所爭議的第二個問題。一 種意見主張接受指令審理的案件,應當適用第二 審程序進行審理。理由是河北 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審判的案件,系原經第二審程序終審 的案件,如果適用第 一審程序審理則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的規定。此為其一,其二 、如果按照 第一審程序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必須提起公訴,那么檢察機關的起訴則形成 了 二次起訴,有違

14、雙重起訴的一般訴訟公理。第二種意見則主張石家莊市中級人 民法院 應當恢復第一審程序審理本案。 就本案而言,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 較第一種主張更為妥當。首先必須承認本案確系唐 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二審終 審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停止判決、裁 定執行,仍由作出 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場合,那么就應當由原二審人民法院 依照第二 審程序進行再審。也就是說,如果本案指令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那么該 院則必須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再審。可見這種再審是在不改變管轄的前提下的 再審。由 此可以結論:再審案件在不改變管轄的情況時,負責再審的人民法院 必須依照原作出生 效裁判的程序進行再審。但是,當生

15、效裁判的案件發生了管 轄錯誤或者具有特殊原因, 必須通過指定管轄來重新確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時, 審判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是不是就發生 變化了呢 ?筆者同樣認為,指定管轄的再 審案件原則上并不導致再審法院對審判程序適 用上的改變。這是因為在審判管 轄中無論是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專門管轄還是指定管 轄,其實質都是首先解 決案件由哪一區域的哪一級法院中的哪一個人民法院,依照第一 審程序審判。 所以案件一旦指定哪一級法院中的哪一個人民法院審判,接受指令的人民 法院 就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與普通的一、二審案件相比,唯一不同的就 是再 審案件當上級人民法院在決定改變管轄指令再審的過程中,一般都要以裁 定撤銷原一、 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為前提。那么,接 受管轄的人民法院,自 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再審。倘若接受指定管轄的 人民法院,按照指定管轄前原終 審法院所適用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再審,那么必然會產生難以自圓其說的矛盾:一是原審 管轄上的錯誤或者基于案件的特殊原 因而指定再審管轄,均得不到實質上的補救;二是無法按照第二審程序作出終審裁判。假設接受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其審理的結果與原一審或者原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結果無論是否相一致,其結果 是既不能 在實體上作出維持原一、二審判決、裁定的裁定,也不能在程序上徑自作出一 個終審判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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